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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公众版))

    发布时间:2023-04-24 23:56:52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657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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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公众版))

    一、东莞市人才安居新政试行 新入户可享每年6000元租房补贴

    中国网地产讯 7月30日,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东莞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知》指出,每年招拍挂出让的住宅用地、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改造方向为住宅用地的,原则上应配建不少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安居房,用于人才住房等用途。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可享有不同级别的综合补贴,且可同时申请租购人才住房。如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等前沿科技顶尖人才和国际一流战略科学家可向东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人才安居,享受200平方米左右免租8年的人才住房。在东莞市全职工作满8年、贡献突出的,可无偿获赠该住房。

    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健全人才安居服务机制,营造有利于吸引和培育人才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人才安居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人才安居的协调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顶尖人才、特色人才、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研发人才的范围界定和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指导市属人才住房运营机构、各镇街(园区)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确定人才住房的供应对象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范围。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新就业人才、新入户人才的范围界定和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人才住房筹集建设、配租配售的监管,会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各镇街(园区)制定人才住房建设规划。建立人才住房监管备案系统,健全动态监管体系。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落实人才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市科学技术局协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等前沿科技顶尖人才和国际一流战略科学家的申请资格和条件。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人才住房项目用地服务,积极配合协助核查用地情况,负责人才住房项目的选址、规划方案审批。

    市发展改革局配合核准人才住房租金价格、出售价格。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才的住房信息核查和人才住房产权登记。

    市属人才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市级人才住房筹集建设、配租配售、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各镇街(园区)负责辖区内人才安居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人才安居政策。

    各镇街(园区)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负责辖区内人才住房筹集建设、配租配售、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

    用人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实物配置、货币补贴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人才安居采用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形式。实物配置包括向人才配租配售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货币补贴包括向人才提供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综合补贴、租金优惠等。

    实物配置视房源情况接受申请,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的安居方式。

    第五条各类人才可同时享受广东省与本市有关人才安居优惠政策。

    各类人才及其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安居条件的,除享受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综合补贴政策外,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级人才安居优惠政策。自愿按照低于其政策享受标准实施人才安居的,不予补差。

    各镇街(园区)与市级人才安居优惠政策是否重复享受,由各镇街(园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符合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的同时增加地方自主性。

    顶尖人才、特色人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人才和研发人才在购买商品住房时可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章人才安居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或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列入紧缺人才,或符合我市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条件,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无合同但符合安居对象条件的公职人员以入编卡、社保证明等材料替代)或服务协议的各类人才,以及符合学历、技能等条件在我市创业的人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人才范畴,可纳入我市人才住房政策适用范围。

    第七条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等前沿科技顶尖人才和国际一流战略科学家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人才安居,享受200平方米左右免租8年的人才住房。在我市全职工作满8年、贡献突出的,可无偿获赠该住房。

    第八条经认定评定符合条件的特色人才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人才安居。特色人才安居方式及享受补贴标准按我市相关办法执行。

    第九条符合我市新引进人才条件的创新人才可同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综合补贴,向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申请租购人才住房。

    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创新人才给予最高30万元综合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创新人才给予最高20万元综合补贴(不分正副高级的高级职称按副高级标准执行),分5年等额发放;具有硕士学位的创新人才给予最高6万元综合补贴,分3年等额发放;具有中级职称或上年度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 万元,且在我市限定用人单位工作的创新人才给予最高6 万元综合补贴,分3年等额发放;具有初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在我市限定用人单位工作的创新人才,给予综合补贴的数额由各镇街(园区)自行制定,不低于1万元/人(其中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创新人才不低于2万元/人),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符合《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能人才引进培养资助办法》引进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同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引进综合补贴,向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申请租购人才住房。

    第十一条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人才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或享受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最长3年、每年6000元的租金优惠。

    第十二条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入户人才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或6000元/年的租房补贴,保障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选择租房补贴且入住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的新入户人才,可同时享受最长3年、每年6000元的租金优惠。

    第三章人才住房筹集建设

    第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及各镇街(园区)组织编制人才住房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街(园区)可根据自身实际组织编制人才住房建设规划。

    人才住房的规划布局要与区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轨道交通规划等规划相对接,重点加强松山湖、滨海湾新区等广深科技创新走廊核心创新平台以及中子科学城、水乡新城等创新节点的人才住房项目建设。充分考虑人才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需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的主要方式有:

    (一)新供应用地建设。每年新增供应住宅用地中,结合发展需求,安排一定比例的住宅用地用于建设人才住房。新供应用地建设的项目重点布局在房地产市场或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较为滞后的重点产业园区周边区域。

