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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活动中心景观设计(老年活动中心景观设计方案)

    发布时间:2023-03-09 04:45:32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52        问大家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老年活动中心景观设计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创意岭作为行业内优秀的企业,服务客户遍布全球各地,相关业务请拨打电话:175-8598-2043,或添加微信:1454722008

    本文目录:

    老年活动中心景观设计(老年活动中心景观设计方案)

    一、老人活动中心大门设计多大

    老人活动中心大门设计3米高。

    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老人活动中心大门设计3米高高端,大气。

    老人活动中心泛指老年人集体休息、娱乐、健身、交往的场所,它是老年福利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由政府拨款,集体筹资和社会集资建立起来的,目前中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市、县、乡、村,都有不同规模的“老年人活动中心”,有的称“老干部活动中心”,有的称“老干部活动室”,或“老人乐园”“老人之家”等等。

    二、老年人有哪些特殊需要,如何设计制度去满足

    1.首先,在户型设计时,考虑保姆的使用,因为需要照顾老人,所以需要在老人卧室旁边有其家属、保姆的卧室,或是在同一卧室中有2张床。

    2.其次,考虑老年人的心理需要,增加南向开窗,增加阳光。设计棋牌室、观影室等供老年人活动的场所。在户外空间的设计时,设置亭子、座椅、塑胶防滑场地等供老年人户外游憩的场所。

    3.最后,景观设计增加更多丰富多彩颜色的花朵,使老年人心情更加舒畅。尽量不要出现户外台阶等危险设置,用坡道代替。同时,需要考虑老人的子女会定时来看望老人的需要,进行重点的环境设计,提供亲人相聚时惬意舒适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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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Code for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GB/T 50340-200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执行日期:2003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49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40-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5月28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标[2000]50号文要求,本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经充分征求意见,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与规划设计;4.室内设计;5.建筑设备;6.室内环境。主要规定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时需要遵照执行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着重提出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室内设计技术措施,包括:用房配置和面积标准;建筑物的出入口、走廊、公用楼梯、电梯、户门、门厅、户内过道、卫生间、厨房、起居室、卧室、阳台等各种空间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执行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老龄协会调研部

    上海市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上海市老年用房研究会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系

    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燕辉 开 彦 林建平 王 贺

    何少平 常宗虎 程 勇 刘克维

    郭 平 马利中 叶忠良 王勤芬

    张剑敏 王少华 郑志宏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人口年龄结构老龄化趋势,使今后建造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在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等要求的同时,满足老年人生理和心理两方面的特殊居住需求,制定本标准。

    1.0.2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设计应适应我国养老模式要求,在保证老年人使用方便的原则下,体现对老年人健康状况和自理能力的适应性,并具有逐步提高老年人居住质量及护理水平的前瞻性。

    1.0.3 本标准适用于专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相关建筑设施的设计。新建普通住宅时,可参照本标准做潜伏设计,以利于改造。

    1.0.4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术 语

    2.0.1 老年人 the aged people

    按照我国通用标准,将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称为老年人。

    2.0.2 老年人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

    2.0.3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配套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4 老年人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式的居住建筑。一般以栋为单位,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

    2.0.5 养老院 rest home

    为老年人提供集体居住,并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

    2.0.6 护理院 nursing home

    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2.0.7 托老所 nursery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寄托性养老服务的设施,有日托和全托等形式。

    3 基地与规划设计

    3.1 规 模

    3.1.1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规模可按表3.1.1划分。

    3.1.2 新建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规模应以中型为主,特大型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宜与普通住宅、其他老年人设施及社区医疗中心、社区服务中心配套建设,实行综合开发。

    3.1.3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面积标准不应低于表3.1.3的规定。

    3.2 选址与规划

    3.2.1 中小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选址宜与居住区配套设置,位于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医疗设施的地段。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可独立建设并配套相应设施。

    3.2.2 基地应选在地质稳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日照充足、远离噪声和污染源的地段,基地内不宜有过大、过于复杂的高差。

