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重要意义(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相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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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宪法的角度分析马德里诉麦迪逊案的价值
从宪政理论角度看,按照欧洲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 Moutedquieu)、卢梭关于限权政府、分权制衡、主权在民的宪法和制度设计原则,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职能和权限应当严格区分,相互独立,彼此之间“井水不犯河水”。另外,在分立的三权之中,如果一定要判定哪一权处于更优越的地位,那显然应是拥有民意基础的立法权,无论如何也轮不到非民选的司法部门占据至高无上、一锤定音的权威地位。 这样,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实际上使马歇尔大法官陷入了一种左右为难、必输无疑的两难困境。他当然可以正式签发一项执行令,命令麦迪逊按照法律程序发出委任状。但麦迪逊有总统兼美军总司令杰弗逊撑腰,他完全可能对最高法院下达的执行令置若罔闻。可是,如果马歇尔拒绝马伯里合理的诉讼要求,那就等于主动认输,承认最高法院缺乏权威,无法挑战行政部门高官目无法纪的举动,不仅愧对同一阵营中的联邦党人战友,而且使最高法院颜面扫地。 经过半个多月的苦思冥想,他终于琢磨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绝妙判决,令后人拍案称奇,赞不绝口。马歇尔的判决既表现出司法部门的独有权威,又避免与行政当局和国会迎头相撞、直接冲突.马歇尔在判决中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第二,如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第三,如果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救济,是否是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执行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 答案都是肯定的。可是,马歇尔在此突然一转,他引证宪法第3条第2款说:“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原始管辖权(original jurisdiction)。对上述以外的所有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具有上诉管辖权。” 如果把马歇尔的上述引证换成一句通俗易懂、直截了当的大白话,那就是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当事人既非外国使节,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所以最高法院对这类小民告官府的案子没有初审权。马伯里告状告错地儿了。按照宪法规定的管辖权限,马伯里应当去联邦地方法院去控告麦迪逊。如果此案最终从地方法院逐级上诉到最高法院,那时最高法院才有权开庭审理。 可是,富商马伯里高薪聘请的律师、前任联邦总检察长查尔斯·李并非不懂诉讼程序的外行,他之所以一开始就把马伯里的起诉状直接递到了联邦最高法院,依据的是国会1789年9月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 针对这个问题,马歇尔解释说:《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是与宪法相互冲突的,因为它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时,实际上是扩大了宪法明文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限。如果最高法院执行《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那就等于公开承认国会可以任意扩大宪法明确授予最高法院的权力。 马歇尔认为,此案的关键性问题在于“是由宪法控制任何与其不符的立法,还是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寻常法律来改变宪法。在这两种选择之间没有中间道路。宪法或者是至高无上、不能被普通方式改变的法律,或者它与普通法律处于同一水准,可以当立法机构高兴时被改变。如果是前者,那么与宪法相互冲突的立法法案就不是法律;如果是后者,那么成文宪法就成为人们的荒谬企图,被用来限制一种本质上不可限制的权力。”话说到此,宪法的神圣性已呼之欲出。 接着,马歇尔趁热打铁抛出了最后的杀手锏。他斩钉截铁地指出:“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断定什么是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如果法官不承担起维护宪法的责任,就违背了立法机构所规定的就职宣誓,“规定或从事这种宣誓也同样成为犯罪。” 据此,马歇尔正式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取消。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宣布联邦法律违宪。
二、宪法课 结合宪法的作用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的案:很大程度起因于美国两党政治斗争,1800 年美国总统选举 , 联邦党人亚当斯总统败给了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没能连任。 但是当杰弗逊入主白宫的时候,亚当斯任命马伯里为治安法官的委任状并没有发到马伯里手中,尽管该委任状已经签字画押。 新总统根本无意更正其前任的疏忽,于是,马伯里请求最高法院下达执行令,迫使杰弗逊的国务卿麦迪逊交出委任状。这一事件使最高法院陷入两难之境。 如果他们支持马伯里,下令交出委任状,那么可以肯定,麦迪逊会无视这个命令,那么最高法院就会暴露自己的无能,司法的权威荡然无存;如果他们拒绝马伯里合理的诉讼请求,
就等于承认最高法院无法挑战行政部门高官目无法纪的举动,同样会使最高法院颜面扫地。
论证过程:在该案中,马歇尔将整个案件的诉讼争议分解为逻辑上层层递进的三个核心问题:马伯里是否具有担任治安法官的权利?马伯里的这种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是不是应当获得法律救济?马伯里能不能以申请令状的方式获得法律救济?以超过五分之四的篇幅论述杰弗逊当局的行为违法,以不到五分之一篇幅认定自己无管辖权,最后以“醉翁之意不在酒”的方式创立了司法审查的先例。马歇尔大法官的最高出发点是有限政府原则,即包括立法权在内的所有政府权力都是有限的,这一点贯穿了论证的全部。其次美国宪法条文暗示,宪法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约束力,并约束着普通法律,那么下一步就是解决宪法和普通立法之间的关系,以宪法对司法管辖的条款为例,马歇尔法官论证至少宪法的某些规定没有给立法机构留下任何自由裁量权的余地。而且宪法之所以是首要法律,是因为他直接来自于全体人民,并代表了所有人的基本利益。最后论证法院有权判断法律的合宪性,既然论证了宪法是法律,而且是“首要的”“更高的法”,那么解决宪法和法律之间的冲突就是法院的任务。因此法官必须能够解释宪法,并根据对宪法的解释来判断理发是否合宪。如果立法和宪法相冲突,法官必须忽略立法规定,而适用“更高的法”。应该强调的是却是法律是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那些把规则适用于案件的人们,必定有必要对规则进行解释,假如两个法律相互冲突,法院必须决定使用哪一个,这也是司法职责的本质。
马伯里案的推理使宪法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并可以被司法机构在审判过程中直接作为判案依据,因而导致了宪法的“司法化”
