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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安州区园林公司征地规划(关于安州区园林公司征地规划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5 04:17:55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621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关于安州区园林公司征地规划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创意岭作为行业内优秀企业,服务客户遍布全国,相关业务请拨打175-8598-2043,或微信:1454722008

    本文目录:

    关于安州区园林公司征地规划(关于安州区园林公司征地规划的决定)

    一、园林绿地的道路规划

    园林绿地的道路规划

    园路是园林绿地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像人体的脉胳一样,贯穿于主园各景区的景点之间,它不仅导引人流,疏导交通,并且将园林绿地空间划成了不同形状,不同大小,不同功能的一系列空间。

    1.园路的类型

    园路的基本类型有:路堑型、路堤型、特殊型(包括步石、汀步、磴道、攀梯等),在园林绿地规划中,按其性质功能将园路分为:

    1.1主要园路:联系全园,是罗林内大量游人所要行进的路线,必要时可通行少量管理用车,道路两旁应充分绿化,宽度4-6m。

    1.2次要园路:是主要园路的辅助道路,沟通各景点、建筑,宽度2-4m。

    1.3游息小路:主要供散步休息,引导游人更深入地到达园林各个角落,双人行走1.2-1.5m,单人0.6-1m,如山上、水边、疏林中,多曲折自由布置。

    1.4变态路:根据游赏功能的要求,还有很多变态的路,步石、汀步、休息岛、礓、礤、踏级、磴道等。

    2.功能与特点

    2.1组织空间,引导游览

    在公园中常常是利用地形、建筑、植物或道路把全园分隔成各种不同功能的景区,同时又通过道路,把各个景区联系成一个整体。这其中浏览程序的安排,对中国园林来讲,是十分重要的。它能将设计者的造景序列传达给游客。中国园林不仅是“形”的创作,而且由“形”到“神”的一个转化过程。园林不是设计一个个静止的“境界”,而是创作一系列运动中的“境界”。游人所获得的是连续印象所带来的综合效果,是由印象的积累,而在思想情感上所带来的感染力。这正是中国园林的魅力所在。园路正是能担负起这个组织园林的观赏程序,自游客展示园林风景画面的作用。它能通过自己的布局和路面铺砌的图案,引导游客按照设计者的意图、路线和角度来游赏景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园路是游客的导游者。

    2.2组织交通

    园路对游客的集散、疏导,满足园林绿化、建筑维修、养护、管理等工作的运输工作,对安全、防火、职工电话、公共餐厅、小卖部等园务工作的运输任务。对于小公园,这些任务可以综合考虑,过于大型公园,由于园务工作交通量大,有时可以设置专门的路线和入口。

    2.3构成园景

    园路优美的曲线,丰富多彩的路面铺装,可与周围山、水、建筑花草、树木、石景等景物紧密结合,不仅是“因景设路”,而且是“因路保景”,所以园路可行可游,行游统一。

    除以之外,园路还可为水电工程打下基础和改善园林小气候。

    3.园路规划原则

    3.1园路在园林中的尺度与密度

    园路的尺度、分布密度,应该是人流密度客观、合理的反映。“路是走出来的”,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人多的地方(如游乐场、入口大门等)尺度和密度应该大一些;休闲散步区域相反要小一些,达不到这个要求,绿地就极易损坏。

    此外,现代园林绿地中还应增加相应的活动场地。另园林过去多以参加游览为主。游园的方式、注意自我感受,人们以思索、追溯领悟艺术中的哲理情感为主要欣赏方式,追求所谓“神游”。而现代人的旅游方式有一种要求与参与的趋势。人们不仅要求环境优美,而且要求在这样的环境中从事文娱、体育活动,甚至进行某些学术活动,获取知识,因此,还要理解相当数量的活动场地。

    园路广场的占地比例:在儿童公园、专卖公园、居住区公园一般可占10%-20%,在带状绿地,小游园可占10%-15%,其它专卖公园可占10%-15%。详见下表

    公园类别 园路广场% 活动场%

    古典园林 12-15 1.5-2

    坛庙园林 10-20   1-2

    综合性公园 10-15 1.5-4

    带状综地及游园 21-30 1-1.5

    住区公园 10-20 2-5

    动物园 10-20 2.5-3

    植物园 6-8 2.5-3

    儿童公园 15-20 10-15

    近效风景区 8-10    2-2.5

    其它 10-20    2-2.5

    3.2园路的布局

    3.2.1平面成形布局

    风景园林的道路系统不同于一般的城市道路系统,它具有自己的布置形式和布局特点。自然式园林绿地常见的园路系统布局形成多为套环式、带带式和树枝式三种。

    在自然式园林绿地中,园路多表现为迂回曲折,流畅自然的曲线性,中国古典园林所讲的峰回路转,曲折迂回,步移景异,即是如此。园路的自然曲折,可以使人们从不同角度去观赏景观,在私家园林中,由于所占面积有限,园路的曲折更使其小中见大,延长景深,扩大空间。

    除了这些自由曲线的形式外,也有规划的几何形和混合形式,由此形成不同的园林风格。西欧的古典园林中(如凡尔赛宫)讲究平面几何形状。当然采用一种形式为主,另一种形式补充的混合式布局方式,在现代园林绿地中也比较常见。

    3.2.2立面成形布局

    园路也可以根据功能需要收放宽度尺寸,采用变断面的形式进行立面上的'布局。例如:北京香山、沿蹬道攀登可以发现,不同转折处有不同的宽狭,而且在中途还没有过路亭。另外在许多园中,设置坐登、椅子园路外延边界,除此之外,还有园路和小广场相结合等等。这样宽狭木,曲直相济,反倒使园路多变,生动起来,做到一条路上休闲、停留和人行,运动相结合,各得其所。

