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迁史(中国朝代变迁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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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简述民航变迁史.
变迁史:
1949年11月9日,原中国航空公司和中央航空公司在香港宣布起
1950年8月1日,潘国定驾驶的康维尔飞机执行天津-广州航线
1957年,苏联送给中国政府一架伊尔14飞机,新中国有了第一架专机。
1959年,中国民航引进伊尔-18型飞机,标志着中国民航从活塞式螺旋桨飞机,
1961年,中国向英国维克斯(Vickers)公司购买6架子爵843型飞机,
1963年,中国民航北京管理局开始接收子爵Viscount 843型飞机,
1972年,伴随着美国总统尼克松首次访华,中国民航订购了10架波音707飞机。
1973年8月,中国订购的第一架波音707飞机从波音公司机场起飞,
1980年,中国民航购买引进美国波音747SP宽体机,这是中国民航首次使用宽体客机。
1980年9月23日,民航总局还派出时任财务司司长乔国钰、总会计师徐寿彭等赴美,与美国汉诺威租赁公司签订了第一架波音747SP飞机的租赁协议书,
1983年,民航局和国家计委批准民航上海管理局引进3架空客A310-200飞机,首架于1985年6月交付,这是中国民航首次引进空客飞机。
2015年11月,中国商飞向成都航空交付首架ARJ-21喷气式支线客机,投入上海-成都航线运营,
二、书|《金翼》:家族变迁史记录
1 主题
作者通过述说辛亥革命之后的三十多年,福建闽江中游的农村里的两个家族,在中国民间传统文化与经济背景下,面对新的商业社会,如何调整适应以求新的发展,或因不能适应而衰落,再现了当年中国农村生活的情景及经济变迁的断面。
是研究家族、地区的必读的一本社会人类学学术专著。和《红楼梦》小说中对贾家家族兴衰的描写不同的是,本书虽然也采用小说体写作,但包含了作者的亲身经历,集真实性、历史性与理论性为一体的。
2 作者
林耀华(1910-2000),福建省古田县人,著名的民族学家、人类学家,中国著名的历史学家、社会学家和民族教育家,中国民族学家,人类学家,社会学家。中央民族大学博士生导师、终身教授,一代宗师。
作者通过述说辛亥革命之后的三十多年,福建闽江中游的农村里的两个家族,在中国民间传统文化与经济背景下,面对新的商业社会,如何调整适应以求新的发展,或因不能适应而衰落,再现了当年中国农村生活的情景及经济变迁的断面。从农业到商业,从经济到文化乃至政治,包含着作者的亲身经历和家族历史,是中国乡村社会与家族体系的缩影。是研究家族、地区的必读的一本社会人类学学术专著。和《红楼梦》小说中对贾家家族兴衰的描写不同的是,本书虽然也采用小说体写作,但包含了作者的亲身经历,集真实性、历史性与理论性为一体的。
3 感想
(1)关键因素
一个家庭的兴衰民间迷信说和风水有关,但个中关键节点是和个人的性格和习惯有关。当中的民风民俗虽是福建地区,就像发生在身边——共通的。
(2)
一个人为了要在这个世界上生存,必须与不同圈子中的不同人发生多种联系。
四种变迁会影响人际关系的平衡:
1.物质环境的变迁促使适应于它的技术变迁,结果带来了这个体系内人际关系的变迁。
2.由于一种技术上的原因所产生的技术上的变迁,也会导致人们日常关系的变迁。
3.人物及班底的变换也会促使人际关系变迁。
4.一个体系之外在因素的改变时也会促使这一体系之中成员间关系的变迁。并波及这一体系的所有人员。
点评
两个家族80年间的兴衰变迁,人—事,紧密联系,读罢令人无比唏嘘,有三点感受:首先,在历史的车轮前,个人既是弱小的又是强大的,弱小得一落家族末,却又强大得让整个家族团结、兴旺。其次,人际关系的变迁也与个人的品性和选择有关。最后:用生物学的均衡(稳态)去解释人际关系中的平衡与变迁状态,让我感到意外,原来核心规律原则,是这样用的!这还只是50年代的博士生写的~
三、律师的变迁史
律师(英:lawyer,attorney)律师,不同于古代的讼师、状师。
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lawyer;solicitor; attorney],指在案件中为委托人辩护、代理诉讼及处理平常法律业务的人员。
就“律师”的本质属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其二,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其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其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
上述四项本质属性(或说本质特征),缺一不可。
缺少任何一项,皆不能成为“律师”。
在上述四项基本特征中,前一项或一、二项为其他法律工作者,如执法工作者,司法审判工作者(法官),司法检控工作者(检察官)所共有;后二项为“律师”这一法律工作者所独具。
现在可以明确地回答:律师的性质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或简称“法律服务工作者”。
从概念的种属关系而言,现在也可以得出结论:“律师”这一概念的“属”概念是“法律工作者”,其“种”概念是“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这一概念同“属”的其他“种”概念有:法律审判工作者、法律检控工作者、 *** 法制工作者、法律理论工作者等等。
