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三条)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创意岭作为行业内优秀企业,服务客户遍布全国,相关业务请拨打175-8598-2043,或微信:1454722008
本文目录:
一、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8)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改善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区域内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产生的餐厨垃圾,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按照本办法或者按照厨余垃圾进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单独投放,统一收运与集中处置为主、自行收运与自行就地处置为辅的原则,实行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协调推进和组织建设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日常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设置电子台帐功能,采集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相关信息,归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监督检查、信用管理等信息,实现餐厨垃圾管理网络化、精细化。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数量、规模及其地域分布等实际,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运行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行收运、处置一体化经营服务,确保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能力与餐厨垃圾产生量相匹配。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集约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协商确定区县(市)之间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收运体系的建设事宜以及相应的协作补偿机制,实行跨行政区域协作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第九条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户收运、处置餐厨垃圾。
禁止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第十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国家、省规定的条件,取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运、处置餐厨垃圾。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核发许可证;对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活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特许经营方式核发许可证。
实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一体化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收运企业、处置企业的规定。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许可证的餐厨垃圾收运企业(以下简称收运企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签订收运、处置经营协议,并把收运、处置经营协议作为许可证的附件。
收运、处置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收运或者处置范围、服务费用、相关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收运、处置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自行收运、自行就地处置备案管理制度。
具备下列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自行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以下简称自行收运单位):
(一)自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全密闭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二)对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并约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
(三)通过信息平台建立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电子台帐。
具备下列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以自行就地处置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以下简称自行就地处置单位),并将处置方案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处置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二)处置场所和处置过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三)确保设备、工艺、处置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四)通过信息平台建立餐厨垃圾自行就地处置电子台帐;
(五)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象山港海洋和渔业资源,促进港域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象山港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象山港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渔业、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象山港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象山港保护遵循统筹规划、海陆兼顾、经济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沿象山港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象山港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协调部门之间的重大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并负责防治象山港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市和沿象山港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象山港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有关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
市和沿象山港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调查处理有关渔业污染事故,负责象山港的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发展计划、财政、国土资源、水利、交通、港口、旅游、规划、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五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海洋、渔业、规划、港口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沿象山港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军事机关,根据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制定象山港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象山港保护规划应当包括象山港环境与资源特征、功能定位、海水水质保护目标、沿岸产业布局与发展规模、岸线使用方案以及已遭到损坏的环境与资源的整治修复方案等内容。第六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象山港保护规划,制定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象山港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象山港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实行象山港海上联合执法。第八条 市和沿象山港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象山港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九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海洋环境监视、监测标准和规范,定期评价象山港海洋环境质量,发布象山港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和巡航监视通报,并抄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象山港赤潮监视、监测和预警体系,制定赤潮减灾应急预案。
象山港环境污染可能威胁人体健康和海洋生物安全的,市和沿象山港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公众通报或公告。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海洋、港口、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和象山港实际,制定象山港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象山港船舶溢油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送市环境保护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并指导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故的单位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第十一条 市和沿象山港县(市)、区海洋、渔业、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损害事态的扩大;经调查取证,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十二条 象山港建立并实施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象山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介绍?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是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据中国相关建筑法律和宁波市相关建筑法律编制而成。以下是中达咨询对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进行相关解读: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地 点 宁波市
试行时间 2011年9月1日
目 的 环保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内容。其中总结的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经济、规划、水利、环保、海洋、海事、公安、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筑垃圾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和陆上消纳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的可容纳量应当逐步与所接纳区域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相适应。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海洋、海事、交通等部门编制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四、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 市城管局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管理。
本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处理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的违法行为; 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的质量标准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旅游、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卫生、工商、环境保护、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本市食品油市场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体系,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第五条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
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第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容器,用于存放餐厨垃圾,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用于收集废弃食用油脂。第七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以自行收集、运输其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外,其他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委托所在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并按规定缴纳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费。
受委托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至市城管局公布的处理单位。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费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管局制定。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以自行收集、运输其产生的餐厨垃圾:
(一)餐厨垃圾日产生量1吨以上;
(二)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收集、运输的车辆和设备;
(三)已落实经市城管局公布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
需要自行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持相关资料向所在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第十条 自行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各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餐厨垃圾运输记录台帐,及时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和处理单位情况。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接收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者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送交的餐厨垃圾时,应当对其数量予以确认。第十二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并依法经市城管局许可。
从事餐厨垃圾处理的单位包括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场所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所。
市城管局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的名称、处理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符合规定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处理记录台帐,每季度向有关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季度处理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等情况。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经营性使用或者销售;
(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
(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
(四)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理;
(五)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下水道。第十六条 市城管局和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过程的监督检查。
市城管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餐厨垃圾的处理情况,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单位违反规定的情况予以通报。
以上就是关于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