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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法中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法中广告代言人是指什么)

    发布时间:2023-04-23 23:54:53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138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广告法中广告代言人是指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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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广告法中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法中广告代言人是指什么)

    极好,违反广告法吗

    新广告里用“最”“极”“顶”等字眼的,将违反广告法。

    禁用的绝对化广告词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唯一、首个、首选、最好、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
    新、最先进、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际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

    大致整理了一下,带有“最、一、级/极、首/家/国”等前缀或者后缀的词汇,都有可能被解释为绝对化用语,进而撞在新《广告法》的枪口上,注意是有可能,而不是一定。

    极限用语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触犯新广告法底线,单独的罚款方面,20万起步,最高100万元(详见新广告法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华律网[引用时间2018-1-11]

    明星做广告代言的风险越来越大,明星代言哪些行为需担法律责任?

    作为规制广告及代言行为基本法律,《广告法》下对于明星代言,究竟有怎样的规制?广告主和代言人该如何应对,从而最大限度避免《广告法》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什么是“广告代言人”?

    《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广告代言人指的是“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何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

    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编着的《广告法》释义,“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不仅包括在广告中标明代言人身份信息的情况,还包括即使没有标明身份信息,但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从广告陈述或画面展示中能够辨别出广告主之外的个人身份信息[1]时,也属于“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范畴。如果广告中没有标明身份,对于相关受众而言也难以辨别其真实身份的,则属于广告中演员的表演,不属于广告代言[2]。

    除《广告法》之外,各地在执行层面也发布了各项“指引”对于“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进行界定,例如,2022年1月20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发布的《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中就规定,“对于一些知名度较高的主体,如:知名文艺工作者、知名体育工作者、专家学者、‘网红’等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因其具有高度身份可识别性,虽然广告中未标明身份,但公众通过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的,属于以自己的形象,利用了自己的独立人格进行广告代言,即使是以不为公众所熟知的其他身份,如‘××体验官’等进行推荐证明,也不能改变广告代言人的身份特征”,即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主体,即使未在广告中标明身份,但公众通过其形象能够辨明身份的,也属于以自己的独立人格进行代言。

    2、何为对产品或服务进行“推荐”、“证明”?

    “推荐”是指把好的人或者事物向他人或组织介绍,希望被任用或接受的行为,“证明”是指用可靠的材料来表明或断定人或事物的真实性[3]。《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中的“推荐”、“证明”不仅包括代言人直接向广告受众表达自己对商品的推荐、证明,也包括虽然没有明示表达,但代言人利用自身影响力默示表达自己的推荐意图,特别是某些名人利用其自身名望对商品功能品质起到隐性担保的作用的情形[4]。

    上述标准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关于在广告中使用代言和证明的指引》(Guides Concerning Use of Endorsements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下文简称《指引》)对于”代言” (Endorsement)的定义并不相同。FTC在《指引》里面,把“代言”定义为从代言人的角度,而不是从赞助广告的角度,来表述的任何消费者有可能相信的广告信息,包括观点(opinion)、信任(beliefs)、研究发现(findings)或经历(experience)等。并不直接要求代言人(Endorser)对产品或者服务作出明确的“推荐”或者“证明”。

    此外,虽然在《广告法》下,法人和其它组织(如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也可以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身份出现,但是,相信绝大多数“广告代言人”将还是由名人(包括歌星、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等)来扮演。

    二.《广告法》下对于广告代言人的限制

    首先,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做广告代言人;其次,广告代言人必须使用过推荐的商品或接受过服务,这个是大前提。同时,对于特定的行业,比如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我们注意到,《广告法》并未要求广告代言人是其代言的产品或者服务的bona fide user,并未要求在广告发布期间,广告代言人仍然必须是该产品或者服务的用户。

    三.《广告法》下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该条同时规定,上述商品或服务以外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与生命健康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代言人承担无过错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而其他产品和服务,代言人只有在有主观过错(明知或应知虚假)的情况下,才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起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代言人主观过错(明知或应知虚假)的衡量标准,我们从赵波与“九球天后”潘晓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5] 中可以看出,法院认为,在衡量代言人的过错时,应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作为审慎审查义务的衡量标准,而不应苛以更高的审查义务,即在代言人事前已对公司营业执照、税务手续进行查看,并提交代言合同、授权书及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的前提下,难以认定代言人存在明知或应知是虚假广告的情形。

    四.《广告法》下明星不当代言的行政责任

    除了第三点提到的民事责任,明星在进行不当代言时还可能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

    《广告法》在第六十一条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或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或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代言明星在上述情况下不仅代言费被没收,还要倒贴一倍至二倍的代言费。

    作为为数不多的明星代言人适用上述《广告法》第六十一条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李某发布违法广告案”中,该李姓男星在其个人微博发布了某品牌女性内衣广告,内容含有“一个让女性轻松躺赢职场的装备”、“我说没有我带不了的货,你就说信不信吧”等内容,附带当事人推介该商品的视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广告构成了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的行为,同时构成了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作推荐、证明的行为,并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一条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5573.77元并处二倍罚款651147.54元的行政处罚。

