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处(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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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昆明市规划局的具体职责
(一)负责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研究拟订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组织规划工作理论、政策和经验调研,为市委、市政府规划工作决策提供重要信息。
(二)组织研究、编制、论证昆明市市域城镇体系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负责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修订、征询意见、论证、初审;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论证和初审分区规划,包括片区规划、重要地段规划、重要区域规划、近郊区规划、开发区规划、工矿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等。
(四)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论证、初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报批。规划和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编制、修订排水、交通、户外广告、抗震防灾等城乡建设发展的各项专业规划。
(六)负责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滇池流域内各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审批工作;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以及规划意见书和相关的规划许可证书;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保护及城市雕塑方案的审查、审批、实施和管理;核发昆明市城市规划建成区道路规划红线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负责昆明市行政辖区内110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和重大供水、排水、供气、通讯线路、输油干管等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审批;负责对高等级公路、铁路、重大的道路、管道、绿化用地、水面、微波通道、景观视廊、环境保护、旧城保护、文物保护、航空管制范围、高程等各种规划控制线的规划管理和审批;负责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种道路、桥涵、河道和地下人行通道、人防设施、地下铁路及站场、铁路专用线路及站场、昆明市主城区内地面轻轨线路及站场、长途客货运站场等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审批。核发《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许可证》。
(八)负责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管线工程划线、核线、竣工验收、竣工测量等批后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凿井规划定点的审批;指导城市勘查和市政工程测量及测量单位资质、成果的审核。
(九)负责监督、查处城市规划区内各种违反规划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承办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工作;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工作。
(十)组织编制、审核昆明市次级城市的总体规划;指导编制、审批昆明主城规划区内的村庄规划;指导编制、审核县城(县级市、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指导编制村庄的总体规划;指导昆明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县(市)、区违反规划用地和违反规划的建设工程的依法查处工作。
(十一)负责昆明市行政辖区内规划设计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和审验规划设计资质证书;负责昆明市与国内外友好城市的城乡规划交流与项目合作工作。
(十二)负责昆明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供水、排水、电力、电信、煤气、交通管理专用线等地下管线探测及地下管线资料的建库和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昆明规划建设委员会交办的事项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9年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2012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2012年12月20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以及工业等管线、综合管沟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城市地下管线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和信息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管理。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各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保护的有关规定,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和擅自开挖城市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在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七条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预留同期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发展空间。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城市地下管线专项、综合规划的控制要求纳入规划内容。
第八条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进行规划设计。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探测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
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方案。
在新区建设中,城市主干道的道路或者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布设主干管线的道路,应当采用综合管沟进行管线建设。
