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排水公司老总(昆明市排水公司老总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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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简介
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是由1964年成立的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在2005年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国家甲级设计资质:
⑴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包含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并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⑵城乡规划编制甲级;
⑶工程咨询甲级;
⑷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甲级。
现有国家乙级设计资质:市政公用行业的道路工程设计、给水工程设计、排水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国家商务部核发的对外经营资格证书,云南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昆明诺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法院诉讼吗
昆明荣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昆明诺鼎商贸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上诉案
发布日期:-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昆民四终字第28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昆明荣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汉隆,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荣林、左智海,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昆明诺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晶,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晓秋、马晓芳,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一审被告云南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锡峰,白云,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一审被告云南云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俭,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飏。一审被告个旧云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梅,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曾瑞云。
上诉人昆明荣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健物业)因与被上诉人昆明诺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鼎公司)、一审被告云南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宇房地产)、一审被告云南云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房建物业)、一审被告个旧云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个旧云房物业)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8)官民一初字第3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荣健物业委托代理人马荣林、左智海,被上诉人诺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晓秋、马晓芳,一审被告荣宇房地产委托代理人白云,一审被告云房建物业委托代理人杨俭、李飏,一审被告个旧云房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亚梅、曾瑞云到庭参加审理。经依法报请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确认以下事实:荣宇房地产将开发的银城花园三期第五大道小区房屋出售给业主后,于2006年1月16日与个旧云房物业签订了《昆明“第五大道”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将该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给个旧云房物业,委托管理服务期限为一年,自2006年2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止。2007年1月31日该协议期限届满后,云房建物业口头征得荣宇房地产同意,于2007年2月起对“第五大道”小区进行了实际物业管理至今,双方未签订书面物管委托合同。在上述期间内,2006年8月1日荣宇房地产与案外的云南安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委托协议》,将“第五大道”小区地下停车场委托给其进行物业管理。2007年8月6日,荣宇房地产与荣健物业签订了《停车场承包合同》,将“第五大道”小区地下停车场发包给荣健物业承包管理。协议约定的承包期限为一年,自2007年8月6日至2008年8月5日止。自2007年8月6日起,该小区公用设施的维护及地上建筑、路面、绿化的清洁管理由云房建物业负责,地下停车场车辆、摩托停放的管理由荣健物业负责。停车场部分车位由荣宇房地产出售给了业主,剩下部分车位仍属于荣宇房地产所有。荣宇房地产发包给荣健物业的即为未出售的车位,属于临时车位,其使用不仅限于小区业主,凡进行小区需停放的车辆均可停入,但需支付相应的费用。2008年7月1日夜间,昆明市突降大雨,因第五大道所处的位置系当晚积水较严重的地区,加之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与小区外围公共道路平齐,造成地面积水向停车场灌入。因荣健公司未及时采取排险措施,仅于7月2日5时22分拨打119消防报警电话,随后又拨打了排水公司电话求援,但积水已无法控制,涌入停车场,造成小区供电设施短路,进而引起输入电线路叠锣保险爆炸跳闸,抽水泵无法往外排水。因积水的灌入,将第五大道3.9米多高的地下停车场全部淹没,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辆全部被淹,其中包括诺鼎公司所有的云ANJ201号捷达轿车。