    3.2.3 基地内建筑密度,市区不宜大于30%,郊区不宜大于20%。

    3.2.4 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用地规模应具有远期发展余地,基地容积率宜控制在0.5以下。

    3.2.5 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规划结构应完整,功能分区明确,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道路和各类室外场地的布置,应符合老年人活动特点。有条件时,宜临近儿童或青少年活动场所。

    3.2.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

    3.3 道路交通

    3.3.1 道路系统应简洁通畅,具有明确的方向感和可识别性,避免人车混行。道路应设明显的交通标志及夜间照明设施,在台阶处宜设置双向照明并设扶手。

    3.3.2 道路设计应保证救护车能就近停靠在住栋的出入口。

    3.3.3 老年人使用的步行道路应做成无障碍通道系统,道路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坡度不宜大于2.5%;当大于2.5%时,变坡点应予以提示,并宜在坡度较大处设扶手。

    3.3.4 步行道路路面应选用平整、防滑、色彩鲜明的铺装材料。

    3.4 场地设施

    3.4.1 应为老年人提供适当规模的绿地及休闲场地,并宜留有供老人种植劳作的场地。场地布局宜动静分区,供老年人散步和休憩的场地宜设置健身器材、花架、座椅、阅报栏等设施,并避免烈日暴晒和寒风侵袭。

    3.4.2 距活动场地半径1OOm内应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厕所。

    3.4.3 供老年人观赏的水面不宜太深,深度超过0.60m时应设防护措施。

    3.5 停 车 场

    3.5.1 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停车位应相对固定,并应靠近建筑物和活动场所入口处。

    3.5.2 与老年人活动相关的各建筑物附近应设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停车位,其宽度不应小于3.50m,并应与人行通道衔接。

    3.5.3 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停车位应设置在靠停车场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并应设置国际通用标志。

    3.6 室外台阶、踏步和坡道

    3.6.1 步行道路有高差处、入口与室外地面有高差处应设坡道。室外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每上升0.75m或长度超过9m时应设平台,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并应设连续扶手。

    3.6.2 台阶的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台阶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并宜在两侧设置连续的扶手;台阶宽度在3m以上时,应在中间加设扶手。在台阶转换处应设明显标志。

    3.6.3 独立设置的坡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0m;坡道和台阶并用时,坡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坡道的起止点应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转面积。

    3.6.4 坡道两侧至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宜安装连续的扶手。坡道两侧应设护栏或护墙。

    3.6.5 扶手高度应为0.90m,设置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度宜为0.65m。坡道起止点的扶手端部宜水平延伸0.30m以上。

    3.6.6 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采用防滑、平整的铺装材料,不应出现积水。

    3.6.7 坡道设置排水沟时,水沟盖不应妨碍通行轮椅和使用拐杖。

    4 室内设计

    4.1 用房配置和面积标准

    4.1.1 老年人居住套型或居室宜设在建筑物出入口层或电梯停靠层。

    4.1.2 老年人居室和主要活动房间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通风和景观。

    4.1.3 老年人套型设计标准不应低于表4.1 .3. 1和4. 1 .3 .2的规定。

    4.1.4 养老院居室设计标准不应低于表4 .1. 4.1的规定。

    4.1.5 老年人居住建筑配套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不应低于表4 .1 .5 .1的规定。

    4.2 建筑物的出入口

    4.2.1 出入口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10m。门扇开启端的墙垛净尺寸不应小于0.50m。

    4.2.2 出入口内外应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转面积。

    4.2.3 建筑物出入口应设置雨篷,雨篷的挑出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0.50m以上。

    4.2.4 出入口的门宜采用自动门或推拉门;设置平开门时,应设闭门器。不应采用旋转门。

    4.2.5 出入口宜设交往休息空间,并设置通往各功能空间及设施的标识指示牌。

    4.2.6 安全监控设备终端和呼叫按钮宜设在大门附近,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为1.10m。