律师这一“法律工作者”与法官、检察官等其他法律工作者之间的“种差”是: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执业证书;且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
根据上述,我们找出了“律师”这一概念的本质属性、性质(特质)、种概念、属概念以及种差,就可以给“律师”定义了。
其一,用概括全部本质属性的方法定义,即:律师,是指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具有法律知识,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工作者。
这里需要说明,上述定义中的“同等学历”包括: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其他自学成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
是否具有同等学历,除可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之外,可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予以确认。
这样,对于放宽参考资格,不拘一格发现人才有积极意义。
其二,严格按照“属+种差”的公式定义,即:律师,是指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工作者。
或者说:律师,是经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领取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工作者。
这里需要说明:1、关于“执业证书”,仅是经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一种凭证或证明文件,在定义中不加此语,可避免意思重复,如果要强调,突出一下“执业证书”,加上此语,也无不可。
但不能加“律师执业证书”,否则会造成同义反复(“律师”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循环(律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律师)和语词重复(律师是取得律师 )。
2、关于是否经“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批准问题,个人认为,经“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比之于省级或省级以下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无论对于律师执业的全国统一性,严肃性或律师地位的提高以及与国家司法考试的一致性,都有积极意义。
至于使用“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或“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之措词,皆无不可。
并无实质的差别。
上述两种定义较为科学、合理,前者全面涵盖了律师的本质属性,且包涵了成为执业律师的主要程序;后者严格按照“属+种差”的公式定义,较为简洁,明了。
两种定义各有所长,可供参考。
关于现行《律师法》定义:“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见《律师法》第二条)。
此定义有两个缺陷:第一,律师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有同义反复、循环、语词重复的缺陷;第二,“执业人员”不是律师的属概念。
因为“执业人员”包含了法律、会计、医药、工农商等若干职业的执业人员。
在法律职业中又涵盖了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律师等若干法律职业的执业人员。
所以,“执业人员”不是律师(法律服务人员)的属概念,且不能反映律师是“法律工作者”或“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一特性。
另有一种意见,将《律师法》上的“律师”定义修改为:“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见《律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此种意见,只是把现行《律师法》之“律师”定义的最后四字,即“执业人员”修改为“专业人员”。
由于“专业人员”下面可分若干专业,如:法律专业、会计专业、医药专业、农业专业、工矿专业 等等,故“专业人员”只能是“法律专业人员”的“属”概念,而非“法律专业人员”下面之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属概念,且“专业人员”和“执业人员”的替换,并无实质上的意义。
故此定义与现行律师法上的定义存在同样的缺陷。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常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伸张正义。
为需要的人们服务!
