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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所在单位派其出国考察(王某因公出差,所在单位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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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自考题目求答案
(1)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赵某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和第39条第5项的规定,以欺诈的方式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该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该合同是2011年续签的劳动合同,并且在续签之前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已经知道了王某的学历事实并且没有表示反对,况且用人单位的人事部分盖章确认的行为表明用人单位对王某是认可的,所以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
二、欺诈与诈骗的区别?形象一点
1、行为定义不同:
欺诈是民事行为,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办法,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如:以次充好的消费欺诈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2、法律规定不同:
《刑法》对诈骗罪目的规定的很明确,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来说是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价或做出任何劳务,即取得对方信任而非法占有财物。
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内,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来调整。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整。
3、犯罪行为不同: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扩展资料
欺诈的主要条件:
欺诈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所谓欺诈故意是欺诈的主体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引起他人上当受骗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认识因素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引起他人上当受骗的结果,在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对引起他人上当受骗的结果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根据认识和意志因素方面不同的情况,我们可以把欺诈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欺诈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上当受骗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认识因素方面,直接故意既可以包括认识到他人上当受骗的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也可以包括认识到使他人上当受骗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在意志因素方面,直接故意对使他人上当受骗的结果抱着希望发生的态度,“希望”是积极追求使他人上当受骗的一种心理状态,具有直接追求性的特点,这一心理状态和特点和欺诈的目的是一致的,欺诈行为人对此有强烈的愿望。
间接故意是欺诈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上当受骗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认识因素方面,间接故意行为人只能认识到使他人上当受骗的可能性,而不能认识到其必然性;在意志因素方面,间接故意是放任使他人上当受骗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是一种消极的、放纵他人上当受骗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以追求其他某种目的的行为为前提,具有伴随性的特点。在欺诈的构成要件中,无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影响其行为的构成,但是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欺诈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欺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诈骗
三、企业差旅管理,一般如何应该如何做呢?
四、公务员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后能否给予行政处分
公务员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后,可以依据法院(或者检察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分。主要依据是《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施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7年6月1日废止)
不知道你的提问是不是一道作业题目?如果是,参照以下案例和答复。
某区卫生局国家公务员王某2002年12月因受贿5500元被该区检察院立案侦查起诉。2003年3月,该区法院判决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但鉴于王某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已经全部退还赃款,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该区法院决定对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2003年4月,该区卫生局根据法院认定的违法实事给予王某行政撤职处分。王某不服提出申诉,认为法院既然已判决他免予刑事处罚,就不应该受到行政处分。
【案例分析】
王某的问题涉及到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的关系。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承担行政纪律责任的公务员,按照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依照法定权限给予的行政惩戒措施;刑事处罚是指法院对于违反刑法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给予的刑事处罚措施。行政处分与刑事处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可以同时并用,但不可以相互替代。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国家公务员只违反行政纪律,并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只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而对于违反刑法的国家公务员,在判处其刑罚的同时,必须同时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因此,王某所在单位认为王某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是符合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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