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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函授法学毕业论文8000字(函授法学毕业论文8000字免费复制)

    发布时间:2023-05-22 12:26:06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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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一、 经济法类:
      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
      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
      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
      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
      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
      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
      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
      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
      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
      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
      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
      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
      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
      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
      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
      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
      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
      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
      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
      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
      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
      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
      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
      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
      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
      二、商法类:
      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
      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
      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
      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
      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
      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
      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
      15. 论强制保险制度
      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
      17. 论消费保险合同
      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
      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
      三、民法类�
      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
      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
      --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
      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
      --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
      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
      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
      --论民法中的身体权
      9. 试论名誉权
      --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
      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
      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
      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
      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
      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
      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
      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
      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
      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
      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
      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
      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
      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
      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
      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
      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
      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
      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
      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
      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
      36. 论预期违约责任
      --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
      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
      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
      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
      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
      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
      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
      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
      --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
      48. 雇主责任浅析
      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
      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
      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
      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
      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
      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
      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
      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
      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
      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
      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四、诉讼法类:
      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
      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
      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
      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
      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
      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
      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
      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
      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
      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
      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
      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
      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
      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
      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
      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
      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
      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
      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
      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
      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
      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
      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
      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
      28. 沉默权问题研究
      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
      五、刑法类:
      1. 论特殊主体犯罪
      2. 论挪用公款罪
      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
      4. 论罪刑法定原则
      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
      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
      7. 安乐死问题探究
      8. “非法经营罪” 探究
      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
      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
      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
      14. 论不作为犯罪
      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
      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
      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
      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
      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
      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
      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
      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
      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
      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
      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
      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
      6. 谈无讼与息讼
      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
      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
      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
      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
      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
      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
      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
      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
      15. 论法的时代精神
      16. 论国家主权豁免
      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
      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
      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
      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
      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
      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
      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
      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p.126.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pp.135、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3.Aufl.1975,5.124f;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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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函授法学专业毕业总结
    我是xx电大20**届法律班的学生,我怀着强烈的求知欲和进取心参加了电大学习,现已修完全部课程,就要毕业了。三年电大学习,使我获益良多。学校严格的管理,严明的纪律,良好的校风,为我们营造了优良的学习氛围。在学校的严格要求和辅导老师的悉心指导下,我刻苦学习,遵守校规,依时上课,按时完成课外作业。经过电大学习,使我增长了知识,增强了工作能力,提高了思想文化素质。 三年来,经过良师的精心指导以及自己的努力,我逐渐提高了自身的知识水平和文化素养,并为做一个知识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打下坚实的基础。本人能认真学习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自参加电大法学本科专业学习以来,本人能正确处理工学矛盾,能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在工作之余自学各门课程,积极参加集中面授和串讲,按时完成各项作业。 通过系统的学习,现已认真完成了《民法学》、《刑法学》、《婚姻法》等近20门课程的学习,掌握了所学知识,并通过了有关课程考核,修完学分。此外,在学习之余,本人也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20xx年6月23日,本人已成功通过毕业的论文答辩。 本科的三年,本人获益匪浅,思想觉悟得到提高,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感得到加强,学到的知识填补了过去未曾涉足的空白。在如今这个文凭漫天飞的年代,让我深知“学历”与“学力”之间不能完全等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抛开“功利”的缰绳,扎扎实实的学知识,更好地开展自己的工作,将这三年来的所学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提高自己的“学力”,无愧于取得的“学历”,更好地服务于今后的工作。朝夕耕耘,图春华秋实;十年寒窗,求学有所用。 我将以“认认真真做人,踏踏实实工作”为准则,在实际工作中牢固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更好地为经济建设贡献自己的青春和智慧。
    篇二:函授法学专业毕业总结
    时间如白驹过隙,稍纵即逝。我的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习即将结束,在这两年的学习中,我认真的对待学习,严格要求自己,形成了敏锐的法律眼光和全面的法律思想,学会了运用法律价值观判断事物的是否曲直,同时,本人在思想觉悟、法律专业素养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回顾过去,现就两年的学习情况作如下评论: 一、政治思想方面。在这两年的时间里,无论是在学习上还是在工作上,精益求精,力求完美,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一是遵纪守法,用法律人的思想武装自己。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同时,我的政治理论水平进一步加强。 二是团结同学同事,很好的融洽同学们及同事们的关系。在校期间,我能和同学们很好的处理关系,互相帮助和照顾。回到单位,在工作上,我能够很好的和同事们处理工作上的关系,得到了同事们一致好评。 二、专业学习方面。古人云:“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才”,为此,我在几年前就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由于自己对法律知识的挚爱,我更加珍惜这个好的学习机会,养成了课堂上系统的学习和课外理论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方法,通个上网搜索、远程视频听课及周未现场 授课等多种渠道吸取法律养分,在学习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对待法律的学习力求臻善臻美,学习积极主动,虚心向老师、同学求教,不耻下问,为自己树立起良好的法律思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能力培养方面。在学习之余,充分利用空闲时间,以学促学、活学活用。积极去筠连县的律师事务所和筠连县法院旁听相关案件审理,提高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 回到单位,利用学校课堂为学生讲解法律相关知识,并及时解答学生、同事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深得领导、同事和学生的认可。通过这一系列的法律实践,目前,我的法律思维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及法律理论水平明显提高。 四、存在的不足之处。因本人非正规全日制大学出身,仅仅靠自学,所以,我在法律的理论、制度等方面仍存在诸多的不足,希望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的学习强化学习,不断进步。 五、奋斗目标。毕业后,积极参加司法考试,争取早日成为一名法律职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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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论文封面
