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华区景观设计相关条例(石家庄裕华区设计院)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裕华区景观设计相关条例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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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199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美化城市环境,提供游人休憩活动园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是指具有一定绿化规模和游览、游乐设施条件,供公共享有的休憩、观赏和娱乐园地,包括:
(一)综合性公园;
(二)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和专类园;
(三)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
(四)街头游园;
(五)居住区和其他单位附属的花园、游园及庭园。第四条 城市园林发展应当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园林投入,扩大园林面积,提高现有园林的园艺水平,并把城市园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第五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权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管理。
规划、环保、市容、环卫、市政、文物、宗教、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城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搞好城市园林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或者捐资建设城市园林项目。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检举损害城市园林设施及绿化成果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城市园林建设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县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本县城镇园林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市城市园林规划布局标准及绿化指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第十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园林项目,必须符合本市园林建设发展规划和标准,其规划方案须经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城市规划确定的和已建成的园林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第十一条 按照城市园林建设发展规划,属于国家投资建设的园林项目,由市或者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属于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园林项目,由投资者负责建设,并接受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公园或者改造公园,除水面外,其绿地面积不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园林项目,其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工程总投资预算。园林项目必须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应当利用现有的地形地貌,以水面、植被为主,因地制宜,各具特色。
在文物古迹或者风景名胜区周围建设园林项目,应当保持传统风貌和历史格局,建筑造型、体量和色彩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在综合性公园周围进行建设,建筑造型设计应当与园林景观相协调。
园林雕塑造型设计应当优美、雅致,充分体现历史文化或者现代风貌,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第十四条 街头游园应当以绿化为主,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游人;居住区的花园、游园、庭园绿化应当相对集中,并配备必要的儿童、老人、残疾人活动设施;单位附属的花园、游园、庭园应当与单位建筑和功能相协调,符合城市绿化标准。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城市园林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项目竣工,须经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的保护与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类园和街头游园,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由文物管理单位或者园林管理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供公共享用的花园、游园、庭园,由居住区的管理单位负责;
(四)单位的附属花园、游园、庭园,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第十八条 城市现有的园林用地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以出租、转让等方式改变用地性质。
因城市规划变更或者市政建设确需占用或者改变园林用地性质的,市城市规划或者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经批准改变园林用地性质的,必须就近补偿相应的园林建设用地。
二、景观设计资质是怎么划分的,都有哪些要求?
1、园林景观设计资质分甲、乙两个级别。他们主要是按照以下几点进行划分的:
1)、企业资历和信誉;
2)、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3)、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2、具体要求包括:
甲级: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中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5项,或大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