已建成的综合管沟达到满载前,同一条道路不再规划建设同类管线。
第九条新建、改建城市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建设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对城市地下管线抢险排危时,可以先行施工,及时修复,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和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管线应当入地建设;现有架空通信、电力线路应当按照计划或者配合城市建设逐步入地。
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到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验线手续。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测量。
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全面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竣工测量成果入库意见和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新建、改建房屋建设项目涉及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认定,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决算。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各类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设计横向过街管和接户管,并与主管道同步实施。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工程竣工后5年内不得开挖。
第十六条敷设非金属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布设地下管线示踪线。
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
敷设高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城市地下管线迁改的,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按照规划批准的要求完成迁改工作。
第十九条城市地下管线与建设工程同步实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线权属、使用单位通报拟实施项目有关情况,并要求有关管线单位提交与本项目同步实施的建设方案。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安排地下管线覆土前的跟踪测量工作,负责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探测、竣工测量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含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的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应当征求管线权属、使用单位的意见。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由工程建设单位报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备案。施工组织设计中未含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对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
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配合工程建设,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进行地质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获取施工现场管线资料。
无地下管线资料或者不能确认地下管线准确位置的,建设单位应当探明地下管线情况后方可施工。
第四章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现场明示临时占道许可的内容和监督电话;
(二)不得擅自改变占道使用性质或者扩大面积;
(三)建设施工要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并按规定修筑临时围挡,保持完好整洁;
(四)占用期满后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第二十三条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地下管线维护管理的专项检查并加强日常的督查工作。
地下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对其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加强巡查与维护,保持地下管线完好、安全。地下管线破损、缺失、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第二十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五条地下管线权属、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城市地下管线废弃后,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危及公共安全的废弃地下管线,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或者擅自挪移地下管线;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
(四)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破坏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信息采集和资源整合,建立综合地下管线信息库。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和竣工测量数据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承担城市地下管线测量的单位对测量成果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和共享机制。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存储管线信息,保障地下管线信息的现势性,及时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汇交专业管线数据资料。
第三十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改的,地下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管线档案资料报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
第三十一条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管沟中管线数量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合格的竣工测量信息资料。