    2、因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后的三年“禁言期”

    上述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处罚还不是最致命的,《广告法》对于明星代言最大的杀手锏是,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代言虚假广告受处罚后的三年“禁言期”,即对在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代言。也就是说,明星代言如果稍有不慎,很有可能导致未来三年不能为任何品牌做广告代言,损失将极为惨重。

    除此之外,如果因为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该明星在未来三年虽然不能再为任何品牌做新的代言,但是已经发布的广告是否要下架?尚未发布的广告大概率不能播出。对于该明星代言的其它品牌公司来说,如果在与明星的代言合同中,约定了明星代言人受到行政处罚是触*品*公司合同解约权的条件之一,则此时该品牌公司可根据代言合同的约定立即解除与该明星代言人合同并要求相应赔偿,而对于涉及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明星代言人的代言合同如何处理,这是另外一个话题。

    五.广告代言人与品牌代言人(品牌大使)

    我们注意到,《广告法》里对于“广告代言人”的定义,和企业在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明星做“品牌代言人”(或者说“品牌大使”)的做法并不完全相同,也就是说,“广告代言人”和“品牌代言人”(“品牌大使”),严格说来并不是一个概念。首先,《广告法》里的“广告代言人”除了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它组织;其次,根据《广告法》,只有这些明星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产品或者服务做“推荐、证明”时,才是《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代言人”。但是,明星什么样的言行才算得上是“推荐和证明”?法律并未明确,这也会必然导致执法上的不确定性。

    很多情况下,品牌公司仅仅邀请明星出席一个活动,以吸引媒体和公众的关注,或者明星虽然在拍摄的广告中出现了,但是并不直接对该品牌做任何形式的“推荐”或者“证明”。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中对于明星代言人的定义,很难直接对该种行为做出明确界定,实务中各地主管部门也存在不同的实践态度,例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监管执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就规定“知名人物的形象在广告中出现且能够被消费者识别,一般应认定为广告代言人”[6],即此种情况下,只要明星在广告中出现并能够被消费者识别,则会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六.广告代言人与带货主播

    除了传统商业广告外,通过网络直播带货已经成为商家营销宣传的主要阵地。在直播中,主播往往通过在直播中进行商品展示、现场试用、描述使用体验及赞美产品的方式对产品进行推荐进而引导消费者通过商家链接进行购买。那么,主播在直播中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推荐、证明的,该主播是否会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关于网络直播活动的监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1月5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中明确,如果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意见中并未将所有的网络直播归类为商业广告,但对于何种直播内容属于商业广告却没有给出明确界定。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可能会参照《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7]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8]中对于广告的定义进行衡量判断。根据上述法律法规,“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属于广告,而“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因此,我们认为,如果主播在直播中,除了对商品本身信息的客观介绍(包括根据法律法规在销售商品时应当披露的信息)外,还存在通过描述使用感受进而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推销的,则存在被认定为是商业广告的风险。实践中,确实也已存在直播带货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构成商业广告的案例[9]。在带货直播被认定为商业广告的前提下,主播应当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七.广告代言人和广告演员

    我们还注意到,《广告法》不允许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做广告代言人,同时,对于特定的行业,比如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也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

    作为违反上述规定的行政处罚实例,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在该案中,涉案公司邀请某艺人参与其品牌网络直播活动,并使用该艺人及其子(其子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小明星,当时未满十周岁)的形象进行广告宣传,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广告主使用未满十周岁未成年人作为代言人的行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10]。

    但这并不意味着,十周岁以下的童星会从广告中销声匿迹,也不意味着明星们不会出现在这些特定行业的广告里。他们只需避免直接“推荐”或者“证明”就够了,因为《广告法》并不禁止个人以广告演员的方式出现在广告里。比如,广告公司完全可以发挥创意,使明星或者十周岁以下的童星以广告演员的形象出现在广告里,同样也可以达到让受众记住品牌的效果。对于品牌公司而言,这些明星和童星是公司的品牌代言人,但是,却不是《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代言人”。

    八.明星代言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下,明星代言活动将受到严格监管。因此,如何能保证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开展代言活动,对品牌公司和明星代言人来说都是需要解决的实务难题。以下我们将分别从品牌公司及明星代言人的角度分析问题及提出建议,供各方在实务中参考。