4)、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5)、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应具有大学学历,10年以上从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学历,并主持过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6)、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大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8)、企业管理组织、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乙级: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学历,8年以上从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学历,并主持过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除大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做要求外,其余同甲级;
6)、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7)、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承担业务的范围 :
1)、甲级:承担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风景园林工程项目和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大型风景园林工程项目的设计。
三、景观道路绿化设计说明
绿化工程是创造处景色如画,健康文明的绿化景观,是反映社会意识形态的空间艺术,要满足人们精神文明的需要,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景观道路绿化设计说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景观道路绿化设计说明
一、设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城市道路绿化条例》
2、《公园设计规范》
3、交通部公路发包(1995)1036号文《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4、交通部发JTJ/T006-98《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5、《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6、河北省园林绿化有关规定
7、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的107国道该路段施工图
8、现场勘察测绘资料
二、设计理念:
1、提高公路绿化层次的差异,从高大乔木、小乔木 花灌木、色叶小灌木、地被植物形成多层次、高落差的绿化格局。
2、多栽乔木,少栽甚至不栽草,实现从“路边有绿化,到道路从森领中穿过”设计理念的跨越,实现公路绿化带长远性与可持续性。
3、提高绿化种植密度(三年后可以移植),极大地提高道路绿化地含绿量,重要路段力求工程竣工时即有很好地效果
4、根据道路绿化的管理难度,本设计做到重点突出,在城市外围、绿岛、交通转盘,进行重彩浓墨的刻画。
三、园林绿化树种选择:
景观美化工程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植物品种的选择是否科学合理,本路段所经地区自然条件恶劣,要使绿化苗木成活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植物生长的必备条件。
为此,我们继续遵循“适地适树”绿化建设基本原则,加强树木花草生态学特性的考察和研究,在植物的选择与配置上应注意当地环境的适应性,种间关系的协调性和互补性,以乡土树种为主,适当应用经过试验的适应当地条件的引种树。
107国道绿化的总体目标是:以绿为主,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前提下,注意保护环境、减少水土流失,增加与周围景观的协调性。植物选择应考虑生物学特性、公路结构特点、立地条件、管理养护条件等诸多因素,具体有以下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1、抗逆性强,要求耐干旱,抗污水,病虫害少,便于管理。
2、不会产生其它环境污染,不影响交通,不会成为附近农作物传播病虫害的中间媒介。
3、树木根系良好,萌蘖性强,宜成活,耐修剪
4、节约型树种,抗旱,抗寒,适应性强及养护费用低
5、以乡土树种为主,多采用短时间能达到美化效果的苗木。
鉴于此,本着“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结合我公司在类似公路绿化设计中的经验,并考虑到107国道保定至石家庄段自身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等特点,经多方面的比较考虑,筛选出60余种绝对优化的植物材料。
四、绿化美化施工技术措施
(一) 清理场地
将绿化场地内的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清理干净,然后将其深翻,严整达到适合树木栽植的标准。
(二)定点、放线
1、定点放线:利用平板仪或网格法,根据图纸的比例要求定出植物群落和单株种植的位置,利用标桩做出标记,写明树种及树坑规格,树群要用白灰撒出范围线,范围线内钉上木桩,写明树种、数量、坑的规格,然后用目测法量出单株植点。定点放线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树种、数量、位置要与设计图纸相符。(2)树丛配置要自然,要按照树丛的组织配合原则定点,切忌呆板,避免排队或等距离栽植。
2、检查验收:定点放线完成后,进行检查验收,要求做到准确无误。
(三)挖坑
刨坑的质量,对植株以后的生长发育有很大的影响,应根据各种不同规格的苗木及土球的大小,土质情况来确定坑的大小,一般应比规定的根系及土球直径大20—30公分,同时
树种根系类别,确定坑的深浅、坑应呈圆筒型,以保证栽植时根系舒展以利成活。
挖坑时,表土与底土应分开堆放,由于表面土有机质含量较高,植树填土时应先填入坑底,底土填于上部和用于围堰。遇到局部土壤不好时,则应将坑径加大一到二倍,清除有害垃圾,换上好土。
(四)苗木准备
1、掘苗前的准备工作
(1)选好苗木;苗木质量的好坏是影响成活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提高栽植成活率和以后的效果,移植前必须对苗木进行严格的选择。选苗时除根据设计所提出的苗木规格、树形等特殊要求外,还要注意选择根系发达,生长健壮、无病虫害和树形端正的苗木。
(2)如果苗木生长地的土壤过于干燥,应提前数天灌水;反之,土质过湿时应提前设法排水,以利掘苗时的操作。
(五)运苗
苗木的运输与假植的质量,也是影响植树成活的重要环节,实践证明“随运随栽”对植树成活最有保障。
1、装车前的检验,运苗装车前,须仔细核对苗木的种类与品种、规格、质量等;不合规格要求,应向苗圃方面提出予以更换。
2、装运带土球苗
(1)2米以下的苗木可以立装;2米以上的苗木必须斜放或平放。土球朝前树梢朝后,并用木架将树冠架稳。
(2)土球直径大小20厘米的苗木只装一层;小土球可以码放2-3层,土球之间必须码放紧密,以防摇晃。
(3)土球上不准站人或放置重物。
3、运输
途中押运人员要和司机配合好,经常检查苫布是否掀起,短途运苗,中途不要休息。长途行车,必要适应撒水淋湿树根,休息适应选择盟凉处停车,防止风吹日晒。
4、卸车
卸车时要爱护苗木,轻拿轻放。裸根苗要顺序拿放,不准乱抽,更不能整车推卸,带土球卸车时,不得提拉树干,而应双手抱土球轻轻放下。较大的土球卸车时,可用一块结实的长木板,从车厢上斜放到地上,将土球推倒再木板上,顺势慢慢滑下,绝不可滚动土球。
(六)移栽树木的修剪
1、修剪的目的
(1)保持水分代谢的平衡
移植树木,不可避免的要损伤一些树根,为使新植苗木迅速成活和恢复生长,必须对地上部分适当剪去一些枝叶,以减少水分蒸腾,保持水分代谢的平衡。
(2)培养树型:修剪还要注意能使树木长成预想的形态,以符合设计要求。