    (二)新供应用地项目配建。招拍挂出让的住宅用地原则上应配建不少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安居房,用于人才住房等用途。对配建安居房提出异议的,需“一事一议”方式报请市政府研究。

    (三)城市更新项目配建。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改造方向为住宅用地的,原则上应配建不少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安居房,用于人才住房等用途。对配建安居房提出异议的,需“一事一议”方式报请市政府研究;非政府主导的“工改居”类更新单元配建并无偿移交人才安居房的,参照无偿贡献公共设施给予一定建筑规模奖励,建造成本可在单一主体挂牌地价款起始价中计入公共设施成本予以扣减。

    (四)各类存量房源盘活。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作为人才住房,改造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城中村等房源作为人才住房。

    新供应用地项目和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安居房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限价回购。安居房配建的面积比例、建设标准、税费缴纳等,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不占当年各镇街(园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租赁型人才住房项目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产权型人才住房项目采用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地。

    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项目纳入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加快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等审批进度。

    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六条社会力量筹集建设人才住房的主要方式有:

    (一)自有用地建设。企事业单位等利用自有用地建设或配建人才住房。

    (二)各类存量房源盘活。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作为人才住房,改造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城中村等房源作为人才住房。

    (三)市、镇(街道)安居房公司可通过购买、合作开发等方式取得城市更新“工改M0”中的配套型住宅R0作为人才住房,并按照本办法社会力量筹集建设人才住房的规定进行配租配售和监管。

    第十七条社会力量筹集建设的人才住房项目,在符合集约用地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予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并纳入绿色通道,加快审批程序。在符合配套用房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在工业用地、科研用地等筹集建设人才住房。

    第十八条人才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

    第四章人才住房配租配售

    第十九条人才住房的配租配售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事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党政机关等各方面人才,优先面向顶尖人才、特色人才、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研发人才,并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统一向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申请。

    享受人才住房配租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享受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租金优惠;

    (二)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市政府或镇街(园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享受人才住房配售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在我市全职工作满5年;

    (三)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享受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租金优惠;

    (四)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

    (五)市政府或镇街(园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其他特殊人才配租配售人才住房的条件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条人才住房配租配售实行属地管理。

    市属人才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制定市级人才住房的配租配售方案,其中配租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配售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各镇街(园区)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负责制定辖区范围内人才住房的配租配售方案,经属地镇街(园区)审定后实施,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人才住房配租配售方案原则上以单个项目为单位制定,具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售金额标准、供应对象条件及对象所属企事业单位范围、申请流程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配租配售原则:

    (一)租赁型人才住房单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租金标准应不高于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60%,并实行定期动态调整。

    (二)产权型人才住房采用先租后售方式实施保障。自配售入住之日起租住满5年,可按不高于约定时点市场价60%的价格购买并登记产权。对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配售条件和价格采取“一事一议”报市政府研究。自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可转让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规定价格回购。符合转让交易条件的产权型人才住房,政府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社会力量筹集建设的人才住房自行制定配租配售方案,经属地镇街(园区)审定后实施,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人才安居工作纳入全市人才工作考核。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人才安居工作考核事项。

    第二十四条相关部门与人才住房运营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安居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人才住房未按配租配售方案进行配租配售的,由镇街(园区)人才住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终止人才住房优惠政策,并追缴已享受的人才住房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或申请人隐瞒、虚报相关信息,申请人才安居的,由人才安居主管部门驳回其人才安居申请;享受人才安居的,由人才安居主管部门终止人才安居保障,追缴已享受的人才安居优惠待遇,纳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享受我市的人才安居政策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住房是指配租配售给人才的政策性住房。租赁型人才住房只租不售、周转使用。产权型人才住房实行先租后售,满足有关规定的,允许其上市交易。

    本办法所称“特色人才”的范围,根据申请当年实施的《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创新人才”的范围,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新时代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8〕10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研发人才”的范围,根据申请当年研发人才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新入户人才是指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自《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9〕37号)实施之日起,通过人才入户方式入户我市未超过三年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是指我市国有独资住房租赁企业或与我市国有独资住房租赁企业合作筹集建设运营,面向社会长期出租且受政府监管的房源。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28日。

    二、广东省耕地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耕地和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提升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使用、耕地质量建设、耕地质量保护及相关监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第三条 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用养结合、综合治理、严格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耕地质量管理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中安排适量的资金用于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水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耕地质量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耕地质量管理工作。第六条 耕地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耕地,保护耕地质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以及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应当履行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义务,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制止损害耕地质量的行为。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并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及时反映耕地质量变化情况。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害耕地质量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第二章 耕地质量建设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科技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禀赋特点和耕地质量状况,编制耕地质量建设规划,明确耕地质量建设的目标、布局、项目安排、标准及措施,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耕地质量建设规划应当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农村水利治理规划等相衔接。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耕地质量建设规划制定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提升耕地地力、改善土壤健康状况、完善田间基础设施等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集中连片、设施配套、旱涝保收的要求,优化农田布局,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耕地使用者采用下列技术措施提高耕地质量:

