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景观设计管理办法(住宅景观设计管理办法规定)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住宅景观设计管理办法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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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汉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景观照明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景观环境,展现滨江滨湖城市特色,创造城市宜居环境,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办法所称的景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景观照明的器具以及配电、集中控制、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第四条 本市景观照明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约能源、绿色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规划先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科学实施,节能优先。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景观照明管理工作。各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下同)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景观照明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供电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景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领导本辖区内景观照明管理工作,负责指定区级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的监管、验收等工作部门。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维护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予以保障。
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景观照明管理,创新景观照明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模式。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结合自然环境、建筑风貌、历史文化等组织编制本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划定景观照明设置的暗夜保护区、限制建设区、适度建设区、优先建设区,确定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重要建筑物、构筑物。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容貌、规划、环保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组织编制景观照明技术规范,明确景观照明禁止设置情形、电气安全、亮度限值、照度限值、内透光照明等内容。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景观照明技术规范,组织编制本辖区内景观照明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核心区域及重点特色商业街区,由经授权的相关机构或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市地域文化特色制定景观照明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禁止违反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自行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禁止在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上和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一)两江四岸、东湖等核心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黄鹤楼、龟山电视塔等地标性质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机场、火车站等重要窗口设施;
(四)其他确需设置景观照明的区域。第十三条 景观照明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相关要求,科学确定景观照明创意特色和方法、景观照明亮度、功率密度值等,统筹考虑历史、文化、建筑、环境等因素,符合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要求,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第十四条 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景观照明技术规范、实施方案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不得影响周边道路交通、机场、铁路等特殊信号灯正常使用。涉及在湿地公园、山体及城市绿化区域设置景观照明设施时,应当征求绿化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五条 景观照明设施由下列单位和个人(以下称设置人)负责设置:
(一)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景观照明设施由管理或者运营单位负责;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景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已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景观照明设施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或者运营单位负责;
(四)建筑物、构筑物的景观照明设施无法确定设置主体的,由政府授权的单位负责设置。
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二、如何管理现场施工才能保证景观设计效果成功落地
努力当好工地代表
如何当好工地代表,完成工作任务,这是我们工地代表一直思索的一个问题,这里结合我在中心几年的工作,与大家谈谈一点个人的感受。
一,充分认识工地代表的职责、任务及作用
工地代表是中心常驻工地的管理班子,代表中心对工程项目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实施管理和监督,并督促、协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工程回访、保修工作。主要工作有审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合同,按规范及标准施工,审查技术变更,确认工程签证,做好安全检察和整个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工程验收,督促回访及维修等。工地代表在施工现场依据中心的管理目标,落实工程质量、进度管理和投资控制,完成工程总体建设目标,工地代表在各个施工现场市中心代言人,要坚持深入施工作业一线,吃苦耐劳,不断进取,赢得参见各方尊重和信任。
二,必须具有过硬的工程技术专业水平
工地代表必须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知识,不断从实践中积累经验,练就过硬的判断、解决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这样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赢得参见各方的尊重和信任,树立中心形象,完成工地代表的职责和任务。
三,应有一套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措施
工地代表要纵观全局,以工程建设总体目标为前提,结合工程现场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对工程施工的每一个过程、每一个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树立以点带面的样板示范效应,把好安全、质量关。
四,必须协调处理好各方关系
1、工地代表与本单位关系。工地代表是受中心委派负责某项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人员。依据中心管理制度,赋予工地代表一定的现场解决工程以及有关技术问题的权利,并要求其履行职责,处处实事求是地维护项目中心的形象。