    3.3园路路口规划

    园路路口的规划是园路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规划式园路系统和自然式园路系统的相互比较情况看来,自然式园路系统中则以三岔路口为主,而在规划式园路系统中则以十安路口比较多,但从加强寻游性来考虑,路口设置也应少一些十字路口,多一点三岔路口。

    道路相交时,除山地陟坡地形之外,一般场尽量保用正相交方式。斜相交时斜交角度如呈锐角,其角度也尽量不小于60°。锐角过小,车辆不易转弯,人行要穿绿地。锐角部份还应采用足够的转弯半径,设为园形的转角。路口处形成的道路转角,如属于阴角,可保持直角状态,如属于阳角,应设计为斜边或改成圆角。

    要有景点和特点。在三叉路口中央可设计花坛、花舌等,要注意各条道路都要以其中心线与花坛的轴心相对,不要与花坛边线相切,路口的平面形状,应与中心花坛的形状相似或相适应,具有中央花坛的路口,都应按照规划式的地形进行设计。

    3.4园路与建筑

    在园路与建筑物的交接处,常常能形成路口。从园路与建筑相互交接的实际情况来看,一般都是在建筑近旁设置一块较小的缓冲场地,园路则通过这块场地与建设交接。多数情装饰品下都应这样处理,但一些都过道作用的建筑,游廊等,也常常不设缓冲小场地,根据对园路和建筑相互关系的处理和实际工程设计中的经验,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来处理二者之间的交换关系。

    能上能下就是我们常见的平行交接和正对交接,是指建筑物的长轴与园路中心线平行或垂直,还有一种侧对交接,是指建筑长轴与园咱中心线相垂直,并从建筑正同的一侧相交接;或者园路从建筑物的侧面与其交接。

    实际处理园路与建筑物的交接关系时,一般都避免斜路交接,特别是正对建筑某一角的斜角,冲突感很强。对不得不斜交的园路,要在交接处设一般短的直路作为过渡,或者将交接处形成的路角改成园角,应避免建筑与园路斜交。

    3.4.2园路与水体

    中国园林常常以水平为中心,则主干道环绕水面,联系各景区,是较理想的处理手法。当主路临水面布置时,路不应该是始终与水面平行,这样因缺少变化而显得平淡乏味。较好的设计是根据地形的起伏,周围的景色和功能景色,使主路和水面若即若离。落水面的道路可用桥,堤或汀步相接。

    另外,还应注意滨河路的规划。滨河路是城市中临江、河、湖、海等水体的道路。滨河路在城市中往往是交通繁忙而景观要求又较高的城市干道。因此临近水面的步道的布置有一定的要求。游步宽度最好不小于5m,并尽量接近水面。如滨河路比较宽时,最好布置两条游步道,一条临近道路人行道,便于行人来往,而临近水面的一条游步道要宽些,供游人漫步或驻足眺望。

    3.4.3园路与山石

    在园林中,经常在园林两侧布置一些山石,组成夹景构成景色,要有一种幽静的氛围。在园路的交叉路口,转弯处也常设置假山,而能疏导交通,又有起到美观的作用。

    3.4.4园路与种植

    最好的绿化效果,应该是林荫夹道。郊区大面积绿化,行道树可与两旁绿化种植相结合在一起,自由进出,不按间距灵活种植实现路在林中走的意境。就是我们所说的夹景。一定距离在局部稍作浓密布置,形成阻隔,是障景。障点使人有“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意境。

    在园路的转弯处,可以利用植物叙强调,比如种植大量五颜六色的花卉,即有引导游人的功能,又极其美观。

    园路的交叉路口处,常常可以设置中心绿岛,回车岛,花钵,花树坛等,同样具有美观和疏导游人的作用。

    还应注意园路和绿地的高低关系,设计好的园路,常是浅理于绿地之内,隐藏于绿丛之中的,尤其山麓边坡外,园路一经暴露便会留下道道横行痕迹,极不美观,所以要求路比“绿”低,但一定是比“土”低。

    4.园路规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4.1现代园林中,由于设计师或某些个人主线,将本身很美的自然地形埋成一马平川,使园路失去立面上的变化,或将平在堆成“坟堆”强硬的使园路“三步一弯,五步一曲”。

    4.2园路布局形成有自然式,规划式和混和式三种,但不管采用什么园路形式,最忌讳的是断头路,回头路。除非有一个明显的终点景观和建筑。

    4.3园林绿地规划中园路所占面积,比例不适应,造成交通不便,造成人们行路挤占绿地现象。如:北京西单广场是一个繁华的商业区中的广场,每天人流都很多,但其中设计中绿地草坪战坪占有很大的面积,园路穿插其中只占很小的比例,游人难免要踩踏草坪,影响景观效果。相反,某些规划设计中,又过多规划园路,形如蜘蛛网,不仅影响景观效果,同时给建筑投资也加大了负担,还于生态不利。

    4.4某些园路交叉口设计不合理,夹角太小,未考虑转弯半径。人们为了方便,往往踩踏草坪。有些交叉口相交路数量太多(如四、五条),造成人们在路口交叉处无所适从的现象。

    4.5某些园路在与环境的处理上,不是很适宜。如与园形花坛相切,建筑物入口集散广场处,相交路口偏重量一侧,道路与水体驳岸紧贴布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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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政园林绿化局工作总结以及工作计划

