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人家装饰公司怎么样(装修公司哪家好十大排名)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城市人家装饰公司怎么样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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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哪个公司装修好
不错的装修公司有:东易日盛、金螳螂、广田、龙发装饰、业之峰。
1、东易日盛
东易日盛是家集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产品配套及全国特许经营为一体的整体家装解决方案供应商。获得装饰装潢十大品牌,是国内家居装饰领域的领军品牌,中国最具实力的家居装饰集团之一。
2、金螳螂
装饰装潢十大品牌,中国装饰行业首家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最多装饰企业之一,以室内装饰为主体的专业化装饰集团。
3、广田
中集建筑装饰设计施工、绿色建材研发生产为一体的大型上市企业集团,资质种类最全、等级最高的建筑装饰企业之一,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副会长单位等。
4、龙发装饰
中国品牌500强,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知名品牌企业,业内第一家拓展海外业务的装饰企业,中国家装行业十年最具影响力企业之一,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会员单位。
5、业之峰
装修公司排名十大品牌,中国最大的家装公司之一,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副会长单位,国家施工二级资质企业,中国家居产业优秀品牌企业,中国家居装修低碳环保领先企业。
二、上市装修公司十大排名
上市装修公司十大排名如下:
1、业之峰装饰。
【公司介绍】业之峰装饰是全国环保家装领跑者,蓝钻环保工艺,德系标准,全球严选主材,旗下拥有诺华整装(高性价比的中高端整装品牌);峰格汇(私人订制品牌);汇巢别墅(专门做别墅大宅)及全包圆(高性价比全包品牌)四大装饰品牌。
2、东易日盛装饰。
【公司介绍】总部在北京,全国首家装饰行业上市公司,北京装饰行业龙头企业,同时也是中国装饰行业的领军企业,在全国都拥有较高的知名度,深得大家的喜爱!
3、龙发装饰。
【公司介绍】总部同样在北京,全国首批建筑行业信用评价AAA级企业(全国仅七家),中国地区知名的装饰企业,不仅在国内拥有从设计材料、施工等各方面全套服务,并且是内地首家开拓海外业务的装修企业。
4、星艺装饰。
【公司介绍】总部在广东,主要经营包括商场酒店,办公楼等公共空间在内的室内设计施工,积极吸取西方装饰经验,为中国装饰行业发展做出了贡献。
5、今朝装饰。
【公司介绍】全国老房翻新专家,制定《中国老房装修标准指南》,成为翻新行业标杆。
6、生活家装饰。
【公司介绍】总部在成都,我国西南地区首家整体家装公司,以高性价比的套餐装修服务,赢得了大批客户,并且提供低价而优质的装饰服务,并取得不错的业界口碑。
7、名雕装饰。
【公司介绍】总部位于深圳,全国十大上市装饰企业,主攻大户型、豪宅客户,旗下拥有名雕装饰高端家装(中大户型豪宅设计专家)、丹迪别墅装饰(高端客户)、佰恩帮全案装(高品质整体家装)三大装饰企业,为广大业主提供高品质的施工服务,并取得良好的业界口碑。
8、圣都装饰。
【公司介绍】总部位于杭州,是一家以“设计为入口、工程为基石”的大家居集成化服务商,历经20年发展,圣都家装已成为拥有品牌“圣都家装、圣都精工装、圣都金义产业园”等服务于一体的集团化企业,致力于打造一个一站式整装连锁平台。
9、城市人家装饰。
【公司介绍】城市人家装饰公司是由国内大型的房地产商和金融投资机构支持建立的公司,因此有着雄厚的经济实力,并且拥有专业富有经验的设计团队为客户提供多种风格的家装。
10、九鼎装饰。
【公司介绍】总部在浙江,专业从事住宅、酒店、商铺、写字楼等设计与施工的装饰装修公司,是浙江省规模较大的室内装饰装修企业。
三、城市人家装饰怎么样?城市人家装饰好不好?
城市人家装修企业知道平台为您解答:
城市人家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国内大型房地产公司及金融投资机构投资的大型家居装饰企业。公司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是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会员单位、室内装饰协会会员单位,具有国家装饰设计施工双乙级资质。作为一家专业性装饰企业,公司一直将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作为企业实力和塑造品牌的头等大事来抓。公司设计师均为装潢、美术、建筑装饰、环境艺术设计大学以上学历,具有资深的专业设计水平,同时公司拥有自己的专业固定施工队伍,由本着为客户营造“健康家居,健康生活”的服务宗旨,公司致力于环保,健康家装,并取得了丰硕成果,被称为“健康家居使者”。同时公司积极引用iso9002国际质量认证体系,大力提升企业自身管理水平,以一流的设计和完善的服务,在业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公司自2003年伊始,全面推进全国化发展战略。现在天津、济南、西安、兰州、银川、太原、石家庄、青岛、烟台、威海、淄博、济宁、德州、莱芜、枣庄、泰安、吕梁、张掖、长治、韩城、延安…等地设立公司,将先进的市场化家装理念进一步深化推广。城市人家装饰愿与您共同缔造“健康家居、健康生活”!城市人家
希望可以帮到您。
四、城市人家装饰公司恶劣行为,有人起诉吗?
