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介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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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伯里诉麦迪一案的经过及意义
经过六年的反对英国的独立战争,美国终于在1783年赢得了独立。但美利坚共和国的正
式建立却是在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被各州批准以后。1789年4月,联邦政府成立,独立战
争领导人乔治·华盛顿(GeorgeWashington)被推选为第一任美国总统。建国后不久美国
国内就因利益不同和政见分歧,出现了联邦党(federalists)与反联邦党
(antifederalist)的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republicans)两大阵营。大体而言,联邦党
人主张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反对法国大革命,而民主共和党人则主张维护各州的自主
地位,对外同情法国大革命。美国宪法虽然将联邦权限明文列举于宪法,并将未列举的
剩余权力则归属于各州,但是由于美国宪法相当简练,解释的弹性很大,因此谁拥有对
宪法的解释权,谁就可以在政治斗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的政党和选举政治还不成熟,总统和副总统混在一起选举,得
选举人票最多的为总统,其次为副总统。于是,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JohnAdams)继
乔治·华盛顿之后成为美国第二任总统,而民主共和党人托马斯·杰弗逊
(ThomasJefferson)则成为他的副总统。在其第一届任期即将期满的1800年7月,亚当
斯任命他的联邦党人朋友约翰·马歇尔(JohnMarshall)为国务卿,协助他竞选连任。
在1800年美国的总统选举中,亚当斯只得了65张选举人票,而民主共和党的候选人杰弗
逊和艾伦·伯尔(AronBurr),却各得了73张选举人票。根据当时的规定,由各州在众议
院以州为单位(一票),投票选择杰弗逊和伯尔两人中的一位为总统另一位为副总统。
由于联邦党人宁可把票投给腐败无能的政客伯尔,也不愿选择在他们看来支持法国大革
命的"危险的激进派"。于是,杰弗逊只得了18个州中8票,未能超过半数。在一个星期
内,众议院一共进行了35次无记名投票,结果都是如此。这时,联邦党人的领导人、杰
弗逊的政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Hamilton)督促他所能影响的联邦党人,让他
们控制的几各州投了空白票,从而使杰弗逊以微弱多数当选。因为在汉密尔顿看来,杰
弗逊至少是正人君子,而伯尔则是没有原则性的投机政客。这时已是1801年2月17日,离
总统总统就职只剩下了两周。
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遭受重大的失败。这样,他们不但失去了总统的宝
座,同时也失去了国会的控制权,于是,联邦党人就把希望寄托于联邦司法部门,借以
维持他们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影响。乘着新总统上台和新国会召开之前,国会中的联邦
党人在1801年2月13日通过了《1801年司法条例》(TheJudiciaryAct),增设了5个联邦地
区法院和3个联邦巡回法院,由此增加16个联邦法官的职位。1801年2月27月,国会又通
过一项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theDistrictofColumbiaOrganicAct),授权总统可以任命特
区内共42名任期5年的治安法官(JusticesofPeace)。这样一来,亚当斯就可以在新总统
上台之前,任命他的联邦党人来可担任这58新增的法官职位。为此,亚当斯忙乎了半个
月,直到卸任前一天(1801年3月3日)午夜才结束所有58个法官的任命程序,与此同
时,国务卿马歇尔则在所有"星夜法官"的委任状(commission)上盖上国玺。人们因此把
这批法官称为"星夜法官"(midnightjudges)。
在此之前的1801年1月20日,亚当斯总统还作出了惊人的举动,任命国务卿马歇尔担任最
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1月27日,经参议院同意后,马歇尔于2月4日正式到职赴任。但
是,马歇尔此时并末辞去国务卿的职务,只是不支领国务卿的俸禄,这种状况一直持续
到1801年3月3日亚当斯总统任期届满为止。为当时正是新旧总统交接的之际,马歇尔一
面要向新国务卿交接,一面又要以首席大法官的身份主持新总统的宣誓就职仪式,忙得
晕头转向,竟然来不及把由他亲自盖章的17份委任状送到所委任的"星夜法官"之手。
新总统杰弗逊对联邦党人的这些阴谋诡计深恶痛觉。他在1801年3月4日上任后,得知有
17份治安法官的委任状仍滞留在国务院,便立即指他示他的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
(JamesMadson)扣发这些委任状,并示意麦迪逊将这些委任状"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
一样处理掉"。接着,民主共和党人控制的新国会通过新的立法,在1802年3月8日废除了
《司法条例》,进而也就砸了21个联邦法院"星夜法官"的饭碗。不过,新国会没有撤销
有关治安法官的《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为了防止被免职的"星夜法官"向最高法院控
