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灯光设计(城市灯光设计公司)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城市灯光设计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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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美化市容市貌,营造美丽的春城夜景,塑造昆明新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灯光夜景是指: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打灯、轮廓灯;
(二)建筑物顶端及立面霓虹灯;
(三)沿街经营性单位(包括个体私营者,下同)夜景照明灯光和门头灯箱、霓虹灯及橱窗装饰灯光;
(四)经营性广告灯光和非经营性广告灯光;
(五)道路、桥梁、广场、河道、公共场所照明灯光及夜景景观灯饰。第四条 昆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灯光夜景工作,负责全市灯光夜景工程的规划、监督及检查。
根据昆明市灯光夜景工程实施方案,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灯光夜景工程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园林、工商、公安、消防、供电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灯光夜景工程工作。第五条 本市灯光夜景的设置与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全民参与的原则。
鼓励各单位积极安装灯光夜景设施,加强灯光夜景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不断提高灯光夜景设置效果、使用和管理水平。第六条 灯光夜景照明设施必须按照经批准方案的位置、形式、期限设置安装。第七条 凡本市10层以上(含10层)高层建筑和重要建筑,必须在顶端设置具有标志性的霓虹灯或经审查登记的广告性霓虹灯。第八条 城镇沿街经营性单位,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亭棚、大中型构筑物、门头的商店招牌,都必须安装装饰照明灯光或经营性广告灯光。
大中型公共建筑、风貌建筑的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安装,由产权单位负责。
沿街经营性单位的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安装,由经营者负责。
道路、桥梁、广场、河道、公共场所、花坛、绿地的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安装,由城管、园林等部门或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户外经营性广告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安装,由广告发布单位负责。
非经营性灯光夜景照明设施(含牌匾、字号、单位名称、公益性广告、标志性指示牌)的安装,由使用者负责。第九条 拟建和在建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商贸楼的灯光夜景照明设施,必须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条 任何单位在整修后的街道进行建筑外檐再装修时,其立面灯光装饰必须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与外檐装修同步完成。第十一条 户外经营性广告的设置,应当以霓虹灯、灯箱、电脑喷绘外打灯、电子显示屏、电动翻转等新材料、新技术的形式设计安装。第十二条 沿街商业经营性单位的门头招牌,应当以霓虹灯、灯箱的形式设计安装,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第十三条 凡安装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设置防火、防漏电等安全设施。第十四条 道路、桥梁、广场、河道、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是灯光夜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逐步改造完善,提高灯光夜景装饰效果。第十五条 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或个人(以下称责任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服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逐步进入灯光控制中心,实行统一开启和关闭。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改变、移动、拆除灯光夜景照明设施时,必须报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灯光夜景的开启时间为:冬、春两季不得晚于19时30分,夏、秋两季不得晚于20时;关闭时间为:冬、春两季不得早于22时,夏、秋两季不得早于22时30分。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广告灯光,沿街经营性单位的牌匾、字号、橱窗的装饰性灯光以及人行天桥的灯光夜景必须每日按时开启。
东风广场、金马碧鸡广场、近日公园、南屏街周边的标志性建筑、大中型建筑和春城路沿线的灯光夜景必须每日按时开启。
二环路以内的其它大中型建筑的灯光夜景必须在法定节假日按时开启。
立交桥的桥墩灯光必须每日开启,护栏灯光必须在法定节假日按时开启。
河道沿岸桥梁的装饰灯光必须每日按时开启,堤岸两侧的灯光必须在法定节假日按时开启。
各类灯光夜景的设置单位可提前开灯,延迟关灯。
二、南京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夜景灯光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夜景灯光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灯光,是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装饰性灯光。第四条 南京市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主管部门)。区市容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夜景灯光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园林、房管、建工、交通、电力、旅游、商贸、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工作。第五条 夜景灯光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产品设置夜景灯光设施。
在夜景灯光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容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下列地区、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夜景灯光设施:
(一)主要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绿化带,以及主要道路两侧以外的高度为40米以上的建筑物;
(二)桥梁、港口、码头、机场、车站、电视塔、广场、繁华商业街区、公园、景区、景点、游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
(三)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和文物建筑;
(四)长江沿岸及河道、湖泊沿岸的景观地带;
(五)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范围内或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店招;
(六)按照夜景灯光规划应当设置夜景灯光设施的其他范围。第八条 夜景灯光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应当体现夜景灯光规划内容。
设置夜景灯光,应当按照夜景灯光规划进行。夜景灯光规划由市容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夜景灯光亮化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容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市容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夜景灯光规划的要求,负责辖区内夜景灯光规划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九条 市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夜景灯光规划组织制定夜景灯光年度工作计划,夜景灯光年度工作计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第十条 夜景灯光设计方案及亮化效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夜景灯光规划要求,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
