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土地新政(杭州土地新政的意思)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杭州土地新政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创意岭作为行业内优秀企业,服务客户遍布全国,相关业务请拨打175-8598-2043,或微信:1454722008
本文目录:
一、杭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杭州 市 征地补偿 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 房屋所有权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的(以下简称 征地 房屋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市辖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内征地房屋补偿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被补偿人房屋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 理、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补偿管理工作。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用地范围时,对用地范围内的住宅用地和确需搬迁的企业用地以及乡(镇)村市政公用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同时统筹安排。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补偿人是指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机构;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六条 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补偿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补偿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补偿人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 被补偿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被补偿人的搬迁动员工作。 ?? 第二章 补偿管理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范围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征地范围公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 (一)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二)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翻(扩)建、析产、赠与、分户、租赁、 抵押 等; (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 营业执照 、临时营业执照。 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为三十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报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暂停期满或者实行暂停措施后一年内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未获得批准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办理第一款规定的事宜。 暂停期间内,因出生、婚嫁需迁入户口,或者复转退军人、离 退休 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公安部门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及时抄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被补偿人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起至正式安置前出生的人口应当作为安置人口。 第八条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补偿人提交的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开告知被补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补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但此前已经对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开告知听证权利的,不作重复告知。 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应当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偿人、实施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签约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实施步骤等。 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 实施房屋补偿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实施范围。实施范围外的房屋与实施范围内的房屋不可分割时,应当一并纳入实施范围,按本条例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补偿人如需变更实施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审批手续;需要变更补偿人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终止项目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变更及终止等事项 应当予以公告。 第九条 补偿人应当按照规定查明被补偿人的户籍、被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状况等事项。 被补偿人应当如实申报被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产权、户籍等有关情况,并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等材料。 第十条 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规定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 违约责任 等事项。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协议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安置被补偿人的住宅用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并有相应的通水、通电、排污等附属设施。 根据本条例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十一条 被补偿房屋需要作价补偿的,由按照规定取得评估资格的单位在实施房屋补偿前进行房屋评估,但不得由补偿人、被补偿人进行房屋评估。 第十二条 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由补偿人提出申请,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报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被补偿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补偿人的请求,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四条 拆除有产权、使用权纠纷或者其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者明晰产权、使用权的,由补偿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补偿。补偿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补偿人对需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 证据保全 手续。 第十五条 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暂保使用的房屋,应当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根据已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作为安置依据。 被补偿人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后,进行装修、翻(扩)建的,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 第三章 住宅用房补偿 第十六条 私有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或者调产安置。迁建安置是指由补偿人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补偿人予以补偿,并提供迁建用地的有关费用,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在规划确定的农居点复建住宅进行安置;调产安置是指以补偿人统一建造的成套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补偿人。 第十七条 私有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的,其安置面积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所在地 农村宅基地 审批标准执行。在农居点内安置被补偿人的,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确定具体安置方案。 第十八条 私有住宅用房,根据城乡规划不能新建农居点的或者被补偿人全部是非农业人口的,由补偿人以统一建造的成套住宅用房安置被补偿人,实行产权调换。其安置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安置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结合被补偿人家庭的常住户口人数按照下列安置标准确定: (一)一至二人户,原面积不足四十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四十平方米;原面积在四十至八十平方米的,按照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八十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八十平方米。 (二)三人户,原面积不足五十五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五十五平方米;原面积在五十五至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按照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一百二十平方米。 (三)四人以上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人均面积)不足十八平方米的,按照人均面积十八平方米安置;原人均面积在十八至四十平方米的,按照原面积安置;原人均面积在四十平方米以上的,按照人均面积四十平方米安置。被补偿人在同一实施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计算其原住宅用房面积。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经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由补偿人对被补偿人实行货币化安置,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补偿安置用房。货币化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建制经依法批准予以撤销,建立城市居民建制的,安置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私有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新建房屋按照重置价格,原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结算;安置面积超原面积的部分,在安置标准范围内的,按照房屋成本价结 算,高于安置标准的,按照 商品房 价格结算;原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价的两倍结算。 