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制发程序(公文制发程序必须履行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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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公文一般的制发程序是
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用印。
通用公文的制发程序又叫发文办理。《办法》规定:“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公文起草环节要求体现政策,合法合规。必须要符合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要与拟制的文件相吻合。
扩展资料:
在审核阶段,根据规定、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 进行审核。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还有排版、版式是否符合要求一并作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文
公文拟制包括哪些程序
公文拟制包括收文处理程序、发文处理程序、公文的整理和归档等。
一、收文处理程序。
1、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2、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3、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4、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5、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6、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7、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二、发文处理程序。
1、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2、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3、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4、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三、公文的整理和归档。
1、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2、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公文发文流程
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发文办理即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公文处理包括收文处理和发文处理。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关于公文的小知识
公文处理是指对公文的撰写、传递与管理,它是使公文得以形成并产生实际效用的全部活动,是机关实现其管理职能的重要形式。
公文处理包括三大环节:即公文的形成,公文的处理,公文的管理。这三个环节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根据公文内容的重要程度,可分为:绝密公文、机密公文、秘密公文。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
公文处理包括收文处理和发文处理:一、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二、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公文处理工作就是运用科学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对机关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以及立卷归档所进行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发文办理程序,发文是指机关文书部门根据机关的工作需要向外发出文件材料,是机关领导具体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重要方式,它对及时有效地实施领导、指导工作,处理问题起到重要的作用。
草拟公文拟稿是公文承办人员根据领导交拟或批办的意见草拟文稿的过程,拟稿的注意事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律及有关规定;要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稿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日期应具体;如要引用某份公文,就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涉及计量单位时,必须用国家法定的标准计量单位;公文中的数字,除部门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饰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会商指当公文内容涉及其他有关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职权范围,需征得其同意或配合时所进行的协商活动。审核是指公文的草稿在送交机关领导人审批签发以前,对公文的内容、体式进行的全面审核和检查 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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