告新国会的作法,新国会还进一步以重新安排最高法院开庭日期的办法,暂时关闭了最
高法院,改一年两次开庭为一次开庭,从而使最高法院在1801年12月-1803年2月关闭了
长达14个月之久。当最高法院再次开庭时,已经是1803年2月了。
但这一作法仍不能阻止联邦党人利用最高法院对民主共和党人进行反击。最高法院刚开
庭,未拿到委任状的治安法官威廉·马伯里(WilliamMarbury)与另外三个同样情形的"星
夜法官"便跑到最高法院起诉麦迪逊,要最高法院下状纸(writofmandamus)命令麦迪逊
交出委任状,以便走马上任。他们起诉的根据是《1789年司法条例》
(JudiciaryActof1789)第13条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容许的范围
内,有权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达命令,命其履行其法定义务"。这正是马歇尔求之不得
的机会,他立即受理了此案。这就是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不过,如何处理这个案子,对马歇尔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如果他支持马伯里,下令
麦迪逊发出委任状,麦迪逊极可能拒绝执行,而法院并没有任何手段来执行这一判决。
如果他不支持马伯里,这无疑是向世人表明联邦党人已向民主共和党人屈服。在冥思苦
想之后,马歇尔和他的最高法院的伙伴终于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经过一番精
心准备,1803年2月24日,马歇尔宣布了最高法院的判决,马歇尔后来把它称为"其法官
生涯中最明智的决定"。在代表最高法院宣读判词时,马歇尔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
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
第二,如果他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补救的办
法?
第三,如果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补救的办法,是否是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强制执行
令,要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
马歇尔明确表示,对第一个问题:"本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
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既然马伯里先生的委任状已由总统签
署,并且由国务卿加盖了国玺,那么,他就已经被任命了;因为创设该职位的法律赋予
该官员任职5年,不受行政机关干预的权利,所以,这项任命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赋予该
官员各项法律上的权利,这些权利受他的国家的法律的保护。""因此,拒发他的委任
状,在本法院看来,不是法律所授权的行为,而是侵犯了所赋予的
法律权利。"
对第二个问题,马歇尔的回答也是肯定的。他论证说:"每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
法律的保护。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
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补救,它当然就不值得
这个高尚的称号。"他甚至上纲上线地说:"如果要去除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这个耻辱,
就必须从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因此,我们有责任查明:在我们的社会是否有人免于
法律调查,或者受伤害一方被拒绝给予法律补救。"也就是说,国务卿麦迪逊不得剥夺马
伯里既得的权利,法院有责任帮助马伯里从麦迪逊那里获得委任状。
话到这里,人们自然会认为马歇尔会立即对麦迪逊下达执行令,以便让联邦党人皆大欢
喜。但出人意料的是,马歇尔没有这样作,而且,他对第三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在
他看来,虽然联邦法院有权对行政官员发出执行令,但在马伯里这一案件中,这并不是
联邦最高法院的责任,因此它无权命令麦迪逊发出委任状,也就是说,马伯里告错了地
方。他的论证是这样的: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发出执行令取决于它所管辖的范围。根据美
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涉及大使、公使、领事等外国使节或州政府为一
方当事人的案子时,最高法院才有初审权(originaljurisdiction)。而马伯里即非外国
使节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因此最高法院对他的案子并无初审管辖权。同时,在联邦宪
法规定的最高法院的固有权限方面,也没有把向行政官员下达执行令包括在内。显然,
马伯里起诉麦迪逊所依据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与宪法存在冲突。据此,马歇尔
把问题一下子跳到了国会法律的合法性上。在他看来,真正的问题是最高法院究竟是应
遵从《司法条例》第13条,还是遵从《联邦相符》来作出裁定?
