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行政区景观设计标准(贵州行政区景观设计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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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阳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按照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根据城市定位的普遍规律以及贵阳市的主导特征、比较优势,贵阳城市应制定符合自身的规划管理条例,那么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什么呢?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贵阳市城市相关的规划管理条例,希望大家喜欢!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27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7年7月22日公布 根据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6年11月24 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体现城市性质,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综合部署,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按照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的建设。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专案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必须根据城市的功能分割槽和经法定程式批准的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集中成片地配套开发建设。应当严格控制见缝插房、零星建设。严格控制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严格限制污染环境的产业和专案,逐步改造或者搬迁污染严重的企业,扩大城市绿地,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
第六条 城市规划由市人民 *** 统一组织实施。
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直接负责市辖各区以及市人民 *** 规定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七条 城市人民 *** 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城市人民 *** 应当鼓励城市规划设计的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城市规划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式和标准,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危害,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保护城市规划的预留用地和城市绿地;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地质灾害、防洪、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和市场建设等要求,并在城市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一条 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割槽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分割槽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第十二条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经省人民 *** 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审批;清镇市、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分别由清镇市人民 *** 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经贵阳市人民 *** 审查同意,报省人民 *** 审批;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 *** 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 *** 审批,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贵阳市、清镇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请上级人民 *** 审批前,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项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 *** 指定有关部门编制,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贵阳市市区分割槽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审批;编制分割槽规划的市区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报市人民 *** 审批外,其余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清镇市分割槽规划由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该市人民 *** 审批。
县***市***人民 *** 所在地镇详细规划,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 *** 审批,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制镇、工矿区、农场、林场的城市型居民点的详细规划,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 *** 审批。
第十三条 各类城市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式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人民 *** 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区域性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对城市总体规划作重大变更的,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分割槽规划进行区域性调整,报同级人民 *** 备案。
其他各类城市规划的调整,按照原审批程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十五条 大、中型建设专案和对环境有污染的建设专案,必须按照下列程式申请办理《建设专案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批准档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专案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专案选址意见书》。
符合前款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发给《建设专案选址意见书》;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必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按照下列程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批准档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定点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许可权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建设专案的性质、规模,确定用地位置和用地范围,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规划设计总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符合前款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必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不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又未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核心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必须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2年,逾期自行失效,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期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道路、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人防工程设施、消防基础设施、公共活动场所、体育、教育等用地和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的选址、定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档案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砂取土、开山采石、填埋垃圾废土、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占用土地的活动,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 *** 根据城市规划需要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地范围。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为副本和正本。副本是建设工程施工的合法凭证,建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的,换发正本,凭正本到房产管理部门申报产权。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按照下列程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专案批准档案、土地权属证件和1∶500地形蓝图以及其他有关档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符合资质等级的设计部门设计,提交建筑设计总图和建筑单位方案。大型和重要的公共建筑必需做两个以上建筑方案、建筑模型或者建筑透检视;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筑设计总图和建筑设计方案,确认符合规划要求后,划定拆迁范围;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核拆迁范围、放线、验灰线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符合前款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符合土地出让时载明的规划设计条件的建筑设计总图和建筑单体方案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5日内办理完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挖基槽、下基础、施工第二层、顶层结束时,通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核。