2、工地代表与施工单位的关系。除了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外,更多的是协作与配合关系,工地代表除了依照合同、图纸、规范对施工活动认真监督外,对其施工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应尽其所能给与协调和帮助,对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要当好参谋、协调好有关参见各方,把问题处理好,把好关,决不能袖手旁观。
3、工地代表与监理关系。监理作为合同关系,受中心委托实施对工程的总体控制,在形式上我们要无条件的支持监理,全力维护他们的权利和威信,但要做好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单独沟通,不要犹豫,充分利用、发挥好监理的作用。
五,利用好经济权,实现对工程的把控
工地代表要充分利用工程拨付资金这一权利对工程控制的作用,对参见各方提要求,抓落实,实现工程建设的阶段目标和总体目标。
工程现场管理
工程现场的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复杂的工程,各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相互牵扯,要做好现场管理,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前期管理——管理的核心
这里前期管理所指的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任何一个分项工程进入工程实体建设前的管理工作。简要地说就是自承包方中标到工程实体开始建设为止,这个阶段是核心,最关键,在这一阶段主要研究的是图纸、招投标文件、合同以及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等,任何一项的漏洞或错误都会对我们以后的管理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和经济上的损失,现场管理人员对这些资料内容的不熟悉,将造成管理工作上的失误和信息的缺真。
在这一阶段我们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准备工作:
1、审核图纸,解决图纸自身存在的问题。现在设计院出来的图纸,因为工期、责任心、技术力量等因素往往错漏百出(在省委党校一、二期施工阶段比较明显),这就要求我们工地代表组织好监理、施工单位,同时协调好中心有关的技术人员提前多看图、多审图,提前发现图纸的错漏,并及时解决,保证图纸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从龙头上堵住错漏,挽回工期和经济损失,延伸一下,在每一阶段施工前,都要研究图纸,做好准备。同时针对工程实际情况,了解工程做法是否与工程建设实际配套,目前,受专业水平的限制,使用单位在设计委托任务书方面,对于工程整体完成后,装修标准现场定,造成工期控制难度加大,工程费用增加。
2、了解熟悉标书合同。我们要对合同范围,承包企业的承诺、服务做好充分的了解熟悉,解决标定的合同范围是否有遗漏、是否有重复,才能有利于以后的工程管理,加重我们与对方的商谈砝码,赢得对方的尊重。例如:我们有一工程中,空调供货合同明确指出:“供需双方若对合同提出变更意见,应采取书面形式于交货之日前30天向对方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工地代表在了解合同内容后,想到曾收到一份设计变更,取消两台风机盘管,立即召集供货单位落实,虽然事后确认合同数量已减少了这两台风机盘管,但如果我们不了解,而合同中又包含,那么我们需支付这两台设备的费用。再比如我们某工程配电箱招标后,专业工程师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发现漏报一开关,因数量多,总价相差约四五万元,在未签合同前,通过双方协商,圆满解决了问题,避免了损失。
3、核对招投标文件、合同、图纸是否与施工现场实际相符。目前我们的工程在空旷地带的比较少,工程现场往往涉及到原有建筑物的拆除,地下管线不详,涉及改造工程的,预想不到的事情更多,因此我们要充分了解现场,核对招投标文件、合同、图纸是否与施工现场实际相符,解决问题在事前。
二,中期管理——管理的重心
这一阶段主要是现场的质量、进度、成本以及沟通协调的问题。这个阶段是重心,最复杂繁琐。我觉得这个阶段可以通过人员分工、任务分配来完成。从大的方面来讲,什么人管哪一栋楼,什么时候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地,什么时候要完成什么目标,谁主抓现场、谁主抓技术、谁主抓沟通协调、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从小的方面讲,短期目标谁主抓那几件事,谁负责另外几件事……,这样分工清楚、责任明确、又充分发挥各自的特长,就比较好管理,但有分工,绝不能分家,绝不能她的事我不管,我的事他不管,谁的事都是我们项目中心的事,哪一个环节都不能出现纰漏、差错,必须及时沟通,每一位都要了解工地的总体情况,对于项目中心来说,每一项工程都备受关注,工程建设任务很紧急,如何抓好这一阶段的现场管理,质量、进度、投资是相辅相成的,下面我就从这三个方面与大家交流一下。
(一)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管理中的质量控制主要表现为施工组织的质量控制和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工程现场质量控制的内容包括工艺质量控制和产品质量控制,简单的说就是材料、构件、设备本身质量控制和施工、安装工艺过程的质量控制。以土建工程为例来说:目前,无论是监理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比较重视工程主体阶段的施工质量,确保不出现大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但对于框架填充墙、抹灰等后期工程质量较放松,以致出现墙体裂缝多,抹灰面平整度不够等问题,造成维修工作量加大。在工程装修阶段,因为使用单位的原因,多数面层材料的花色、样式均由使用单位领导选定,监理、施工单位为满足使用单位要求,比较注重花色、样式,而忽略内在质量,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就以“这是领导定的,我们也没有办法”等理由来搪塞。质量控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材料方面
目前的建筑市场,机械、人工费用已没有多少利润,承包商为赚取更大的利润,只能从材料上考虑,往往是按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品种、规格等采购相关的半成品,但对质量不进行有效的控制,放任自流,技术参数无法达到要求,而国内参差不齐的建筑市场为其提供了源头。一旦这些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及原材料进入工程施工中,将给工程留下质量隐患。材料对于工程质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施工现场,加强材料质量的控制,这就要求我们:
(1)平时注意各方面材料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了解各个方面材料供应的品牌质量、市场价格信息等。
(2)加强材料的检查验收,严把质量关。省委党校消防箱就是明显的例子。
(3)督促施工企业抓好材料的现场管理,并做好合理使用,该采取措施保护的,要采取措施保护。
(4)搞好材料的试验、检验工作。(钢筋焊接接头的现场抽样检测)
三、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营造美丽宜居环境,改善空间品质,彰显地域特色,提升城市发展软实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城区,下同)的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其他镇的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景观风貌,是指由自然山水格局、历史文化遗存、建筑形态与容貌、公共开放空间、街道界面、园林绿化、公共环境艺术品等要素相互协调、有机融合构成的城市形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必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景观风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风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的专家和社会公众参与制度。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第二章 景观风貌规划设计第六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城市设计包括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应当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历史文化遗存,体现地域特色、时代特征、人文精神和艺术品位。第七条 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当明确整体景观风貌格局,确定公共开放空间体系,划定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提出景观风貌要素的控制和引导要求。
