叠加的高级说法(叠加的高级说法有哪些)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叠加的高级说法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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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梦幻问题。 高隐和高强 高偷的叠加问题
高级隐身的掉伤害和高级偷袭、高级强力加伤害不冲突,
攻BB打高隐身是为了提高生存能力,但是打高偷高强正是为了弥补 高隐的降攻哦,所以不但不降低反而可以弥补你打高隐带来的负面效应。
高级隐身,物理攻击能力会降低15%,
高级强力,增加(自身等级×0.715)的攻击,如果对方有防御或高级防御技能, 伤害结果会减少20%
高级偷袭,不会受到反击和反震,物理攻击能力提高10%
希望可以帮助你,游戏愉快~
二、关于量子理论中的叠加状态的问题
先说说关于“是否存在一个绝对客观的外在世界”
在物理学上有一对命题(这里的命题不是数学意义上的命题),分别是“我们的世界到底是怎样的”和“我们观测到的世界是怎样”,在物理学的不断发展过程中,物理学家们逐渐发现第一个命题不是我们能解答的,或者更严谨地说,第一个命题是没有意义的,物理学的价值在于第二个命题。
这里有必要介绍1个物理原理和1个科学原则
剃刀原理,如果2个说法能解释同一个现象,那么应该倾向于相信假设比较少的那种说法(譬如说说法1“地球是方的,但我们观测的时候只能观测到它是圆的”和说法2“地球是圆的”,都能解释一个现象:我们看到的地球是圆的。但是说法1有2个假设,而说法2只有1个假设(注意“我们看到的地球是圆的”是“地球是圆的”的自然推论,所以说法2不需要增加任何假设就能解释该现象),所以我们应该倾向于相信说法2)
不确定性原理,即测不准原理,最简单的最通俗的说法是“电子不同时具有精确的动量与精确的位置”。其实这句话的原版是“我们不能同时观测到电子的精确位置和精确动量”,说法1“电子同时具有精确动量和精确位置,只是我们不能同时观测到电子的精确位置和精确动量”和说法2“电子不同时具有精确的动量与精确的位置”都解释了一个现象“我们不能同时观测到电子的精确位置和精确动量”,根据剃刀原理,我们应该倾向于相信说法2,所以不确定性原理就变成现在这个说法了。
之所以说这个不确定性原理,是想说明现在的物理学家已经不再研究“我们的世界到底是怎样的”,而是研究“我们观测到的世界是怎样”,物理学的基础在于实验,实验中最基本的手段是观测,我们只关心能观测到什么,而不关心本来是什么(这个问题本身在物理学上没有意义)
由不确定性原理和剃刀原理,再加上哥本哈根学派的正统解释(观测前按照严格的波函数“弥漫”,观测后(指粒子性观测)坍缩为一点,当然哥本哈根学派还没能很好的解释坍缩过程,不过对于物理学而言,解释现象和预言是重要的,尽管不能解释坍缩过程,但哥本哈根学派的说法还是非常好地解释了这个世界,或者说解释了我们观测到的世界)就有了“不存在一个绝对客观的世界”的说法(也就是说这些量子理论打破了决定论的同时也打破了实在性)
关于平行宇宙,曾经有过加强版的“薛定谔之猫”的实验构想
个人认为哥本哈根学派的解释还是比较具有实际的物理意义的
不过退相干(严谨地说是历史退相干)貌似在理论上更容易受接受
PS:个人认为平行宇宙有点“劳师动众”,而且根据剃刀原理,这个平行宇宙论和历史退相干都有点……不过还好,剃刀原理只是叫人倾向于更相信哪个而已,不是说绝对就是这样o(∩_∩)o... 你有权去选择不相信剃刀原理……
LZ要是对量子理论感兴趣的话,学术性的请买本权威的教材(如果是初等的,可以选择《费曼物理学讲义》(貌似是第三卷),高等的去看量子力学课程——四大力学之一哦,做好心理准备),科普的可以买本《上帝掷骰子吗?——量子物理史话》(好像是曹天元写的,不过不是专业教材的,对搞研究意义不大)
再补充2点:在微观意义上能量是不守恒的,除了粒子的位置与动量被不确定性原理限制之外,时间的间隔和能量的变化量也是被不确定性原理限制的,也就是说当时间间隔足够小的一段时间内,能量可以有(不对,根据不确定性原理,更严格地说应该是必须有)极大的起伏;当然这样短的时间一瞬即逝,我们在宏观上观测也就没有违反能量守恒定律了。
3L说法有点不妥,是允许“一直盯着看的”(只是不能同时看清动量+位置)