(3)减少伤害:剪除带病虫枝条,可以减少病虫危害。另外疏去一些枝条,可减轻树冠重量,对防止树木倒伏也友一定作用。这对春季多风沙的地区绿化植树尤为重要。
2、修剪的原则。树木的修剪,一般遵循原树的基本特点,不可违反其自然生长规律。
(1)落叶乔木
①凡具有明显中央领导干的树种,应尽量保护或保持中央领导枝的优势。
②中心干不明显的树种,应选择比较直立的枝条代替领导枝直立生长,但必须通过修剪控制鱼直立枝竞争的侧生枝。并应合理确定分枝高度,一般要求2-2.5m以上。
(2)灌木一般两种方法,一为疏枝,即将枝条于着生基部剪除;另一为短截,剪去枝条先端的一部分。
①对灌木进行短截修剪,树冠一般应保持内高外低,成半圆型。
②对灌木进行疏枝修剪,应外密内稀,以利通风透光。
③根蘖发达的丛生树种,应多疏剪老枝,使其不断更新、旺盛生长。
④常绿树一般不剪。
(七)栽植
1、散苗。将树苗按规定(设计图或定点木桩)散放于定植穴(坑)内,称为“散苗”。
(1)要爱护苗木,要轻拿轻放,不得损伤树根、树皮、枝干或土球。
(2)散苗速度与栽苗速度相适应。边散边栽。散毕栽完,尽量减少树根暴露时间。
(3)假植沟内剩余苗木露出的根系,应随时用土掩埋。
(4)对常绿树种,树形最好的一面,应朝向主要观赏面。
(5)散苗后,要及时用设计图纸详细核对,发现错误立即改正,以保证植树位置的正确
景观道路绿化原则
1.城市景观道路绿化设计必须坚持生态原则
城市生态系统是一个特殊的生态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最大的区别在于其组成成分的数量比例的不同,自然生态系统中植物所占的比例最大,而在城市生态系统中,人类占据了最重要的地位和占了最大组成比例,使得生态结构从正金字塔变成了倒金字塔,城市生态系统变得人为、不完整、开放、复杂、脆弱、高质量,同时,也具备了完全取决于人类对其所施加的影响而可以向不同方向发展演替的特性。城市景观道路绿化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城市景观道路绿化设计过程中,就是要充分利用生态学的基本原理,努力使城市生态系统向自然生态系统靠拢,使城市生态系统接近于自然生态系统。
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就是增加绿量。增加绿量一是要合理搭配乔、灌、草、藤本植物,使绿地黄土不露天。二是要多种全冠大苗大树。 三是坚持植物品种的多样化,争取尽量多地栽植能够兼容的各种植物,增加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和稳定性。
2.城市景观道路绿化设计必须坚持景观原则
坚持景观原则,也就是要有精品意识,在有了绿量的前提下,绿地要有美感,要有赏心悦目的感觉,这样,才会让人心情舒畅,才能达到促进人的心理健康的目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城市景观道路绿化设计过程中,不但要有绿量,还要有质量,充分发挥造景艺术手法,通过植物配置,营造出一种艺术化的园林景色。
中国是世界园林之母,殷周时已能筑台掘池,建造“囿”;秦汉建筑宫苑,筑土而山,始建山水;魏晋南北朝,人工山水园,缀山理水技术已经比较高明。唐宋造园艺术受山水画的影响,发展到以诗情画意进入园林的阶段,增强了意境的表现,称唐宋写意山水园。一些官僚地主、文人雅士居住于繁华的城市,渴慕田园生活,欲闹处寻幽,于是在宅旁辟地茸园,园中就低掘池,就高缀山,接以亭廊,立楼建阁,修竹茂林,悬藤垂萝,造园水平已相当高明。中国古典园林以小桥流水、曲径通幽、步移景换、小中见大、迂回曲折、亭台楼阁、诗情画意等为其主要表现手法,与其相呼应的是中国的古典建筑,或是皇宫禁苑,或是豪宅大院。今天,中国的城市建筑风格早已与世界接轨,城市已由高楼大厦、摩天大楼、宽畅马路、城市广场、住宅小区等组成。运用中国古典园林的造园手法融入现代城市景观道路绿化设计中,即能彰显中国园林历史的内涵和文化精髓,又能体现中国现代园林景观的迅猛发展。选择性的引进和吸收国外的造园手法,将疏林草地,大草坪等景观嫁接到城市景观道路绿化设计中,极大地丰富城市景观道路绿化设计内容。
中国造园艺术自古以来就讲究意境,中国园林的精髓源于自然,高于自然,模仿自然,胜过自然,以意境二字给人以无穷的回味。盆景艺术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艺术,可以浓缩自然,模拟自然,创造理想的自然,你可以在高不盈尺的一棵树上产生出许多联想,所以把盆景艺术称为无声的诗、立体的画,叫缩地千里、缩龙成寸。我们在城市景观道路绿化设计中,可以借鉴组合盆景和山水盆景的制作手法,通过植物种植和植物配置,造出各种各样的富有意境的园林景观,如草地景观、森林景观、灌木景观、沼泽景观、水体景观等,以多样性的生态景观来丰富城市环境,造出有中国特色的大地景观,这也是当代园林工作者追求的目标。
3.城市景观道路绿化设计必须坚持经济原则
经济原则也可说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二十一世纪全球普遍关注的大事。在城市景观道路绿化设计中,可持续发展问题是我们在设计中应重点考虑的问题,尤其是要考虑城市景观道路绿化除了建设费用,还要考虑建成后的养护管理费用。养护管理一方面是直接的管理费用,另一方面是种下去的树木今后的发展和利用,这些都是园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因此在城市景观道路绿化设计时,谈以下几点看法:
3.1合理搭配乔、灌、草、藤本植物
城市景观道路绿化前期效果的好坏,后期养护管理成本的高低,改造更新时植物资源能否回收利用,是城市景观道路绿化设计必须充分考虑的问题?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必须根据植物的自然生长规律,地上地下植物生长的合理空间,选用绿化效果好,建设、养护成本低,寿命长的乔、灌、草、藤本植物,进行大、中、小,高、中、低合理搭配。
3.2草花
用草花来点缀城市景观道路,是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最有效的手段。但在城市景观道路绿化设计中大量运用草花来装扮景观,其运营费用是相当高的。按杭州市的绿化养护标准,每平方米草花全年的费用是270元,大约是一般绿地的50倍,这样高的维护费用,显然不利于绿化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城市景观道路绿化设计过程中尽量多用宿根花卉和可自播的花卉,如菊花、凤仙、一串红、鸡冠花、鸢尾、萱草、牵牛花等等。
3.3因地制宜,适地适树
在城市景观道路绿化设计过程中要根据本地区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经济条件,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只要是活的植物,它都有生态效益,至于好看不好看,则要看我们怎么种植,怎么养护了,要大力提倡多用乡土树种,适当引入外来树种。
3.4土壤
土壤是植物生长的根本所在,没有好的土壤,就长不出好的植物。在城市景观道路绿化设计过程中,针对种植土来源困难的实际情况,一方面尽力争取使用符合要求的好的种植土;另一方面就利用城市建设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废土进行土壤改良,尽量达到《园林树木建植技术规程》所需要的土壤要求。
3.5草坪
根据本地区的气候条件合理选择草种。威远县境内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暖湿气候区,年均气温18℃,年降雨量1000毫米左右,无霜期329天,夏季高温干热,尤其是六月份的霉雨季节多雨湿热,紧接着就进入高温干旱的伏天,极不利于各种草坪的生长。我们试种过多种草种,都因其各自的缺点而难以满足城市绿化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的双重需要。经过多年的探索,我们的结论是在本地如果不要求一年四季常绿,就种台湾二号草坪,要达到冬天也绿,可以在台湾二号草坪上补播黑麦草。这样的草坪相对来说养护费用是比较低的。