这一部分的阐述遂成了这个判决的根本和主体,也成为美国宪政史的华彩篇章。马歇尔
指出,国会通过的《司法条例》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状纸时,它实际上
把联邦宪法所规定的原始司法权扩大了。如果最高法院执行了《1789年司法条例》,就
等于最高法院承认国会可以扩大宪法明确授予它的权力。但事实却是,国会没有这个权
力。因为宪法是人民制定的,制宪是人民"原始权利"的伟大运用,但这种权利的运用"不
能也不应经常地反复",所以,宪法一旦制定,其基本原则也就确立起来,这些原则所产
生的权威在制宪时就被认为拥有"超越一切的"(supreme)和"恒久的"(permanent)"的性
质。
在给出这个前提后,马歇尔便提出,显而易见的问题"是宪法控制任何与其不符的立法还
是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普通法来改变宪法。在这两个选择之间没有中间道路。宪法或
者是一项至高无上(superiorparamount)的、不能用普通方式改变的法律,或者是与普通
立法一样,当立法机关愿意改变它他时就可以被改变。如果是前者,那么一项与宪法相
抵触的立法便不是法律;如果是后者,那么成文宪法不过是人们的些荒唐的企图,用来
限制一种本质上不可限制的权力〖指立法权〗"。
话说到这里,宪法的神圣性已呼之欲出。接着,马歇尔趁热打铁,抛出了他最后的撒手
锏,明确提出如果法律和法律之间,以及立法机关的立法与宪法冲突时,最高法院必须
就其中一个的合法性作出裁决,因为"判定什么是法律断然属于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
责"。因此,当宪法和一项普通法同时适用于某个案件,而且两者存在冲突,只能实行其
中一个时,最高法院的决定当然已宪法为准。如果法官不承担起维护宪法的责任,就有
违他尽职尽责的誓词,这"无异于犯罪"。出于这一责任,他宣布,"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
无效",也就是《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无效。
虽然马伯里的官运没能实现,但联邦党人与民主共和党人在司法领域中的较量可谓大获
全胜。本来,在杰弗逊等民主共和党人已经明确表示即便最高法院下了执行令,他们也
不会执行。并且打算以此为由,来弹劾马歇尔和他的四位联邦党人最高法院法官(当时
的最高法院由五位法官组成,清一色联邦党人)。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马歇尔来了
一个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在为马伯里正名争气的同时,却避开了民主共和党人所设的陷
井,直接指向法律和宪法孰重孰轻这一根本问题,最终确立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虽然1787年的美国宪法和1789年的《司法条例》并没有对司法审查权有明确的阐述,更
没有提到最高法院可以宣布国会、州议会或行政当局的行为违宪无效。但马歇尔的判决
也非无
源之水,空穴来风,而是有一定的根据。在著名的《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美国的
宪法之父之一汉密尔顿强调:"解释法律乃是法院的正当和专有的职责。而宪法事实上
是,也应被法官看作是根本大法。所有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
属于法院。如果两者间出现了不可调和的分歧,自以效力及作用较大之法为准。宪法与
法律相较,以宪法为准"。在汉密尔顿看来,立法机关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这
类限制须通过法院来执行,因而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
(《文集》,392-93)
在马歇尔的判决中,不难看出汉密尔顿的理论影子。不过,他虽然坚持最高法院拥有司
法审查权,但并没有明说在联邦政府的三个部门中最高法院拥有最终和唯一的的宪法解
释权,也没有强调最高法院的审查权比国会和总统可能拥有的权力更高。这可能是马歇
尔的高明之处。他深知,国会的任何法律最终都会涉及到公民的权利,而只要是权利问
题,就有极大可能会演变成为需要由法院来裁决的司法问题,这样一来,最高法院自然
就拥有了事实上的最后宪法解释权。在当时,马歇尔的司法审查理论还看不出其深远的
影响,因为直到1857年斯科特案时,最高法院才第二次宣布另一项国会法律违宪。但
是,后来的历史发展证明,这是美国宪政历程上最有影响的一页,它为美国联邦司法部
门配备了强大的永久性法律工具,建立起一道防止各级政府(立法和行政)侵害公民权