     一、20XX年工作回顾

    20XX年,我区园林绿化工作紧紧围绕服务三大功能区建设,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区为契机,以首善标准统筹城乡绿化发展,以强化行政管理职能为重点,扎实推进美丽海淀生态文明建设,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创文迎检10项主责、APEC会议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等重大活动绿化环境保障任务,平原造林、“三山五园”绿道示范、西山彩化等各项工程顺利推进。

    全年共投入资金11.92亿元,完成绿化任务998.41公顷,其中新建绿地224.69公顷、新增造林绿化323.67公顷(4855.1亩)。全区森林覆盖率由36.25%提高到36.27%,城市绿化覆盖率由49.72%提高到49.9%,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由14.13平方米提高到14.30平方米。全区注册公园达37个,其中精品公园21个,排名全市第一。

    (一)党建统领作用明显增强。一是认真组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区委书记隋振江出席我局党组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进行指导并给予充分肯定。二是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落实“一岗双责”,认真查找廉政风险点,梳理完善制度规定,新增、修改完善制度规定44项。三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党组成员带头制定作风制度建设计划,明确5方面28项整改任务;梳理全局5方面共66项内部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反对“四风”、改进作风的长效机制。四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基层党组织晋位升级,绿化三队、翠湖湿地公园2个党支部获评区委“服务型”、“智慧型”党组织。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按时完成基层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五是严格审计制度,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土地利用、资金使用和招投标管理依法合规。全年接受国家审计署、市区审计局、区人大等专项审计9次。

    (二)行业统筹监管进一步加强。一是完善绿化管理政策机制。制定出台《关于加强海淀区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明确职能部门责任,健全绿化规划、建设、管理联动长效机制。制定颁布全区生态林地生态补偿机制政策和分级养护管理办法,纳入补偿机制政策管理总面积10.48万亩。二是加强全区绿地监管指导。坚持依法管理和条专块统,通过社会服务管理网格下沉,全面梳理落实市、区、街镇和社会单位绿地管护责任,推行街镇自管绿地、市属绿地、区河湖绿地、区专业绿地第三方监理并每月排名通报,整治城市边角地、无主地15万㎡,实现五环内绿地管护“全覆盖、无空白、无交叉”。三是加强社会动员,发挥街镇和社会单位绿化主体作用。推进以西三旗街道永泰社区公园、万寿路街道朱各庄绿地、上地街道软件园二期、八里庄街道琨御府屋顶绿化等为代表的街镇“四个一”工程,完成165.51公顷绿地和3.5万㎡立体绿化建设。全力做好创文迎检工作,落实10项主责指标任务。高标准完成APEC会议、十八届四中全会等重大活动绿化环境保障,指导凤凰城地产开发公司10天时间完成APEC会议活动沿线近5万㎡绿地建设任务;打造颐和园路、万寿路、北坞村路3条花街,布置地栽花卉13.4万㎡、花钵花卉10527组和万泉河桥区等重要地段立体花坛246处。四是深入推进义务植树。圆满完成中央领导在南水北调团城湖调节池、区四套班子领导在鲁艺文化园观澜园义务植树保障任务,全区1039家单位39万余人参加义务植树。扎实开展服务性绿色创建和认建认养,创建花园式街道1个(学院路)、花园式社区3个、花园式单位8个、绿色村庄2个;10家单位“城乡手拉手”结成对子。五是开展公园精细化管理,扎实推进文化建园。在5家市属公园和31家区属公园,实施“一园一品”文化建园战略,开展“一制度六台帐”制度建设和宣传,成功举办香山红叶节、圆明园荷花节和“皇家庙会”、玉渊潭樱花节、海淀公园“插秧节、收割节”、玲珑公园郁金香节等各项文化活动150场,接待游客4000万人次。六是推广绿化科技成果。加强科技协作,与北林大、秦皇岛市经济开发区签订合作协议。投入1200万元应用仁创环保材料、依科曼生物防治、希翼能源等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全市首推植物“二维码”识别技术,充分发挥绿化科技的引领、支撑和带动作用。

    (三)规划建绿管控有效推进。一是加强重点绿化项目规划研究和落实。完成“园外园”片区整体发展控制研究及一期工程实施方案,启动二期建设方案设计。完成《海淀区绿道建设规划》和昆玉河、西北土城、京藏高速等市级绿道施工图设计。完成鲁艺文化园·观澜园、巴沟山水园南园等12个新建改造公园施工图设计和50条新建改造道路绿化设计。开展涉水建设项目生态景观设计,完成西冉砂石坑绿化设计和南北旱河景观设计施工图,东埠头沟景观设计审核、南沙河下游生态化治理方案论证,友谊渠、上庄后河、前沙涧沟治理工程绿化方案和党校西墙(颐和青龙)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把关。全年完成设计项目70余项,涉及绿化面积470公顷。二是加强园林绿化专业审查指导。完成绿地率专业审查64件,涉及附属绿地272.56万㎡,平均绿地率大于40%。完成七省驻京办宿舍办公楼、温泉镇太舟坞地块定向安置房等7个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设计方案把关,并回复指导意见。指导做好老旧小区改造绿化方案。三是加强代征绿地收缴。规范代征地收缴程序,研究制定《依法收缴海淀区历史遗留代征绿地工作方案》、《代征绿地回收工作管理办法》、《代征地回收标准》等文件,依法收缴12个项目36万㎡代征绿地。