配套建设人防工程地下室的建设工程施工至首层地坪标高时,应当由人防工程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的内容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筑规划总图设计和单体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下列等事项的规定:
***一***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间距、退让距离以及确定的拆迁范围;
***二***符合规定的绿化用地、室外环境工程和管线、道路工程及出***位置;
***三***居住组团、居住小区应当按照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文化、教育、卫生、环卫、治安、市政、生活服务等设施及有关的配套专案;
***四***涉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和绿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共建筑必须按照规定设定相应容量的停车场***库***;
***六***地处山脚、坡底的拟建建筑物,应当提供防滑、防塌的方案的资料;
***七***沿街建筑物的门厅、踏步、阳台、橱窗、廊柱、检查井、水表池等均不得占压道路红线。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新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色调等。
进行环境设计,设定室外雕塑、建筑小品等,应当按照确定的位置、范围和要求实施。
第五章 临时建筑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临时建筑指临时搭建、临时使用的工棚、围墙、周转房、办公房、营业房、售货亭***棚***、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车库***棚***、广告牌、宣传牌以及其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修建临时建筑的,应当提供土地权属证件、符合规范要求的设计图、施工图等有关资料,提出申请,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合格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核心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合格的,在20日内书面答复。
临时建筑一律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件。
第三十条 临时建筑不得占用绿地,不得占压地下工程管线,不得影响市容卫生、交通、消防、防洪、市政设施,不得影响城市景观、风景名胜,不得妨碍邻近房屋的采光、通风、排水。
第三十一条 临时建筑的层数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如因特殊需要,经市、县***市***人民 *** 批准,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得超过9米。
第三十二条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为2年,期满自行拆除。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临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建筑材料堆场等,必须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前拆除。
凡城市建设和整顿市容需要,临时建筑均应当自行拆除。拆除时未超过2年的,按照实际使用时限和建筑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割槽规划的,应当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档案,占用土地的,批准档案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市***人民 *** 责令退回。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20%的***。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至1000元的***。
第三十七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正在进行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发现之日内填发停工通知书。
停工通知书送达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拒绝、阻碍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违法审批的档案无效,并追究违法审批人员的行政责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规定的程式、时限审查、批准的,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审批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同级人民 *** 查处,并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贵阳市人民 *** 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与本条例共同公布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7月11日公布施行的《贵阳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贵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一、制定《贵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严格实施城市绿化规划控制的需要
贵阳市地理环境主要是山地,城市特点为“城中有山、山中有城”,城市规划布局为中心区、小河片区、白云片区、金阳新区、三桥马王庙片区、花溪片区、二戈寨片区、龙洞堡片区、新添寨片区九个片区,城区各类现状绿地面积为201.5713平方公里,绿化覆盖率达到40.47%。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高速增长,城区可用建设用地日趋紧张,侵占现有绿地、挤占绿化控制区域的情况时有发生。随着市委、市政府“环境立市”战略的提出,对如何保护好城区现有绿地,合理规划配置建设用地,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达到各规划片区之间以绿色空间隔离,绿地面积逐年增加的目的,运用法制手段,依法保护各类现状绿地,依法分期实施规划绿地建设,制定《贵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显得极为必要。
(二)是有效实施城市绿线管制的需要
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是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化。城市绿化的建设发展,如果不实施严格的绿线管制制度,划定明确的绿地范围控制线(即绿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将会无序和混乱,可能出现以牺牲绿地为代价发展城市建设的情况,违背“环境立市”战略。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确定贵阳市绿线管理制度,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布局,明确绿线控制,合理配置各类绿地,才能实现城市绿化建设的逐年增长。
(三)是建设国家级园林城市的需要
贵阳市确定“环境立市”发展战略以来,城市绿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荣获了“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和“省级园林城市”荣誉称号,要使我市城市绿化建设更上一层楼,达到国家级园林城市的标准,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绿化法规体系,制定绿线管理方面的法规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政府规章,明确职责,强化监督和管理,实施严格的绿线制度,尽早实现建设国家级园林城市的目标。二、起草的过程及立法依据
(一)起草过程
2003年市政府下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管理的意见》中强调“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严禁改作它用”,对绿线的划定和绿线的管理提出了立法要求,我们将制定《贵阳市绿线管理办法》纳入议事日程。并派员前往石家庄参加全国绿线管理工作会议,认真学习其他城市绿线划定和管理经验,着手筹备《办法》的起草。 2006年,贵阳市申报创建全国园林城市,《办法》的起草显得更加紧迫,起草小组拟出征求意见稿后在林业绿化系统内征求意见2次,修改3次。2007年4月29日、5月14日召开规划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听取相关意见,起草小组采纳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再次进行修改,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最终形成办法(草案)送审,并经2007年5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二)立法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参考省外绿线管理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绿线的性质
