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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标准(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3-03-09 09:46:15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1507        问大家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标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创意岭作为行业内优秀的企业,服务客户遍布全球各地,相关业务请拨打电话:175-8598-2043,或添加微信:1454722008

    本文目录:

    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标准(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标准)

    一、可行性研究费取费标准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委托工程咨询企业做可研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如何进行费用估算?也就是如何确定自己的心理底线,根据笔者的经验和体会,对项目费用采用底线确定法比较适合,所谓底线确定法就是在了解行业的基本底线后来商谈确定费用范围,给出的下表供参考:

    项目类型 总投资1亿元以内 1-5亿元 5亿元以上

    申请报告1型 3-5万元 5-10万元 8-15万元

    申请报告2型 5-10万元 10-18万元 15-30万元

    申请报告4型 5-7万元 9-15万元 20-25万元

    可研报告1型 4-6万元 7-12万元 10-18万元

    可研报告2型 7-12万元 12-20万元 15-25万元

    可研报告4型 7-10万元 14-18万元 12-20万元

    商业计划书 3-5万元 5-9万元 12-15万元

    二、道路设计收费标准,建筑设计收费标准,道路地勘收费标注,建筑地勘收费标准每平米分别是多少

    查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根据造价的不同,收费取造价的1.6%---4.5%不等。造价越高,费率越低。

    一、收费项目

    1、工程设计费:一般包括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按合同规定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参加试车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的费用。本收费标准中未包括做施工图预算的费用。

    2、初步设计之前的工作费: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编设计任务书、参加厂址选择和规划、进行环境预评价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3、非标准设备设计费:是指非定型设备的设计费。有的行业工程设计本身包括设备设计,则不另计收非标准设备设计费。

    4、软件编制费:是指工厂生产过程计算机控制程序等编制费用。行业没有标准的,可根据软件的使用价值、先进程度,并考虑编制软件的实际工作量由双方商定。

    二、收费标准

    1、只委托做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时,按照行业划分设计工作量各占的比例并乘以1.1的系数计算收费。如果增加编制施工图预算,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乘以1.1系数计算收费。

    2、工程设计中采用标准设计(标准构配件图除外)、复用设计,按同类新设计项目的20%收费。

    3、进行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参加规划调查、询价、报价、对外谈判等技术服务工作,以及没有制订具体收费标准的工作,可采用按直接生产人员工日计算收费的办法,收费标准为每工日85元。工日的计算可执行工日定额或由设计方和委托方根据任务情况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需要到外埠出差,工期在六十天以内的任务,其差旅费由委托单位负担。工程设计单位由于所承担任务的需要而出国时,除制装费由设计单位支付外,其他出国费用(包括外汇额度)均应由委托单位支付。

    4、本收费标准中考虑了各种影响设计工作量因素的调整系数,如果在同一项目中的两种以上因素同时存在,由该项目总的调整系数应为各单项调整系数小数点以后数字之和再加1,但总的调整系数最高值不得大于1.5。

    5、按实物或工日定额计取设计费的,凡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其费额最高不得大于概算比例的1.5%。

    6、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采用了先进技术,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经设计审查确认,可由上级主管审查部门决定,适当增加设计费,一般控制在设计费的10%以内。如果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应按合同规定扣减设计费。

    7、设计费按设计进度分期拨付。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设计单位预付设计费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定金;初步设计完成后付百分之三十;施工图完成后付百分之五十。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设计费付清后,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本施工,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等,不应另收技术服务费和差旅费。

    8、本收费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其设计收费由设计单位与委托单位参照本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设计收费标准,由设计方和委托方共同协商确定。

    9、需要单独提出建筑设计方案的,特级、一级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加收该项目设计费的10%;二级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加收该项目设计费的6%;三级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加收该项目设计费的3%;四级以下(含四级)工程不另收建筑设计方案费。民用建筑工程等级表内“大型”一般系指一万平方米以上建筑;“中型”指三千~一万平方米的建筑;“小型”指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建筑。

    10、本收费标准已包括相应一般的消防系统和建筑装饰设计收费,如有特殊要求时另议。对现有建筑物进行专门装饰设计时,根据装饰设计的复杂程度,按装饰费用的3-5%收费。

    11、本收费标准是以单项工程为基本单位,不包括煤气、取水、净化、污水处理、道路桥梁、锅炉房、加油站、变配电所、水泵房、冷却塔、烟囱等单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在内,其收费应分别按市政和其他行业的标准执行。

    12、仅做民用建筑初步设计或施工图分阶段设计时,其工作量的比例为40%和60%。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的管理,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区公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符合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还贷收费公路;

    (二)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有偿受让前款公路收费权或依法投资建成的特许经营收费公路。第三条 凡自治区境内利用贷款或集资新建、改建公路和特许经营公路、大型桥梁、隧道的收费管理,适用于本规定。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车辆通行费管理机构按照“统一规划、集中管理、规模控制”的原则,对全区公路收费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自治区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投资者依法享有收费权、受益权。第六条 收费公路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非法占用收费公路及其用地、附属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收费公路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通行车辆。第七条 自治区境内新建、改建的收费公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全区公路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段,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收费公路,资本金不得低于该条公路建设概算的35%。第九条 申请投资收费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向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收费站具体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