    (一)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秸秆还田等培肥地力技术;

    (二)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有机肥替代、施用缓控释肥、绿色防控等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技术;

    (三)轮作技术;

    (四)中低产田培肥改良综合技术;

    (五)污染耕地修复治理技术;

    (六)其他提高耕地质量的技术措施。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教学、科研、技术推广等单位开展耕地质量建设技术创新和推广。第三章 耕地质量保护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载明耕地质量等级,明确耕地养护义务和违约责任。第十五条 耕地使用者应当采用有利于保护、提高耕地质量的耕作模式和技术措施,防止耕地质量等级下降。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水稻主产区划定为粮食生产功能区,并向社会公示。

    粮食生产功能区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生产功能区作为耕地质量建设的重点区域,优先安排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展节水灌溉,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第十八条 耕地使用者应当对耕地耕作层进行保护和培肥。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实施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将剥离的耕地耕作层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耕地使用者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

    将畜禽粪污、沼渣、沼液等直接用作肥料的,其有害物含量不得超过有机肥料标准限定值,使用量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

    禁止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淘汰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三、中山坦洲镇何时能通高铁

    总投资871亿元

    今年内动工

    今年2月3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公示的2021年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专项资金(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计划(批)中,就包括广中珠澳高铁。

    2月8日广东地理微信号发布消息,广中珠澳高铁项目(估算)总投资871亿元。根据已公示的重大项目前期经费安排表,广中珠澳高铁安排前期费用为2200万元。

    在今年中山的3.28人才节开幕式上,中山市委副书记、市长危伟汉对中山投资环境进行推介时透露:目前,广中珠澳高铁项目正在与省积极沟通,有望在明年开始动工。而在1月21日中国珠海市委八届十次全会上,广州至珠海(澳门)高铁珠海段项目将在年内推动动工建设。

    中山境内规划2个站点

    坦洲站或是中山南站

    2020年10月31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白云机场三期扩建轨道交通配套工程可研编制及勘察设计》招标公告中,《广州地铁枢纽总平面布置图》首次曝光了广中珠澳高铁线路在中山境内的具体走线和站点。

    广州地铁枢纽总平面布置图

    从图中可以看到,广中珠澳高铁始于广州北站,经黄埔区、南沙区、中山市至珠海,在广州北站与广清永高铁连通,在黄埔站可连通广深第二高铁,在南沙或可直接与中南虎城际和深茂铁路。

    将规划图放大至中山区域可以看到,广中珠澳高铁在中山境内设有2个站:中山站、坦洲站,与此前规划图中斜穿五桂山后在三乡设站不同,此路线大致走向为途经民众镇到达高铁中山站,再东南向南延,穿过五桂山东部区域,最后西南向行至坦洲站,取消了三乡站。

    广州地铁枢纽总平面布置图截图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走线中坦洲站所在位置,与今年1月中山官方视频中曝光的广中珠澳高铁路线路图中,标出的中山南站位置基本一致,位于五桂山山系以南、中珠交界处,位于中山市产业平台(坦洲园)北侧。

    视频截图

    2021年年初中山市交通局公布的关于《要求考虑广中珠澳高铁站点设置问题》的答复中,提到坦洲政府正积极争取中山南站点。并为此在编制《中山市坦洲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中,规划预留约1平方公里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供中山南站选址。

    这与此前透露的,坦洲已在永二片区预留规划约2000亩土地用于建设高铁站场基本吻合。

    四、深圳人才政策调整背后:大城市人口竞争将转向公共服务“扩容”

    随着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揭晓,迅速有城市调整了户籍及人才政策。

    5月底,深圳市人社局宣布,对2021年9月1日及之后新引进人才不再受理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对2021年9月1日及之后新引进入户并在深圳全职工作的35岁以下的博士另行制定生活补贴政策。这或意味着,未来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落户深圳,将不再享受15000元和25000元的一次性租房和生活补贴。

    此前几天,深圳还发布《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拟将人才落户的学历底线要求由大专调整为全日制本科,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基本年限由5年调整至10年,老人随迁将子女入深户时间要求由8年调整为15年等,也引发广泛关注。

    时间回到几年前,深圳率先给落户大学生发放补贴,并将人才直接核准落户的门槛降至大专学历,这一套“组合拳”曾拉开了全国重点城市的“抢人”大幕,引起了诸多城市跟随效仿。

    观察人士指出,在人才政策方面,深圳一直走在全国前列。那么,此次深圳率先收紧入户政策和提高人才补贴标准之后,是否又代表着一次转向?其它城市会否跟进深圳的做法?作为过去10年常住人口增量最大城市,深圳此番提高入户门槛,未来10年城市的人才争夺格局是否将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重点城市离规划人口“上限”还有多远?

