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章公园景观设计(建章宫遗址公园)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建章公园景观设计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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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森林公园景观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我们针对于森林公园景观总结出了以下的趋势
从人工硬质景观向生态景观发展
现有景观设计理论大都以人工景观为主,以人为核心,以人工建筑为重点,自然景观只是作为背景。生态景观设计则运用生态伦理学的观点,把人、动植物、自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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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命和无生命的所有自然物视为大自然中相互平等的组成成员;景观设计以尊重自然、保护自然资源、维护自然生态为必备前提,关注生物多样性问题;设计以满足当代人的景观需求而不损害未来人类的景观需求为目标。具体措施有建立生态旅游村、设计生态建筑,恢复地带性植被景观而不随意引种异地植物,控制狩猎和投食等将干扰生态平衡的景点项目和行为,设计和提倡能减少污染的生态型旅游消费方式等。
2.从单一景观向整体景观设计发展.
现有景观开发大都是孤立地对某一个景观元素进行设计,忽略了其它因素。整体设计则是对公园景观进行全面分析和设计
,是多目标设计。既为区域内的风光进行设计,也为公园内影响景观的保护手段、管理措施、服务方式、广告宣传等进行设计。
3.从盲目求大求全向主题特色发展
森林公园在早期的景观开发中,对景观资源不分重点平等对待的现象。自然山水、人工亭台、
宗教建筑、树木园、盆景园、动物园、狩措场、民俗风情等各类景点不分主次,应有尽有,甚至把人们能想象的任何景观与旅游项目都列入规划设计之中。求大求全,
形成主题分散、毫无特色、杂乱无章的景观组合。经过10多年的摸索总结,景观设计已逐步走出大而全的误区。设计中更注重对森林公园资源特色和客源特点的分析,以此确定公园的主题目标和个性特色。在设计中全面围绕主题,从风景建设、道路、植被、风土民情等景观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公园保护、管理、服务等各个环节都紧扣主题展开,使公园景观主题在任何一处都得以充分体现
,形成不与其它森林公园雷同的独具个性的景观特色。
以上是由我们“远景设计研究院“(四零零-零二三-二二零六)所总结出来的趋势,望采纳!
二、园林景观雕塑制品常见类型的介绍
园林景观雕塑一般是按照内容来分类的,主要有纪念类型的,还有主题类型的,以及装饰性的。园林景观雕塑主要是被运用在像是公园这样的地方,还有就是一些比较高档的小区。园林景观雕塑不仅仅是在中式风格的小区或者是建筑中有所分布,而且在西式的建筑中也是有的。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园林景观雕塑的历史渊源以及园林景观雕塑的类别。
中国园林景观雕塑的历史渊源
中国古代园林很早就有雕塑装饰。汉武帝时建章宫北太液池畔曾有石鱼、石龟、石牛、织女,还有铜仙人立于神明台上。颐和园宫门前的铜狮,庭院中布置的铜鹤、铜鹿,既是造型优美的艺术珍品,又是庭院的组成部分。中国园林中“特置”的山石,虽然不是人工雕塑物,也起雕塑物的作用。如颐和园乐寿堂前的青芝岫、苏州留园的冠云峰(见彩图苏州留园冠云峰,北宋花石纲遗物,高约9米),都是以其自然形象供人欣赏。在自然风景区常利用天然岩壁洞穴雕凿佛像。帝王陵园前则以石人、石兽列队甬道两侧,增加中轴线的气势。中国各地园林中也设置了各种类型的雕塑。
园林景观雕塑的常见类型
根据使用性质的不同分为:实用性园林雕塑、装饰性园林雕塑和主题性园林雕塑等。
实用性园林雕塑主要指在园林中有实际应用效果的雕塑类别,包括风水球、长廊、凉亭、石桌椅、花盆、喷泉等等。
装饰性园林雕塑是指那些在园林中起到装饰性的雕塑作品,如花窗、壁画等。
主题性园林雕塑则是园林雕塑中的形象代表,根据不同的风格需求应该选择不同的主题性雕塑,一般用于表达某种观念、传递某些信息(积极向上的思想)以求在潜移默化中影响人们的身心,促进社会发展。
根据雕刻形式的不同分为:圆雕、浮雕、透雕(镂雕)等。
园林雕塑中最常见的雕刻形式为圆雕;浮雕一般用于园林中的壁画;透雕则常用于花窗、园林装饰摆件等。
根据使用的材料不同分为:石雕、铜雕、不锈钢雕、水泥雕塑等。
根据园林风格的不同,其中使用雕塑的材质也有所不同。其中的石雕应用最为广泛,铜雕一般用于园林主题性雕塑,不锈钢雕则一般用作标志性雕塑。另外还有冰雕、雪塑,是东北园林冬季特有的一种雕塑艺术。
上文中小编给大家介绍了一下园林景观雕塑的历史故事以及园林景观雕塑的分类。园林景观雕塑在园林中是一个很重要的风景调剂,好的园林景观雕塑能够将整个园林的整体的风格大大的提升,园林的风景也将因为园林景观雕塑,变的更加的美。园林景观雕塑一般是有西洋的还有就是中式的,园林景观雕塑风格主要就是根据整个园林的风格来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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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肥市环城公园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本市环城公园环境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其生态、审美、游憩效益,结合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是指:环城公园绿线范围(含逍遥津、包河和杏花村绿地)及其周围的水体、树木花卉、鸟类、文物、古迹和公园设施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第三条 公园环境范围划分为保护区和控制区:
(一)环城林带及水域以内地带为保护区;
(二)保护区界限外延50米以内地带为控制区。第四条 每个公民都有保护公园环境的义务,对破坏公园环境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第二章 绿地管理第五条 公园绿线范围,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测量定线,市园林管理部门立碑标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移动。第六条 公园规划绿线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属国家所有的,应按规划逐步调整为公园建设用地;属集体所有的(除集体经营的公园外)由市园林管理部门逐步征用。第七条 公园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侵占的应限期归还。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八条 在公园保护区内,禁止非公园设施的建设;对已建的有碍公园景观的建筑物,应根据公园环境需要,逐步整修、装饰或拆除。第九条 在公园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和设施。对已建的有碍公园环境的建筑物,应按公园景观要求逐步整修装饰。第十条 在公园视线范围内,新建的一切建筑物的天际线、建筑仰角、建筑高度、体量、造型、色彩,必须经市规划设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公园的园林建筑,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确需改变时,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报市规划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公园保护区及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须经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管理部门联合审查,并按规定程序领取建筑执照后,始得施工。第四章 园容管理第十三条 在公园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
