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猝死处理(高校学生猝死处理流程)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高校学生猝死处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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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东南大学研一学生凌晨在宿舍猝死,死者家属该向谁追责?
东南大学研一学生凌晨在宿舍猝死,死者家属可以向学校索要精神赔偿。
现在的学生学习压力过大,这一次在东南大学发生了一件骇人听闻的事,一名研一的天之骄子在宿舍里离奇死亡,警方介入调查后得知这名男子也是因为身体原因导致心源性猝死,所以才会死亡。希望每一名辛辛学子在生活中都能够保重自己的身体,可以选择参加适当的体育锻炼,这样可以让自己的生活更加规律,避免产生猝死情况。
1、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
东南大学一名研一学生在一个平常的早晨突然出现了心脏骤停的情况,同学在发现情况的时候,这名学生已经死亡,在出现问题的第一时间,学校没有及时的通报给家长,而是选择将这名死亡学生的同学遣返回家,由此可以看出在这件事情中很有可能存在着一些其他的问题。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介入调查,这样才可以更好的避免意外情况的产生。
2、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应该负哪些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8款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依法承担责任。如果是突然发生的学校则不用承担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学校是没有刑事责任的,但是将同学遣返回家的做法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
3、我的个人看法是什么?
我认为在这件事情中,这名男子的死亡与他平时的学业压力分不开关系,作为当代大学生来说,在生活中应该少接触一些数码产品,专心于学术研究,当然也要保证合理的分配时间,只有保证充足的休息才有更好的精力去进行学术钻研。
二、河南一高三男生在学校跑操时猝死,家属该如何维权?
河南一高三男生在学校跑操时猝死,被媒体曝光以后,就一直在网络上引发舆论热潮。现在的学校一旦发生什么问题都会被媒体放大,关于学校对此事件的态度有些暧昧不明,所以才会引人愤慨。家属应该向学校相关负责人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确实考量到学生跑操,现在几乎是全国学校的日常。具体结果如何,也还要得等官方调查结果。
一,学生猝死,学校拒绝承担责任。
这件事之所以让许多网友愤慨,估计是关于学校拒绝承担责任的报道。确实如此,竟然学生在学校跑操时意外身亡,那么是否考虑到学校存在着一些不正当的操作,才导致了这样的结果?但是事情可能远没有我们想的那样简单,根据警方调查,此学生是心源性猝死。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还要看学生猝死时学校是否及时的进行了抢救。
二,心源性猝死与抢救
高三学习压力大,生活作息时长都是把时间挤一挤。这几乎是每个人走过来的必经阶段。这就导致不怎么运动的一些学生,体质较差的学生可能身体就会缺少一些营养补充。进行突然的运动时,可能身体会吃不消。关于这起事件就是一例典型的心源性猝死,学校很可能就不用承担责任。问题在于学生发生身体不适的状况后,学校的校医和老师是否及时的进行了处理,但问题在于事发地并没有监控,具体情况很难进行判断,所以后续警方的调查结果如何才能给案件定性。
三,平时加强锻炼是我们的警示
也许这些事例只是我们茶余饭后的一些谈资,但这些事例也仍然给我们一些警示,对于现在的许多学生和上班族来说,运动是非常少接触的。所以平常就算工作再忙,也要抽出一点时间来游游走走,不至于让自己突然某一天面临强烈运动时身体吃不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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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南一高三学生跑操时猝死,家属该如何维权?
首先,这件事学校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必须对这件事站出来说个说法。然而学校却拒绝承担学生猝死的责任,甚至死者母亲还遭受到了暴力对待。
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责任该归谁?
这起事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否则学校承担责任。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情况需要学校方面负责。
学生猝死为什么当时没人去抢救?
许多人都应该知道,对于心脏有疾病的患者而言,出现晕倒以后如果即使实施抢救是有可能将患者从死神手里拉回来的,也被称为“黄金四分钟”但是河南高三学生在跑操过程中晕倒以后,周围没人实施抢救,监督的老师也没有第一时间发现。所以学生母亲认为学校这是错过自己儿子最佳的救治时间,才导致自己儿子丧命的。这也是学校不可推卸的责任之一。
学校跑操为什么学生猝死事故频发?