    (四)生态骨干工程加快实施。一是推进平原造林工程。完成中关村森林公园三期、京密引水渠等平原造林任务7785.6亩。二是实施历史文化景区景观提升工程。启动园外园一期工程建设,建成四环路定慧桥至四海桥段3公里绿道工程16.9公顷。在全市率先完成36.09公里“三山五园”绿道示范工程。三是启动实施西山森林景观提升工程,完成西山彩化1200亩。四是推进生态绿心建设。完成南沙河滨水绿廊景观改造工程30公顷,翠湖湿地公园二期绿化工程15公顷。五是加强精品公园绿地和特色景观道路绿化建设。新建改造荷清园、巴沟山水园南园、西冉砂石坑等9项公园绿地工程70公顷,完成紫竹院路、上地西路、后厂村路等8条道路绿化改造46公顷。

    (五)绿化资源保护更加扎实。一是强化森林火灾综合防控。落实防火措施,升级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并投入使用,修建瞭望塔2座、防火检查站16座,开展森林消防扑火实战演练,全区未发生森林火灾,平稳度过森林防火期。二是开展林木有害生物防治。实施春夏秋季飞防300架次、防控面积15万亩,释放周氏啮小蜂8亿头、管氏肿腿蜂800万头,监测诱杀美国白蛾成虫2255头,全区未发生有害生物灾情。三是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开展首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主题宣传活动,监测鸟类近40万只,翠湖湿地公园建立全市首个鸟类环志站并成功环志鸟类42种774只,完成古树资源数据库项目和71株古树复壮任务。四是强化林木绿地管护。严格伐移审批和林政执法,办理林木伐移手续148起,审批树木砍伐移植162件,开展园林绿化资源普查和非法侵占林地绿地情况大排查,破获森林资源刑事案件3起,凤凰岭森林公安派出所荣获全市集体三等功。加大绿地违章处理力度,查处绿地违章470件,恢复绿地7488㎡。五是加强林权管理。开展农民林业收入监测,完成5.2万亩山区生态公益林森林保险试点,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多年发展,我区园林绿化建设已逐步由拓展增量向保护提升存量转变,大面积大规模开展绿化建设成为历史。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老百姓对优良生态环境、优质生态产品需求的日益增长,全区园林绿化建设确保存量、拓展增量形势十分严峻。一是城乡绿化发展空间不足。建成区绿地总量不足,绿地系统结构和布局需进一步完善。绿地建设与老百姓的物质需求存在矛盾(如车位需求),需进一步挖潜增绿提绿,加大拆迁还绿占补平衡、老旧小区改造和小微绿地建设力度,增加绿地服务设施,拓展活动场地,不断完善现状绿地功能。二是绿化养护管理整体水平存在差距。全区绿地管理主体多,涉及首发、河湖管理等市属单位,区街镇、水务、市政市容等区属单位部门及众多机关大院等社会单位,管理主体责任不明确,经费、标准不统一,造成绿地养护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绿化养护管理还缺少先进的技术和手段,绿化基础管理还相对薄弱,管理服务需进一步改进和创新。三是依法治绿护绿需进一步加强。规划绿地建设进展缓慢、成效不高,批后监督薄弱,历史遗留代征绿地收缴困难,新的代征地被占用和绿地违章现象仍有发生。对现有绿地林地非法侵占、未批先占等问题突出,违规征占用绿地林地案件数量逐年增多,现状钉桩绿隔绿地得不到有效保护,既有绿化成果被蚕食严重。绿地执法权在城管,与市局执法站相对应的编制和权力未落实,依法护绿难度大。四是行政管理和行业监督职能还未充分发挥。对社会建绿的统筹指导力度不够,社会动员能力薄弱。一些社会单位重审批轻管理,绿化主管部门对社会单位的制约监管的手段比较缺乏,难以在规划设计、工程监理、项目验收等方面实现高标准严要求。绿化审批、社会动员、代征地回收等管理机制体制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事业单位改革后职能回收(巡查、应急、监督等)导致的管理人员编制少、机构设置不合理等问题亟需解决。

    三、工作安排

    ,我区园林绿化工作将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优美环境也是生产力,抓环境建设也能促发展的理念,紧紧围绕服务三大功能区建设和全国文明城区创建,以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标准引领城乡绿化发展,以山林水田湖体系统筹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推进绿屏、绿心、绿道、绿廊等绿色空间区域工程,努力把海淀打造成首都生态环境的“金名片”。预计投资8.22亿元(市区发改委投资5.94亿元,街镇投资0.29亿元,其它政府资金0.62亿元,社会性投资1.37亿元),新建改造绿地林地290公顷,力争注册公园数量达到39个、精品公园数量达到22个。

    (一)强化党建工作,夯实党建基础。一是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成果。将“反对四风、服务群众”作为党建工作新常态,加强“四风”问题整改落实和作风效能建设,建立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二是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强化班子成员“不抓党建”就是严重失职的政治意识,加强党的理论学习,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和综合能力培养,改进干部考核评价办法,完善选人用人机制,选好配强二级领导班子。四是强化基层党支部建设。推进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定期开展基层党支部书记学习研讨,完善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工作制度。五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机制,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加强关键岗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和重要执法活动的监控。

