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科大学留学生招生简章(医科大学留学生招生简章 中文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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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2022年安徽医科大学招生章程
2022年 安徽 医科大学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 收费标准 、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安徽医科大学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医科大学本科招生 工作 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安徽医科大学(国标代码:10366),简称安医大;英文译名为Anhui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AHMU。
第三条 安徽医科大学是安徽省属重点大学,是教育部、国家卫健委和安徽省共建高校,是安徽省第一批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和第一批综合改革试点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颁发 证书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 毕业 要求者,颁发安徽医科大学本科毕业证 书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 毕业生 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本科办学地址分为:梅山路校区、翡翠路校区和东校区。梅山路校区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81号,邮编:230032;翡翠路校区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15号,邮编:230601;东校区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唐河路(原玉皇山路),邮编230012。
第六条 安徽医科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以考生 高考 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安徽医科大学成立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对普通高考的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统一领导。成立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指导组,现场指导具体录取工作。
第八条 安徽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安徽医科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安徽医科大学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 就业 状况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等因素,拟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批。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安徽医科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安徽省教育厅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 校招 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最新文件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执行,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八项基本要求”和“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
第十三条 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进档。
第十四条 实行 平行志愿 的省份,按各省份平行 志愿 院校投档原则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严格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 内蒙古 自治区进档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录取规则。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工作分别按照各自省(直辖市、自治区)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相关文件执行。非高考综合改革省(直辖市、自治区)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含政策加分)”的方式进行专业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时采用高考排序成绩,无排序成绩的省份,按照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如投档成绩相同,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数学成绩, 理工 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为:语文、外语、数学。
第十六条 对所报专业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随机调剂至有空缺计划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高考综合改革省(直辖市、自治区)政策允许专业组内调剂的,我校对所报专业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专业组内随机调剂至有空缺计划的专业。高考综合改革省(直辖市、自治区)政策不允许专业调剂的则不予调剂。
第十七条 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必测科目等有报考等级要求的,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报考等级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考虑到我校外语教学资源的配置情况和学生在校期间的 学习 及以后就业,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不要报考我校。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我校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不含儿科学方向)、临床医学(五年制)、麻醉学和康复治疗学专业 新生 将随机分配至第一临床医学院和第二临床医学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假借我校名义开展招生培训、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未经过各省级招生部门提供电子档案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学费 标准:按照皖发改价费〔2021〕348号文件和皖发改价费函〔2021〕221号文件标准收费。收费标准如有变更,按安徽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学校构建了包含“奖、贷、助、勤、补、减、免、偿”多元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提交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学校审批等方式申请各类资助项目,同时在新生入学报到时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设绿色通道,确保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我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zs.ahmu.edu.cn;咨询电话:0551-65167746;招生办E-mail:ahmuzsb@ahmu.edu.cn;微信公众号:安徽医科大学招生办。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安徽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二、2022年河北医科大学招生章程
2022年 河北 医科大学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 收费标准 、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河北医科大学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 工作 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学 校招 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河北医科大学;学校代码:10089;办学层次:普通本科;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概况:河北省重点骨干大学,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具备培养学士、硕士、博士的完整医学教育体系。
第三条 中山校区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 山东 路361号,邮编:050017。建华校区地址:北院,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309号;南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东岗路48号。邮编:050031。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 毕业 要求的,由河北医科大学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历 证书 (证 书 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河北医科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审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七条 河北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是河北医科大学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 考试 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按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最低分同分录取以及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录取对象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十三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加分)接收档案。按照教育部要求,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各专业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不设专业 志愿 级差。各生源省各专业按投档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投档成绩(含加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如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均相同,则全部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实施 高考 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我校各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试院网站或我校招生信息网。