    2020年,深圳常住人口达到1756万。由于深圳最新版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尚未出台,暂无法得知当前与2035年预期的人口目标之间还有多大的“差额”空间。但是,深圳此前曾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到2020年全市人口发展预期目标为1480万。如今实际情况已大大超出预期,这或是深圳此番收紧入户政策的主要背景。

    一些城市或面临着与深圳类似的处境,2020年广州常住人口达1868万,对比10年前增加了598万,增量仅次于深圳。广州曾在《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草案中提出,2035年常住人口规模要控制在2000万人左右,同时按2500万管理服务人口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目前来看,广州还剩下132万增量空间。

    深圳、广州两个一线城市之外,包括成都、西安、郑州、杭州、长沙、武汉、苏州等在内的新一线城市,对比2010年新增人口均超过了200万人。这些新一线城市,还剩下多大的人口增量空间?

    常住人口首次跨过2000万门槛的成都,曾在其《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草案中提出,至2035年市域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2300万人以内。即未来15年,成都人口还可新增206万,而过去10年成都人口增加了582万。

    郑州2020年常住人口达到1260万,首次超过武汉,成为中部常住人口第一大城市。2020年,郑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人在汇报《郑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时透露,基于城市定位,规划测算到2035年郑州人口将会达到1800万。对比来看,郑州还有540万的人口增长“余额”,年均可增加36万,但是对于郑州而言,1800万或许并不完全是一个人口上限约束值,也可能是需要努力实现的目标。

    5月31日,杭州发布《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草案),提出至2035年常住人口规模1500万人左右,服务管理人口规模2000万人左右。按当前杭州1194万常住人口计,则还有306万的人口增长空间。

    华南城市研究会副会长孙不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如果以各地国土空间规划中2035年人口目标作为依据,一些城市可能希望人口增速有所放缓,从而一定程度收紧户籍制度;但像郑州、武汉等城市,未来还将有较大人口增长空间,特别是郑州,有着河南全省近亿的人口腹地。

    他继而指出,接下来新一线城市的户籍、人口政策并不会一刀切,而更可能是“分城施策”。

    大城市面临增加公共服务挑战

    常住人口规模直接影响一国或一个区域内的基本公共服务人均财政投入等指标,而一些重点城市人口数据对比2019年出现大幅增加,这意味着此前人口数量被低估,相应地,城市公共服务资源需求也有必要重新测算。

    以深圳为例,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公共政策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王梅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深圳已是国内人口密度最大的城市,调整人口政策也是希望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承载、公共服务配置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有序,“应该看到深圳的特殊性,它面积仅2000平方公里,有限的土地空间使公共服务供给受限”。

    深圳教育局此前曾解释过新增高中学位存在“落地难”问题,主要就包括用地选址难、土地整备慢等。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深圳收紧了入户政策,但对本科以上学历且符合一定年龄条件的人士仍然敞开了户籍大门,可以预见,深圳常住人口仍会继续增加。王梅也表示,除了要补齐存量人口公共服务缺口,还要应对未来新增人口的需求,深圳面临着比较大的挑战。

    不只是深圳,诸多常住人口达到千万级体量的城市,都或多或少都有类似挑战。尤其是按照新型城镇化以及“十四五”规划纲要的精神,城市按照常住人口来配置公共服务,将是改革的大势所趋。

    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中国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陆铭此前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共服务的建设在方向上明确了要增加供给,但在技术上,例如城市预留用地等方面还有短板,通过提高落户门槛适当缓解矛盾,可以理解,但不应该是长期趋势。

    陆铭同时表示,深圳提醒了其它大城市,应该尽早注意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特别是在城市用地方面,尽早预留适应未来人口增长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空间。

    增加公共服务供给,不仅仅是满足人口增加后的客观需求,包括教育、医疗等在内的综合配套,将可能越来越多地成为就业吸引力之外,另一个影响“抢人”成效的关键因素。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省人才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周仲高向记者表示,他在调查中发现,优质公共服务的供给对人口吸引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人口集聚动因正由父代的“经济动力”(获得较高经济收入和发展机会等)转向子代的“社会动力”(获得更优质的教育条件和成长机会等),城市提供更具包容性和公平性的公共服务将成为人口吸引力的核心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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