    (二)深化改革创新,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一是完成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规范完善机关科室和局属单位职责分工,调整优化专业管理职能,实现政企、事企、管干分离。二是完善绿化管理机制。落实《关于加强海淀区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和生态林地补偿机制政策、分级养护管理办法,强化规划、建设、保护等环节依法监管,建立完善绿化执法、代征地收缴联动和林地绿地市场化养护管理机制。三是加强科技协作合作。深化校地合作、科技协作,建立完善园林科技工作体系,实施北坞、海淀等公园水质净化和稻蟹共生种养试点,四季青林木防火系统项目和沃土工程。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摸索园林绿化产业发展新方向,建立各级、各类产业示范基地,探索林下农庄、家庭林场发展模式,促进绿岗就业,推动产业助绿。

    (三)依法规划建绿,提升区域生态承载力。进一步加大区域绿化发展统筹力度,全面落实园林绿化规划空间布局。一是编制绿化规划。完成海淀区自然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生态建设与园林绿化“十三五”行动计划编制,逐步形成统筹山水林田湖融合发展的城市绿化空间。二是落实专项绿化规划。推进生态科技绿心建设,完成南沙河绿色生态走廊启动区工程和翠湖湿地公园二期工程。完成园外园一期72.8公顷两山片区工程,启动67.97公顷环玉泉山片区建设,开展园外园二期(115.7公顷)规划设计,完成西山森林景观提升工程。三是加大社会建绿统筹指导、监督力度。跟进双泉堡、一亩园、玉渊潭科技商务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河道治理等全区重点项目建设时序和进展,履行公共绿地专业审查职能,把关规划设计。审查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绿化设计方案和街镇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指导做好绿化建设。

    (四)实施提绿增绿补绿,拓展园林绿化空间。一是推进绿隔地区绿化建设。开展一绿、二绿现状调查,推动拆违还绿,逐步解决该区域历史欠账问题。二是推进绿道建设和水系绿化。启动清河、昆玉河、京密引水渠等6条市区绿道工程,同步开展河道生态化建设,实施南长河下游绿地提升改造工程。三是加强精品公园和特色景观道路建设。建设田村城市休闲公园等公园绿地5处22公顷,新建改造双清路等10条道路绿地20公顷。四是抓好小微绿地建设。实施城镇小微绿地挖潜整合,多措促进小微绿地建设与管理。五是推进街镇“四个一”工程。新增屋顶绿化2万㎡,实施老旧小区绿化改造、新建居住区及单位庭院绿化工程;抓好重点大街、重要节点的花卉布置工程和玉泉山周边、中央党校、万寿路等重点地区绿化美化。

    (五)加强依法治绿,保护生态成果。落实《北京市绿化条例》等绿化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一是强化绿线管理。实施绿线划定,建立全区绿地台帐,整理除中心城区公共绿地外所有绿地的项目明细表,开展翠湖湿地公园等北部公园绿地第一批施划绿线划定工作。二是强化森林防火。全面落实防火措施,创新人防技防,积极应对突发森林火情。三是强化林木有害生物防控。开展有害生物防治社会化试点,落实生物防治、飞机防治等措施,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四是强化古树复壮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建立完善古树资源数据库,抢救复壮古树225株,加强花鸟鱼虫市场监督检查和野生动物救护及疫源疫病监测。五是强化林地绿地养护巡查和涉林涉绿执法,加强林木(绿地)伐移审批管理和绿隔地区钉桩绿地资源保护,严厉打击涉林涉绿违法行为。

    (六)繁荣生态文化,提升服务民生水平。一是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生态文明知识、法律法规和理念,让生态文明教育进学校、进机关、进家庭、进企业、进社区,增强全民的生态意识。二是推进义务植树。加强与职能部门、社会团体的沟通协调,动员引导社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居住区、阳台、墙体、屋顶、停车场、树埯等绿化美化建设。组织开展重大义务植树、首都第31个全民义务植树日和“城乡手拉手、共建新农村”活动创建花园式单位5个、花园式社区1个、首都绿色村庄2个。三是加强文化建园。挖掘传承和创新发展具有海淀特点的公园文化,积极开展海淀公园插秧节、收割节,翠湖湿地公园科普宣传等特色文化活动,推广公园志愿者服务管理模式,拓展丰富公园文化服务功能和知名度,打造一批展现海淀城市形象的精品公园。

    是海淀区园林绿化建设站在新起点、谋划新发展的关键一年,我们将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改革创新,奋发进取,为海淀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建设美丽海淀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三、绿化的工作计划

    计划是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任何组织中的各项管理活动都离不开计划。以下是我收集的绿化的工作计划,欢迎查看!

    绿化的工作计划1

    20**年以来,我们按照县委、县政府“绿色**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紧盯创建省级园林城市目标,按照省级园林城市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的各项工作,县城园林绿化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城区绿化景观效果和档次进一步提升,初步形成了以广场绿化、公园绿化为中心,道路绿化为骨架,环城防风林带为屏障,庭院绿化为依托的生态绿化环境格局,提升了绿化水平,城区生态环境得到很大的改善,创园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现将20**年工作总结和20**年工作思路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进展情况

    (一)、南屏山森林公园核心区改造工程。本年度建设工作有山体绿化、公园绿地景观建设。公园面积87.3公顷,年度计划建设面积2.5万平方米,计划完成投资**00万元。

    (二)、襄河景观带工程。项目总长9.8公里,包括:

    1、穿城段外环堤顶道路(起点王坝,终点S206襄河大桥),城市对外交通公路绿化建设9.292公里,完成投资**00万元。

    2、沿河景观带,回廊、绿地建设,绿化建设面积3万平方米。

    3、外堤堤顶及迎水面草坪绿地建设工程,绿化面积23万平方米。

    (三)、开发区绿化工程。十谭现代工业园各条道路的行道树及侧分带绿化,主要有新城大道、规划中路、规划南路、文化大道(海螺大道至新城大道)及创业大道(海螺大道至新城大道)。开发区纬三路(经三路向东延伸段)、纬四路(经三路向东延伸段)及经五路(纬二路向北延伸段)的行道树、侧分带绿化,绿化面积约25.4万平方米。