在你看之前,粒子处于波函数叠加态,当你看到的时候(也就是观测的时候),粒子就变成一个粒子(汗,别人还以为我是疯子!粒子就是一个粒子!)这是波函数的坍缩,也就是哥本哈根学派的通俗解释。请注意,衰变不衰变与你是否观测着是没有关系的(你不观测,别人就按波函数走,波函数里边就可以包括衰变的信息,而你观测了,它就给你看一个实际的具体的衰变过程而已,它要衰变,你观测也拦不住……这里不是说这个粒子行为与观测行为无关,因为你观测的时候它还是要坍缩成一个状态的,仍然没有违反“不存在一个绝对客观的外在世界”)
三、电路中的叠加原理
考虑电源并联,您已经说了,两个电源电动势为1V,对外共同显现1V(等效为一个容量翻倍的等压电源),这是对的;
但我对您和楼上运用叠加的说法有点质疑,我认为不能看成短路。
事实上,我们平时说的电源内阻是按正常电流方向时电源的电阻。什么意思?事实上就是说,对于从电源负极流入,从正极流出的电流而言,电源的电阻可以类似地看成一个普通电阻。这点您应该不会弄混,正常情况下,电流从正极流出,经过负载,由负极流入,此时电源电阻确实就是题目给的电阻。
然而,当电流方向相反时,电源对外显现的电流就不同了。您应该知道,电动势从电源正极开始在外电路沿外电路电流方向降低,到负极最低,在电源内部负极处,电源通过非电场力做功,重新提升电势(当然,电源内部正极处也会提升一次电势,原理一样),所以在电源内部沿电流方向升高(事实上是先在负极升高一次,然后沿电流方向降低一点点,再在正极升高一次)。这是正常情况。如果此时电流反向输入会如何?很简单的道理,由于电源内部非电场力影响,不允许电流从电源正极输入(非电场力方向一定,能做功使正常情况下的电子电势能升高,所以电流反向输入时就会阻碍电子运动使之电势能降低),此时对电路而言电源内阻是极大的。楼主说的电源并联时,很显然,如果考虑叠加原理,第一块电源输出的电流如果真的进入第二块电源,第二块电源内部电流就比正常情况下反向了,对吧?
这是从原理上考虑,事实上也有一种更简单的方法。假设第一块电源左端电势为A(V),第二块左端为B(V),显然此时A=B,导线两端电势相同,无法通过电势差产生电流,所以事实上此时并没有电流通过第二个电源。请把这种情况与接入电路的无电阻导线间各处电势相同时有电流的情况分开,后者产生电流的原因仍然是电势差,导线只是起传导作用罢了。而刚才说的并联,根本没有引起电流的电势差。
另外有一点方便理解,如果此时第二块电源正负极调换,那么很显然此时两块电池就短路了(串联的电池正负极被导线连通),因为正向输入电流时电源无电阻,对吧?但并联时是反向输入,所以电阻不是0。当然,根据电势分析,此时根本就没有电流输入,可以理解成反向时电阻无限大。
事实上呢,仔细一想,我们平时生活中充电时,充电器和电池就是正极接正极,负极接负极的,对吧?所以事实上通俗一点来说,并联时两块电池是互相充电的关系,正规点来说,两块电源是电荷互相补充的关系,所以也有了一开始说的容量翻倍的等压电源(等效电源容量是原来一块电池的两倍,电压相同)。
我的粗浅理解,仅供楼主参考!
四、多次犯罪刑期是否叠加
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刑期叠加的说法,但有数罪并罚。也就是说这个人犯了几项罪行,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量刑,以判决宣告为界,宣告前和宣告后处理方式不同。
《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我的理解是判决宣告前:
1、数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此为吸收原则。
2、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两个以上拘役或者两个以上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此为限制加重原则。
3、如果数罪中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此为并科原则。
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个是先并后减原则。
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个是先减后并原则。
国外有刑期叠加的,如挪威、美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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