    2、论文封面的英文翻译
    3、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授权使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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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论文摘要及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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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完成年月
    *注:应按国家公布的研究生专业目录和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办同意自主设置的专业的规范名称填写。专业学位写正式名称:教育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硕士,并可以加括号注明方向,如:教育硕士(语文),工程硕士(软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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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函授教学的特殊性规定了函授教师职业道德的特殊本质。本文通过对函授教学特殊性与函授教师职业道德特殊性的相关性分析研究,揭示了函授教学的特殊性与函授教师职业道德之间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提出了函授教师职业道德的特殊规范和要求。 关键词:函授教学;函授教师职业道德;特殊性 函授教师的职业道德归根到底是由函授教学的特点所决定的。函授教学除了具有一般课堂教学的特点之外,还具有与函授工作特点紧密相连、反映函授学员需要的一系列自身的特点;由此所决定,函授教师职业道德在具备一般教师职业道德的特点的同时,又有一系列与函授教学特点相联系的特殊规定性。 一、授课时间的集中性与教师的授课技能 函授教师职业劳动的首要特点就是授课时间的集中性。函授教育采用学员分散自学和教师集中面授辅导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一般利用寒假和暑假的时间在固定的地点集中面授辅导。每一门课程的面授时间,少则3—4天,多则5—8天。虽然,相对于全日制的教学,函授教学的课时要少一些,但是,其教学的目标并不因此而降低。函授教师必须连续授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学计划,达到教学目标。 函授教学的这一特点,对函授教师授课能力与技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求函授教师在面授之前,在全面钻研教材的基础上一次性准备好所有的教案。而不同于全日制教学教师可以一边备课一边上课。其次要求函授教师必须更准确地把握教材的重点和难点,在有限的时间内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为面授结束后学生的自学提供正确的指导。最后要求函授教师必须有科学的教学方法,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消除在短时间内集中学习同一门课程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劳动强度大的特性与教师的道德意志 函授教师职业劳动的强度之大,是一般的全日制教学所不可比拟的。一方面,函授教学集中面授的特点要求教师在每天讲授6—7个小时的情况下,连续工作3—8天,甚至更长。而且,由于师资的不足,部分函授教师在一个假期内可能“转战”几个面授教学点,这就使劳动的强度进一步增加。另一方面,函授教学一般是充分利用学校的教师和教室资源进行的。它常常安排在暑假和寒假,总是在最热或最冷的时段里进行。因此,函授又被戏称之为“汗授”或“寒授”。此种说法虽非科学,却生动形象地反映了函授教学的艰苦性。 虽然,从一般意义上说,教师职业群体对道德原则和道德范畴的掌握、对社会现实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价值的判断都处于社会其他职业群体之首,具体表现为道德境界的高层次和道德规范的先进性;但是,函授教学工作环境的艰苦性和工作任务的艰巨性,却要求函授教师比一般的教师有更高的职业道德意识,即道德认识更深入,道德情感更强烈,道德意志更顽强,道德信念更坚定。函授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是在一定职业道德意识的支配之下发生的。一方面是艰苦的函授教学工作环境和艰巨的教学任务,另一方面是函授教师职业道德的必然性要求,函授教师必须在职业道德意识的支配之下进行道德选择。对函授教学道德价值的深刻认识、对函授工作以及函授学员强烈的以爱为特征的道德情感以及在函授教学工作中培养起来的顽强的道德意志和坚定的道德信念,是函授教师做出符合职业道德必然性要求的道德选择的内在依据。这种较高的职业道德意识和由此所表现出来的敬业精神,是函授教师克服教学工作环境艰苦和不畏工作任务艰巨的实践精神支柱。 三、劳动过程的自主性与教师道德自律意识 教师的职业劳动本来就是一种自主性较强的社会性活动,是一种“良心活”。在函授教学中,因函授教育的特点教师劳动的自主性进一步扩大。一方面,函授教学相对于全日制教学,其教学过程的外部监督性有所减弱,在教学环节的把握上、教材的处理上、教学进度的安排上,都给了函授教师更多的自主性。另一方面,部分函授教学是离开学校在函授面授的教学点上进行的,函授教师暂时脱离了熟悉的社会人际环境,脱离了由熟悉的人际关系所构成的道德舆论“压力场”,使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相对减弱了。 教师的工作主要不是依靠某种外部力量和机制的监督,而是依靠自觉、自为和自律,用自己的良心约束自己的职业行为。主体道德行为自律性的强度与其所具备的道德选择自由的广度和深度成正比。道德选择的自由包括社会自由和意志自由。社会自由是主体道德选择的外在可能性,它取决于社会发展的程度和水平;意志自由是主体道德选择的内在可能性,它取决于主体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无论是在社会自由方面还是意志自由方面,函授教师相对于一般教师都有更大的空间。函授教师的职业劳动相对于一般教师的职业劳动其自主性更强,因此,函授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选择的自律性也更强。在缺乏外部监督或外部监督不力条件下,函授教师的自律能力是其道德行为选择的基本机制。 四、劳动对象的复杂性与教师的敬业精神 任何教师劳动的对象都是复杂的。教师的劳动对象不是无生命的自然物质材料,而是有血有肉、有思想有意识、有情感有理智、有个性差异的人。一个学生就是一个特殊的世界。函授教师劳动对象的复杂性在一般教师劳动对象复杂性的基础上又有自己的特点。一是学生学历背景的复杂性。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同一班的学生可能有初中毕业的、高中毕业的,也有中师毕业的、技校毕业的;有学历史、地理、政治的,也有学数学、物理、化学的。二是学生生活背景的复杂性。有已婚已育的、有未婚未育的;有在职有业的,有没职无业的;有本乡本土的,有异域他乡的。三是学生年龄层次的复杂性。学生中从十七、八岁到四十多岁这样一个年龄跨度,年龄小的刚离开学校,知识没有遗忘,接受能力相对较强,但学习的习惯差;年龄大的学习理解能力好,但基础较差。他们对同一问题的理解、记忆、把握参差不齐,呈现出不同的优势和劣势,给统一的课堂教学带来困难。 函授教师职业劳动对象的这种特殊的复杂性,要求教师必须具备很高的敬业精神,在正常的课堂教学之外,加强课外辅导,才能贯彻因材施教的基本原则。在课堂教学中,由于采用的是集体的集中的教学方式,在上述函授教学劳动对象特殊复杂的情况下,必然出现有的学生“吃不饱”、有的学生“吃不了”的现象,而课外辅导能弥补课堂教学中的这一不足,它是适应函授学员个体差异大、实施因材施教的有效措施。在课外辅导中,教师可以通过答疑、讲解、补漏等方式,使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学员都得到提高,都有所收获。不仅如此,函授教师还要加强与学员的交流,了解学员的特点,在不妨碍整体的情况下,尽量满足学员个体的要求,使学员感到老师的尊重、关心,使他们在愉快和谐的课堂教学中自觉地汲取知识。因此,函授教师必须有很高的敬业精神,有自我牺牲的精神,不止步于完成课堂教学,不畏困难,任劳任怨,有效地进行因材施教。 五、劳动对象的成人性与教师道德的示范性 与中小学教育不同,与一般的大学教育也不同,函授教育的对象一般来说都是成人,都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社会实践经验,其世界观和人生观已经初步形成,对社会上的各种道德现象都有自己独立的价值判断,普通学生所具有的“向师性”相对减弱。“向师性”是学生尊重、崇敬教师和学习、模仿教师的自然倾向。它是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利条件和基本前提。学生的“向师性”一般随年龄的增加、年级的提高、知识结构的完善、人生阅历的丰富而减弱。函授学员“向师性”的相对减弱,客观上对教师道德的“示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教师道德的示范性是指教师个人的道德品质、教师集体的师德风貌,是一种典范性的教育力量,是学生学习、模仿的尺度和标准,它对于学生具有引导和激励作用。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教师道德的示范性作用与学生的“向师性”程度呈对应关系。一方面,学生的“向师性”程度越高,教师道德的示范性作用越强;反之,学生的“向师性”程度越低,教师道德的示范性作用越弱。另一方面,教师道德的示范性越突出、越明显,则学生的“向师性”越强烈,越显著;反之,教师道德的示范性不突出、不明显,则学生的“向师性”也不强烈、不显著。在函授学员“向师性”相对减弱的情况下,函授教师要实现师德的引导、激励和教育作用,则必须增强自身道德的示范性,从教书到育人,从学问到品德,在学生面前都是一面旗帜,一个榜样。 函授教师职业道德,是一种具有特殊规定性的教师职业道德,这种特殊规定性是由函授教育、教学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函授教师必须充分认识函授教育、教学的特殊性,以及由此所决定的函授教师职业道德的特殊性,才能有针对性地、创造性地开展函授教育、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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