    《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有什么规定

    《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规定
    一、主体范围更明确
    现行《广告法》没有关于“广告代言人”的明确定义,涉及广告代言人的条款主要有两条。第一条是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条是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显然,按照现行《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广告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所代言的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二是广告代言人限于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换言之,在药品、医疗器械领域之外以个人名义代言的广告,不受现行《广告法》约束。这样的规定导致因名人代言广告引发的消费纠纷不断涌现,如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减肥茶,邓婕和倪萍代言三鹿奶粉等。
    《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规定
    新《广告法》关于广告代言人的明确定义,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广告法》存在的问题。根据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新《广告法》体系中的广告代言人包括如下含义:
    第一,广告代言人包括广告主以外的,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包括代言机构,也包括代言个人;既包括名人代言,也包括普通消费者代言。也就是说,不仅大家熟悉的名人、明星、专家可以代言,即使是一个普通消费者形象的路人,只要现身说法对相应产品进行了介绍、推荐,也被视为广告代言人。普通消费者是与目标受众很接近的人,甚至就是目标受众中的一员,用普通消费者代言有助于提高广告的亲和力。
    第二,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也可以仅仅使用其形象代言。例如,在介绍某一化妆品品牌时仅出现刘嘉玲的照片,同时出现旁白“很多明星都在使用这款产品”,那么即使刘嘉玲本人或其姓名不在广告中出现,也可认为其凭借形象为该款产品进行了代言(当然,不包括形象被盗用的情形)。
    二、代言范围有限制
    前文提到,在现行《广告法》中,明确禁止广告代言人代言的范围只有“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而且只限于不得以“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换言之,如果是非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就可以自由代言。而且,即使是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只要规避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身份,比如以足球明星或普通家庭主妇的身份就可以代言。显然,现行《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代言范围规定的不足,也是导致经济生活中出现大量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新《广告法》加入了大量条款,对广告代言人的代言范围予以严格限制
    首先,广告代言人必须如实陈述是否使用过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也就是说,成龙如果再代言类似霸王那样的洗发水广告,倘若自己并未实际使用,根据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就可能构成虚假广告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次,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中严格禁止代言。根据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广告代言。根据新《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和保健食品广告,不但“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不得代言,任何人均不得代言。
    最后,广告代言人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中代言主体范围受到限制。根据新《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涉及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教育、培训、招商、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种植养殖等广告中,诸如科研单位、学术机构、专业人士、用户(受益者)等不得代言。
    四、法律责任更严格
    现行《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责任的是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规定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只规定了代言机构或者组织承担责任,这个前文已经提到;二是只规定了虚假代言的民事责任,没有提及行政责任;三是对虚假代言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是否需要具有主观过错语焉不详。
    五、新《广告法》对这些问题予以明确回应
    新《广告法》加重了广告代言人虚假代言的民事责任。显然,代言人特别是一些名人、专家从事代言行为获取高额报酬,实为利用其高知名度影响和引导广大消费者,因此理应为其行为承担责任。这些名人、专家获得的报酬表面上看是从广告主那里得来的,实则通过产品销售后转嫁给了消费者,他们没有理由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看出,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外的广告领域,对广告代言人的责任追究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前提,即“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而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只要构成虚假广告,并且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则不论广告代言人是否主观上有过错,是否明知广告虚假,都要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无论是知名度很高的名人还是貌不惊人的路人,今后在代言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时,必须非常慎重。
    新《广告法》增加了广告代言人虚假代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规定。新《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广告法中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法中广告代言人是指什么)

    虚假广告罪主体包括什么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所谓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主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代言人是什么意思

    是给广告做宣传,提高产品知名度的人。

    代言人,是品牌战略者们聘请或塑造的,能让人们通过对其知名度、职业、形象、个性、品行的联想,产生对某种品牌美好印象的人。代言人发挥作用的机理是情感移植。可以引领品牌形象、体现品牌个性、造成品牌识别、增加品牌权益。

    代言人会请一些社会名人来为自己推出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行为,利用知名人物(多是演艺界或者体育界的名士)的号召力和影响力来扩大商品的知名度,从而最终达到提高销量,获得更大效益的目的。

    扩展资料:

    代言人,很多的中国明星都出现过各个奢侈品牌的广告上,杂志上,电视宣传上等等。纽约时装周和欧洲各大时装周也越来越经常地看到中国明星的身影,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奢侈品牌对中国明星的重视。

    比如,王力宏身上的广告有Coach, Coca-Cola, McDonalds, Sony Ericsson, Bausch&Lomb, Bosideng MAN, Garnier, Lays薯片,Nikon, Hyundai等等,这些完全不同品牌的广告也从很大层面上体现出中国市场上明星广告效应的重要性。

    Gucci品牌邀请李冰冰担任亚洲区广告代言人,周迅登上了Chanel的广告,周润发为Hugo Boss品牌的高端系列担任代言人,这些无不体现出奢侈品牌大打明星牌的路线,分析人士认为,在中国这样巨大的市场里,品牌认知度实在很难塑造;

    邀请当红明星担任代言人不失为一个提升品牌知名度的好办法。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明星形象对于塑造一个品牌在中国市场的形象至关重要,而在这些高端奢侈品牌的强大资金支持下,明星的个人知名度也有所提升,因而这不失为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

    以上就是关于广告法中广告代言人是指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13067763222)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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