安置用房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面积增加在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房屋成本价结算。 第二十条 安置人口按照被补偿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被补偿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一) 结婚 三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三)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四)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五)在户口所在地无人 赡养 ,并在被补偿房屋范围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补偿人双方父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原私有住宅改作非住宅用房的,仍作住宅用房处理。拆除原为住宅用房而出租(借)供他人作非住宅使用的私有房屋,仍作住宅用房处理,对原租(借)用人不予安置,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拆除出租(借)的住宅用房,补偿人对租(借)用人不安置和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除住宅用房,补偿人不能一次性安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并且提供过渡用房,或者发给临时过渡费由被补偿人自行过渡。 被补偿人搬家时,由补偿人按户发给搬家补贴费。 搬家补贴费、临时过渡费的标准和计发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补偿 第二十四条 非住宅用房不作产权调换,由补偿人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三倍对被补偿人予以补偿。补偿人按照上述标准补偿后,被补偿人需要迁建的,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补偿人不再另行承担迁建费用及停业期间的补贴,也不提供过渡用房。 第二十五条 非住宅用房确需迁建的,也可以由补偿人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补偿人予以补偿,并且提供迁建有关费用,由被补偿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复建。停业期间由补偿人酌情对被补偿人予以经济补贴。建设项目性质和房源许可的,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三倍结算。 第二十六条 私有住宅用房附属的禽畜棚舍、室外厕所、门斗等,均不作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计算,由补偿人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补偿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不按期腾退过渡房的,由补偿人督促限期退还过渡房;逾期仍不腾退过渡房的,补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补偿人在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超面积安置或者超额补偿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其他从事补偿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乡(镇)非农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军队进行非军事设施建设需征地房屋补偿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所辖各县(市)征地房屋补偿,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 拆迁 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综上所述,征地拆迁工作每一个地方政府都十分重视,这关系到广大市民利益。杭州市在制订的杭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中,详细规定了 征地补偿标准 、补偿程序及安置方式等。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市民可以拿到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费的大部分,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三个月内可以拿到这笔钱。
二、杭州今年首批集中供应13宗涉宅用地,起始价166.7亿元
1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2023年第一批集中供地公告。
按照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本批次共推出13宗涉宅地块,其中上城区、滨江区、钱塘区、富阳区、临安区各1宗,2宗位于萧山区、4宗位于余杭区、2宗位于临平区。
13宗地块总土地出让面积54.36万平方米,挂牌起始总价166.73亿元。13宗地块将于2023年2月21日集中出让。
按照出让规则,本次挂牌出让宗地设定土地上限价格(溢价率不高于12%),当土地竞价未达到上限价格时,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当土地竞价达到上限价格时,不再接受更高报价,转为在此价格基础上通过线下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竞得人。
杭政储出[2023]10号为余杭区良渚新城勾运路南十二号支路东地块,该地块东至郁宅港,南至好运街,西至十二号支路东侧绿带,北至良运街。用地性质为住宅(设配套公建)用地,出让土地面积64829平方米,出让地上建筑面积152289.75平方米,地块出让起始价为271076万元。该地块是本批次出让地块中挂牌起始价最高的一宗地块。
按照上述地块出让须知,本宗地块所建商品住房毛坯销售均价不高于27700元/平方米,且毛坯销售最高单价不高于30470元/平方米。如实施装修销售的,装修价格不高于3500元/平方米。
同时,该地块设定上限价格为303076万元,当竞买人报价达到上限价格时,不再接受更高报价,转为通过线下公开摇号方式确定竞得人。
起始价第二的地块为杭政储出[2023]3号上城区四堡七堡单元JG1401-25地块,该地块出让起始价183547万元。地块四至范围东至规划观潮路、绿化,南至四堡七堡单元JG1401-27地块,西至规划云峰路,北至规划新宁路。出让土地面积24140平方米,出让地上建筑面积45866平方米。
地块出让须知显示,该上城区地块所建商品住房毛坯销售均价不高于60000元/平方米,且毛坯销售最高单价不高于66000元/平方米。如实施装修销售的,装修价格不高于6000元/平方米。
杭政储出[2023]6号为滨江区浦沿单元BJ0601-R21-05地块,地块东至新浦路,南至规划绿化,西至规划沙虞路,北至规划新生路。该宗地出让面积43449平方米,出让地上建筑面积73863.3平方米,出让起始价174606万元。
该地块所建商品住房毛坯销售均价不高于37800元/平方米,且毛坯销售最高单价不高于41580元/平方米。如实施装修销售的,装修价格不高于4000元/平方米。
此外,受关注的杭州未来科技城也有地块出让。
杭政储出[2023]5号余杭区(杭州未来科技城241号地块),该地块东至高桥畈路,南至爱橙街,西至规划公园绿地,北至规划公园绿地。地块出让面积17750平方米,出让地上建筑面积44375平方米,地块起始价102063万元。
本宗地块所建商品住房毛坯销售均价不高于32100元/平方米,且毛坯销售最高单价不高于35310元/平方米。如实施装修销售的,装修价格不高于4000元/平方米。
三、杭州购房政策
2022年杭州购房最新政策2022年杭州购房新政策 :
1、落户本市未满5年2022年杭州购房新政策 的户籍家庭2022年杭州购房新政策 ,在购房之日前2年起已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满24个月,方可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2022年杭州购房新政策 ;
2、非本市户籍家庭,在购房之日前4年起已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48个月,方可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纤含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竖行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毁纤笑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2022年杭州购房新政策 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四、杭州市征地农转非最新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补偿。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费用。具体为: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征地区片价”,其中安置补助费标准统一为4.5万元/人。
(二)、青苗补偿费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
三、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市区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
四、除林地外,在对被征土地进行补偿时不分地类均采取同一补偿标准。
五、安置方式分为开发性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对撤村建居村(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货币安置的除外),及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开发性安置的建设项目征收非撤村建居村土地(林地除外)的,应执行开发性安置的补偿标准。除以上情形外均执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
六、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数量(包括参加“双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人数)均按照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亩耕地上的农业人口数量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但原则上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区片为2.6人/亩;二级区片为2.2人/亩;三级区片为1.8人/亩;四级区片为1.4人/亩。征收林地的,按上述标准的1/2计算。
劳动年龄段内的农转非人员在参保时的具体缴费标准,由市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下发。
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如有下列情况,一律不予补偿:
(一)、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发布后突击栽种的青苗、果树,挖掘的鱼塘和养殖的鱼类,搭建的各类大棚等;
(二)、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发布后突击装饰装修的;
(三)、不具有合法产权证书和其他有效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或暂保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八、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按照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标准另行补偿。
九、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对辖区内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情况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有关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降低或提高补偿标准,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发现上述情况,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09年1月1日(不含)前,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已签订经济补偿安置协议的,其征地补偿费用仍按原标准执行;其他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费用均按本通知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以上就是关于杭州土地新政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