城市人家装饰公司恶劣行为,有人起诉的案例如下;
原告观点
原告诉称,2013年7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装修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原告以被告的名义承揽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签订后及履行中,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向其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工程质保金及垫付工程尾款。现原被告发生争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被告予以拒绝。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修工程分包合同》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装修工程分包合同》无效;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工程质保金58566元;3、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工程款72672元;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观点
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其答辩意见如下:1、双方所签订的《装修工程分包合同》并未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之强制性规定,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缺乏依据。并且原告长期依据本合同获取利益,解除合同时却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明显显失公平,有违法律公平合理的原则。2、被告同意如无质量问题在保修期满后返还质保金,但原告诉请质保金数额不符。双方进行结算时,对质保金数额已进行核对,一致确认为57151元。且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离开公司结算时,对该部分质保金双方再次约定返还时间为原告最后一个施工工地水电质保5年过期后。该约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做出的强制性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并不冲突。3、原告离开公司时双方已进行结算并算清,被告并未拖欠工程款,原告所述与真实情况不符。
原告举证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装修工程分包合同一份,证明装修工程分包合同无效;2、工程质保金收据,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质保金共计58566元;3、原告垫付尾款票据,证明原告垫付工程款共计72672元。
被告质证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5年1月14日原告书写的承诺书、2015年1月14日原告签字的结款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未结算的质保金数额为57151元。原告离开被告公司时,已经与被告结算清楚,被告并未拖欠相关款项,原告出具了相关证明,原被告双方结算时对质保金57151元返还时间进行了约定。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双方已经结算,质保金应为57151元,证据3中收款方式显示为结算,并已经结清,不能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被告并没有实际上支付上述款项,包括工程款、材料款。承诺书是原告写的,但是是按照被告写好的内容抄写的,不写不签字不给原告结账。
依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因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因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且承认该证据上显示的77366元已经结算,剩余不清算的费用57151元为质保金,故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
案件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有效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7月9日,*****与城市人家公司签订了《装修工程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对所承担的装修工程进行施工管理,具体施工应采用甲方的施工工艺规定、质量验收管理制度、工期和服务要求,乙方负责具体的工程实施。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应预先交纳给甲方固定工程履约保证金2万元,不足2万元的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提留固定质保金的办法:原则上按照工程额的5%提留工程质保金,保证金累计到2万元,固定工程质保金累计金额达到11万元,总计13万元时,每单项工程不再押取工程质保金。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五年,双方约定固定工程质保金的退还事宜为:乙方所负责的最后一个工程已圆满竣工,且客户交齐全部尾款后,乙方按照离职申请约定向甲方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双方达成一致,双方办理完毕全套离职手续;两年后的次年春节前,乙方持本人身份证,至甲方公司办理工程质保金退还事宜。退还方式为:退还扣除维修费、客户赔偿、甲方公司罚款、补偿款、损失款等全部款项后的工程质保金余额,但退还后留存在甲方公司的防渗漏工程保修的工程质保金不得低于4万元。乙方所负责的最后一个工程水电保修5年到期后,扣除维修费、客户赔偿、补偿款、损失款等全部款项后退还剩余款项。
另查明:*****在2013年7月9日与城市人家公司签订合同前2年就已经在城市人家从事装饰装修义务。在对城市人家公司分配的装修工作进行现场施工时,是以城市人家公司的员工身份进行的。*****所做的最后一个水电施工工程是2014年年底结束。2015年1月14日,*****在城市人家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在“离职项目经理结款证明”上签字,并收到77366元结算款,剩余工程质保金57151元没有清算。该结款证明上载明“在该项目经理最后一个施工工地水电质保5年过期后将剩余费用退还给该项目经理”。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装修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问题,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本案中*****于2010年就在城市人家公司从事装修工程,在此期间,*****的施工队接受城市人家公司安排的工程数量不止一个。*****在工程现场也是以城市人家项目经理的身份从事其施工工作。*****施工队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单位,作为具体项目的施工队没有借用城市人家公司的资质去承揽工程,而是在城市人家公司与客户商谈好后被安排去现场施工,其与城市人家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分包合同》虽然名为工程分包合同,实际上是城市人家公司与内部施工队的一个内包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装修行业的惯例,内包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内包的主体是承包人的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后,将工程交由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不属于《建筑法》规定的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或第三人的行为。本案中《装修工程分包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按月报送员工考勤表和人工工资发放表,甲方根据工资表进行工程结算”,并禁止乙方以任何名义接私单或者属下工人接私活,这是区别于工程分包中被分包单位的。同时,*****在《离职项目经理结款证明》上签字确认,也证实了其在城市人家公司项目经理的身份。城市人家公司是一家具有合法资质的装修企业,其将承揽的装修工程分配给公司的施工队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对于*****要求确认与城市人家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分包合同》无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要求城市人家公司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诉请,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固定工程质保金累计金额达到11万元后,不再押取工程质保金。剩余质保金在离职两年后办理,且退还后的剩余质保金金额不低于4万元。剩余质保金于乙方负责的最后一个工程水电保修五年到期后再予以结算。同时,*****签字的离职项目经理结款证明中载明剩余不清算的费用57151元,原被告均承认是未结算质保金。*****最后一个水电工程施工结束为2014年年底,至今未满5年,且其剩余不清算的质保金金额未超过11万元,故对其这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要求城市人家公司返还其垫付的工程款,因其与城市人家签订的离职项目经理结款证明中明确载明应结算的费用公司已给予结清,且其本人承认已收到城市人家的77366元结算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31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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