第十六条 实行“院校专业组”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进档考生按专业组分别进行专业录取,录取原则同第十四条,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者,由学校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将其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但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
第十七条 实行“专业(类)+学校”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各专业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进行排序录取,投档成绩(含加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并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择优录取;如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均相同,则全部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不进行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在 内蒙古 自治区招生录取规则的建议函》(内教招考普〔2022〕10号)文件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上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按各省级招办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
第二十条 对口援疆定向铁门关市人民医院 就业 招生计划若在调档 分数线 上不能完成的,在调档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招生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公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外语教学语种仅为英语,无英语口试,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护理学专业、助产学专业身高要求:女生1.55米(含)以上、男生1.60米(含)以上;法医学专业身高要求:由于该 专业就业 的特殊性(参考各省公安、司法机关公招条件中有关性别及身高的要求),建议女生低于1.60米,男生低于1.70米的考生谨慎填报;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收左利(即左撇子)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信誉,坚决杜绝冒名顶替和其他舞弊考生入学。 新生 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 学费 标准、住宿费等严格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和河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 93号)等文件执行,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助学金机制。学校设有以国家奖学金、国家 励志 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等措施组成的相互补充、较为完善的奖励、资助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录取政策冲突之处,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录取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教育厅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招生咨询电话: 0311-86266317
招生信息网: http://zsb.hebmu.edu.cn
电子信箱: ydzsb@hebmu.edu.cn
微信公众平台:河北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
三、2022年宁夏医科大学招生简章
宁夏医科大学是一所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在2010年荣获首批“全国50所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荣誉称号,有中医温病学等中医药重点学科,下面就由我带大家了解一下“2022年宁夏医科大学招生简章”,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2022年宁夏医科大学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宁夏医科大学(国标代码:10752),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培养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高职(专科)在内的各层次人才。
第三条 办学地址:宁夏医科大学雁湖校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1160号)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宁夏医科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统筹领导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我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及来源计划落实等因素,确定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宁夏医科大学招生信息网和宁夏医科大学招生就业服务微信公众号查询。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原则,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第三方”。
第十条 学校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考生须符合我校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加分政策,并按加分后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施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份,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原则上按1:1的比例确定调档比例;对于施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后没有完成全部招生计划时,录取下一级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满足考生专业志愿,不设专业级差;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政策规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单科分数比较,成绩高者录取。
第十三条 对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对于按照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做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体检要求:学校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我校除公共事业管理与医学信息工程2个专业外,其它所有专业均不录取色盲、色弱的考生。
特别提示:患有下列疾病的考生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1.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2.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3.斜视、嗅觉迟钝、口吃。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的录取,学校按照国家、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均为一本批次,转段专业全部为所属省份一本批次各专业,因此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录符合医药学各专业身体条件的考生。
第十六条 我校各专业外语教学均为英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七条 所有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学费:本科层次,5800元/年/生(含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口腔医学、护理学、儿科学、眼视光医学7个专业)、5300元/年/生(含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药学、中药学、临床药学、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技术10个专业);4400元/年/生(含生物技术、医学信息工程、公共事业管理3个专业);高职(专科)层次,各专业学费均为4600元/年/生。
住宿费:雁湖校区800-1300元/年,双怡校区500-1300元/年。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和体检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学生申请各类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宁夏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951-6980061 6980678
监督电话:0951-6980034
传 真:0951-6980061
宁夏医科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www.nxmu.edu.cn/zsjyc/
微信公众号:宁夏医科大学招生就业服务(nyzj1160)
四、哈尔滨医科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电子版,哈尔滨医科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图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学校普通教育本科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 (教学) 2005 ) 4号) 0755
