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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头文件包含什么内容(红头文件包含什么内容和内容)

    发布时间:2023-04-23 21:03:50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91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红头文件包含什么内容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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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红头文件包含什么内容(红头文件包含什么内容和内容)

    什么是"红头文件"?

    通俗的讲:政府发文出来都是上边的标题是特大的红字,正文时黑字,有政府盖章的文件就叫红头文件

    问题的“红头文件”都会有具备以下共同特点:

    一是设定公民义务或剥夺公民权利无法定依据;

    二是违反国家行政处罚法,擅自设定行政处罚内容或自行规定罚没款的收缴方式;

    三是无行政审批设定权的机关,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增加行政审批环节和条件;

    四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上不够规范;

    五是强调管理相对人义务多,规定管理机关责任和制约措施少等。

    红头文件都是有规则的,不可随意仿造,违法。

    扩展资料:

    2015年4月28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包含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十大方面,其中法院可以直接认定“红头文件”是否合法尤为受到关注。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以来的第一次“大修”。针对新行政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最高法此次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政府红头文件是什么红色

    政府红头文件是指政府部门发出的正式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它通常采用红色的封面和标志,以示其特殊性质和重要性。政府红头文件包括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通知、公告、决定、意见等,涵盖了各个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政府红头文件在政府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是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政策的重要工具。政府红头文件还具有宣传和公开作用,它可以向社会公布政府政策和措施,促进政府与社会的沟通和交流。
    政府红头文件的制定和发布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和权威性。政府部门应该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积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策和措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什么是红头文件

    企业红头文件是企业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这类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也在行政法规、规章以外,因此大多数公司将其作为机密文件、任职文件和紧急文件的别称。

    在制定企业红头文件时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涉及对外有普遍约束力时还应当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增加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与此同时在形成后还应及时公布,便于贯彻执行,更有利于群众的参与和监督。

    扩展资料

    企业红头文件的注意事项

    1、企业内部由总经理签名向内部发的重要通知,如人事任免等可用红头文件。

    2、红头文件需由上面向下面发正规的通知,企业、公司给政府部门的文件不能用红头文件。

    3、对主管部门、上级(总公司)的请示报告类文件,可用上报类红头文件。

    4、对各部门下发的公司各类决策性文件、各部门负责人任职通知等用下发性红头文件,或者公司老总允许使用红头文件下发(或上报)的其它重要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包含什么内容(红头文件包含什么内容和内容)

    什么是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不是一个严格的规范意义的术语,但近些年在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术语,也是广大群众约定俗成的习惯上的说法。到底“红头文件”概念所指什么,有值得辨析的必要。
    在我国法律法规文献中,没有“红头文件”这个词的表述,通常用以表述的词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在法学上都称之为行政规章)”,这些都是我国现阶段的法的形式。除了这些属于“法”的范畴的词外,还有用以表述的词有“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指示、规定”,如宪法第89条第1款规定,***的职权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中,有一种“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是不是意味着决定与命令有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也就是行政法学上所讲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与命令是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7条采用了“行政规定”。另外在一些法律法规中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统称之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了“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第17条也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那么“红头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行政规定、决定、命令、指示、其他规范性文件”是什么关系呢?
    为弄清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一些学者对“红头文件”概念的界定:
    第一种界定:“红头文件”是人们对行政公文的俗称,因文件首页红色的文头而得名,主要是指政府进行行政决定、行政执行、行政协调与控制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信息记录。主要指“规范类红头文件”,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政策、行政命令、行政决定、行政裁决、行政措施、行政组织职能和工作程序方法,各项管理标准等等[①]。
    第二种界定:“红头文件”是通俗的称谓,泛指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有关机关和部门制定发布的非立法性文件,包括对抽象**项作出规定的文件。由于是以各级****机关的名义发出的措施、指示和命令,代表国家行使各项管理职权,因而要套以****机关权威的“红头”,故称红头文件[②]。
    从以上两种界定来看,“红头文件”所指的范围与性质都是不同的。在这里笔者暂不评价这两种界定的优劣之处,我们先考察一下现实生活中“红头文件”的几个特征。
    “红头文件”,从其外在形式上看,必然是因文件首页的红色文头而得名,文件的首页非红色的则不属于“红头文件”。因此,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则不属于“红头文件”之范围。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红头文件”来看,还有这样几个特征:
    第一、主体广泛性。主体不仅有行政机关还有非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如***、***各部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非行政机关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这些主体在行使其管理职能时发布“红头文件”;
    第二、程序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都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法律的制定要遵守《宪法》、《立法法》规定的程序;行政法规的制定要遵守〈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的制定也要遵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但现实中出现的大量的“红头文件”的制定则无统一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有时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对于其他非行政机关的主体制定的“红头文件”则没有程序规定。
    第三、形式的多样性。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一般有“法、条例、规定、办法、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等多种形式,但我国的“红头文件”的名称形式上则是五花八门,使用比较混乱。根据我国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意见〉可推定有以下几种:命令(或令)、决定、公告、通知、通告、通报、批复、指示、意见、函等。在行文格式上,“红头文件”不像行政法规和规章有比较完整的章、节、条、款和总则、分则、附则等结构,它一般包括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标题、正文、附注等部分。
    第四、内容的从属性。“红头文件”规定的内容一般是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学者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管理称之为“准行政管理”)针对一时或一事制定,或者为执行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而结合本地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暂时性、过渡性、从属性内容的规定。一般要求,“红头文件”不得违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基本原则或要求。
    第五、效力的层级性。这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的效力层级。在我国数量庞大的“红头文件”当中,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所占的比较是非常高的。虽然法律也有效力等级之分,如宪法的效力高于法律、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也有效力等级之分,这种效力层级关系是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相一致的。
    鉴于以上的特征,我们可以给“红头文件”作一个较为完善的界定,“红头文件”是以其文件首页主题为红色而得名,是行政机关或准行政组织(行政管理学界将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行政管理称为准行政管理,同样这些组织也就是准行政组织)为了其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的针对一时或一事或者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的决议的具体措施、方法、决定、意见等。
    不过我们经常见到媒体上所讲的“红头文件”基本上都是指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管理措施、方法、决定和意见,准确地讲,应该是除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行政规定。这样看来, “红头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行政规定、决定、命令、指示”的关系就很明确了,“红头文件”包括了除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行政措施、行政规定、决定、命令与指示等。
    但“红头文件”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什么关系呢?
    规范性文件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命令与措施等。但在我国立法中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又称之为“法规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则是除以上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措施等。
    “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指的范围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中是不一致的,需要根据上下文来判断。《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中,有一种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其中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就属于这里所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法》第14条关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乃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法》第17条关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则是指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决定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可以将其基本范围限定于《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下列“规定”:***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这样分析看来,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红头文件”,是“红头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他规范性文件与“红头文件”是被包含与包含的关系。
    如果将“红头文件”理解为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法规性文件,也是不全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法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它与“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应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而对行政行为的一种划分。在我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中,不仅有针对不特定相对人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决定与措施,也有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决定与措施。当然很多具体行政行为并不需要通过“红头文件”的方式出现,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给付行为等。即是说,如果通过“红头文件”方式而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则属于“红头文件”之范畴。
    因此,我们可以根据以上的分析完整地确定行政主体颁布的“红头文件”的范围:
    1、***依其职权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与命令;
    2、***各部委及其所属机构依其职权发布的指示与命令;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其职权制定的行政规定、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
    4、乡镇人民政府依其职权制定的行政措施、决定等。
    然而,从严格的术语界定来讲,“红头文件”不是规范的科学术语,经过对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其实就是行政机关制定的以首页主题为红字的行政决定、命令、措施、规定等。在多数情况下,群众所指的“红头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红头文件格式标准样板是怎么样的?