绿线是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城市各类现状绿地、规划绿地和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都必须明确其范围、界线,才能有效控制和管理,其用地性质不能随意改变,要保卫好这条城市绿化建设的生命线,就必须确定绿线的性质。因此,《办法》设第二条、第十一条予以明确。
(二)关于执法主体
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的执法主体,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城市绿线的具体划定、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规划绿地建设的分期实施等具体工作。因此,《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予以明确。
(三)绿线的划定、批准和公布
城市绿线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确定,其审批、调整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的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这样才能保证绿线的法定地位和权威性。因此,《办法》设立第七条、第八条予以明确。
(四)城市绿线控制图则的编制
城市绿线范围的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要掌握其是否减少、增长,是否遭破坏、侵占等动态情况,就必须进行登记造册,并编制绿线控制图则,建立数据库进行严格管理。其中,绿线控制图则是最直观和最有效的管理手段之一。因此,《办法》设第九条予以明确。
(五)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的监控
建设工程配套绿化是城市绿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过程中审查配套绿化,明确绿地布局和范围界线,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对未达到配套绿化要求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这样环环相扣做好事前和事后监督管理,才能使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落到实处。因此,《办法》设立第十条予以规范。
三、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风景名胜区开发经营活动,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各级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按照特定程序、法定标准和条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有偿取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权利的活动。
特许经营的项目包括风景名胜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维护、交通(车队、船队、游路、索道等)、漂流及必要的餐饮、住宿、商品销售、娱乐、摄影、摄像和游客服务等。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列入特许经营项目的范围。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依法编制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禁止开发建设和实施特许经营。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五条 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
特许经营范围内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国家;经依法评估后,可以采取作价入股、租赁等方式由特许经营者经营管理。第六条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按规划在特许范围内更新、改造和新建的人文景观以及其他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政府所有。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授权主体)。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尚未成立管理机构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整体项目的特许经营最长期限为20年。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者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允许范围内的所有开发性和经营性项目进行投资建设、经营,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政府。
(二)单个项目特许经营最长期限为15年。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者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允许范围内的单个开发性或者经营性项目进行建设、经营,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政府。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尚未成立管理机构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发展需要,制定项目特许经营方案。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省级、县(市)级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应当经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并且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授权主体应当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开发计划招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开发计划应当包括保护措施、规划实施、项目设置、投资计划、投资分析、营销策略、开发目标等内容。
通过依法招标不能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县(市)级风景名胜区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授权主体可以采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定的投标人主体资格;
(二)完整可行的开发计划;
(三)技术、经营负责人有相应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有相应的从业能力;
(四)相应的资金、设备和设施等;
(五)无失信记录。第十三条 授权主体应当与中标人或者依法确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范围、方式和期限;
(三)门票收取方式;
(四)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的措施及资金;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六)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七)债务的解决方式;
(八)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收取方式和标准;
(九)特许经营权收回和终止时的资源保护、资产处置;
(十)特许期满或者政府提前收回项目的方式、程序;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贵州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建筑热工设计的规定建筑工程介绍?
贵州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政策和法规,改善我省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提高冬季采暖、夏季空调的能源利用效率,遵照现行国家有关标准,根据贵州省实际情况而制定。适用于全省各建筑气候分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其中,贵州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建筑热工设计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贵州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建筑热工设计的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和建筑单体的平、立面设计,应考虑有利于夏季自然通风。同时,建筑物的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建筑物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建筑日照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获得日照;
2、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对南北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正面日照间距系数,赤水、正安、道真、务川、沿河,取1.15;兴义、望漠、兴仁、贞丰、罗甸、荔波、从江、榕江等地,取1.05;其余地区取1.10。
旧城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按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执行。此时上述情况的日照间距系数,赤水、正安、道真、务川、沿河可取1.07,兴义、望漠、兴仁、贞丰、罗甸、荔波、从江、榕江等地可取0.95,其余地区可取1.0。
体形系数
建筑的平、立面不宜出现过多的凹凸,条式建筑体形系数不宜超过0.35,点式建筑不宜超过0.4,超过规定的体形系数时,则应提高建筑物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
住宅小区室外地面应减少硬质铺地地面,增加植被绿化,宜在需要遮阳的位置种植树冠高大的落叶树木,推广绿化屋面、进行建筑物周边场地绿化等。
在居住建筑能收集太阳能的方位设置太阳能卫生热水系统安装平台或设施。
居住建筑采用分体式房间空调器时,应统一设计空调器室外机位置、设置搁板和凝结水排放管,室外机的位置应有利于气流通畅,相邻室外机气流互不干扰,并应防止对室内产生热污染及噪声污染。严禁在空调室外机排风侧的1.5米范围内设置百叶等外装饰构件。
高层居住建筑屋顶、当屋顶平均风速超过4m/s时,可在屋顶设置风力发电设施,作为公共照明电源之一。
除集中采暖的居住建筑外,夏热冬冷地区和需要采暖的居住建筑,可设置集中的燃气炉排气设施和供燃气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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