现代在我国的律师是指经过一定方式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资格,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
或是接受国家机关、企业、团体或个人的委托,或者经法院指定,协助处理法律事务或代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法律专业人员。
国外律师一般佩带假发,假发是时尚自法国国王路易十三开始,17世纪尤甚,是社会地位的象征。
我国律师依法享有在法庭上穿着律师袍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是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的重要力量。
德国的法律规定:律师是独立的司法机关;日本的法律规定:律师以拥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律师必须根据上述使命诚实地履行职责,为维护社会秩序改善法律制度而努力;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规定:律师以保护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与法治为使命。
我国法律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使命。
上述表述均表明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是律师的职业价值。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一、律师必须通过考试或考核,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但从事法律事务的人,一般是法律工作者,俗称“公民代理”、“黑律师”,而不能叫作律师。
第二、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
如果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就还不能被称为律师。
第三、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
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
第四、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越权或滥用权利。
第五、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党派、个人的干预。
法律规定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情况 《律师法》第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律师起源于古罗马。
共和制罗马(公元前510或509~前30)的诉讼,必须根据执政官或法务官的告示,按法定的手续进行。
由于法律和告示不断增多,日趋复杂,当事人在诉讼中,特别是在法庭进行辩论时,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协助,因此,从共和制末期到帝国制初期(公元前1世纪后半期),辩护人应运而生。
至公元5世纪末,充当辩护人的,须在主要城市学过法律,取得资格。
他们逐渐形成行业,组成自己的职业团体,成为专职律师。
封建制时期,多数国家废除了古代辩论式诉讼,改用纠问式,使律师失去作用。
有的国家,如中古初期的法国,虽保留律师制度,但主要只适用于宗教法院,而且律师的职务由僧侣充任。
世俗法院有时也允许辩护,但也只有僧侣才能执行这一职能。
公元12世纪以后,法国禁止僧侣在世俗法院充当辩护人,代之以受过封建法律教育,经过律师宣誓、登记入册的职业律师,但其权限受到很大限制,甚至形同虚设。
西方国家的律师制度 在反封建斗争中,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J·洛克·伏尔泰(1694~1778)和D·狄德罗(1713~1784)等人,提出用辩论式诉讼代替纠问式诉讼。
英国平均主义派领袖J·李尔本(约1614~1657)在《人民约法》一书中明确主张被告人应有权辩护或请别人协助辩护。
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相继规定了律师制度。
1787年《美国 *** 》第6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由律师协助其辩护。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系统地规定了辩论原则和律师制度,其后,律师重新组成了团体,法庭上的辩护全由律师垄断。
日本在明治初期颁布了《代言人规则》,规定代言人是以干预他人纠纷、进行诉讼和谈判为职业的人,这是日本最早的律师。
随着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资本主义国家律师的业务范围日益广泛,如充当民事代理人,为刑事被告人辩护,担任机关、团体、企业的法律顾问,代当事人书立遗嘱、办理财产的转让、缔结契约、设立公司以及处理银行信贷、社会保险和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事务等。
律师分工越来越专门化,而且作各种分类,例如法国律师分为辩护人和代理人;英国律师分为初级律师(或译诉状律师)和高级律师(或译出庭律师)。