(二)损毁园林建筑设施、破坏草坪、花卉、树木和垂钓、猎捕鸟禽;
(三)向公园水体排放废(污)水;
(四)超标排放噪声、废气。第十四条 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公园内摆摊设点、停放机动车辆、进行专业性体育训练和举办马戏、杂技等活动。第五章 奖惩第十五条 对公园环境管理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园林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处以罚款,或者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者,责令限期归还,逾期不还者、强行收回;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者,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强行拆除,并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者,吊销建筑执照;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或者处以罚款,并要采取措施,限期治理。第十七条 市园林、规划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法,尽职尽责。凡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市规划、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协同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市其它公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2015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动,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和公共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等专类公园。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公园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公园管理工作。
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园或者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第二章 公园建设第七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公园发展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本市公园发展规划。
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不少于陆地面积的65%。
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该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第九条 依法确定的公园用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不符合公园规划要求的驻园单位应当迁出。不能搬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不得擅自在公园内进行任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第十条 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第十一条 公园的建设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公园的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控制规模,按照公园设计方案设置。其中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按照环保要求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具体的控制范围和要求由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需在已投入使用的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市政公用工程、供电供水管线施工等涉及公园用地的,应当采取避让措施。确需穿越公园或者占用公园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公园管理机构意见,并按规定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等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十五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第十六条 公园内水、电、燃气等市政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隐蔽埋设,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影响树木的生长,不得危及游人人身及财产安全。不符合前述规定设置的,应当予以改建。第三章 园容和游园管理第十七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公园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进行公园的各项建设;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负责公园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四)负责公园园容管理和保护;
(五)负责游园管理;
(六)加强安全管理;
(七)本规定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建章公园景观设计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如有疑问,可拨打网站上的电话,或添加微信:14547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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