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不足的问题(广告不足的问题分析)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广告不足的问题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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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报纸广告缺点
楼上写的有些不对哦.1.报纸广告有彩色的啊2.正规报纸的广告是要通过广审的,还不至于没有可信度.3.实用性是要看目标的,招聘广告对找工作的就有用啊.
我的回答:
相对与电视广告\网络广告等媒体广告形式而言.报纸广告主要有以下几点弱势:
1.从广告形式上看,不具动感,形式空间小,相对呆板和局限,视觉冲击不足.且由于油印的缘故,有时刊登质量也有误差.
2.从报纸的受众看,由于发行量等问题,相对有局限性,广泛度少弱电视等
3.从观看习惯上看,受版面影响,被动收看率低,只能依靠主动阅读,相对效果弱了点
二、网络公益广告的不足之处
受众取决于网络的使用群体,有年龄层次不全的弊端,因为当前网络的使用者还是多为中年人与青少年,对公益事业关心程度不够;快节奏的网络使用使使用者不能认真的去看完公益广告,关注度低;网络使用者对网络广告有一种心理上的抵制感,往往使他们忽略了公益广告。
三、针对广告法的不足做了哪些修改?
这现在是一个十分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广告法不足使得绝大多数消费者深受虚假广告之害,虚假广告的相关报道经常见诸媒体,广告法不足早已不是新闻,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例子举不胜举。 《南方航空》2012年杂志广告对广告法不足的事件做了批判。 不可否认,造成虚假广告层出不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某些明星缺乏自律,见利忘义;监管部门监管不力;行业自律薄弱等。但我认为,我国这方面理发的缺失,是造成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因此,针对这个问题,我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增加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 从国家立法层次来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责任的追究只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丝毫没有涉及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问题。虽然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55条的规定有限的弥补了这一缺失,但仅在食品领域规定代言人的连带责任是远远无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演艺明星或公众人物代言广告其实也是为产品做了一种隐性担保,许多消费者正是基于对代言人的信赖而购买某一产品。然而,许多代言人根本就没使用过其代言的产品,但他们在广告中却又宣称该产品使用后会有怎样神奇的效果。 具体可以包括:广告代言人应该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要对代言产品或服务质量、功能等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对相关的产品检验证书、企业生产资质、有关的证明文件、产品性能和宣传是否一致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履行诚实信用义务,如实、客观地传递所代言商品或服务的品质,不能随意夸大产品或服务的功能效用;代言人必须是所代言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使用者,如非真实使用者,必须在广告中明示等等。如果违背这样的诚实信用义务,必须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过错责任追究难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说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为明知或应知,即过错责任。而实践中,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又往往流于形式,为虚假广告提供了重要平台,要让其承担责任,却又很难证明其主观上对虚假广告是否明知或者应知。这样的规定,使广告法关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的规定形同虚设。 因此,建议修改现行《广告法》中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归责原则,将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责任改为过错推定责任。只要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能证明其制作、发布的虚假广告没有过错,即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虚假广告仍会像现在一样查而不禁,法律也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三.虚假广告的定义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的《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但是该法规并没有明确何为虚假广告,也没有为如何认定是否存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何为欺骗、何为误导等提供法律依据,这就使虚假广告的认定和处理增加了难度,这也是社会上虚假广告得不到彻底根治的重要原因之一。 广告法修改应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解决好操作性的问题,建议通过描述、列举或描述加列举的方式将虚假广告的形式表示出来。特别是常见的以下几个问题亟需解决: 1.真实宣传却引人误解的广告。 2.代言人本身情况虚假,但广告真实。 对于这两类广告,是否算做虚假广告呢?修改广告法时,这应该是不容回避的问题。我认为,认定虚假广告的标准应为是否会让大多数的一般消费者对广告内容本身产生误解。因此,按这一标准判断,前者为虚假广告,而后者不宜认定为虚假广告。>>>更多广告法律专题 四.加大执法力度 执法不严与违法不纠现象的存在,是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又一重要原因。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执法工作: 1.禁止执法部门在处理虚假广告案件时“以罚代刑”。 有些行政执法部门从狭隘的部门利益出发,对情节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虚假广告行为一罚了事,不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助长了虚假广告的蔓延。因此,必须建立行政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监控制约机制,克服“以罚代刑”。 2.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杜绝腐败现象。 有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恃无恐的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权钱交易,成为虚假广告行为的“保护伞”,为虚假广告的泛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应当建立相应的权力制约机制,严惩腐败。 3.建立商业广告的垂直管理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是虚假广告行为滋生的温床,一些地方领导为了突出政绩,大搞地方保护主义,公开、半公开地支持本地经营者的虚假广告行为,一旦出了问题,则千方百计予以庇护。因此,应当建立独立于地方政府的商业广告监管机构,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枷锁。 虚假广告不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削减了媒体乃至整个社会的公信力。现行的广告法已不能有效规制泛滥成灾的虚假广告,《广告法》的修改不仅重要,而且极其紧迫,这是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的内在要求,更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时代要求。 以上就是对广告法不足的修改做的详细介绍。广告法应该尽可能的完善,以利于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四、网络媒体广告的优点和缺点是什么
网络广告的优越性:
1、覆盖面广,观众基数大,传播范围广阔;
2、不受时间限制,广告效果持久;
3、方式灵活,互动性强;
4、可以分类检索,广告针对性强;
5、制作简捷,广告费用低;
6、可以准确的统计受众数量。
网络广告的缺点:
1、广告对象范围不广;
2、公信力弱;
3、体系不健全。
扩展资料:
增进网络广告效果的措施:
1、重视网络广告策略调研;
2、设计针对性的网络广告;
3、优化网络广告资源组合;
4、对网络广告效果进行跟踪控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网络广告
以上就是关于广告不足的问题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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