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景观设计招标公告(建筑设计景观设计招标公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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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维护设计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者、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设计水平,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珠海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全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工作。
凡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均应当在珠海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分别采用下列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通过珠海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或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有效途径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有针对性、有选择性地向资质等级和行业范围符合招标要求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第四条 下列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实行方案设计招标:
(一)详细规划;
1.市(区)级行政、金融、商贸、文化、科技、展览、娱乐中心区规划;
2.商业步行街、主要道路街景、主要城市广场规划;
3.主要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大、中型公园规划;
4.城市门户地区、重要景观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
5.用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含五万平方米)的工业小区、居住小区和综合小区规划。
(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1.重要的公共性建筑,市(区)级行政办公楼、体育馆、大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大型商场、大型游乐场、火车站、飞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的主体建筑;
2.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含二万平方米)和高度十八层以上(含十八层)的大型住宅楼、写字楼和综合楼;
3.位置显著、对城市景观影响大的建筑:城市制高点、城市门户、重要城市广场、风景园林区等的主要建筑;
4.有纪念性、标志性和特殊要求的建筑:文物、大型城市雕塑等建筑;
5.建设单位要求招标的建设工程。第五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建设项月,市规划国土局应当于审批建设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规定。必须实行方案设计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国土局有权不予受理方案设计审查。第六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用地红线图的规划设计要点等附件)、土地使用证及招标申请书等文件到市规划国土局办理招标立项,立项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标前的组织工作。第七条 招标单位有权选择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时,未被邀请的设计单位也可以参加投标,其设计成果在评标时应当与被邀请的设计单位同等对待。第八条 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要有三个(含三个)以上。第九条 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共同确定投标单位;
(二)招标单位拟定标招文件,报市规划国土局审查确定;
(三)招标单位召开发标会,发出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
(四)招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审查投标文件,确认有效投标文件;
(六)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组织评标委员会,召开评标会,确定中标方案;
(七)中标单位完善方案设计;
(八)方案设计文件送市规划国土局审查。第十条 编制设计招标文件,应当以城市规划和该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为依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基地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控制要求,包括规划设计要点、项目自身的技术要求、环境景观要求、分期建设要求等;
(三)成果要求,包括文本、说明、经济技术指标、图纸、电子文件、模型等的数量、深度、规格;
(四)其他要求,包括招标起止期限、阶段进度、提交成果及评标日期,设奖数量及奖励方式、标准等。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招标单位应当经市规划国土局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投标单位。
二、设计、地勘、监理、施工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条件是什么?摇号是公开招标吗?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法律法规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3号)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
局令2003年第2号,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
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
的。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
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
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
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
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
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
