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信息流的信息包括(浙江信息流的信息包括什么)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浙江信息流的信息包括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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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财务中信息流是什么?
会计中企业四流指什么
业务流、资金流、信息流、人力资源流
会计信息系统的处理处于信息流加工的什么环节
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期初数据不包括( C) A各科目的年初数、累计发生数、期末数 B各个银行往来帐户的企业未达账及余额等 C 员工工资期初情况 D 辅助帐的期初余额 C 11、 对于跨地域经营的集团型企业,较好的方案是选用(B )结构体系的会计软件 A S/S B B/S C C/S D F/S B 12、在会计系统建设过程中,
物流 信息流 资金流 三者的关系谁知道啊?
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之间关系极为密切,这三者互为前提,互相依存。
首先,企业的物流和资金流总是单向流动的,而且二者相辅相成。
其次,信息的流动是双向的,它伴随着物流和资金流的发生而产生,反过来又对它们起著指导作用。
第三,物流、信息流对资金流有着价值贡献的作用。
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减少资金流出。
减少资金占用,加快资金流动。
可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在物流方面,使用行之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通过需求预测、销售管理、生产计划、物料需求计划、车间管理、采购管理等功能,逐步实现对物流管理的控制,以及与信息流的高效整合。
在信息流方面,利用准确完备的客户和相关企业的信息,实现快速、有效的供需关系协调,通过畅通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实现企业的高效运作。
在资金流方面,通过财务管理系统的应用,有效地提高信息的准确度和集成度,从而进一步实现对资金流的控制。
随着现代物流管理时代的到来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物流信息化建设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并得到了迅速推广。物流信息化通过对现有生产资源、人力资源、物流资源的管理,实现了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三流”整合。
急急急!!!跪求:ERP中四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税务流)间的关系是什么?
攻RP是针对物资资源管理(物流)、人力资源管理(人流)、财务资源管理(财流)、信息资源管理(信息流)集成一体化的企业管理软件。人流、财流、信息流都影响物流,物流是实现企业盈利的重要手段;人流和财流控制和制约信息流,财流又受到物流控制。可以这样说:财流制约人流与信息流,人流又制约信息流,人流、财流、信息流共同制约物流,物流制约财流。非专业,如有误,见谅。
会计中三流合一的如何理解?
三大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这三个方面的浓缩。说浓缩的意思就是,它完全可以高速快捷的帮你计算出你的这三个流的所有反映状况。
会计中的ERP是什么意思???
ERP 是企业资源规划的简称。公司有资金流、物流、人力资源、信息流等各类资源,怎么把这些资源使用IT的方法整合起来。 大概就是这个意思。
ERP一般可分三步步实施:
ERP1: 财务
ERP2:财务+供应链
ERP3:财务+供应链+生产
ERP4:企业全面信息化管理,可外加HR、CRM等
管理财务信息是什么意思
财务信息管理的原则为了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建立和完善科学、高效的财务信息管理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
1.合法合规性原则
财务信息管理应当符合《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统一制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2.真实、及时性原则
财务信息必须具备两大特点:一是真实可靠;二是及时准确。企业财务信息是决策的依据,因此,企业财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按规定及时向主管财政机关及有关各方提供财务信息资料,不得借口拖延。
3.适用性原则
财务信息管理应根据财务信息的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对影响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可能误导财务信息使用者的重要财务信息,应当充分、准确地披露。同时,财务信息管理必须具有方便、快捷、简单、适用等特点,并能满足有关各方的需要,提高财务信息利用效果。
4.安全有效性原则
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信息,信息使用者使用财务信息,都应当依法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财务信息安全,不得非法利用和传播企业财务信息。
2财务信息管理的内容编辑
新财务通则吸收和引进了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理念,结合我国实际,明确了企业信息管理的内容。财务信息管理的内容包括五部分:信息化财务管理、企业资源计划、财务预警机制、财务评价和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价。[1]
(一)信息化财务管理
1.信息化财务管理概念
信息化财务管理也称为网络财务管理,是企业以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为手段,以财务管理模型为基本方法,以会计信息系统和其他企业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为主要依据,对企业财务信息进行实时处理、预测、分析和判断的活动。其实质是全面实现财务、业务流程数字化和网络化,通过各种信息系统网络加工生成新的财务信息资源,对企业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一体化的管理和集成运作,以提高企业整体决策能力和竞争能力。
2.财务业务一体化信息处理系统
财务业务一体化信息处理系统也称为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是现代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企业信息化财务管理工具。这一软件可以跨部门使用,实现随销存业务与财务的一体化管理,使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信息充分共享,消除信息“孤岛”现象。财务业务一体化信息处理系统集成了固定资产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存货管理等财务管理功能,幷包含了对成本控制和人力资源管理的部分内容。因此,系统对企业加强采购环节的资金控制、减少库存,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减少坏账损失,强化预算控制以及加强企业资产管理等,都可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企业资源计划系统
1.企业资源计划系统的概念
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简称ERP)是现代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企业信息化管理工具,采用该种方法可以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甚至跨公司整合信息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是以业务流程为主线,对企业人、财、物等资源进行全面的整合,该系统主要有财务管理、物流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三大功能,在企业资源最优化配置的前提下,整合企业内部主要乃至所有的经营活动,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生产计划管理、物料管理、销售与分销等主要功能模块,以达到效率化经营的目标,实质上是高度集成和标准化的企业管理系统。