第二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哈尔滨医科大学,英文译名Harbin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简称HMU;
(二)学校地址:哈尔滨医科大学有两个学校:校本部和大庆校区。
校本部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57号(邮编150081 ) )。
大庆校区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阳路39号(邮编163319 ) )。
(三)校级:本科
(四)办学类型:公立普通高等学校
(五)学校国标代码: 10226
(六)学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学校招生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入学考核形式以全国统考为主。
第四条学校招生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同时欢迎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参加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能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哈尔滨医科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普通教育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录取工作组,成立组织全过程录取工作的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组,监督招生录取工作组贯彻执行招生政策和录取原则,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和处理结果等。
第七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统一全校本科招生工作。
学校招生就业部负责校本部系各专业招生具体工作,指导大庆校区招生工作,大庆校区教务部负责校区系各专业招生具体工作。
第三章招生录用工作人员的条件和工作纪律
第八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熟悉招生录取的政策、法规、手续;
(二)工作认真,作风认真
(三)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规律性
(四)当年直系亲属未参加入学考试。
第九条招生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把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身上,明确责任,确保学校招生工作公正公平。
招聘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认真遵守高校招生“不得30人”“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要求。
招生录取各环节发生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令第36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招生规则和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条考生健康状况应当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
入学后,学校应对新生身心健康状况进行复检,经复检不符合录用专业体检要求者,按学校相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每批专业合格最低分数线要求不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批合格控制线。
国家专业计划和地方专业计划招生仍不到位的,经上级招生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适当降分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招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按顺序报名投档的批次显示,投档比例在120%以内; 根据平行志愿者投票的批次,投票率在105%以内的高考综合改革省,投档率为100%。
录取时按招生计划数100%的比例分配专业,空缺专业从剩下的报名者中根据分数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高考综合改革省对我校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由各省级招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为了有利于人才培养,建议报考语言为英语的考生。
本科护理学专业(不含中外合作办学)采取“二”培养模式,一、二年级在大庆校区学习,三、四年级在校本部学习。
临床医学(“5”3 )一体化,维汉班采用(本硕博连读培养方式,学制5 ) 3x。
基础医学(伍连德班)采用本硕博联阅读培养方式,学制7 X。
“x”是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必要年限。
助产只招募女性。
第十五条学校报送材料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政策加分。
但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分,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六条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投票分数(含政策加分)和报考意愿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存在分数差异。
票数相同的,按照省级招考投票顺序规则确定优先录取顺序; 在没有排序规则的情况下,专业志愿排名靠前的考生、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单科按外语、数学、语文的顺序优先录取。
临床医学() (5)一体化、维汉班、基础医学)伍连德班)本硕博连学专业在全国所有省市录取时均不考虑加分因素,以考生实际高考成绩录取。
在实际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顺序为有政策加分的考生、专业志愿排名靠前的考生、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单科为外语、数学、国语。
第十七条考生报名不合格的,按专业调剂人员,在其他专业志愿人员合格后,按档案分数进行专业调剂。 遵从专业调剂的男性不在护理学、助产学专业调剂。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予以退回处理。
招考档案的考生根据报名分数择优录取,并安排在空额专业。
第十八条无特殊规定的,招生录取规则和专业录取要求按以上要求执行,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地区,具体要求以当地省市招生计划公布的内容为准。
第五章招生计划和录取结果的公布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面向全国编制当年省专业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的省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并通过学校普通教育招生网向社会公布。
我校招生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报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用于调整各地通过统考的生源不平衡状况。
第二十条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在本地区招生计划和录取信息的公布。
第二十一条学校招生计划、录取信息发布渠道和投诉电话
校本部网址: www.hrbmu.edu.cn
校本部招生
大庆校区网址: www.hmudq.edu.cn
大庆校区招生
学校投诉电话: 0451—86606058
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批准备案的录取名单打印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学校印章。 学校将录取通知书连同入学报告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资料,通过邮寄方式直接发送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学杂费和奖学金等
第二十三条各专业的学费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要支付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我校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考生可通过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查询各专业的学费,学费执行标准以物价、财政、教育三部门审批标准为准。
第24条奖学金和补助金
学校设立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通过确认学生出生地贷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助学贷款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上的校名为哈尔滨医科大学。
学生符合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成绩合格,学校颁发国家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本科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适用于2022年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教育本科招生。
第二十七条高考咨询员的意见仅供参考,不能作为录用的依据和承诺。
第二十八条新生持学校颁发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登报,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请假不上学。
未请假2周以上者,或请假2周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从2023年招生开始,往年通过特别计划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特别计划报考资格。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返回出生地。
第三十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为招生。 招生录取工作,对直接与我校招生就业单位联系,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根据教育部、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修改。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以前关于学校招生的要求、规定与本章程发生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哈尔滨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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