    红头文件标准格式样板(正规详细版)

    一、目前我国通用的公文载体、书写、装订要求的格式一般为:

    公文纸一般采用国内通用的16开型,推荐采用国际标准A4型,供张贴的公文用纸幅度面尺寸,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保密等级字体:一般用3号或4号黑体

    紧急程度字体:字体和字号与保密等级相同(3号或4号黑体)

    文头的字体:大号黑体字、黑变体字或标准体、宋体字套色(一般为红)

    发文字号的字体:一般采用3号或4号仿宋体

    签发人的字体:字体字号与发文字号相同(3号或4号仿宋体)

    标题的字体:字体一般宋体、黑体,字号要大于正文的字号。

    主送机关的字体:一般采用3号或4号仿宋体

    正文的字体:常用3号或4号仿宋体

    附件的字体:常用3号或4号仿宋体

    作者的字体:字体字号与正文相同(3号或4号仿宋体)

    日期的字体:字体字号与正文相同(3号或4号仿宋体)

    注释的字体:小于正文的的4号或小4号仿宋体

    主题词的字体:常用3号或4号黑体

    抄送机关的字体:与正文的字体字号相同(常用3号或4号仿宋体)或小一号的文字

    印发说明的字体:与抄送机关的字体字号相同(常用3号或4号仿宋体)或小一号的文字

    二、红头文件格式要包含以下因素:

    1、企业标识

    企业标识也就是所谓红头文件的那个红头,例如公司名称是“河北宏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那么这个企业标识就是“河北宏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文件”字样。

    2、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一般包括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和序号等,如“河北宏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发文单位代字可以确定为“宏意”,这个公司各个部门都需要发文,可以用各部门简称来识别各部门的文件,例如人力资源部简称“人”、行政办公室简称“办”等。

    年份是4位的年份,序号是全年中整个单位按发文时间早晚来编制的自然序号,序号不得有虚数0。

    如宏意人2号,代表2016年河北宏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布的文件,在单位发文中总序号是第2。

    3、标题

    标题并非是制度标题,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XXXX的通知(请示、指示)》。如薪酬管理制度,标题应该为“关于下发《薪酬管理制度》的通知”。

    4、主送单位

    主送单位就是文件发给哪些单位。

    5、正文

    此正文并不是制度的正文,而是通知的内容,一般来说这种附带制度的通知文件正文是比较简单的,例如“各部门:《薪酬管理制度》已制订完毕,自2016年11月1日起生效,请遵照执行。”

    如果是修订的制度,正文中要说明替换的文件情况,如“各部门:

    《薪酬管理制度》已修订完毕,自2016年11月1日起生效,同时宏意人【2015】15号《关于下发<薪酬管理制度>的通知》废止,请遵照执行。”

    6、落款

    一般包括发文单位、日期和印章。

    7、附件

    附件一般为制度正文内容,制度正文的构成要素在非红头文件的讲解中予以说明。

    8、主题词

    主题词是表达通知文件主题的词或词组,一般不超过5个,不过现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取消了主题词,主题词的目的本身是为了便于管理和检索。

    笔者认为企业的红头文件中带主题词是没有意义的,列出此项是让大家对有所了解。

    9、抄报

    一般用于上级单位中,除了主送上级单位外,其它相关需要知晓此事的上级单位用抄报。

    10、抄送

    抄送是将文件发送给与公文有关的单位或遵照执行的单位,一般用于平级和下级单位。

    11、印发单位及日期

    指公文印发的单位及日期。

    以上就是关于红头文件包含什么内容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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