    (三)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十条 收费还贷公路应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

    (一)高速公路;

    (二)一级公路新建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或改建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

    (三)二级公路新建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或改建连续里程80公路以上;

    (四)独立桥梁、隧道长度超过500米;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特别批准的其它收费还贷公路。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公路应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

    (一)高速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

    (二)一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

    (三)独立桥梁、隧道长度超过500米,四车道以上;

    (四)两车道独立桥梁、隧道长度超过1000米以上;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特别批准的其它特许经营收费公路。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收费站,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开放式收费公路,同一条主线上相邻收费站之间不得少于40公里;封闭式收费公路,除进出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跨省区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商有关省区人民政府确定,或由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由不同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按照“统一收费、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收费公路,必须在该条公路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设站收费,严禁先收费后修路和分段修理路分段收费。第十四条 除军队、武警车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抢险救灾车和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警备车外,其它通过收费公路的所有机动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第十五条 收费经营期限,贷款建设的公路,应以收回贷款本息和投资年限为收费期限;特许经营收费公路,应以偿还贷款本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为原则,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与投资者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年限。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依据收费公路的建设规模、贷款额度、还贷能力、流量大小、车辆负担、收费期限和便利通行等因素,由收费公路投资、建设单位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第十七条 自治区贷款修建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业务,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各盟市还贷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业务,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特许经营收费公路,由经营单位负责收费,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长治国道环线公路通行费收取方式获批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行为,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经批准依法收取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

    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使用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建成的公路。

    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或者有偿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本条规定的收费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的收取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通行费的收取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精简高效、规范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通行费收取管理工作,可以决定由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管理机构行使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通行费收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通行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通行费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收费站设置

    第七条 设置通行费收费站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兼顾效益、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八条 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以及通行费收费站的设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收费公路上,不得设置旨在实行内部票据监督的停车验票点(站)。

    第九条 设置收费站,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登记证;

    (二)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公路建设项目竣工财务总决算;

    (四)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和试运营批准文件;

    (五)贷款、集资或者经营性公路的批准文件;

    (六)收费站具体位置、收费标准与收费期限测算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站申请之日起的25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就收费站设置和收费项目、收费期限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置收费站的,核发设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收费公路上设置收费站。

    第十一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公路试运营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将竣工验收鉴定书副本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货运车辆可以采用计重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通行费收取与管理

    第十三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必须向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通行费收费标准公布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核发收费许可证。

    第十四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登记证以及设站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取通行费。

    未取得前款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通行费。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为任何单位代收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必须开启足够的收费站收费道口,保障车辆快速通行;应当逐步采用联网收费和不停车收费系统等先进智能管理方式,提高通行效率。

    收费站出现堵车情况时,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疏导。

    第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在收费站醒目位置设置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监制的统一式样的标牌,公示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

    收费站应当在其前方不少于500米处设立标志,告知收费站的方位。

    第十七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通行费,必须向收费公路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

    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站收取通行费必须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专用票据。

    经营性公路收费站收取通行费必须使用省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 通行费专用票据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从省财政、税务部门领取后发放、管理,并按照财政、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票据年鉴和核销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印制、出售和伪造通行费专用票据。

    第十九条 收费站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道口、车流量、收费额相适应。

    政府还贷公路收费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收费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统一服装,佩戴标志,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人员不得违反标准收取或者擅自免收通行费;不得贪污、侵占、挪用票款。

    收费人员佩戴的标志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发放。

    第二十一条 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除国家规定免收通行费的外必须交纳通行费。

    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应当减速慢行,主动领取通行卡或者停车交费。免收通行费的车辆在通过收费站时应当主动接受查验。

    第二十二条 任何车辆不得故意滞留车道,阻塞交通。对故意滞留车道,阻塞交通的车辆,收费站有权将其移离车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收费设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还贷公路的通行费收入必须全额上解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纳入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作为平衡还贷资金,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政府还贷公路的平衡还贷。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财政、发改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经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批准,上解的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扣除平衡还贷资金后通过各级财政专户及时全额返回原收费单位,用于偿还贷款、集资款本息以及收费公路的养护和收费单位的正常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支应当按年度审计。

    第二十五条 政府还贷公路的管理经费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不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偿还贷款、集资款本息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人员的工资福利,应当与收费效益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交纳一定比例的通行费收入,作为公路质量保证金,全部存入财政专户。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届满,经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鉴定和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所交纳的公路质量保证金应当及时全额退还;鉴定和验收不合格,未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所需费用从公路质量保证金中抵顶。

    公路质量保证金的交纳比例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开启足够的收费站收费道口,影响车辆快速通行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在收费站醒目位置设置标牌并未按规定公示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印制、出售和伪造通行费专用票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或者税务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挤占、挪用平衡还贷资金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退回挤占、挪用的平衡还贷资金;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标准(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标准)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标准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如有更多相关问题,可拨打网站上的电话,或添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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