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及第十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根据设计条件及设计深度,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明示采用何种招标类型。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2003第30号)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具体摇号不太清楚。我是从网上查的资料,好像也有邀请招标采用摇号方式的。但公开招标采用摇号方式的较多,因为投标人较多,最后评定较为困难。所谓摇号评标的办法通常是指在合理造价区间内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办法。该办法一般在资格审查阶段不再人为设限,只要资质合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即可通关;专家评委不再具体评标,只负责预先合理评定工程造价,确认工程的上限价和下限价,并将超出上限或下限的不合格报价剔除出局;以合格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报价最接近的几家列为入围投标人,采取公开摇号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中标候选人。而且,摇号确定中标人的办法一般对适用的工程范围和类型也有严格的限制。通常只有无特殊技术要求、规模在一定范围内的工程,才能采取摇号招标的方式。
三、建筑方案设计合同
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是企业工程项目管理的首要目标,也是企业工程建设的根本。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建筑方案设计合同范本,欢迎阅读。
建筑方案设计合同范本一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建筑方案设计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责任,搞好协作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规划设计委托概况:
1. 规划设计地点范围。
2. 规划设计规模。
3. 规划技术深度要求。
4. 预计工作日期及阶段划分。
第二条 甲方按时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1. 规划用地电子图。
2. 规划设计要求 、容积率等
第三条 乙方按时向甲方提交以下规划设计成果:
1. 可供报建的全套规划建筑设计图纸。
2. 规划图纸符合甲方要求之设计深度。
3. 乙方负责其设计成果到报建通过,甲方负责办理报建手续及承担报建所需各项费用。
第四条 收费标准及拨款方式:
本合同之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如下:
1. 甲方应支付本合同项目的规划设计费总额为(小写为)元(大写为 元)。
2. 规划设计费按约定分期支付。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甲方支付40%即(小写 元)、(大写 元)。本规划方案通过报建后,甲方支付即(小写: 元) 、(大写: 元)。
第五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委托规划设计任务时,必须向乙方明确规划技术深度要求和阶段规划分,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向乙方提供所需文件及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及时限负责。
(2)规划设计成果的设计版归甲方所有。
(3)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2.乙方责任
(1)乙方按国家现行的规划设计标准.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根据甲方提出的技术深度要求,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向甲方提交规划设计的成果。
(2)乙方对其提出的规划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并负责对规划设计成果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进行修改.补充。
(3)乙方按甲方要求交付规划设计成果后,负责参加规划设计审查到报建通过,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过本合同规定任务范围内的所有调整补充。
第六条 本合同实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仲裁(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时候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成诉讼):
第七条 其他事宜: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当及时协商并共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既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后,本合同即行废止;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方案设计合同范本二
委托单位:(甲方)
设计单位:(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就委托乙方进行“ [暂名]之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及灯光设计”一事,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设计内容
1、基地与周围环境的勘查。
2、建筑平面设计。
3、建筑立面设计。
4、能够全面反映建筑外观的'细部设计、材料搭配及外装饰材料的局部设计大样图。
5、庭院植栽系统、户外家具和景观范围内的地面铺装、水景、小品等的规划设计。
6、建筑外观泛光及园林景观灯光设计(含灯具的搭配和选择)。
第二条 设计阶段
中期汇报时 , 乙方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1、根据设计合同, [暂名]按下列工作进度向甲方提交设计文件数据:
1.1合同生效日开始,且甲方提交具体设计任务书后,四周内完成建筑方案图设计。
1.2经甲乙双方确定,进入建筑详细平立面设计阶段后, 六周内提交各层平面及各向立面图。
1.3经甲乙双方确定,进入建筑细部详图、材质的搭配设计阶段,六周内提交设计图。
1.4合同生效之日起,四周内完成景观方案设计图。
1.5经甲乙双方确定,进入环境景观细部图设计阶段后,六周内提交设计图。 1.6经甲乙双方确定,进入灯光计划图面设计阶段后,四周内提交设计图。
第三条 设计深度及要求
满足甲方对下列各项设计的要求:
(1)总图设计:
a、设计说明;
b、总平面图、立面图及详图(总体布局、环境设计);
c、外部公共设施、小品等平面图及详图;
d、绿化平面图、绿化种植图及与其相关的地表建筑、构筑物的外观建筑饰面详图、种植表;
e、景观照明平面图;
f、建筑立面、景观、露台等与外观表现相关节点详图;
g、景观道路及硬质地面铺装细部设计图。
h、水池、喷泉、特殊小品等相关专业设计。
(2)建筑平面设计:
a、各户型各层平面设计。
b、会所各层平面设计。
(3)建筑外立面设计:
a、设计说明及材料做法;
b、各外立面的立面图和剖面图;
c、外部节点详图(外墙干挂石材、造型柱、檐口、雨篷等凸凹关系及材质处理)。
(4)景观水池绘制水深、出水口等与景观效果有关的图纸:
(5)外观灯光设计 a、设计说明;
b、建筑外观灯光设计效果图;
c、建筑外观灯光设计详图
第四条 双方的责任 1、 甲方责任