2.企业资源计划系统与财务管理的关系
财务信息系统一直是企业实施ERP时关注的重点,财务管理是ERP的核心模块和重要职能。目前,在ERP系统中,吸收了国际先进企业的财务管理实践,财务系统不仅在各模块充分集成,而且与供应链和生产制造等系统也达到了无缝集成,改善了财务管理流程。财务管理模块完成了从事后财务信息的反映,到财务信息处理,再到多层次、全球化财务管理支持的转变。强......
网络财务的主要功能有哪些
(1)网络财务充分利用了互联网,拓展了财务管理的空间 在网络环境下,会计数据的载体由纸张变为磁介质或光电介质载体,发展到网页形式,所有的物理距离变为鼠标距离,财务管理能力可以延伸到不同地域的任何一个结点,会计信息的传输不再受距离的限制。这种空间的扩展,使得财务管理从分散走向集中,从企业内部延伸到企业外部。 (2)网络财务利用财务管理软件,大大减轻了财会人员的工作负担,提高了财务管理的工作效率 网络财务的应用不仅突破了空间观念,也将不受时间的限制。会计核算将从事后的静态核算达到集中的动态核算,极大地丰富了会计信息内容并提高了会计信息的价值,因而能便捷地产生各种反映企业经营和资金状况的动态财务报表、财务报告,使得企业财务管理从静态走向动态,在本质上极大地延伸了财务管理的质量。 (3)电子商务模式下,财务软件从部门级应用向企业级应用的逐步强化 使得财务信息与其他业务信息间也会逐步实现彼此连接,相互共享,管理,业务,采购,财务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发展,这也是现代企业管理的目标之一。 在公司内部财务与业务一体化的同时,网络财务系统还可以实现供应商、企业、客户以及物流机构之间的协作,通过信息数据和财务数据在网络中的瞬时传递,实现网上采购、网上订货、网上销售等一系列网上服务的业务方式。 综上所述,财务工作网络化,降低了管理费用,提高了工作效率,大大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顺应和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次重大进步。
网络财务不但可以整合企业内部的财务资源,实现总分部财务管理集中化,使财务管理从局部走向全部;而且,网络财务更多地关注整合企业外部的财务资源,使企业财务管理从内部走向外部。网络经济时代,企业经营愈来愈依赖客户、供应商、经销商等外部资源且将更多地通过网络进行,从而迫使企业实行电子商务而走向“虚拟化”:通过企业网络的公共接口进行网上销售、网上采购、网上服务和支持、网上购物、网上结算,并且通过网上报税、网上报关、网上银行等与金融机构、 *** 机构等社会部门协同。因此,可以使企业的财务管理空间由企业内部走向外部。同时,为了实现网络财务对企业内、外部财务资源的整合,要求企业必须对其传统的业务流程进行再造重组,即实行BPR(Business ProcessReen}ineerin),构造面向顾客、顾客需求的业务流程,对市场环境的急剧变化作出快速反应,有效地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和服务,这也是当今消费者为导向时代企业的必须选择。 随着网络财务在企业中的应用,企业各个职能部门之间信息得以相互连接,实现网络资源高度共享,从根本上改变了财务、业务运作时间差产生的信息不对称的滞后状况,使财务、业务协同进行。然而,现代企业管理从根本上来说是对人的管理,为了使网络财务充分发挥效用,要求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充分理解这一新的管理技术运用及其带来的变革,对组织的目标达到统一的认识,既如实提供信息又和别人共享信息。因此,企业必须进行组织形式的创新,向学习型组织(learning Organization)转变,使企业组织内各部门和个人充分认识到知识经济时代互联网环境企业实行网络财务和电子商务及其他变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通过网络不断提升自我,积极参与组织的管理和决策。
(一)网络财务中存在的问题
1.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网络环境下,数据信息通过网络得以传递,电子符号代替了会计数据,磁介质代替了纸介质,财务数据流动过程中的鉴章等传统确认手段不再存在,所以很难保证信息的完整与真实。财务信息被截取、篡改、泄露财务机密......
信息流账户优化属于什么职位类别
信息流又叫DSP,属于sem这块,俗称的网络竞价或者是网络推广,现在想百度、神马、360、朋友圈等等一些平台涉及到花钱推广的,有账户结构的基本属于sem,也不排除有例外的。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电子商务交易中不包括哪一部分 a.信息流 b.信息管理流 c.货币流 d.物流
选择B
电子商务中有三流和四流之分,四流是在三流的基础上增加了 A.商流 B.资金流 C.信息流 D.物流
二、浙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有哪些内容?
政府有义务将切实公民自身利益的项目或制度信息公开出来,让公众广为知晓,这样做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根据不同的情况,在浙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也有所调整。下面就看看浙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有哪些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组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制作的政府信息或者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保存的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作为其行政管理依据的,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在其掌握的范围内依法公开。 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能调整的,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机构(以下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备与工作职责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履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服务能力。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创造良好的政府信息公开环境和氛围。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行政机关可以在保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采取适当的方式主动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包括电子版,下同)、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鼓励行政机关积极拓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渠道,利用手机短信、语音咨询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在办公场所、社区服务场所设立信息公开窗口、信息公告栏或者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召开会议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发布统一平台。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网站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更新网上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下载等服务功能。 政府公报应当免费发放至国家机关、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社区服务场所和居(村)民委员会等。