资本主义国家律师多系私人开业,单独或合伙设立律师事务所,收取高额酬金。
他们大都组成律师协会,维护本行业的利益。
有些国家还把当过律师作为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一个条件。
有的国家设有“公设辩护人”,一般附属于法院,领取固定薪金,为无力延请或不愿延请律师的被告人辩护。
日本对无力延请律师的被告人,由法院指定律师为其辩护,称“国选辩护人”。
有的国家则设立法律补助制度,由法院根据情况,给予资力不足的当事人以一定的补助费,以便其延请律师。
此外,有的国家还出现义务律师,由律师组织或慈善团体资助,轮流到看守所会见被羁押人,为他们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其联系律师,提出申请等。
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律师制度 1980年苏联制定了适用于全国的《苏联律师法(草案)》,对律师的职能、组织和活动方式作了具体规定。
之前苏联宪法和法律已经规定了律师制度。
在50年代初,莫斯科有一千名以上的律师,在列宁格勒,则有八百多名律师。
律师定性为国家法律工作者。
1954年,苏联法律专家鲁涅夫应邀来华访问讲学,他的讲稿迅速被编辑成册,其中一种由中央人民 *** 司法部编印,出版时间为1954年8月,书名为《关于苏联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苏联法学专家鲁涅夫讲》,对苏联的公证制度和律师制度作了比较系统的阐述。
南斯拉夫设有公设律师,作为社会政治共同体的一个机构进行活动,独立地履行职责,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通过法律救助途径来保护社会政治共同体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此外,还有社会自治律师,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自治权利和保护社会财产。
社会自治律师不在司法体系以内,不代表任何社会政治共同体,而是作为一个社会机构,代表整个社会履行职责。
中国历史上的律师 在封建制时期长期没有建立律师制度。
清末1910年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初次提到律师;后来在中华民国北洋 *** 及 *** *** 的立法中,都有关于律师和辩护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制度 是在人民 *** 明令取缔旧中国律师制度、解散旧律师组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型的人民律师制度。
根据1954年宪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1954~1956年在一些大、中城市成立了律师协会和法律顾问处,初步开展了律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其后一度中断,1979年起逐步恢复。
1980年 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新的律师制度作了系统、详尽的规定。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于2001年12月29日和2007年10月28日两次修订。
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申请执业的条件是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般而言,律师通过代理帮助解决民事、刑事等案件中参与到诉讼中,律师通过辩论与法官交流等方式参与诉讼,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我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为社会提供发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一)担任法律顾问;(二)担任诉讼代理人:(三)担任刑事辩护人:(四)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五)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根椐我国《律师法》规定,我国律师的任务具体表现为: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明确的规定,即法律规定和保护的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权利,律师应当坚决维护,对于某些法律没有明确的权利,只要不是法律禁止和限制的,律师也要尽力维护。
而且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维护的方式与途径也多种多样,既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第三人调解解决,也可以通过国家公共救济的方式解决。
但必须注意的是,维护的首先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即使是实施了非法行为的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也应当予以维护;其次维护的合法权益必须是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如与当事人无关,则不是律师应尽的责任范围。