1.1 按乙方提出的要求,提供设计所必须的原始数据及有关技术文件 (勘测图、红线图....等电子文件)。
1.2 向乙方提交预定的设计要求---例如外观风格,外装材质的档次,或者其它需求。
1.3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数据错误,或所提数据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外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 、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1.4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订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1.5 甲方负责为乙方设计提供帮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设计费用。
2、乙方责任
2.1 乙方给甲方提交的设计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乙方必须安排合同约定的设计人员来履行设计任务,如不经甲方同意,乙方更换合同约定的设计人员或减少合同约定的人员数量,甲方有权不予支付设计费用,同时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一切损失。主设计师:张文明、梁宇元。
2.2 乙方必须按约定的时间组织服务于本项目的全部设计人员集中为本项目设计。如特殊情况乙方调整人员,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2.3 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各阶段设计文件,应视为违约,违约责任为每拖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全额2‰的违约金。
2.4 乙方配合甲方进行建筑外立面装饰、门窗及玻璃幕等施工单位的招标建材咨询。
2.5 甲、乙双方应保护双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者泄露、转让与本合同相关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2.6 乙方应在甲方方案报批过程中无偿配合甲方进行方案汇报及讲解,并且与当地规划局针对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必要的协调沟通。
第五条 设计配合
1、方式:
有关规划、设计部份由乙方于台湾作业完成(含尺寸、面积),甲方委托的设计院配合做施工图面尺寸详细的发展,乙方并与甲方及设计院针对结构、水电供暖细部平面作研讨修正。
2、次数:
为配合甲方图面和工程进度,乙方需至现场讨论时,至大连市出差之工作人员食、宿、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讨论次数保证以下八次:
2.1建筑立面及景观方案效果提出与讨论。(两次)
2.2平面、立面与甲方讨论,并与设计院沟通讨论、灯光方案效果讨论。(两次)
2.3外观的细部、现场收头指导。(两次)
2.4庭院景观施工现场指导和绿化种植讨论和调整。(两次)
上列八次之外 , 若应甲方之要求 , 乙方派员到大连工作之食、宿、交通费用[台湾往返大连之机票及当地出入之车费]由甲方负担。
第六条 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及灯光设计合计为元/m2, 合同总价款暂定人民币万元整。
2、付款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2.1 本合同签字后三日内支付订金,为设计总价款之百分之十。
2.2方案设计效果经甲方认同定案后,支付设计总价款百分之二十。
2.3 建筑平面与立面的设计图完成后,支付设计总价款之百分之二十。
2.4 建筑外观与庭园灯光设计效果 , 经甲方认同定案后,支付设计总价款之百分之十。
2.5 建筑平立面细部图样及材质的搭配设计完成后,支付设计总价款之百分之二十。
2.6 庭园景观设计及灯光设计细部图样(含园林植栽与户外家具之选择或设计)完成后,支付设计总价款之百分之十。
2.7材料的确认及现场指导,待工程完工后支付设计总价款之百分之十。
第七条 其它
1、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合同生效日期以订金款项到位日期起算。
4、本合同壹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两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四、建设工程招投标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由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就特定建设项目诱引多个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等投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等作为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自身情况拟定标书参与投标,然后由招标人以法定方式开标决标,选定中标人并与之签订有关合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内容,可以是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也可以是某个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亦即建设实施全过程的招标投标。从项目建议书开始,包括设计任务书、勘察设计、材料设备询价与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至竣工投产,交付使用,实行全面的招标投标。投标者必须是具有总承包能力的工程承包企业。
2.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是为了优化勘察设计方案,而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招标一般采取可行性研究方案或设计方案招标,可以是一次性总招标,也可以分单项、分专业招标。勘察设计招标单位是主持开发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
3.为了择优选择供应建设项目的各种材料和设备,由建设单位向材料设备制造供应单位招标,也可以委托工程承包公司或设备成套机构招标。投标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投标条件的材料设备制造单位和设备成套公司。
4.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优,工期短,造价合理,由建设单位对投标者的报价、工期、质量保证措施、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标的可以是全部工程,也可以是单项工程、部分工程或专项工程。
5.经建设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可委托有对外贸易资格的公司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进行国内工程国际招标投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建筑设计景观设计招标公告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如有疑问,可拨打网站上的电话,或添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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