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公文文种最重要的依据是(确定公文文种最重要的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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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公文写作中选择文种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为了使各种公文都能有稳定的性质、特定的用途并使更多的人都能对这些性质和用途有准确的了解,以便利于正确有效地形成和办理公文,客观上需要人们对常用的每一种公文都赋予一个能概括表明其性质、用途的统一规范的称谓,这种称谓叫文种。分类
公文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公文
是指党和国家行政机关各自正式规定的文种。(2012年新办法)[1]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广义公文
除上述法定文种外,还包括党和国家机关常用的应用文,其大至总结、计划,小至条据、便函,种类繁杂、素无定目。一般说主要有综合性工作总结、计划(包括规划、工作要点、安排、方案、设想等)、调查报告、简报、专用书信、讲话稿、讣告悼词、规章制度(如章程、细则、制度、守则)等。
选择文种的重要依据之一是()。
撰写公文时要正确选定文种,不用、错用或生造文种、不仅会给公文的撰写制作带来困难或麻烦,而且会给公文的效用带来损害。选择公文文种要严守有关规范,特别是要严格遵循党和国家关于公文文种的使用规则。 选择公文文种的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发文机关与主要受文者间的工作关系;二是发文机关的法定或规定权限;三是行文目的、行文要求和表现公文主题的需要。 根据发文机关与主要受文者间的工作关系选择文种,就是要求明确双方间本来的工作关系,选取为这种关系所允许的文种:当双方存在领导与被领导、指导与被指导关系时,可分别选用下行文种或上行文种;当双方存在的只是平行关系(同系统中的同级机关之间)或不相隶属关系(非同一系统的任何机关之间)时,只能选用平行文种。根据作者的权限选择文种,就是要明确作者的职责、权力范围,选择与之相符合的文种。这是因为有一部分公文文种对使用者的权限有明确规定,只有具备相应地位和权力的机关才能选用。如“命令”是一种领导性公文,但并非一切处于领导地位的机关都可以使用。除军队系统之外,只有那些为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有权发布命令的机关才能使用。
选用公文文种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扩展资料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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