利的法律屏障。这大概是马伯里、麦迪逊,甚至是马歇尔本人都始料未及的。
尽管如此,马歇尔的判决本身完全是出于党派斗争的需要。大多数学者甚至认为,马歇
尔的判决实际上有个自相矛盾的地方。因为马歇尔的判决的根据之一是最高法院对此案
没有最初的管辖权,无权受理。这意味着它根本就不应该作出判决,而是把案子打到有
管辖权的联邦地方法院。但他并没有这样作,而是一方面根据《司法条例》接受此案,
另一方面又以它与宪法相冲突为由宣布它违宪。不过,马歇尔似乎可以辩解说,他接受
此案时,并不知道它无权受理,无权受理只是在受理过程中获得的新认识的一个结
果。
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党派斗争需要的这一判决,终于成为美国宪政历史的一个里程碑,
不能不说是一个历史的嘲讽。不过,人类历史有太多这样的例子,自私的动机成就了伟
大的事业。
二、宪法课 结合宪法的作用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的案:很大程度起因于美国两党政治斗争,1800 年美国总统选举 , 联邦党人亚当斯总统败给了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没能连任。 但是当杰弗逊入主白宫的时候,亚当斯任命马伯里为治安法官的委任状并没有发到马伯里手中,尽管该委任状已经签字画押。 新总统根本无意更正其前任的疏忽,于是,马伯里请求最高法院下达执行令,迫使杰弗逊的国务卿麦迪逊交出委任状。这一事件使最高法院陷入两难之境。 如果他们支持马伯里,下令交出委任状,那么可以肯定,麦迪逊会无视这个命令,那么最高法院就会暴露自己的无能,司法的权威荡然无存;如果他们拒绝马伯里合理的诉讼请求,
就等于承认最高法院无法挑战行政部门高官目无法纪的举动,同样会使最高法院颜面扫地。
论证过程:在该案中,马歇尔将整个案件的诉讼争议分解为逻辑上层层递进的三个核心问题:马伯里是否具有担任治安法官的权利?马伯里的这种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是不是应当获得法律救济?马伯里能不能以申请令状的方式获得法律救济?以超过五分之四的篇幅论述杰弗逊当局的行为违法,以不到五分之一篇幅认定自己无管辖权,最后以“醉翁之意不在酒”的方式创立了司法审查的先例。马歇尔大法官的最高出发点是有限政府原则,即包括立法权在内的所有政府权力都是有限的,这一点贯穿了论证的全部。其次美国宪法条文暗示,宪法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约束力,并约束着普通法律,那么下一步就是解决宪法和普通立法之间的关系,以宪法对司法管辖的条款为例,马歇尔法官论证至少宪法的某些规定没有给立法机构留下任何自由裁量权的余地。而且宪法之所以是首要法律,是因为他直接来自于全体人民,并代表了所有人的基本利益。最后论证法院有权判断法律的合宪性,既然论证了宪法是法律,而且是“首要的”“更高的法”,那么解决宪法和法律之间的冲突就是法院的任务。因此法官必须能够解释宪法,并根据对宪法的解释来判断理发是否合宪。如果立法和宪法相冲突,法官必须忽略立法规定,而适用“更高的法”。应该强调的是却是法律是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那些把规则适用于案件的人们,必定有必要对规则进行解释,假如两个法律相互冲突,法院必须决定使用哪一个,这也是司法职责的本质。
马伯里案的推理使宪法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并可以被司法机构在审判过程中直接作为判案依据,因而导致了宪法的“司法化”
,直接建立了宪法的“强形式”,宣布一项和宪法抵触的立法条款无效。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对国会立法,总统行政的违宪审查权。使三权分立中的司法权真正起到制衡立法、行政权的作用,司法审查逐渐发展为司法之上。
三、高分急求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英文概述
Citation
Marbury v. Madison,5 U.S.137 1803
Issue
The questions argued by the counsel for the relators were, 1. Whether the Supreme Court can award the writ of mandamus in any case. 2. Whether it will lie to a Secretary of State, in any case whatever. 3. Whether, in the present case, the Court may award a mandamus to James Madison, Secretary of State.
