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发文程序有哪些(公文发文程序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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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登记的内容包括:发文时间、发文单位、文件字号、文件标题、秘密等级、文件份数和发文编号等,以便于查考利用。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拟稿的注意事项:
1、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律及有关规定;
2、要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
3、文稿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日期应具体;
4、如要引用某份公文,就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5、涉及计量单位时,必须用国家法定的标准计量单位;
6、公文中的数字,除部门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饰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
公文处理包括收文处理和发文处理:一、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二、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公文处理工作就是运用科学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对机关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以及立卷归档所进行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发文办理程序,发文是指机关文书部门根据机关的工作需要向外发出文件材料,是机关领导具体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重要方式,它对及时有效地实施领导、指导工作,处理问题起到重要的作用。
草拟公文拟稿是公文承办人员根据领导交拟或批办的意见草拟文稿的过程,拟稿的注意事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律及有关规定;要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稿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日期应具体;如要引用某份公文,就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涉及计量单位时,必须用国家法定的标准计量单位;公文中的数字,除部门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饰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会商指当公文内容涉及其他有关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职权范围,需征得其同意或配合时所进行的协商活动。审核是指公文的草稿在送交机关领导人审批签发以前,对公文的内容、体式进行的全面审核和检查 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二、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公文的发文办理一般包括哪些程序
公文发文办理发文办理是指机关内部为制发公文所进行的拟制、处置与管理活动。发文办理的一般程序为:拟稿、会商、审核、签发,核发、登记、缮印、用印或签署,分装、发出,处置办毕公文。这一程序具有很强的确定性与不可逆性。
第一阶段
文稿的形成,具体包括:拟稿、会商、审核、签发。这一阶段是发文办理活动的中心内容。
拟稿,即上一节所讲述的公文写作。经过对有关信息材料的收集加工和再创造,系统地记录有用信息,使机关的意志见诣文字,草创供进一步完善的原始文稿。
会商,指当公文内容涉及其他有关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职权范围,需征得其同意或配合时所进行的协商活动。
审核,指拟就的文稿在送交有关领导审批或会议讨论通过之前,由经验丰富、政策理论水平和文字水平较高的相关工作人员等对文稿所做的全面核查、修改工作。
签发,指由机关领导人或被授以专门权限的部门负责人对文稿终审核准之后,批注正式定稿和发出意见并签注姓名、日期的活动。除一些规范性及部分重要公文须经有关会议讨论通过,或再由负责人签署方可生效外,其他文稿,一经履行签发手续即为定稿。为此,签发是绝大多数公文生效的必备条件。
第二阶段
公文的制作,具体包括:核发、登记、缮印、用印或签署。这一阶段工作的任务,就是以定稿为依据.以手工缮写、机械誉写和印刷等方式,制成供正式对外发出的各种公文文本,形成供实际使用、具有法定或特定效用的正式公文。
核发,指秘书部门在定稿形成后、公文正式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结构格式等进行复核,确定发文字号、分进单位和印制份数。
登记,这里揭发文登记,主要登记行将发出的公文的发文字号、文种、标题和发文范围。
缮印,即以誉录抄写、印刷等方式制作供对外发出的公文。
用印或签署,即在印毕的公文上加盖发文机关的印章,或请有关领导者在公文正本上签注姓名。其作用均为表明公文的正式性质和法定效力。
第三阶段
公文的对外传递,包括分装、发出等环节。这一阶段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使公文能为受文者有效接收创造条件。
分装,指按照规定具体抗配和封装公文。
发出,指将已封装完毕的公文以适宜的方式(如走机要交通等)发送给受文者。
第四阶段
处置办华公文,包括暂存、销毁、立卷、归档等。
以上就是关于公文发文程序有哪些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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