    4.3 走 廊

    4.3.1 公用走廊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0m。仅供一辆轮椅通过的走廊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0m,并应在走廊两端设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转面积。

    4.3.2 公用走廊应安装扶手。扶手单层设置时高度为0.80~0.85m,双层设置时高度分别为0.65m和0.90m。扶手宜保持连贯。

    4.3.3 墙面不应有突出物。灭火器和标识板等应设置在不妨碍使用轮椅或拐杖通行的位置上。

    4.3.4 门扇向走廊开启时宜设置宽度大于1.30m、深度大于0.90m的凹廊,门扇开启端的墙垛净尺寸不应小于0.40m。

    4.3.5 走廊转弯处的墙面阳角宜做成圆弧或切角。

    4.3.6 公用走廊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并应设明显标志。

    4.3.7 老年人居住建筑各层走廊宜增设交往空间,宜以4~8户老年人为单元设置。

    4.4 公用楼梯

    4.4.1 公用楼梯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0m。楼梯休息平台的深度应大于梯段的有效宽度。

    4.4.2 楼梯应在内侧设置扶手。宽度在1.50m以上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4.4.3 扶手安装高度为0.80~0.85m,应连续设置。扶手应与走廊的扶手相连接。

    4.4.4 扶手端部宜水平延伸0.30m以上。

    4.4. 5 不应采用螺旋楼梯,不宜采用直跑楼梯。每段楼梯高度不宜高于1.50m。

    4.4.6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不宜小于0.13m。同一个楼梯梯段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一致。

    4.4.7 踏步应采用防滑材料。当设防滑条时,不宜突出踏面。

    4.4.8 应采用不同颜色或材料区别楼梯的踏步和走廊地面,踏步起终点应有局部照明。

    4.5 电 梯

    4.5.1 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设置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设老年人居住及活动空间的建筑应设置电梯,并应每层设站。

    4.5.2 电梯配置中,应符合下列条件:

    1 轿厢尺寸应可容纳担架。

    2 厅门和轿门宽度应不小于0.80m;对额定载重量大的电梯,宜选宽度0.90m的厅门和轿门。

    3 候梯厅的深度不应小于1.60m,呼梯按钮高度为0.90~1.10m。

    4 操作按钮和报警装置应安装在轿厢侧壁易于识别和触及处,宜横向布置,距地高度0.90~1.20m,距前壁、后壁不得小于0.40m。有条件时,可在轿厢两侧壁上都安装。

    4.5.3 电梯额定速度宜选0.63~1.Om/s;轿门开关时间应较长;应设置关门保护装置。

    4.5.4 轿厢内两侧壁应安装扶手,距地高度0.80~0.85m;后壁上设镜子;轿门宜设窥视窗;地面材料应防滑。

    4.5.5 各种按钮和位置指示器数字应明显,宜配置轿厢报站钟。

    4.5.6 呼梯按钮的颜色应与周围墙壁颜色有明显区别;不应设防水地坎;基站候梯厅应设座椅,其他层站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座椅。

