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大米vi设计(湛江大米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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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设计关于粮食类(大米)的商标名称与图案设计
《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想做大米企业vi设计该准备什么?
很多人觉得VI就是一个LOGO,其实VI≠logo
VI,全称VisualIdentity,企业VI即企业视觉识别系统,是将企业文化、企业理念、企业性格、企业品味等一系列企业非可视化内容进行可视化的呈现。
专业的VI设计,可以用视觉传达的方式,强化品牌识别度,加深对受众的品牌印象,规范企业的品牌运营,是企业战略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
1)品牌故事:品牌故事的确定是VI系统建立的基础,是品牌基调的来源,品牌故事内容可结合企业的真实故事加以艺术化修饰,阐述品牌历史、缘由、理念和愿景等;
2)品牌标语:标语是企业品牌介绍的最精简化表达,浓缩了企业性格与文化,常搭配LOGO出现在所有的视觉传达内容中;品牌标语利于品牌的初次及多次宣传;
3)品牌色系:根据企业基调、主营内容及客户群体特点,指定品牌色系,可以是单色,也可以是多色组合而成,作为品牌视觉传达的标准用色;
4)品牌LOGO(含AE片头动画):结合品牌故事、标语等,采用品牌标准色系,设计出品牌LOGO,是品牌视觉传达的最重要的部分,将出现在所有的宣传物上,是企业的图形语言,含有一定的寓意;
5)VI常规应用:设计企业VI系统中最常用的物品,例如名片、记事簿(封面+内页)、笔、茶杯、桌垫、地垫、会员卡、纸巾盒、包装袋、手机壳、工号牌、工作服、价格牌等;
6)VI场景应用:VI场景应用并非实际的宣传画面,而是宣传画面的风格概念展示,常规场景包括门头、店面、橱窗、广告牌、电子屏、道旗、车身等,在此类目中将对品牌后期的宣传画面进行风格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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