(二)维护民权,制约国家权力与 *** 权力 律师是其客户的代言人,代表民众的利益,因而是与公共权利相“对抗”的,尤其表现在刑事诉讼中。
因为国家与 *** 权力的膨胀与滥用导致对其限制成了一个重大课题,国家权力滥用可能比个人的危害更大,这就是为什么在刑诉中控制国家权力,如刑诉中的排除合理怀疑以证明标准与无理由地拒绝陪审团人员的制度,证据排除规则等,这体现了对 *** 权力制约和对个人权力尊重的价值观念。
当然这种制度也不是完美无缺的。
(三)、维护法治统一 但是,应该看到,法治也是有其缺陷的,明显的例子,就是法治社会建立在依照法律有良好的可预期性基础上,即使过去存在的规则统治将来的生活,这样可能产生法律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情形;而如果法律频频修改的话,又往往会减弱法律的权威性,因为权威恰恰是建立在不变的基础上。
这些就出现了法律的稳定与社会的日新月异的变化间的矛盾,而正是这一矛盾表明了一个社会是法制社会。
我思考了一下我国古代社会的“法治”,其最大问题是法治不统一,包括空间维度和时间为维度上的不统一,充满了个别主义,每个案有每个案的判决方式。
因而法律的确定性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是不存在的,一个人的利益受保护程度与其个人身份实力有关,恶霸横行成了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正式的法律不足以平等地恒定地保护人民的权益。
另一方面,法治的统一性取决于司法过程中的制约,使法官不能随心所欲的判决。
这背后蕴藏着知识的制约,法官受到律师的制约。
我国的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律师有义务促进和维护法治的统一。
(四)增进“法律共同体”的团结,3、促进社会民主法制建设。
. 我们知道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采取各种方式促进法律共同体的团结,如统一的法律教育与训练背景,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层次繁多,甚至法官的任命不需要法学教育,我认为最大的根源是选任上的的混乱。
另外,国外的三种法律职业都需要需过统一的考试,且有研修过程使大家都经历和体会三种职业,这样三种职业的团结强化了。
美国和香港等地一般做法法官是做律师的顶峰,有利于法官拒贿,制约律师耍花招。
有效的在知识上引导诉讼,且法官更理解这个制度和律师的行为,这也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团结。
从2008年6月1号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职业性质作了重新定位,除首次明确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外,还特别强调“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不在原址的古城:长安城变迁史
曾几何时,我一直觉得现在的城市是在古城的原址不断翻新翻盖而成。后来翻阅一些关于古代城市的书,让我吃惊的发现并非如此。虽然古城的名字还是那个名字,但早已不在原址,虽然有的古城离原址并不远。
比如我们最为熟悉的 历史 名城——
长安。
在五代之前,长安在中国 历史 上的地位简直是如日中天,它简直是王朝的象征。在汉朝到唐朝这八百多年的时间里,略夸张的说,其实就是一部 长安 和 洛阳 的 历史 。
许多 历史 大事都发生在这两座名城里,尤其是长安。占据长安,坐拥关中,便可出潼关/函谷关而平天下。
因此,中国自秦之后的两千多年 历史 中,长安洛阳在第一个千年如同双子星般耀眼夺目,照亮了长城内外、大江南北,让人心生敬畏和敬仰,不由得对这两座城市顶礼膜拜。
翻开长安的 历史 ,早在商朝时期即在公元前11世纪,周文王灭掉了崇国之后,在长安西南沣河以西建造了 丰 ,并迁都于此,称为 丰京 。
周武王时曾占卜凶吉,《诗经·大雅·文王有声》篇载:“考卜维王,宅是镐京”,于是又在沣水东岸(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以北)、镐水西岸建立了镐京。
丰京是周人宗庙和园囿的所在地,镐京为周王居住和理政的中心,合称丰镐。
这是后来长安的雏形。
镐京是西周的政治和军事中心。镐京又称宗周,据《长安志》卷三引皇甫谧《帝王世纪》解释为:“武王自酆居镐,诸侯宗之,是为宗周”。
但西周末年,犬戎攻破镐京,杀死周幽王,把金银财宝和褒姒掳走,并将镐京付之一炬。
繁华数百年的镐京化为废墟,周平王无奈,迁都洛邑(洛阳)。
此后,渭水北岸的咸阳崛起,成为秦国/秦朝的首都,而渭水南岸的丰镐一带则变成了一片荒野丘墟。
直到汉高祖刘邦提三尺剑,斩白蛇、入咸阳,败项羽,平定天下。
这时,定都之事被提上了日程。
当时刘邦群臣多是山东六国人(山东当时指的是指肴山以东)因此纷纷主张定都洛阳。因为洛阳是东周旧都,宫殿城垣完备,而当时长安只是一个乡邑。
刘邦也有此意。但大臣娄敬劝阻:“秦地关中被山河围绕,四塞以为固,即便在危急的时候,纵使敌有百万之众,也可据而守之。关中因为秦的经营,基础雄厚,为膏腴之地,关中就是天府之国。陛下入关中而定都,山东虽乱,关中、汉中、巴蜀之地可以保全。就像与人战斗,不掐住对方的脖子,摁住对方的背,不能全胜。如果陛下定都关中,就像掐住天下的脖子,摁住其背。”