第三十三条地下管线信息的存储、处理、传递、使用、销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规划核实擅自投入使用的管线工程,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敷设示踪线、永久性标识或者安全警示标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款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三、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通畅,充分发挥其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市区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维护和路政管理。市属县(市)的城市道路管理参照执行。第四条 昆明市及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明确责任、管养并重、协调发展、集中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昆明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昆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内城市道路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级管理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业务上受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建设、工商、交通、公安、市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宣传、贯彻实施;
(二)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城市道路的行业管理工作;
(三)参与制定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编报和按批准的项目组织实施城市道路年度建设、养护、维修计划;
(四)负责管辖的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五)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占道审批及占用费的征收和管理;
(六)加强管理,文明执法,接受群众监督,对来信来访及时进行处理;
(七)负责受理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法规行为的举报,查处违法行为。第七条 县(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宣传、贯彻实施;
(二)负责管辖的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三)编报和实施管辖的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计划;
(四)负责管辖的城市道路占用费的征收;
(五)加强管理,文明执法,接受群众监督,对来信来访及时进行处理;
(六)负责受理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法规行为的举报,查处违法行为。第八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并有权对侵占、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举报和控告。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昆明市城市道路发展规划依据《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建设、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第十条 城市道路建设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资金:
(一)各级政府财政拨款;
(二)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
(三)国内外贷款;
(四)社会资助;
(五)受益者出资;
(六)发行债券;
(七)其他。第十一条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二条 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后,报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第十三条 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报经批准后,可实行有偿使用。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讯、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绿化等设施和公共交通站台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规模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手续齐全的,在二十日内由立项批准机关的同级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城市道路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四、关于保护滇池的诗句
1.关于保护滇池的诗句
昆明池水战词
朝代:唐代
作者:温庭筠
原文:
汪汪积水光连空,重叠细纹晴漾红。赤帝龙孙鳞甲怒,
临流一盼生阴风。鼍鼓三声报天子,雕旌兽舰凌波起。
雷吼涛惊白石山,石鲸眼裂蟠蛟死。溟池海浦俱喧豗.
青帜白旌相次来。箭羽枪缨三百万,踏翻西海生尘埃。
茂陵仙去菱花老,唼唼游鱼近烟岛。渺莽残阳钓艇归,
绿头江鸭眠沙草。
昆明池织女石(一作司马复诗)
朝代:唐代
作者:童翰卿
原文:
一片昆明石,千秋织女名。见人虚脉脉,临水更盈盈。
苔作轻衣色,波为促杼声。岸云连鬓湿,沙月对眉生。
有脸莲同笑,无心鸟不惊。还如朝镜里,形影两分明。
2.关于保护滇池的诗句
《滇中词三首》
年代: 明 作者: 范汭
秀海海边葭菼秋,滇池池上云悠悠。人心恰似此中水,一道南流一北流。
《宿旅舍题壁》
年代: 明 作者: 冯翁
夜梦何奇特,龙飞天汉津。朝横沧海曲,夕过滇池滨。光雯皆五色,蜿蜒无损鳞。渊田变化间,张主藉高旻。一个忠臣九族殃,全身远害亦天常。夷齐死后君臣薄,力为君王固首阳。
《岳阳》
年代: 明 作者: 何景明
楚水滇池万里游,使车重喜过巴丘。千家树色浮山郭,七月涛声入郡楼。寺里池亭多旧主,城中冠盖半同游。明朝又下章华路,江月湖烟绾别愁。
3.保护环境,爱护滇池的散文
为您奉上,请参考: 为发动全社会共同关爱保护滇池,增强市民对保护母亲湖的长效意识,利用 “六·五”世界环境日,五华区水务(滇池管理)局、环保局、普吉街道办事处、龙院社区等部门在海源河(俪阳星城)开展了以“人类靠环境生存环境靠人类保护”为主题的“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
活动采取悬挂布标、摆放10多块宣传展板的形式,向过往人群分发《滇池保护条例》、《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保护滇池从我做起》、《节水宣传口号》、《防灾应急小手册》、《公众安全应急手册》、《市民环保手册》、《建设生态昆明 呵护美丽家园》、《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滇池流域内禁止经销和限制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等宣传资料近56000余份,同时向市民宣传保护滇池的必要性,激发了广大群众爱水、护水的自觉意识。用生动的图片展示了河道管理的风采,宣传了护河、爱河的重要性。