    (四)、新建道路绿化工程。完成城南大道两侧景观长廊及人行步道绿化工程,约24万平方米;完成站东路、站南路、内环南路西段、釜城路、传塘路的行道树、侧分带绿化工程。以及南二、南三、林南路,南一、秦岗、万利路的行道树绿化工程;完成全椒—神山寺—牧龙山的城市对外交通公路的约18.7公里绿化建设工程。

    (五)、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苗圃园,栽培树苗、花卉、盆景等。建设面积8888888万平方米,完成投资***万元。

    (六)、完成小区补绿、街头增绿工作。对新建商业住宅小区,督促开发商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组织绿化;对安置小区开展植绿、补绿。县创园办对街头重要节点、城市空闲地块、脏乱差地块进行摸排,共确定49个约5.5万平方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县四个领导班子和县委常委所在单位带头认领,县直45家单位各包一块。

    (七)、认真贯彻落实县绿化委员会《全椒县县直机关认建认养绿地实施办法》,县直47个单位认建认养活动绿化面积约10多万平方米。

    二、工作举措

    (一)、调整一个思路。我们紧紧围绕建设经济社会强县这一战略目标,以“五城联创”为抓手,瞄准生态建设,生态文明两大主题,以绿化为重点,以重点工程为带动,广泛开展全民植树活动,让能绿的地方绿起来,努力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全椒。

    (二)、实施四大制度。即:(1)建立“绿色图章”制度。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先到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验其附属绿化工程规划方案。(2)实施绿化施工市场的准入制。(3)建立绿化施工监理制度。(4)建立绿化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三)、全面推进园林绿化养护市场化运作。引入竞争,使经营机制更显灵活;建立机动、灵活、长效的管理机制;提高养护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规范运作,做好制度建设。为使我县园林绿化建设逐步规范化、程序化,为县政府代拟了《全椒县市政工程、园林绿化景观工程移交暂行规定》,并参与主城区35平方公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三、20**年工作计划

    今年的总结是为了积累成长经验,提高管理水平,以促进来年工作更加顺利,更上档次,以树立一个奋斗目标,实现20**年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

    1、绿化管理上水平。一是严格执行“绿线管制”。建立“绿色图章”制度,保证各类建设项目按规定建设绿地。绿线控制范围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加强绿化全程跟踪管理。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都要与配套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予验收。加强对砍伐或移栽树木的控制和跟踪管理,依法查处侵占绿地、非法砍伐、破坏绿化等行为。三是建设数字园林。

    要在数字城市的基础上建设数字园林,建立可追索查寻、可定位分析、可快速补救的.长效管理机制,重点部位要达到省一级标准。四是加强公园绿地养护管理。制定养护质量等级评价标准及考核体系,建立符合实际的养护管理评价机制,推行清单式养护管理,确保园林绿地功能作用的发挥。五是推行公园市场化运营。学习推广常州公园市场化运营经验,创新公园运营管理体制,实行管养分开、作业放开,推行市场化运营、市场化养护和市场化服务,变“花钱养人”为“花钱养事”,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2、绿化维护更到位。绿化维护工作作为提高绿化工作的重要手段,我们今后将更加注重绿化效果的保持,形成四季有花、四季常青的绿化特色城区,为此我们将继续抓好日常绿化维护督查工作,同时通过培训的方式,培养一批技能人才,引导他们维护作业在特色上下功夫,在精细化中出成绩,使绿化维护工作稳步提升。

    绿化的工作计划2

    2018年,我局将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建设“滨江生态城区”总要求,以“东轴西谷、南北绿带、垂江画廊、大道景观”为园林绿化工作的总目标,紧紧抓住长江大保护、“大湖+”的良机,策划并分步实施东部汉正街人字形绿轴、南部汉江绿带、西部汉江湾生态谷、北部张公堤绿带,横向建设沿河大道、解放大道、南泥湾大道、长丰大道、园博大道等五条景观大道,纵向建设古田一路、古田二路、古田三路、古田四路、汉西一路、汉西路、硚口路、武胜路、利济路、多福路等十条垂江绿廊,加快张毕湖、竹叶海、古田公园及各类小游园、微景观、绿社区建设力度,全面提升区域生态建设水平。

    (一)城市园林建设,规划先行

    完成《硚口区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工作,成为指导全区园林绿化(2017-2030年)的上位规划。

    加快落实《汉江湾生态谷总体规划方案》设计工作及张毕湖公园、竹叶海公园的详规方案等规划设计工作。

    (二)公园、游园建设

    1、按规划要求实施张毕湖公园、竹叶海公园两大公园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园的园林绿化品质。结合“大湖+”充分利用张毕湖公园“168亩”产业发展用地,加快落实招商引资工作,打造我区体育文化强区的特色产业链。

    计划投资4000万元(不含“大湖+”项目)。

    2、启动古田公园(暂定名)建设。古田公园位于古田三路—解放大道西北片,占地面积约50余亩,目前古田公园规划设计方案(初步)已完成。本项目系土地综合复合利用项目,现已基本形成两套初步方案,均为地上公园地下停车场+商业体模式。明年力争启动建设,投资约3.1亿元。争取2018年年底前或2019年年中完成建设并交付使用。