停车场积水排除后,诺鼎公司将其车辆送至云南金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修复,该公司出具结算单及修理费发票,确定车辆修理费为11447元。诺鼎公司与小区其他车辆被淹的车主共同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车辆受损的直接损失、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评估,该鉴定中心出具(2008)云鼎鉴司字第836号司法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云ANJ201上海大众捷达轿车的损坏修复合理费用为10679元。诺鼎公司遂诉至一审法院,以荣宇房地产、云房建物业、荣健物业、个旧云房物业未尽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为由要求判令共同赔偿诺鼎公司汽车维修费、汽车功能性贬损、鉴定费、公证费等各项损失6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2008年7月1日晚至7月2日凌晨昆明降大暴雨是否构成不可抗力;2、诺鼎公司车辆停放在第五大道小区地下停车场被淹产生的损失应否由荣宇房地产、云房建物业、荣健物业、个旧云房物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免除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2008
年7月1日晚至7月2日凌晨的大暴雨虽然具有不可预见性,但暴雨导致积水灌入停车场至入口处高3.9米的停车场被淹没并非瞬间发生,这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时间内是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的,故暴雨并不必然导致停车场被淹没。荣健物业是第五大道小区停车场的承包人,其依据物业管理的经验和官渡广场、国贸片区逢暴雨必被水淹的实际情况,在大暴雨来临时,应当能够预见到地下停车场有被路面积水灌入的可能,当晚长时间下暴雨,并未能引起荣健物业的重视,更在积水灌入停车场时未采取通知业主和沙袋筑坝拦水等方式防止积水进入停车场,其行为属于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和充分的防御责任。凡是基于外来因素发生的,而事件的发生虽是客观的,但当事人能够预见而由于疏忽或过失没有预见,或者未尽最大努力加以防止的,不可抗力的辩解不能成立,故认为该事件系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观点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本案属财产保管合同引发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保管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以提供劳务为标的,以实际交付保管物为合同成立标志,既可有偿也可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一般按物的性质将同类物集中保管。因此,保管人需要掌握一定的物质条件,比如场地、房屋等,利用这些物质条件保护标的物安全。本案中,地下停车场的经营是有偿的,停车场是一个封闭的场所,设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对于车辆的停放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功能。依通行做法,车辆进入停车场需经过管理人员的许可,一般在车辆开走时才支付相应的停车费用。2008年7月1日诺鼎公司的车辆停放在第五大道停车场内,诺鼎公司即与荣健物业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荣健公司作为停车场的实际管理者,在大暴雨来临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和充分的防御责任,导致停车场被淹,车辆受损。荣健物业未尽到妥善保管保管物的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诺鼎公司要求荣宇房地产、云房建物业、荣健物业、个旧云房物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其明确选择的是违约之诉,不是侵权之诉,不适用连带赔偿责任原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诺鼎公司与荣健物业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与其余三公司并未形成合同关系,故应由荣健物业对诺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财产保管合同涉及的保管物为车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车辆交由荣健物业保管,但仍由诺鼎公司掌控,故诺鼎公司对车辆仍有一定的管理责任。诺鼎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其车辆被淹也有一定的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诺鼎公司车辆受损产生的损失,荣健物业的过错是主要的,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诺鼎公司过错较小,应自行承担10%的损失。云房建物业虽然对小区进行了事实上的物业管理,但其管理范围是小区公用设施的维护及地上建筑、路面、绿化的清洁管理,而不包括地下停车场及车辆的停放管理,故云房建物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个旧云房物业自合同到期后(2007年1月31日)已未对第五大道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故其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昆明诺鼎商贸有限公司因其所有的云ANJ201号上海大众捷达轿车被淹产生的损坏修复费用10679元,由昆明荣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90%,计币9611.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诺鼎公司,其余10%,计币1067.9元,由昆明诺鼎商贸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二、驳回昆明诺鼎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昆明荣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305元,昆明诺鼎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45元。一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荣健物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一审中被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其车辆不管受到何种损失,都不该由上诉人负责赔偿。