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新闻发布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需要社会公众迅速知晓的重要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在办公场所、行政服务中心、社区服务场所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公开政府信息。 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和其他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查阅服务工作制度,规范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提高政府信息查阅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发布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地震预报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认真答复相关申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可以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国家档案馆、行政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当场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互联网等方式和途径提出书面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当场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和公布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书格式 文本,方便申请人免费获取。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应当明确、具体。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以及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书面答复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应当同时提供。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答复处理。 (四)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公开部分的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九)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提供。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或者提供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或者为其制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的服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向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提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或者征求第三方意见,可能超过规定答复期限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拟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答复时不能同时提供的,应当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摘抄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申请人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获取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受理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以及相关费用减免办法由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证据 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记录更正要求后,应当进行核查,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有权更正且能够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更正有关政府信息记录;不能够当场更正的,应当自收到更正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认为政府信息记录准确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更正,并说明理由。 (二)无权更正的,应当自收到更正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修订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查阅。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公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推进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化平台建设,整合和优化信息发布、申请处理、信息查询等功能,实现与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在拟订公文时,应当明确该公文是否公开。 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不能确定是否危及社会稳定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政府信息主要内容需要公众知晓或者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者删除涉密内容。 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权利人未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而决定予以公开的,应当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发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报经有权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移交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其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尚未移交的,其公开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本机关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应当依照职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统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社会评议,并公布社会评议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收到举报和投诉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所属或者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我们从第三章的依申请公开条例中可以看到,公民和法人都是有权依法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的。需要通过规定的多种途径提出,政府也应及时做出回应并给出相关答复。在日常工作中,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内容,做到主动公开。
三、浙江建筑信息网介绍?