    3、结合城中村控规绿地建设,新建2-3座街头小游园,在全区重点道路段、重要节点处新建、改建街头园林小景10座(处)。计划投资1000万元。

    (三)垂江画廊、大道景观建设

    2018年重点打造、提升解放大道(宗关—古田一路)、中山大道(民意四路—硚口路)、建设大道(硚口段)等三条景观大道以及古田三路(南泥湾大道—沿河大道)、汉西一路(汉西三路—沿河大道)垂江画廊的建设工作,计划投资2000万元。

    (四)微景观、绿社区建设

    结合社区综合整治、绿化提升工作,做好“绿社区”建设,充分利用好老旧社区中相对集中的大块绿地,建设一批园林微景观、口袋公园等,基本上解决老旧社区群众就近活动空间狭小的问题,让人民群众能够真正亲近绿化、享受绿化。2018年计划完成20个“绿社区”建设任务,新建20-30座(处)微景观、口袋公园,计划投资1000万元。

    (五)“二园一景”建设

    按区政协2号建议案要求,结合我区“垂江绿廊、大道景观”园林绿化建设,2018年计划新建、改建、提升街头小游园2座,即:古田二路蓝焰物流前绿化隙地、沿河大道陈家墩隙地;新建街头园林小景5—10处,计划投资1000万元。

    (六)绿化提升项目

    做好全区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提高绿化管养水平,对损坏、缺失的园林植物及园林基础设施及时进行补栽和维护维修工作,加强对三级道路和背街小巷的园林绿化管养工作,做到园林绿化管理全覆盖,计划投入资金1500万元。

    (七)征地、租地项目

    过去对于村级集体土地上的绿化建设用地全部是租用,通过签订租用协议支付租金。按现在规土部门要求,均应征用,并办理土地权证。2018年将对张毕湖公园、竹叶海公园等绿化用地进行征用。

    2018年初步安排区城建计划项目计划总投资3亿元(不含古田公园地下投资和两大公园征地资金)。

    四、南宁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的征收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征地机构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住房、人社、监察、信访、城管、文物、园林、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社区或园艺场)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

    (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降桥村、鸡村、皂角村、北湖村、连畴村、苏卢村、西津村、大塘村、屯里村、屯渌村、永宁村(西乡塘区)、罗赖村、和德村、振兴村、明华村、心圩村、大岭村、四联村、新村(西乡塘区)、陈西村、西明村、石埠村、仁义村、南乡村、同乐村、智和村、东南村、邕津村、三津村、乐贤村、杨村、平阳村、白沙村、新兴村、三岸园艺场、青山园艺场、凤岭园艺场、三屋园艺场的区域范围。

    (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高速环道范围内的行政村及五合社区、莫村社区、通福社区、金葫社区、蓉茉社区、那舅社区、那廖村、三塘村、那况村、围村村、路东村、路西村、兴贤村、石西村、老口村、和安村、永安村、忠良村、乐洲村、金鸡村、罗村、留村、高岭村、玉洞村、新村(良庆区)、坛泽村、渌绕村、平乐村、那平村、新兰村、新团村、那马社区、龙岗村、和合村、梁村、公曹村、红星社区、那元社区、新兴社区、蒲津社区的区域范围。

    (三)第三区片为二区片以外,本市新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行政村以及洞江村、德福村、民政村、友爱村、坛棍村、西龙村、四平村、五塘社区、英广村、那笔村、四塘社区、同仁村、那陀村、大邓村、福禄村、锦江村、苏盆村、那德村、古思村、居仁村、华联村、新联村、平丹村、平垌村、定宁村、坛白村、光明村、康宁村、祥宁村、永红村、那备村、新桥村、明阳社区、吴圩社区、光和村、屯亮村、州同村、广良村、良信村、良勇村、张村的区域范围。

    (四)第四区片为新外环高速公路以外,未纳入第一、二、三区片的区域范围。

    第五条 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本辖区相关部门在征地完成后及时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与现有土地情况进行登记,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其剩余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征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建设规划,拟定征地范围,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由用地单位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延期手续。

    在土地征收预公告有效期限内,发改、规划、建设、国土、住房、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许可证照的审批手续。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

    第九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城区和开发区的征地机构应当就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需安置农业人口数、安置途径,以及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进行书面调查确认。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征地机构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 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城区和开发区的征地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丈量清点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权利人协商土地补偿、安置等事宜。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分别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前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

    第十二条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城区或开发区征地机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经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后,由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向权利人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三条 权利人对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

    经协调仍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协调情况、处理意见,附具权利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或意见的书面记载材料,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仍协商不成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权利人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第十五条 超过《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权利人拒绝交出土地或拒绝搬迁的,城区或开发区征地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补偿安置费用提存手续,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产业用地及其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费用、拆迁安置用地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费用等。

    宗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的规定执行(见表一)。

    宗地安置补助费=宗地征地单价×征地面积—宗地土地补偿费。

    宗地征地单价由征地区片综合价格结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农用地系数确定。

    人均农用地按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农用地面积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农业人口数计算。人均农用地系数根据人均农用地确定(见表二)。

    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区位、类别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3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

    连片青苗补偿费(见表三)、零星种植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 因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的农业人口。具体安置人数按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计算出现小数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享受过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的,计算安置人数时应当扣减原已经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第十八条 因征地需要安置的,除按法律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安排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等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在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由征地机构、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具体的方式进行协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费用纳入征地成本。

    (一)安排产业用地。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农业人口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标准安排产业用地。产业用地上的房屋拆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含管线迁移)、农转用、“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费用由市财政核定和支付。