(二)高层住宅楼应当在顶部适当设置夜景灯光;高层非住宅建(构)筑物应当进行外立面整体夜景灯光设置;高度为60米以上或者外立面吸光性较强的高层建筑应当采用“内光外透”等特殊技术手段,因楼、因材设置灯光,达到亮化效果;
(三)单位门头、牌匾、橱窗等,应当采用霓虹灯、射灯等形式装饰;
(四)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应当采用霓虹灯、泛光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应当采用霓虹灯等通透、动感灯光设施,店堂迎街部分应当采用射灯照明;
(五)公园、景区、景点。山体、河道、湖泊沿岸及桥梁的夜景灯光设置,应当充分体现名胜古迹风貌、山水环境特色,对其中的亭、台、楼、榭、阁、塔等建(构)物应当进行重点亮化处理。第十一条 夜景灯光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设置: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夜景灯光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二)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的夜景灯光设施由业主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三)道路、桥梁、公园、广场等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夜景灯光设施由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和养护成本;
(四)沿街门面、店面的夜景灯光设施由经营单位负责。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按照本办法应当设置夜景灯光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交付使用。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报请批准时,应征求市容主管部门意见。
三、银川市城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美化城市容貌,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夜景灯光的设置与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夜景灯光,是指采用霓虹灯、轮廓灯、泛光灯等各类电光源,用于美化、装饰、广告和外部照明的各种灯光。第四条 城市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夜景灯光:
(一)风景旅游区、广场、小游园、景观绿化带;
(二)繁华商业区的各类建(构)筑物;
(三)主要道路两侧公共建(构)筑物;
(四)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各类户外广告;
(六)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的其他范围。
前款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有设置夜景灯光、美化和亮化城市的义务。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工作。银川市路灯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城市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辖区内单位夜景灯光的设置。
市规划、房管、城管、园林、公安消防及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对夜景灯光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不断提高城市夜景灯光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水平。第七条 夜景灯光设置应当做到美观、整洁、与周围环境相谐调。第八条 夜景灯光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城市夜景灯光设置的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九条 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灯光设置专项规划,提出夜景灯光设置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夜景灯光的审批程序,按照银川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定执行。第十条 设置夜景灯光,必须按照核准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安装期限进行。夜景灯光设置工程竣工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用、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第十一条 凡设置夜景灯光设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需要改变原建筑立面、增加高度的,应当按规定向市规划部门办理手续。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拟建和正在建设中的公共建(构)筑物的夜景灯光设施,必须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夜景灯光设施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安装、日常维护和灯光启闭,并承担安装、维修、用电等相关费用。第十四条 夜景灯光设施应设置牢固、安全,确保设施完好和功能良好。发现设施残缺、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时,有关责任者必须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第十五条 大中型公共建筑外体夜景灯光设施和沿街经营性单位的牌匾、字号、单位名称灯光及橱窗的夜景灯光设施,每日必须与路灯同步开启,关闭时间不得早于22点30分。
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景观绿地、小游园的节日装饰灯光,必须在法定节假日与路灯同步开启,关闭时间冬季不得早于23点,夏季不得早于零点。
重大活动需开启第二款规定范围内灯光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各责任单位。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拒不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除责令继续履行安装义务外,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期限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停用、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残缺、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夜景灯光设施未及时修复或更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情节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按规定时间开启夜景灯光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情节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成都地标建筑“天府双塔”暂停亮灯,城市中的灯光秀有何用?
城市中的灯光秀,在我个人看来,主要作用有两个,第一美化城市夜景,让城市看上去更加美丽;第二增加建筑商业价值,在灯光秀作用下,让建筑物夜景更美,对生活在这座城市人民,也更具有吸引力,相应价值也由此提升。
成都因为持续高温干旱天气,使得用电出现紧张情况。为了更好节约电能,成都市内关闭了外景灯光秀,作为地标建筑物的“天府双塔”,也因此暂停亮灯。这样一个做法,能够节省很多电能,将这些电能用于,更需要地方。
城市灯光秀,美化了一座城市
每一座城市,都有其对应地标建筑物存在。这些地标建筑物,不论是在白天,还是在夜晚,都会成为城市,最耀眼存在。白天高耸建筑物,加上独特设计造型,使得建筑物在远处,就能够被人醒目看到。
到了夜晚时候,这些建筑物外轮廓,设计了专属于它们灯光秀。在亮灯刹那,会让人感觉到建筑物很美,对这个建筑物印象深刻,并喜欢上了建筑物所带来灯光秀。
城市灯光秀,打造了地标建筑,提升了建筑物价值
城市灯光秀的存在,打造了一座城市地标建筑物,同时也提升了建筑物知名度和价值。作为地标建筑物,少了灯光秀,晚上就是一个黑黢黢庞然大物,有了灯光秀以后,才让这个建筑物,在变得美丽同时,也带去了更多商业价值。
地标建筑物,有些用来做写字楼,成为商务人士办公场所。能够在这里办公,对于职员来讲,就是一份幸运;对于公司来讲,也能够展现自身实力。于管理人员而言,则能够以更优价格出售或出租。
在我个人看来,城市中灯光秀,是对电能极大浪费,也会成为光污染。如果能够在后半夜关闭灯光秀,我想电能将会被节约很多,也能够用于更多需要地方。
以上就是关于城市灯光设计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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