此次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爱护环境和保护滇池,需要从我做起,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进一步激发了群众参与爱护环境,保 护母亲湖的主人翁精神。让每个市民充分认识到自己是保护滇池的主体和受益者,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同努力,让我们的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人民生活更加幸福,为早日将昆明建成高原湖滨生态城市作贡献。
4.形容昆明的诗句有哪些
1.《昆明行记 》波光潋滟三千顷,莽莽群山抱古城。
四季看花花不老,一江春月是昆明。 2.《大观楼长联 》万树梅花一布衣,如橼巨笔五更鸡; 楼前自有长联后,更见人天物我齐。
3.《春城赋别 》暮春三月别昆明,大好山河记忆新; 只惜行程太匆促,碧鸡金马系离情。 4.《鸣凤山金殿行宫 》一半青山一半云,嵯峨金殿叩天门; 冲冠一怒红颜老,满地山茶映夕曛。
5.《大观楼长联 》五百里滇池,奔来眼底。披襟岸帻,喜茫茫空阔无边!看东骧神骏,西翥灵仪,北走蜿蜒,南翔缟素。
高人韵士,何妨选胜登临。趁蟹屿螺州,梳裹就风鬟雾鬓;更苹天苇地,点缀些翠羽丹霞。
莫辜负四周香稻,万顷晴沙,九夏芙蓉,三春杨柳; 数千年往事,注到心头。把酒凌虚,叹滚滚英雄谁在?想汉习楼船,唐标铁柱,宋挥玉斧,元跨革囊。
伟烈丰功,费尽移山心力。尽珠帘画栋,卷不及暮雨朝云;便断碣残碑,都付与苍烟落照。
只赢得几杵疏钟,半江渔火,两行秋雁,一枕清霜。 6.《七律,和柳亚子先生》 饮茶粤海未能忘,索句渝州叶正黄。
三十一年还旧国,落花时节读华章。 牢骚太盛防肠断,风物长宜放眼量。
莫道昆明池水浅,观鱼胜过富春江。7.“城南双塔高嵯峨,城北千山如涌波。”
8.昆明春,昆明春,春池岸古春流新。影浸南山青滉漾,波沉西日红奫沦。
往年因旱池枯竭,龟尾曳涂鱼喣沫。9.诏开八水注恩波,千介万鳞同日活。
今来净绿水照天,游鱼鱍鱍莲田田。洲香杜若抽心短,沙暖鸳鸯铺翅眠。
、10.动植飞沉皆遂性,皇泽如春无不被。渔者仍丰网罟资,贫人久获菰蒲利。
诏以昆明近帝城,官家不得收其征。11.菰蒲无租鱼无税,近水之人感君惠。
感君惠,独何人,吾闻率土皆王民,远民何疏近何亲。愿推此惠及天下,《大观楼长联 》大观楼位于昆明市区西部,距市中心约6千米。
始建于康熙年间,因其面临滇池,远望西山,尽揽湖光山色而得名。入园后可游览涌月亭,凝碧堂,揽胜阁,观稼堂等楼台亭榭。
园中最县观赏价值的大观楼临水而建,楼高三层,其中题匾楹联佳作颇多。由清代名士孙翁所作180字的长联,垂挂于大观楼临水一面的门柱两侧,号称“古今第一长联”。
上联是:五百里滇池,奔来眼底。披襟岸帻,喜茫茫空阔无边。
看东骧神骏,西翥灵仪,北走蜿蜒,南翔缟素。高人韵士,何妨选胜登临。
趁蟹屿螺洲,梳裹就风鬟雾鬓。更萍天苇地,点缀些翠羽丹霞。
莫孤负:四周香稻,万顷晴沙,九夏芙蓉,三春杨柳。下联是:数千年往事,注到心头,把酒凌虚,叹滚滚英雄谁在?想汉习楼船,唐标铁柱,宋挥玉斧,元跨革囊。
伟烈丰功, 费尽移山心力。尽珠帘画栋,卷不及暮雨朝云。
便断碣残碑,都付与苍烟落照。只赢得:几杵疏钟,半江渔火,两行秋雁,一枕清霜。
——孙髯题昆明大观楼 注释和赏析 【注释】(1)五百里:《云南通志·地理志》:“滇池为南中巨浸,周广五百余里。” (2)帻:古时的一种头巾。
(3)神骏:指昆明东面的金马山。(4)翥:飞举。
(5)灵仪:指昆明西面的鸡碧山。(6)蜿蜒:指昆明北面的蛇山。
(7)缟素:指昆明西面的白鹤山。(8)蟹屿螺洲:指滇池中如蟹似螺的小岛或小沙洲 (9)风鬟雾鬓:比喻摇曳多姿的垂柳。
(10)翠羽:翠绿色的鸟雀。(11)丹霞:丹红色的云霞。
(12)九夏:指夏季的90天。(13)芙蓉:莲花。
(14)汉习楼船:据《史记·平淮书》载,公元前120年,汉武帝“大修昆明池,治楼船……”以操习水军,打通从滇池通往印度的路径。(15)唐标铁柱:《新唐书·吐蕃列传上》,公元707年,吐蕃及姚州蛮寇边,“九征毁絙夷城,建铁柱于滇池以勒功”。
(16)宋挥玉斧:玉斧为文房古玩,作镇纸用。《续资治通鉴·宋纪》:北宋初年,“王全斌既平蜀,欲乘势取云南,以图献。
帝鉴唐天宝之祸,起于南诏,以玉斧画大渡河以西曰:‘此外非吾有也!’” (17)元跨革囊:《元史·宪宗本纪》,公元1252年,“忽必烈征大理过大渡河,至金沙江,乘革囊及皮筏以渡。” (18)断碣残碑:历代帝王所立的“功德”碑,随时间而断裂残破。
(19)孙髯,字髯翁,号颐庵,自号“咒蛟老人”、“万树梅花一布衣”。生于清康熙年间,卒于乾隆年间,享年80余岁。
孙髯一生勤奋,著述甚丰,有《金沙诗草》、《永言堂诗文集》;纂辑过《国朝诗文》、《滇诗》等,惜佚失。仅有《孙髯翁诗残抄本》、《滇南诗略》传流于世。
他最著名的作品,是题昆明大观楼长联,素有“天下第一长联”之称。(20)大观楼:在昆明西郊滇池之滨,在今昆明大观楼公园内。
园林初辟于明代。大观楼初建于清康熙三十五年(1696),楼前悬挂孙髯长联为昆明名士陆树堂用行书书写刊刻,至清咸丰七年(1857)毁于兵燹。
现存三层楼宇系清同治五年(1866)所建,长联是光绪十四年(1888)由云南剑川人赵藩重书。【作者简介】孙髯,字髯翁,号颐庵,昆明人。
自幼聪颖,才气超群,自号“万树梅花一布衣”。在文禁森严的雍乾之际,把感慨融铸于一百八十字大观楼长联中,一时轰动诗坛,是我国楹联文库中的一颗明珠。
1983年公布为云南省文物保护单位。上联描写滇池风光,下联写出云南历史,寓情于景,情景交隔,浑然一体,堪称千古佳作。
【鉴赏】。
5.关爱滇池、保护滇池的作文500字
保护滇池母亲,家乡的景色
天地有灵,山川多情,红土高原饱浸了上苍厚爱,孕育出一位美丽的仙女。白云是她的纱巾,西山是她的头枕,碧波是她轻柔的臂膀,辽阔的湖面是她舒展的体态。滇池,一位从远古走来的母亲,她用甘甜似乳,清澈如碧的湖水哺育着一代又一代的昆明儿女,人们依偎在她身旁,织网捕鱼,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有了滇池,才有昆明。
“五百里滇池奔来眼底,披襟岸帻,喜茫茫空阔无边„„”一副大观楼长联描绘出了“高原明珠”滇池的绝美画卷。滇池水域,群山环抱,河流纵横,良田万顷,人称“高原江南”。在池的周围,有渔村和风帆点缀的观音山风景区;有花光树影的白鱼口空谷园;有绵亘数里,水净沙明的海埂湖滨浴场和秀美隽逸的大观楼公园等等,都是十分惬意的游览之地,特别是在绿波荡漾的彼岸,巍峨雄壮的西山之巅,水浮云掩,那湖泊的秀丽与大海的壮阔便呈现在你的眼前。滇池既有湖泊的秀丽,亦有大海的气魄。
可今天,母亲再也不是昔日的仙女,而是一位得了重病的老人。昔日的水绿得像一块翡翠,而今天的水浑浊如一汪泥潭,昔日鱼虾自由的在水中嬉戏,而今天见到的,都是鱼虾的尸体。六十年前,滇池湖水清澈,喝起来清凉甘甜,水生动植物繁茂;五十年前也还清澈,只不过不能喝了,只能洗菜;四十年前的水比以前浑了,不过还可以游泳;三十年前水便浑得什么也干不了了。这一切是谁造成的?是我们,是我们伤害了母亲。
滇池母亲已进入衰老期,湖盆在缩小,变浅,湖泊的自净能力较低。滇池周围没有大江大河注入,属于半封闭性湖泊,湖水滞留期较长。而随着昆明城市规模扩大,人口增加,大量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流入滇池,盲目地大规模的围湖造田、过度捕捞,更是加重了对母亲的摧残,是我们对她的蹂躏加速了她的衰老,把原本脆弱的她一步步推进了死亡的深渊。
作为小学生,虽然不能尽太大的力,但是我们可以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量力而行,尽自己所能保护滇池。我们可以弯腰拾起地上的垃圾,我们可以不往滇池里扔杂物,我们可以不抓海鸥拍照,我们可以把保护滇池母亲的重要性告诉自己的父母……要保护滇池,随时都可以。
昨天,清澈的滇池水是我们祖辈、父辈们对滇池的记忆;明天,经过治理后母亲湖慢慢舒展开来的笑靥,将是我们以及后代们对滇池的记忆。我相信,一个人的力量虽小,但是每个人都出一份力的话, “高原明珠”终将重放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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