四、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封锁、垄断勘察设计市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安全实用、环境保护和经济美观的要求。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应当创优创新,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对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选,予以表彰。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资质与资格
第八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第九条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取得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终止、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申领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
(二)伪造、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证书专用章;
(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后,方可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二)使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查;
(三)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四)出具虚假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五)从事施工图审查以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其他咨询服务活动;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或者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或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
禁止伪造、出借、转让、出卖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注册执业专用章。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诚信状况等内容。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章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承包方。
禁止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以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建设单位需要综合采用未中标的勘察、设计方案内容的,应当征得该勘察、设计方案投标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对重要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重大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企业。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可以发包给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企业,并选择其中一个企业为主体勘察、设计企业,负责项目的统筹和协调。
第二十五条 民用住宅建设工程中的消防、人防、抗震设防、防雷、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视、通讯等专业设计,应当与该建设工程统一委托勘察、设计,不得分别发包。
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设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承包整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总承包企业,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可以将所承包的勘察、设计中的部分专业或者非主体业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分包企业不得将业务再分包。分包企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总承包企业对建设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全部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承包企业,应当参照国家和省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承包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承包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压低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
第二十九条 省外、境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应当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发包、承包活动。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三十一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消防安全、防洪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城乡规划和抗震防灾要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专篇,采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技术,提高环保水平,降低能源消耗和建设成本。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计,应当包含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
实行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应当设计用热计量装置,并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城镇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同步设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住宅进行建筑与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施工。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两个阶段进行。工程规模较小,地质情况、工程结构简单的,可以适当合并。
初步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要求;详细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岩土治理、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工程施工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属于小型建设工程范围的,可以适当合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工程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不得为未取得城乡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
(二)符合勘察、设计合同约定;
(三)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签字;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
(五)加盖资质证书专用章、注册人员执业专用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文件送具备建设工程勘察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无勘察文件依据、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规模,分别向省或者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三)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四)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超限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本条所称超限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或者体型特别不规则以及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筑工程。
第四十条 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主要的抗震措施;
(三)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技术性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承担;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无法承担或者经其书面同意,发包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企业应当对其修改部分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第四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并对其审查的文件负责。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所提供原始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勘察、设计;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期。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办或者负责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事项,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组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企业应当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程验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第四十八条 施工、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提出。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建设工程通用标准设计和建筑相关产品应用标准设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进行设计时,应当优先采用标准设计。
第五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机制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推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证书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证书专用章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将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省外、境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未包含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未设计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城镇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未按照规定进行一体化同步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为未取得城乡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合同约定设计费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伪造、出借、转让、出卖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注册执业专用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执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资格认定:
(一)超出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作废,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资格认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或者核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文件的;
(二)核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
(四)对跨地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设置前置性审批条件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或者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宅基地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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