    4.5.7 轿厢内宜配置对讲机或电话,有条件时可设置电视监控系统。

    4.6 户门,门厅

    4.6.1 户门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m。

    4.6.2 户门内应设更衣、换鞋空间,并宜设置座凳、扶手。

    4.6.3 户门内外不宜有高差。有门槛时,其高度不应大于20mm,并设坡面调节。

    4.6.4 户门宜采用推拉门形式且门轨不应影响出入。采用平开门时,门上宜设置探视窗,并采用杆式把手,安装高度距地面0.80~0.85m。

    4.6.5 供轮椅使用者出入的门,距地面0.15~0.35m处宜安装防撞板。

    4.7 户内过道

    4.7.1 过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0m。

    4.7.2 过道的主要地方应设置连续式扶手;暂不安装的,可设预埋件。

    4.7.3 单层扶手的安装高度为0.80~0.85m,双层扶手的安装高度分别为0.65m和0.90m。

    4.7.4 过道地面及其与各居室地面之间应无高差。过道地面应高于卫生间地面,标高变化不应大于20mm,门口应做小坡以不影响轮椅通行。

    4.8 卫 生 间

    4.8.1 卫生间与老年人卧室宜近邻布置。

    4.8.2 卫生间地面应平整,以方便轮椅使用者,地面应选用防滑材料。

    4.8.3 卫生间入口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80m。

    4.8.4 宜采用推拉门或外开门,并设透光窗及从外部可开启的装置。

    4.8.5 浴盆、便器旁应安装扶手。

    4.8.6 卫生洁具的选用和安装位置应便于老年人使用。便器安装高度不应低于0.40m;浴盆外缘距地高度宜小于0.45m。浴盆一端宜设坐台。

    4.8.7 宜设置适合坐姿的洗面台,并在侧面安装横向扶手。

    4.9 公用浴室和卫生间

    4.9.1 公用卫生间和公用浴室入口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地面应平整并选用防滑材料。

    4.9.2 公用卫生间中应至少有一个为轮椅使用者设置的厕位。公用浴室应设轮椅使用者专用的淋浴间或盆浴间。

    4.9.3 坐便器安装高度不应低于0.40m,坐便器两侧应安装扶手。

    4.9.4 厕位内宜设高1.20m的挂衣物钩。

    4.9.5 宜设置适合轮椅坐姿的洗面器,洗面器高度0.80m,侧面宜安装扶手。

    4.9.6 淋浴间内应设高0.45m的洗浴座椅,周边应设扶手。

    4.9.7 浴盆端部宜设洗浴坐台。浴盆旁应设扶手。

    4.10 厨 房

    4.10.1 老年人使用的厨房面积不应小于4.5m2 。供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厨房,面积不应小于6m2 ,轮椅回转面积宜不小于1.50m × 1.50m。

    4.10.2 供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台面高度不宜高于0.75m,台下净高不宜小于0.70m、深度不宜小于0.25m。

    4.10.3 应选用安全型灶具。使用燃气灶时;应安装熄火自动关闭燃气的装置。

    4.11 起 居 室

    4.11.1 起居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m。

    4.11.2 起居室与厨房、餐厅连接时,不应有高差。

    4.11.3 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12 卧 室

    4.12.1 老年人卧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2.50m,轮椅使用者的卧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20m。

    4.12.2 主卧室宜留有护理空间。

    4.12.3 卧室宜采用推拉门。采用平开门时,应采用杆式门把手。宜选用内外均可开启的锁具。

    4.13 阳 台

    4.13.1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应设阳台,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的居室宜设阳台。

    4.13.2 阳台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10m。

    4.13.3 老年人设施的阳台宜作为紧急避难通道。

    4.13.4 宜设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晾衣装置和花台。

    5 建筑设备

    5.1 给水排水

    5.1.1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设给水排水系统,给水排水系统设备选型应符合老年人使用要求。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出水温度宜为40~50℃。

    5.1.2 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应分套设置冷水表和热水表。

    5.1.3 应选用节水型低噪声的卫生洁具和给排水配件、管材。

    5.1.4 公用卫生间中,宜采用触摸式或感应式等形式的水嘴和便器冲洗装置。

    5.2 采暖、空调

    5.2.1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应设集中采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有条件时宜设集中采暖系统。

    5.2.2 各种用房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5.2.2的规定。

    5.2.3 散热器宜暗装。有条件时宜采用地板辐射采暖。

    5.2.4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地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设空调降温设备,冷风不宜直接吹向人体。

    5.3 电 气

    5.3.1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电气系统应采用埋管暗敷,应每套设电度表和配电箱并设置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

    5.3.2 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医疗用房和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5.3.3 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宜采用带指示灯的宽板开关,长过道宜安装多点控制的照明开关,卧室宜采用多点控制照明开关,浴室、厕所可采用延时开关。开关离地高度宜为1.10m。