1、上诉人对该停车场进行管理时一向是车辆进入车库时便收取停车费用,并给付发票。但该案当中,被上诉人并没提交任何的上诉人出具的停车发票,一审法院却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双方之间具有合同关系,明显不合法律规定。2、上诉人只对小区内部的部分临时车位进行管理,有大部分车位都已经售出,因此上诉人只对我方管理的临时车位进行管理。二、被上诉人的车辆之所以损害是因为自然灾害所致,属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且荣健物业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及时进行谨慎合理的保护抢救行为。不存在一审法院所称的“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充分的防御责任”,荣健物业不应为此承担责任。被上诉人诺鼎公司答辩称:公证书已经证明车辆确实停放在地下停车场。本案中,降雨并非不可抗力,是可以避免的。荣宇房地产、云房建物业、荣健物业、个旧云房物业对车辆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而荣健物业未尽注意及预防责任,应赔偿我方损失。一审被告荣宇房地产答辩称:同意荣健物业的意见,降雨属于不可抗力。一审被告云房建物业答辩称:荣健物业与车主之间是存在保管关系的,荣健物业也认可地下停车场属于其管理,且本案属于保管合同纠纷,故本案与云房建物业无关。同意荣健物业提出的降雨属于不可抗力。一审被告个旧云房物业答辩称:个旧云房物业管理小区期间,地下停车场尚未建好,本案与我方无关。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辨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荣健物业与诺鼎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二、诺鼎公司的车辆被水淹是否属不可抗力所致?荣健物业是否应承担车辆损失?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审法院确认的法律事实,经审查与本院二审查证法律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首先,荣健物业作为地下停车场的承包方,对进出车辆负有管理的责任,诺鼎公司的车辆能够停放在车场内,应视为获得荣健物业的许可,并非未经许可擅自停放。虽然荣健物业主张其管理的车位仅是临时车位,但发包人荣宇房地产及承包人荣健物业均不能举证证明临时车位的范围,也不能证明诺鼎公司的车辆放在已出售的车位上,况且,《停车场承包合同》明确载明承包范围为:第五大道小区地下停车场内的汽车、摩托车,在《第五大道停车场交接函》中,明确载明交接车位60个,上述两份证据均未明确不属荣健物业管理的范围,故对荣健物业主张诺鼎公司的车辆不属其管理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其次,虽然诺鼎公司未提交停车收据,但依通行做法,车辆一般是在开出停车场时才支付相应的停车费用。对一审法院确认2008年7月1日诺鼎公司的车辆停放在第五大道小区地下停车场内,诺鼎公司与荣健物业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二、2008年7月1日夜晚所降暴雨虽然具有不可预见性,但大雨来临之际至3.9米高的停车场被淹没并非瞬间之事,车辆受损并非属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作为车辆管理人的荣健物业在此紧急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排险措施,直至2008年7月2日5时22分才拨打119消防报警电话,显然如此之长的时间如果荣健物业能够采取一些有效的拦水措施或者通知车主的话,车辆不可能全部被淹,荣健物业未尽善良管理义务,导致车辆受损,并非不可抗力所致。荣健物业主张车辆被水淹属不可抗力所致的观点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对一审法院确定荣健公司对诺鼎公司车辆受损产生的损失应承5c26uaua87A%的赔偿责任,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昆明荣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长曾蕙菁代理
审 判 员冯辉代理
审 判 员车林恒
二○○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吴亚萍
三、昆明排水公司宿舍小区周边配套怎么样?
排水公司宿舍小区地址:西山区西山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书林街134号。
周边直线1KM范围内交通配套资源有(环城南路,塘子巷,市总工会,东寺街南口(典雅阁美容中心),书林街南口,西寺塔,巡津街,双龙桥(大悦城购物中心),东寺街,双龙商场)等。
直线2KM范围内教育资源有10个(昆明广播电视台教培产业基地,广视教育(昆明广播电视台教培产业基地),艾达机器人,鼓言社现代音乐教育,芝麻街英语(书林街中心),古琴培训,创优教育(书林街),世纪国刚,昆明市西山创想教育培训学校,七田真早期教育(金碧中心))等。
周边2KM医疗资源有6个,其中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距离小区502米,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距离小区672米,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距离小区817米,云南省老干部医院距离小区1185米,昆明市中医医院(东风东路院区)距离小区1639米,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吴井路院区)距离小区1823米,为医疗需求提供保障。
排水公司宿舍周边商业配套有:(书林超市,阿诗玛翡翠城,金娃娃试管好孕之家,百丽(奥宸百货A座店),云南省昆明市东寺塔步行街,奥宸百货,婴格BABY母婴体验中心(奥宸百货A座店),名创优品(东寺街店),金碧商城(金碧路店),家乐福(云纺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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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广州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董事长属于什么级别
最高级别。广州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该公司董事长属于最高级别,通常董事长是由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的。董事长也是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最高决策者,对于公司的人财物都有一定的决策权。
以上就是关于昆明市排水公司老总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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