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结合城市实际,将城市天际线、城市色彩、建筑风格、街道界面、景观照明、慢行系统、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若干要素作为重点内容。第八条 下列区域应当列入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
(一)城市核心区;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体现历史风貌的地区;
(三)新城新区;
(四)主要的街道、城市广场和公园绿地;
(五)重要的滨水地区和山前地区;
(六)对城市景观风貌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区域。
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应当编制详细城市设计,细化总体城市设计提出的控制和引导要求。其他区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详细城市设计。第九条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十条 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应当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批准后,需要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城市设计和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的详细城市设计批准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条 城市设计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其草案予以公示,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市设计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第十二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将重要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山体、水系、视线廊道等的保护和控制要求作为强制性内容,确定坐标界线。
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的控制和引导要求。第三章 景观风貌管理第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总体城市设计,组织制定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导则,明确城市景观风貌要素的通用管理要求。第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提出或者明确规划条件时,应当根据详细规划将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列入规划条件。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尚未纳入详细规划,但符合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可以根据城市设计列入规划条件。
四、西宁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景观照明水平,美化城市夜景,优化人居环境,根据《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景观照明是指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对城市夜间景观所进行的亮化和美化。
本规定所称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景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监控设备、灯具、灯杆、工作井、地上地下管线及其他附属设备。第四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实用、节约能源、绿色环保的原则。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城市景观照明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城市景观照明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楼体景观照明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河道、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物、构筑物等景观照明的设置工作,具体负责实施景观照明并网工作和智能控制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城市景观照明工作负责,承担楼体亮化的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并网等各环节工作。
规划、财政、房产、园林、公安、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一)湟水河、南川河、北川河等标志性景观河道及其两侧堤岸或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二)繁华商业区范围内和广场周边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三)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四)公园、绿地、广场、车站、桥梁和高速公路出入口等市政公用设施;
(五)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博物馆、标志性建筑物、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场所、三星级以上宾馆等公共场所;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范围。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重点片区夜景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景观照明相关规划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范围配套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其配套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投资纳入该项目总投资。
本规定实施以前竣工的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而未设置的,以及需要改造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设置或者改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第九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重点片区夜景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查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图。
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和验收不合格的,规划、建设、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第十一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方案、建设、改造及所用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节能设计规范、安全规范、强制性标准、光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政府支持城市景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景观照明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景观照明的科技含量和环保水平,降低城市景观照明能耗。鼓励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第十三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应当根据建筑物、构筑物和周边自然环境特点,体现出不同的主题,突出风格,实行亮度与色彩的科学配置。第十四条 纳入并网控制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用电费用由财政列支。
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本辖区内的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资金,用于本辖区内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鼓励公民、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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