    5.3.4 在卧室至卫生间的过道,宜设置脚灯。卫生间洗面台、厨房操作台、洗涤池宜设局部照明。

    5.3.5 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5.3.6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卧室、起居室内应设置不少于两组的二极、三极插座;厨房内对应吸油烟机、冰箱和燃气泄漏报警器位置设置插座;卫生间内应设置不少于一组的防溅型三极插座。其他老年人设施中宜每床位设置一个插座。公用卫生间、公用厨房应对应用电器具位置设置插座。

    5.3.7 起居室、卧室内的插座位置不应过低,设置高度宜为0.60~0.80m。

    5.3.8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应每套设置不少于一个电话终端出线口。其他老年人设施中宜每间卧室设一个电话终端出线口。

    5.3.9 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应设置有线电视终端插座。

    5.4 燃 气

    5.4.1 使用燃气的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每套的燃气用量,至少按一台双眼灶具计算。每套设燃气表。

    5.4.2 厨房、公用厨房中燃气管应明装。

    5.5 安全报警

    5.5.1 以燃气为燃料的厨房、公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宜采用户外报警式,将蜂鸣器安装在户门外或管理室等易被他人听到的部位。

    5.5.2 居室、浴室、厕所应设紧急报警求助按钮,养老院、护理院等床头应设呼叫信号装置,呼叫信号直接送至管理室。有条件时,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中宜设生活节奏异常的感应装置。

    6 室内环境

    6.1 采 光

    6.1.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主要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

    6.1.2 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6.1.2的规定。

    6.1.3 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并宜选择有两个采光方向的位置。

    6.2 通 风

    6.2.1 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医务诊室、办公室等一般用房和走廊、楼梯间等应采用自然通风。

    6.2.2 卫生间、公用浴室可采用机械通风;厨房和治疗室等应采用自然通风并设机械排风装置。

    6.2.3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厨房、浴室、卫生间的门下部应设有效开口面积大于0.02m2 的固定百叶或不小于30mm的缝隙。

    6.3 隔 声

    6.3.1 老年人居住建筑居室内的噪声级昼间不应大于50dB,夜间不应大于40dB,撞击声不应大于75dB。

    6.3.2 卧室、起居室内的分户墙、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撞击声压级应小于或等于75dB。

    6.3.3 卧室、起居室不应与电梯、热水炉等设备间及公用浴室等紧邻布置。

    6.3.4 门窗、卫生洁具、换气装置等的选定与安装部位,应考虑减少噪声对卧室的影响。

    6.4 隔热、保温

    6.4.1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及节能措施。夏热冬冷地区老年人居住建筑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的有关规定。严寒和寒冷地区老年人居住建筑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有关规定。

    6.4.2 老年人居住的卧室、起居室宜向阳布置,朝西外窗宜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在必要时,屋顶和西向外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6.5 室内装修

    6.5.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室内装修宜采用一次到位的设计方式,避免住户二次装修。

    6.5.2 室内墙面应采用耐碰撞、易擦拭的装修材料,色调宜用暖色。室内通道墙面阳角宜做成圆角或切角,下部宜作0.35m高的防撞板。

    6.5.3 室内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耐磨的装修材料。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宜采用木地板或有弹性的塑胶板;厨房、卫生间及走廊等公用部位宜采用清扫方便的防滑地砖。

    6.5.4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门窗宜使用无色透明玻璃,落地玻璃门窗应装配安全玻璃,并在玻璃上设有醒目标示。

    6.5.5 老年人使用的卫生洁具宜选用白色。

    6.5.6 养老院、护理院等应设老年人专用储藏室,人均面积 0.60m2以上。卧室内应设每人分隔使用的壁柜,设置高度在1.50m以下。

    6.5.7 各类用房、楼梯间、台阶、坡道等处设置的各类标志和标注应强调功能作用,应醒目、易识别。

    三、社区配套商业建筑设计的几大要点总结?