,直接建立了宪法的“强形式”,宣布一项和宪法抵触的立法条款无效。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对国会立法,总统行政的违宪审查权。使三权分立中的司法权真正起到制衡立法、行政权的作用,司法审查逐渐发展为司法之上。
三、马布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发生于1803年,正处于联邦党与共和党激烈争权的年代。1800年7月,联邦党众议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其任期届满后出任亚当斯总统的国务卿,以协助他竞选连任。在1801年的总统大选中,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当选总统。联邦党遭到惨败,同时失去总统宝座和国会控制权,在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中,联邦党人损失两项权力,他们只好将剩余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司法部门以挽败局。1801年1月20日,即将离任的亚当斯总统任命马歇尔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就是联邦党人的挣扎之举。1月27日,经参议院同意后,马歇尔于2月4日正式到职赴任。但是马歇尔并末辞去国务卿职务,只是任职不领薪直到1801年3月3日亚当斯总统任期届满。
联邦党还乘着总统及国会任期终了前作出一连串的政治安排,以图共和党主政后得以退守法院以保存联邦党的实力。其中一项就是,1801年3月2日,亚当斯任命了华盛顿郡23名以及亚历山大郡19名治安法官。这些法官在3月3日午夜以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马歇尔国务卿盖印后生效,他们即是所谓的“子夜治安法官”(midnight justias of peace)。这些法官中,有些人的任命状在3月3日晚上已由马歇尔的兄弟詹姆士送达,而另外一些人的任命状仓促之间末及发出。
1801年3月4日对联邦党人这些做法积怨已久的新上任总统杰弗逊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任命状来不及送达,便立即指令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发送任命状,并将这些任命状“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与此同时,共和党人控制的新国会也立即引入法案并于1802年3月8日成功地废除了《巡回法院法案》,但没有撤销有关治安法官的《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为了防止马歇尔控制下的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上述行为的挑战,新国会还进一步以法令形式迫使最高法院从1801年12月~1803年2月关闭了长达14个月之久。直到 1803年最高法院才再次开庭行使权力。
麦迪逊拒发任命状,引起末接到任命状但已获得法官任命者的不满。被任命为华盛顿郡的治安法官马伯里便是其中一个,他与另外三个同样情形的新法官便以1789年的司法条例(亦译司法法,Judiciary Act of 1789)第13条的规定(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合众国公职人员发布职务执行令状)为依据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最高法院判决新总统杰弗逊及国务卿麦迪逊交出任命状。
马歇尔大法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接到了这个烫山芋。他考虑了如下三个问题:“第一,申请人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第二,如果他有这个权利并且这一权利受到了侵犯,这个国家的法律是否为他提供了救济?第三,如果法律确实为申请人提供了救济,是否由本法院发出法院强制执行令?”经过一番权衡,他做出如下判决:“本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因此对马伯里的任命有效;“本院认为:马伯里有权利得到委任状:拒发委任状侵犯了他的权利,他的国家的法律为此对他提供救济。”同时他又判决最高法院无权发出法院强制执行令。马歇尔法官在这个著名的案例中,花了大量的篇幅论证前两项判决,在其论证过程中,确立了著名的司法审查原则,他说:“所以,合众国宪法的词语确认和强化了这一应成为所有成文宪法的本质的原则,即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法院和其他政府部门都受宪法的约束。…该命令(指麦迪逊的命令)必须予以撤销。”按照遵循先例原则,在这个判决中,马歇尔法官所确立的司法审查原则使得联邦最高法院获得了极大的权力,可以说是在众目睽睽之下,将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扩张到无人能够想象的地步——不管共和党人是否意识到这种权力的扩张。
四、关于法学中有名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
美国宪法第五[67]和第十四修正案[68]包含了两个“正当程序”条款。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第五修正案禁止联邦政府以非正当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69](注意这些措词与洛克和杰斐逊的用语多么相似。马伯里诉麦迪逊。)第十四修正案包含了对州政府行为相似内容的限制,[70]然而,不能被联邦或州政府否定的人民的自由的内容是什么?当然在美国宪法,布什戈尔,尤其是权利法案中规定了这些权利。布什戈尔。为权利法案所保护的人民的自由,布什戈尔,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出版自由,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均有规定。马伯里诉麦迪逊。[71]此外,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还有对那些被审判或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人的权利的规定,马伯里诉麦迪逊,这些保障在宪法第四、[72]第五、[73]第六、[74]第八修正案[75]中均有规定。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因此,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为两个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明确的“自由”利益在性质上一些是程序上的,布什诉戈尔,一些是实体上的。 为两个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实体性的自由利益,是否还有一些在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马伯里诉麦迪逊,而仅仅是隐含的权利?宪法第九修正案[76]似乎想指出:除宪法明确的权利之外,人民还享有其他权利。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在十九世纪的最后二十多年中,美国最高法院开始了发现人民所拥有的,为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布什诉戈尔,而宪法并未明确的权利的进程。最高法院推论指出,默示权利中有一项为契约自由的权利,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特别是自由订立雇佣劳动合同的权利,布什诉戈尔,最高法院在120多年内, 通过一系列的判例发展了这一原则,用其来宣告了很多涉及经济事项的联邦及州法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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