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护存在哪些问题(未成年保护存在哪些问题及建议)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未成年保护存在哪些问题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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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现状
我国立法及司法中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规定与做法仍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不足:
(一)缺失刑事司法保障的法律系统。
我国有关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星、散乱,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的有关章节和两高的司法解释之中,还未能形成独立、科学的刑事司法保障的法律系统。这表现在两个方面:
1、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数量少。我国虽有大量法律确实涉及到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但真正以未成年人为保护对象的法律只有两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他法律基本上只有个别条款涉及。因此,虽然我国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已经初具体系,但由于法律数量少,规定粗糙,在内容上仍存在不少空白。
2、现有的少数专门法和大量分散法律规定不仅内容不充分,重复多,且各部分不协调、不衔接。虽然《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第18条第3款),但是,且不说对于有些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来说,剥夺监护根本就不具有威慑力,甚至是他们求之不得的推卸责任的机会;由于没有确立国家监护制度,对儿童福利的规定不足,那些剥夺监护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仍然很难获得有效救济。
(二)欠缺必要的法律保障原则和制度。
如我国尚未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犯罪记录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会伴随未成年犯罪人的一生,也必将影响其今后的生活。另外,对未成年人的审理不公开,但宣判却要公开,也影响其将来的成长和发展。
(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和执行力度.
1、责任主体概括。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前提,没有责任主体的规定,势必造成操作上的困难。我国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恰恰存在这一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26 条规定对保护儿童的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但是它无主体规定,没有明确谁是责任主体,
(四)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存在缺陷。
如讯问或审理时法定代理人在场的权利。刑诉法规定,在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这里的“可以”属选择性的规定,与《北京规则》规定的少年“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有要求父母或监护人在场的权利存有差距。
二、你认为家庭、学校、社会在保护未成年人还存在哪些问题?
与未成年人思想交流不够,
对未成年人教育缺乏一些必需的惩戒措施。
三、代表建议将高中生就寝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实行过程中或将遇到哪些困难?
代表建议将高中生就寝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实行过程中或将遇到哪些困难?
全国人大代表许富华建议将高中生22点就寝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她指出很多高中尤其是重点高中,学生晚自习下课由晚九点半延伸到了晚10点半,甚至高考冲此前要到晚11点,第二天还要起床早读,午休只能趴在桌子上,户外运动更是奢侈品,这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这个提议肯定是非常好的,毕竟现在高中生的学习压力很大,高考几乎成为了普通人改变命运的唯一一条道路,所以就算孩子再累,再辛苦,很多家长也是希望孩子能够坚持住,挺过这三年的时间,如果该条款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在实施过程中也会碰到各种问题,下面就来分析一下实行过程中会遇到哪些困难:
一、无法有效监督
就算将高中生22点就寝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提前放晚自习让学生回家,但是没有办法保证孩子回到家以后就会在22点前就寝,家长或者孩子为了提高成绩如果熬夜学习的话是没有办法进行监督的,总不能让孩子自己举报家长没有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吧。
二、实行效果甚微
将高中生准点就寝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孩子的压力,但是这样的收效甚微,如果高考这种考试方式不更改的话,这只能治标不治本,毕竟现在还是唯成绩论,没有哪个家长不想让自己的孩子好好休息,家长作出这样的选择是没有办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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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还存在哪些不足
我国未成年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当中,主要有: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规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比如宪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的根据;宪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享有的受教育权利的根据。
2、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利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八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以上就是关于未成年保护存在哪些问题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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