张良也说:“洛阳建都的东周虽然比秦仅两世好,但是小不过数百里,田地薄,四面受敌,此非用武之国也。关中左肴、函,右陇、蜀,沃野千里。南有巴、蜀之饶,北有胡苑之利。阻三面而守,独以一面东制诸侯;诸侯安定,河、渭可以运来天下物产,西给京师;诸侯有变,顺流而下,足以制服诸侯。此所谓金城千里,天府之国。娄敬说的是对的。
听人劝,吃饱饭。刘邦别的本事没有,知人善任、听忠言纳谏还是有一套的,既然张良都说了,那就一锤子定音,定都关中。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长安当然也不是。长安都城的建设经历了好几代皇帝,时间长达一百多年。
汉太祖五年(前202年),刘邦在渭河南岸、阿房宫北侧、秦兴乐宫的基础上重修宫殿,命名为长乐宫。
太祖七年(前200年),刘邦又建造了未央宫,同一年由 栎阳城 迁都至此,因地处长安乡,故命名为 长安城 。
汉惠帝元年(前194年)至五年(前190年)建造城墙。
汉武帝设京兆尹治理长安,对长安城进行了大规模扩建,兴建北宫、桂宫和明光宫,并在城西建造了上林苑、建章宫等,开凿昆明池。
自此,长安基本建成,历时一百多年。
汉长安城今西安市区西北郊外,面积约36平方公里,大约是同时期罗马城的四倍。城市有12座城门和8条主要街道,最长的街道长5500米。城内的宫殿、贵族宅第、官署和宗庙等建筑约占全城面积的三分之二。
在西汉的214年 历史 里,长安一直是全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张骞通西域后,长安又成为“丝绸之路”的起点,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城市,繁盛一时。
王莽篡汉建立新朝,喜欢改名的改名帝把都城长安改称“常安”。后来赤眉军攻入常安,常安城毁于战火。东汉建立后,光武帝刘秀见长安一片废墟,只好定都洛阳,长安改作西京。
长安第一个辉煌时代结束。
东汉末年,汉献帝曾短暂迁都回长安。
西晋末年,晋愍帝也曾逃到长安,短暂建都。
长安成了末日皇帝收容所……
此后东晋十六国、南北朝,长安又成为几个割据小政权的首都。如十六国时期的前赵、前秦、后秦、南北朝时期的西魏和北周。
纷纷扰扰数百年,长安坐看治与乱。
宫阙万间谁家院,豪杰争相过潼关。
北周末年,权臣杨坚把他的外孙从皇位上拎起来,自己坐上,建立了隋朝。
到了隋朝时期,汉长安城已经是做了几百年的首都,但经过长期的战乱,已经“ 都邑残破,不宜人居,宫室朽败 ”, 井水咸涩不堪饮 ,一派倾颓衰败之象。
新王朝,新气象,隋文帝杨坚舍弃汉长安城,令宇文恺在汉长安城东南的龙首原建造新城。因隋文帝在北周时曾被封为大兴郡公,所以新城称为大兴城,宫城称大兴宫,正殿称大兴殿。
大兴城开皇二年(582)六月动工,开皇三年(583)三月宫城基本建成,杨坚下令正式迁都。
大业九年(613年),隋炀帝动用约10万民夫在宫城和皇城以外建造了外郭城,自此,大兴城基本建成。
不久,隋朝二世而亡,唐朝取而代之,也定都大兴,不过改名叫长安。
大唐气象恢弘,国力强盛,对长安城进一步修缮扩建,使之成为世界上最繁华的城市。“ 九天阊阖开宫殿,万国衣冠拜冕旒 ”正是盛唐时期长安作为世界中心之一的真实写照。
随着唐长安城的扩建,汉长安城遗址也逐渐被囊括在内,成为隋唐皇家禁苑。
唐代曾经在汉长安城遗址上重修宫殿。唐宝历二年(826年),神策军在禁苑中重修未央宫,还曾“ 掘获白玉床一张,长六尺 ”。
唐长安城平面呈长方形,东西长9721米,南北宽8652米,周长36.7公里,面积达83.1平方公里。城墙宽12米,高5米,全部用夯土版筑,但城门处的墙段为砖墙
城中按中轴对称布局,由 宫城、皇城 和 外郭城 三部分组成。
隋唐长安城规划受“ 象天法地 ”的思想影响,把皇帝居住的把宫城建在都城北部的正中间,象征天上天帝所居住的北辰星。
唐朝皇宫大明宫面积是紫禁城的近四倍,太极宫是紫禁城的近三倍。
宫城以南是皇城, 百官衙署都建在皇城之中,象征着拱卫北辰星的紫徽垣。
而外郭城则环绕宫城与皇城,由整齐的里坊和东西两市组成,象征着拱卫北辰星的璀璨群星。
外郭城内街道纵横交错,划分为108座里坊。
白居易曾作《 登观音台望城 》:
大唐长安规划整齐,布局严整,堪称中国古代都城的典范。
极盛时期,长安城内人口达百万。除了唐人,许多西域胡人和高丽、倭人也纷纷前来经商、求学,长安成了东西方文化交汇之地。
然而天宝年间, 渔阳颦鼓动地来 ,安史之乱爆发,叛军占据长安,但旋即被唐军收复。
从此,唐长安城的劫难开始了……
763年,吐蕃也曾短暂占据长安15天后退走。
783年,泾原镇士卒兵变,攻陷长安。泾原兵闯入皇宫府库,大肆掠夺金银。784年,唐军与叛军在长安激战,收复长安。
881年,冲天大将军黄巢攻入长安,烧杀抢掠,大肆破坏。后来唐军又收复长安,唐军和叛军互相攻打,长安遭到严重破坏,“ 仅存坏垣 ”。而原来居民死的死,逃的逃,城内不满百户,各坊多变为耕地、菜园。
韦庄作《 秦妇吟 》,记录这一惨状 :
904年,朱全忠挟持唐昭宗东迁洛阳,同时把长安历经劫难仅存的宫室、房屋拆毁,将木料顺渭水漂下,在洛阳营建宫室。长安哭声一片。
经过这次劫难,长安彻底成了废墟。
在黄巢点燃的大火中,是否倒影着长安昔日的辉煌?
朱温拆卸宫殿楼阁,满天灰尘中是否有昔日长安全盛时的虚像?
化为一片废墟的长安,是否发出了沉重而无奈的叹息?
在唐昭宗挥泪东去的车辙声中,大唐长安的辉煌也随着落日缓缓落幕。
盛世旧梦依稀远去,为大唐吼一曲秦腔做离歌!
唐末,驻守长安的佑国军节度使韩建认为长安城市太大,但人口稀少,在战乱频仍的唐末五代非常不利于防守,于是便对城市进行重新规划,大大缩小了城池面积,称为“新城”。
这种城市格局一直延续到五代、北宋、金朝、元朝、明、清。
清朝末年,诗人顾复初途经西安,回想起西安两千年的兴亡更替,大发思古之幽情,作诗《 秦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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