    (二)实物补助。在用地单位统一建造或提供的商用产业楼内,被安置人口享受按照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商用产业用房或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住宅用房的实物补助。

    (三)自谋职业补助。确无条件安排产业用地或进行实物补助的,由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书,按6万元/人的标准支付自谋职业补助费。

    第十九条 产业用地土地性质分为集体和国有两种。产业用地须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报批和供地手续后方可使用。国有土地性质的产业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单位安排产业用地的标准和供地方式,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产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用于发展第二、三产业,或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企业。但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产业用地不得用于开发经营性房地产,也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依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0〕32号)执行。

    征地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参保人员名单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审核。

    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向市财政缴纳由财政出资补助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养老保障费用,所缴费用列入征地成本。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 本章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应当按要求向征地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征地机构应当按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认定处理。

    被拆迁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拆除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其补偿金额计算标准为:补偿金额=房屋重置价格×剩余期限÷批准使用期限。

    第二十四条 坚决遏制、打击违法抢建行为。对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对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用地、建房批准证明材料,经核实确属一户一宅和未建设住宅的,按定额方式进行补偿。定额补偿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以下四种方式之一予以补偿安置:

    (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有条件回建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区域,实行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安置(见表四),被拆迁人可以按规定申请购买政府统建的安置小区公寓房,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安置小区公寓房。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可实行产权调换方式安置。

    (三)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的,需按有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补助)认定。评估程序和实施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估确定的价格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四)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第三、四区片,不具备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的条件,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并按规定安排回建宅基地(见表五)。

    第二十六条 采取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的,征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结合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见表六)。

    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政府指导价补偿的,原房屋占地及其配套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标准给予征地补偿。

    第二十七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的,经与被拆迁人及被拆迁人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可采取以下四种方式之一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

    (一)政府统一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由各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建设及交付使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安置小区公寓房。由被拆迁人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被拆迁人所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等款项,按政府批准规划的公寓房建设条件自建安置公寓房。

    (三)引入社会资金采用合作开发方式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政府申请办理安置小区用地的国有划拨手续,在政府相关部门确定拆迁安置地块的规划控制技术指标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政府申请补办协议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合作开发的具体事宜,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利用社会资金采用“建设—移交”模式开发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将安置小区公寓房项目的融资、建设等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由投资方负责项目具体的融资、建设、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风险。项目建设完工后,投资方将验收合格的安置小区公寓房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采用以上方式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安置小区用地按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住宅用地和5平方米配套公益项目用地的标准予以核定。公益项目用地用于公共管理、文化体育、环境卫生、医疗保健、安全保障等设施建设。公益项目管理和使用方案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指导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家庭每个安置人口可以申请购买不超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政府统建安置小区公寓房。

    安置小区公寓房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城区或开发区财政、建设、国土、审计、住房等部门,根据项目建设成本、拆迁时段、补偿安置情况和安置对象等因素制定。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家庭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确实不足以购买该家庭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的,可购买人均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但不得再申请购买其他安置住房。

    第三十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第一、二区片,市区范围现有用于安置的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的,被拆迁人可向项目业主申请以经认定合法的被拆迁住宅建筑面积调换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调换后余下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处理。

    用于产权调换的拆迁安置公寓房属划拨土地上建设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公寓房建筑面积的调换比例为:框架结构1:1.1;砖混结构1:1.0;砖木结构1:0.9。因户型等原因,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按规定比例核定的可调换面积的,超出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由被拆迁户按安置房售房价购买;超出1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户按安置房售房价上浮20%购买;超出30平方米以上的(含30平方米),由被拆迁户按同时期、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交易平均价扣除土地出让金价款后购买(见表七)。

    因户型等原因,用于产权调换的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建筑面积少于按规定比例核定的可调换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并支付给被拆迁人。

    产权调换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属于出让土地上建设的,调换比例参照本条第二款执行。被拆迁人应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无第二处住宅房屋,或者虽有二处以上(含二处)住宅房屋,但承诺将来征地拆迁时不再选择产权调换、政府指导价、重置价补偿安置等其他方式,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取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本市第一区片的。

    (二)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本市第二区片,确无条件回建安置小区公寓房的。

    被拆迁住宅房屋按评估价格补偿的,原房屋占地及其配套用地不再支付征地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 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的,对需安置人口按人均不超过22平方米、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回建宅基地。

    第三十三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方式补偿。

    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养殖用房按本办法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给予补偿。

    置换产业用地的,产业用房拆迁按重置价补偿。

    第三十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安置,并申请购买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在公寓房未交付前,因建设需要拆除农民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补助费的支付自被拆迁住宅房屋腾空交付拆除之月起至安置公寓房交付后3个月止。拆迁当时有现房安置的,支付3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

    实行评估价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一次性支付9个月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

    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方式的,支付不超过1年的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见表八)。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宅房屋被拆迁需要转学的,由征地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教育部门根据被拆迁人拆迁后的实际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

    第三十六条 用地单位应当负担被拆迁人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被拆迁人,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第三十八条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一)结婚3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三)原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

    (四)原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计入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 非农业人员与其家庭成员共有合法住宅房屋产权,属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人口,且其本人及现婚配偶从未购买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者虽租住廉租房,但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前已办理了退房手续,并经政府组织调查、公示和确认程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种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费用的具体标准,按本办法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拓宽安置途径所需的费用,按规定程序通过市财政支付。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依法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农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相邻行政村所在区片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2月26日公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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