    商业配套的建设类型

    根据楼盘项目特点及整体布局,可建设以下不同类型的商业配套:

    1.1 住宅底商

    即利用住宅楼盘底层或首层作为商业用房,以基本满足就近区域内居民对日常生活用品的便利性需求。

    1.2 独立商业街

    位于住宅社区内的以平面形式按照街的形态布置的单层或多层商业物业,其沿街两侧设有独立商铺,以充分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

    1.3 社区商业中心

    设置在楼盘人流集中地区,是各种业态的社区商业服务网点相对集中的商业地域,包括超市、肉菜市场、便利店、餐饮店、药店等各类社区商业网点的集合体,与酒店、运动中心等高级配套共同组成楼盘的综合配套体系。

    商业配套规划原则

    2.1 便利性原则:商业从空间上实现就近性,从而形成时间上的便利性,体现满社区居民便利性需求的原则;

    2.2 和谐性原则:实现住宅与商业的相对分离,充分体现商业与居民的亲和性及商业设施的不扰民,确保商业内外环境与居住环境的相互和谐性原则;

    2.3 开放性原则:在楼盘内实现商业布局和规划的不内闭,保证能同时服务于外部客流和通过性客流,符合政府对区域总体商业规划的要求;

    2.4 适度开发原则:商业配套的开发建设以服从住宅需要为基本原则,商业配套的开发要适量,根据居住人口情况及楼盘开发进度,分期分阶段开发商业配套;

    2.5 景观再造原则:以景观意境为线索,将商业配套的建筑与空间景观设计融入整个楼盘,创造新的景观,营造一个多功能的、舒适的、令人愉悦的具有文化气息的购物、休闲的环境。

    商业配套总体规划建设要点

    3.1 中型楼盘:

    3.1.2楼盘总人口规模:2000-5000户;

    3.1.3商业配套的总建筑规模:可参照人均商业面积0.5-0.7平米/人的标准进行配置,或参照总建筑面积的5%-7%的标准进行配置;

    3.1.4可设定的商业层次:住宅底商+商业街;

    3.1.5商业交通时间:步行10分钟以内;社区商业中心或社区商业街应配有功能较完善的商业服务业网点15个以上;

    3.1.6商业功能满足:日常性服务与商品并重,可经营便捷性餐饮或少量中西餐,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建设商业街的类型。

    3.2 大型楼盘:

    3.2.1楼盘总人口规模:5000-15000户;

    3.2.2商业配套的总建筑规模:可参照人均商业面积0.7-0.9平米/人的标准进行配置,或参照总建筑面积的7%-8%的标准进行配置;

    3.2.3可设定的商业层次:住宅底商+商业街+社区商业中心, 商业街和社区商业中心的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底商的搭配比例以80%:20%为宜;

    3.3.4商业交通时间:社区商业中心与住宅的距离不少于100米,步行15分钟以内,辐射半径约1000米;

    3.3.5商业功能满足:可建设全方位服务和商品的社区商业中心的设置,并结合休闲娱乐类商业的补充,餐饮可全业态引进,应有不少于10种业态店铺的规划,各业态搭配协调。

    商业业态规划设置要点

    4.1 各种商业业态建筑面积规划比例宜按照购物(超市或便利店、生活用品专卖店等)40%、餐饮(日常性餐饮)30%和其他便利服务(洗衣、药店、美容美发、各种维修、家政服务等)30%的比例进行设置;

    4.2 中型楼盘应配置超市或便利店、生活用品专卖店、日常性餐饮以及洗衣、药店、美容美发、各种维修、家政服务等基本服务,肉菜市场或便民菜店依据楼盘具体情况需要决定是否设置;

    4.3 大型楼盘除设置以上商业业态外,还需要设置大型综合超市、文化娱乐设施,并可设立银行、电信、邮政、医疗设施、酒吧、康体健身设施、电影院、汽车服务店等服务设施;

    4.4 青少年活动、老年活动中心、自行车库,可根据楼盘开发具体情况进行配置;