浙江建筑信息网,是浙江省工程建设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及网络服务为目的的专业网站。以下是建筑网为建筑人士整理相关建筑信息网的相关资料,内容如下:
浙江建筑信息网基本概况:
浙江建筑信息网主要提供本市范围内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各项建筑工程信息服务公布的专业平台。
浙江建筑信息网主要包括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行业动态、最新文件、评优评奖、行业培训、政策法规、合作平台等相关栏目,其中评优评奖提供最新浙江省内各建筑企业的建筑荣誉情况。
备注:查询建筑企业不良记录、建筑企业资质、建筑企业荣誉等情况可以通过中达咨询建设通查询。
浙江建筑信息网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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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算机中有哪两种信息流
是数字信息流与模拟信息流呀.
就是咱们大学里学的那些”数字电路和模拟电路”里讲的知识啊.
应该是这样.
不过也有这个解释,你看一下.
信息流就是信息流量,它不仅指很多信息量的集合同时 更重要的是这些信息的传递;即信息的流动。信息流通 畅指信息能够快速地或在规定的时间内传递到应该接受到信息的各个地方;没有任何阻塞。信息流 information flow 信息流是在空间和时间上向同一方向运动中的一组信息,它有共同的信息源和信息接收者,即
是由一个分支机 构(信息源)向另一个分支机构(地址)传递的全部信 息的集合。各个信息流组成了企业的信息网,称之为企 业的神经系统。信息流畅与否,决定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能正常运行评价企业成功与否,一个简易的办法是看其物流、工作流和信息流“三流”的情况,其中,信息流的质量、 速度和覆盖范围,尤其可以“映照”企业的生产、管理 和决策等各方面的“成色”。因为物流、工作流在企业 的“生命活动”中无不最终以信息流的“高级形式”展现,就象生物体的所有活动都是基于神经系统传递的生物电信号一样。因此,深入认识“信息流”,将掀开企 业发展的新视角信息流是个人和企业发展的脉络。
信息时代的特征发达国家中1/2以上的从业人员从事以信息为主的工作 。如果现在的预测准确无误,那么在未来10年人类的全 部工作中将4/5与信息有关。换句话说,越来越多的人将人事把数据转化成知识的工作。信息经济时代,世界范围的电脑联网将使越来越多的领域以数据流通取代产品流通,将生产演变成服务,将工业劳动演变成
服务,将工业劳动演变成信息劳动。信息经济的新特征包括:信息 产品不需要离开它的原始占有者就能够被买卖和交换; 这一产品能够通过电脑网络大量复制和分配而不需要额外增加费用;价值增加是通过知识而不是工作来实现的 ;知识流向产品的主要形式是软件。 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工业社会劳动文化的两大基本支柱-,时间和固定工作岗位--将退居次要地位。传统的人生成功条件,如文凭和学位重要性在降低。 标准化和固定模式的职业培训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 要。工作仍然存在,但不再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在信息经济中收入与工作效率以及工作时间的联系越来越松散。它越来越与投入的工作时间无关,而首先取决于技巧、原创性和迅速发现新问题、使用创造性的方 式解决它的能力。这将导致收入分配的鸿沟加大,社会 的两极分化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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