近些年,很多地方的学校都出现了在学校跑操或者在体育活动中发生学生猝死的事故。导致了很多人质疑起学校的跑操体育活动是否有必要存在。其实我觉得跑操不是罪魁祸首,出现问题的则是学校对于学生生命安全的管理措施,所以学校应该提升对于学生的后勤保障工作。在学生进行跑操活动时配备专业的救护人员和校医来保障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出现的意外,这样只要学生发生意外,救护人员就可以即使抢救,可以大大缓解学生在学校发生悲剧。
四、临沂一大二女生学校宿舍猝死,校方称无责,家属该如何维权?
临沂大学大二女生小李在宿舍内突然晕倒,向校医求助无果后离开人世,离开了她的父母,只是学校的回应太过苍白无力,推卸责任不懂担当,引起网友热议。
临沂一大二女生学校宿舍猝死
20岁的小李,是山东临沂大学的大二学生,在法学院就读,当时她在为期末考试精心准备着。本以为她会顺利通过考试,而后放假回家与家人团聚,可却发生了谁都不愿意看到的意外。
那天小李在宿舍内突然晕倒,吓了舍友们一跳,当时舍友急忙联系校医院,希望能得到校医的帮助。可谁又能想到,当小李在痛苦中挣扎时,仅相隔一栋楼的校医,却并未有一人赶来。
等不到校医,辅导员拨通了120,只是20分钟的路程太远,小李无法及时得到帮助。当120到来时,小李人已经离开了,失去了生命体征,学校便将小李直接送到了殡仪馆。
校方表示校医院是第三方外包的,与学校无关
小李就这样离开了,在学校宿舍内突然晕倒,抢救不及时离开了这个世界。只是学校并未公布具体原因,只是表示小李是猝死。事实不得而知,只是小李的父母无法接受这个现实。
当时家长想进学校查看,但临沂大学拒绝了这一请求,原因很简单: 疫情防控。 但学校相关人员却表示,10天后会给家长一个交代。 学校表示校医院是第三方外包的,与学校无关。
家属该如何维权?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本案中,根据小李亲属及校方公布的事发经过来看。首先,学校并不知晓小李身体存在特殊疾病或体质特殊,事实上小李在事发前也并无身体不适情况,校方对于小李在宿舍的突然晕倒是不可预见的,这一点双方并没有分歧;
关键分歧是:在小李昏迷后,小李室友第一时间向校医务室求救,但校医并没有赶到现场进行急救,所以小李的事由才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在15分钟内便到达现场实施抢救。小李家属认为医务室人员没有第一时间进行急救,校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对于校医是否到场进行必要施救措施,目前从校方的通报来看并不是十分明确。
对此,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由受害者就教育机构未尽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应结合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并根据损害发生原因认定教育机构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形态的侵权责任。换言之,小李亲属认为学校医务室未尽到救治义务,存在过错,应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本案中国,临沂大学称学校的校医院隶属于学校的后勤保障部门管理,但是校医院属于委托第三方机构。
本案中,临沂大学确实设立了校医院,履行了高校应当设立校医院或卫生科的义务。但对于校方是以何种方式设立,并不影响校方未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原因是,第三方校医是以校方名义履行职责,学校要为其行为负责,如果确因校医务室未尽到及时施救义务造成的问题,仍然应当由学校来承担责任。换言之,不能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第三方。
学生校内猝死,以往案例是如何判定责任的?
案例回放:玲玲是某市某职业中专的学生,在操场上体育课时,玲玲忽然摔倒在地,并表示头疼。当时,学校的保健老师正在上课,当同学将玲玲送到卫生室后,卫生室没有人帮她看病。随后,玲玲病情加重无法行走,班主任立即将她送往学校附近的医院治疗。
3天后,玲玲被诊断为自发性脑出血,因病情严重,不治身亡。玲玲的父母以学校没有尽到保护学生的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玲玲死亡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认为,本案中,玲玲发病前身体状况一直很好,其死亡原因是自发性脑出血。
作为学校,在玲玲刚开始出现不适症状时无法预见死亡的后果,且在事发后也采取了抢救措施。但事发时,学校保健室的保健老师正在上课,导致保健室内无人处理玲玲的病情。学校的这一过失导致相关人员在玲玲发病时对其病情严重程度预见不足,从而在采取抢救措施时发生一定的偏差,校方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判决,学校不应对玲玲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而是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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