2023年最新小规模纳税人标准(2023年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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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2023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新政策
一、自2023年1月1日橘梁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尺虚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陵伍燃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2023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新政策
-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延长执行对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5.延长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6.延长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7.延长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绝配),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二类 减税政策1.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自2022年1月1日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3.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4.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乎戚、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在剩余年度扣除5.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6.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2022 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对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减免租金业主,按减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7.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
8.延长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并顷指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9.延长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多少
法律主观:
小规模纳税人 的认定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 增值税 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法律客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2023年
1、定量标准——经营规模(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一般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一般纳税人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纳税人同时兼有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销售额时,如何确定?
假设某商业批发企业兼营应税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
批发零售年销售额85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00万元,由于应税货物达到85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批发零售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05万元,由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5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合计金额超过80万及500万标准,但由于应税货物及劳务年销售额未超过80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定性标准——纳税人性质和会计核算程度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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