    4.5 建筑规划报建功能原则上为“商铺”或“商业”,不具体明确业态,以保证业态可转换。

    建筑布局设计要点

    5.1 总建筑面积超过50万平方米的楼盘(如金碧天下)应在首期小区主要入口处集中建设组团式社区商业中心,并以集中独立商业形式设置,同时在二期、三期组团位置或重要出入口按人口规模和地块条件配置住宅底商或单侧式商业街及小型商业中心;

    5.2 总建筑面积在20-50万平方米的楼盘(如恒大山水城)可结合项目情况,在首期组团中心位置集中配置住宅底商或单侧式商业街;

    5.3 商业街及社区商业中心应布置在社区对外开放、人流多、道路相对宽敞、便利的地方,应临街或临路设置,如设置住宅底商,也必须临街或临路;

    5.4 商业街可根据条件合理布置,但规模不宜过大,长度应控制在 100-150米之间,最长不要超过200米;

    5.5 两侧式商业街宽度应控制在8-10米,最宽不超过12米为宜,单侧式商业街宽度应控制在5米左右;

    5.6 单侧式商业街的高度以不超过5.5米为宜,层数以单层为宜;双侧式商业街高度以不超过10米为宜,层数不超过两层为宜;

    5.7 商业街宜按照东西方向排列,以入口为中轴对称布局,建筑立面宜采用塔楼、骑楼的元素,使空间产生新的划分;

    5.8 社区商业中心宜与酒店、运动中心等大型配套形成组团,以酒店为中轴进行分散布局,同时社区商业中心应与楼盘屋村巴士停靠点进行整体规划,这样节省停车位空间,又方便居民购买,更能提升商铺的价值。

    建筑结构、水电、暖通设计要点

    6.1 商业街、社区商业中心

    6.1.1要求层高不少于4.5米,柱距在8米以上,楼层2层以下为宜,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层;

    6.1.2根据满足超市、餐饮等特殊经营业态对房屋承重荷载的要求;

    6.1.3设置专用货流通道及专用停车场(原则上只设地上停车场),商业街停车数量不低于1辆/100㎡,社区商业中心停车数量不低于1.5辆/100㎡;

    6.1.4预留水、电、燃气、排污等各项设施的接驳(建议社区商业中心以150-200w/㎡ 标准计算单位建筑用电量,商业街以120-150 w/㎡标准计算单位建筑用电量),餐饮规划区域的给排水量需达到国家标准且要预留烟道,电话线、网络接入商铺内,根据未来用途和商家,在结构上预留强弱电、电梯等设施设备的安装条件,各类水管、线缆等尽量不要外露,即使需要外露也要考虑与整体建筑的美观和谐;

    6.1.5单间商铺建筑面积在30~150平方米为宜,最大不要超过500平方米;

    6.1.6商铺进深根据经营业态进行规划,以7-12米为宜,最大进深不要超过18米;

    6.1.7商铺开间以3.5-8米为宜,如果商家后期经营需要较大门面,则可以通过横向打通的方式扩展空间;

    6.1.8商铺开间与进深的比例以1:2为宜,最好不要超过1:3;

    6.1.9商铺内部原则上不进行室内装修,保持毛坯状态,商业街及社区商业中心需装修公共通道、大堂等公共部分;

    6.1.10商业街和社区商业中心的商铺原则上不安装空调,但需要预留空调外挂位置,可统一设置百叶窗或其他装置;

    6.1.11 3层以下的商业街和社区商业中心原则上不安装手扶电梯,超市、农贸市场设置在二楼区域的,需预留手扶电梯位置;

    6.1.12其它照明电源的设置:主要包括户外广告灯箱的电源线路以及防盗电动卷闸门的电源线路、公共照明的电源线路。同时为保证商铺今后可能采用三相电源,需在配电间及电源保护预埋管管径方面预留足够的空间,以保证今后线路的更换。

    6.2 住宅底商

    6.2.1要求层高不少于3.5米,层数以1层为宜,应合理优化剪力墙设计,以保证商铺的使用空间(建议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