Some facts
At the December Term, 1801, William Marbury, Dennis Ramsay, Robert Townsend Hooe, and William Harper, by their counsel, [p138] severally moved the court for a rule to James Madison, Secretary of State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show cause why a mandamus should not issue commanding him to cause to be delivered to them respectively their several commissions as justices of the peace in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This motion was supported by affidavits of the following facts: that notice of this motion had been given to Mr. Madison; that Mr. Adams, the lat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nominated the applicants to the Senate for their advice and consent to be appointed justices of the peace of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that the Senate advised and consented to the appointments; that commissions in due form were signed by the said President appointing them justices, &c., and that the seal of the United States was in due form affixed to the said commissions by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hat the applicants have requested Mr. Madison to deliver them their said commissions, who has not complied with that request; and that their said commissions are withheld from them; that the applicants have made application to Mr. Madison as Secretary of State of the United States at his office, for information whether the commissions were signed and sealed as aforesaid; that explicit and satisfactory information has not been given in answer to that inquiry, either by the Secretary of State or any officer in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that application has been made to the secretary of the Senate for a certificate of the nomination of the applicants, and of the advice and consent of the Senate, who has declined giving such a certificate; whereupon a rule was made to show cause on the fourth day of this term. This rule having been duly served, [p139]
Mr. Jacob Wagner and Mr. Daniel Brent, who had been summoned to attend the court, and were required to give evidence, objected to be sworn, alleging that they were clerks in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and not bound to disclose any facts relating to the business or transactions of the office.
The court ordered the witnesses to be sworn, and their answers taken in writing, but informed them that, when the questions were asked, they might state their objections to answering each particular question, if they had any.
Mr. Lincoln, who had been the acting Secretary of State, when the circumstances stated in the affidavits occurred, was called upon to give testimony. He objected to answering. The questions were put in writing.
马歇尔把最高法院改造成与立法和行政机关完全平行的机关,使其成为捍卫宪法方舟的最高权威机构。从美国公法的历史看,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5 U.S.137 1803年)的判决是马歇尔的巨大贡献。这个判决意见为司法审查奠定了理论基础,而这种理论从此就成了宪法拱门上的拱顶石。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确认最高法院审查国会立法是否违宪权力的最早判例。它使用了如此坚定和清晰的措辞来确认这种权力,使这种权力从此以后在法律上从未被怀疑过。如果马歇尔没有从一开始就以他威严的方式对审查权加以确认,它完全有可能再也不会坚持下来。因为,直到1857年,宣布一项联邦法律无效的权力才再次被最高法院行使。如果马歇尔没有让它站稳脚跟,在以后的60多年里,对于国会的无限权力,人们就不会产生任何疑问。在对国会的至上地位给予司法上的默认经历了这样长的一个时期之后,很有可能,反对将是无济于事的。
Bernard Schwartz著:<美国法律史>,王军译,法律出版社,第37页.
四、马德里诉麦迪逊的意义
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是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案件,对本案的审理给法院确立了一项权力:法院有权决定议会通过的法案或总统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即司法审查原则。
其实凡事都有两面性,虽然因为当时的这件事美国政党闹的不可开交。但是同时因为当时的法官聪敏理智的做法,让美国法律得以重新修改。
因而,现在的美国法律可谓是世纪法律的典范。虽然对当时的美国影响不大,但是对美国未来的发展还是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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