    6.2.2预留水、电、燃气、排污等各项设施的接驳(建议住宅底商按照单位建筑用电量以100w/㎡ 标准计算),但不设置餐饮所需的烟道, 电话线、网络接入商铺内,各类水管、线缆等尽量不要外露,即使需要外露也要考虑与整体建筑的美观和谐;

    6.2.3商铺外观设计应考虑改造外装的需要,预留商家招牌、广告和其它饰物的位置;

    6.2.4为降低噪音和视觉干扰,在首层商业与二层住宅之间可使用雨罩、骑楼、遮阳等形式将商业空间与居住空间在室外区分开;

    6.2.5单间商铺建筑面积在20~50平方米为宜,最大不要超过200平方米;

    6.2.6商铺进深根据经营业态进行规划,以8-10米为宜,最大进深不要超过15米;

    6.2.7商铺开间以3-5米为宜,如果商家后期经营需要较大门面,则可以通过横向打通的方式扩展空间;

    6.2.8商铺开间与进深的比例以1:2为宜,最好不要超过1:3;

    6.2.9商铺内部原则上不进行室内装修,保持毛坯状态,商业街及社区商业中心需装修公共通道、大堂等公共部分;

    6.2.10住宅底商不安装空调,需要预留空调外挂位置,可统一设置百叶窗或其他装置,空调外挂位置一般要高于地面2.5米,但不可设置在住户阳台附近,以避免扰民;

    6.2.11住宅底商不安装手扶电梯,不预留货梯位置,不设置专用货流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交通设计要点

    7.1 运动与通路: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居民的行走习惯和商家的经营需求,根据现有地形的地理高差及出入口条件的布局方式,设计人行道、车道、货物通道,商业街及社区商业中心可考虑设置无障碍通道;

    7.2 人车分流:人流与车流应避免交叉,利用竖向高差的变化将行车道路与人行道划分成两个不同的空间,保证行人在购物时的安全;

    7.3 停车位:商业街可沿街布置停车位,社区商业中心需集中区域布置停车位,并利用适宜的绿化进行分割,合理地布置人行商业空间。

    建筑外观及景观设计要点

    8.1 商业街及社区商业中心以景观意境为线索,按照所处位置的不同,适当设计不同的景观区,同时在根据建筑的轴线在相关节点上进行绿化种植以形成景观序列,种植应以常绿树种和观赏性植物为主,适当控制台阶数量,所有景观区应保持既相互联系又具统一性;

    8.2 建造室外休闲空间,因地制宜设置廊架、凉亭、花台、喷泉、雕塑等等休闲功能设施,设置广告灯柱、指示牌、电话亭、栏杆等软性装饰;

    8.3 商业街及社区商业中心的商业建筑应以暖色为主要基调,建筑外墙装饰材料以涂料为主,立面以米黄(明亮)为主色调,门窗饰线,铁艺栏杆用古铜色,建筑功能入口用骑楼来区别,外墙刷米黄色漆,屋檐刷米白色漆,屋顶采用橙黄色西瓦,窗户安装透明玻璃及古铜色铝合金框,外立面装饰柱贴光面金麻黄花冈岩;

    8.4 休闲小品、附属设施等也应采用暖色调设计,与商业建筑主体形成色彩上统一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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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筑设计老年活动中心每人占多少面积

    这个问题你可以参照GBT50340-200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第4.1.5条表4.1.5-1《老年人居住建筑配套服务设施用房配置标准》中的规定。在该表的休闲用房一栏中有如下规定:

    多功能厅 可与餐厅合并使用

    健身、娱乐、阅览、教室 1㎡/人

    而在该的餐厅一栏中有如下规定:

    每座使用面积 2㎡/人

    由此,你可以根据使用人数按1~2㎡/人考虑老年活动中心的设计。

    希望能帮到你。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老年活动中心景观设计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如有疑问,可拨打网站上的电话,或添加微信:14547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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