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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公文处理办法(行政公文处理办法2012)

    发布时间:2023-04-23 19:17:41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112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行政公文处理办法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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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行政公文处理办法(行政公文处理办法2012)

    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之一。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发挥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大力精简公文。因工作需要确应行文的,必须提高公文的质量和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认真处理好公文。第二章 公文处理管理机构第四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包括秘书处,下同),是公文处理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领导办公厅、室的工作。办公厅、室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主管公文处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设立文书处理部门,或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七条 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不仅是文书处理部门的责任,而且是机关各业务处、室的共同任务。各业务处、室应根据公文处理工作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公文处理工作。负责业务工作的干部对承办的公文,必须按照《办法》和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各业务处、室的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处室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第三章 正确使用公文种类第九条 《办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主要有十类15种,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发文的目的、要求、公文的内容、行文的关系等正确选用。第十条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请示”、“报告”必须严格分开,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求指示和批准事项。公文标题不得用“请示报告”。第十一条 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和有关主管部门向来函机关答复请求批准事项(如区、县、局向计划、规划、财政、税务、劳动、人事、机构编制、物价、外事、基建、科技、进出口贸易等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有关事项以及上述主管部门对区、县、局的答复),用“函”。第四章 公文格式第十三条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使用标有发文机关红字头的公文,公文标题中可不标明发文机关。第十四条 几个单位联合发文,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并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不是主办的机关,可以在会签文稿时,自编一个文号,内部掌握,以便传递、立卷和归档。第十五条 公文,除“会议纪要”一般可不加盖印章外,一律加盖本机关或本机关办公厅、室印章。第十六条 公文的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应根据有关部门规定的划密范围和公文的缓急由起草人提出,核稿人、签发人审定。既要防止因未标明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造成泄密失密和误时误事,又要注意不得随意扩大秘密等级和提高紧急程度。第十七条 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除领导人指定索要的可写领导人个人姓名外,不得既写主送机关,又同时主送、抄送给主送机关领导人。第五章 行文规则第十九条 政府各部门在自己的权限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互相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这一类行文,要注明是经本级政府批准的。第二十条 凡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主管的事项,如计划、规划、财政、税务、劳动、人事、机构编制、物价、外事、基建、科技、进出口贸易等,同级政府的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处理不了的,再提出意见报送政府审批。第二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除党组织有规定或党组织索要的外,不要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向党组织报送请示文件。不得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中对党组织下命令、作指示。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对市人民政府的行文,业务性较强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有关业务部门,转发给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区、县人民政府的行文,区、县人民政府有关业务部门也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于2000年8月24日发布实施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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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公文处理办法(行政公文处理办法2012)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为了适应中国***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法律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关于克服官僚主义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有关问题的通报(国发〔1999〕9号)(以下简称通报)下发后,***各部门在转变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方面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工作作风有所改进。但是,通报中提出的有些要求尚未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有的部门对***交办的事项不能按时回复;有的部门报请***审批的事项,在部门内滞留时间过长,留给***研究和审批的时间过短;部门之间协调机制不够完善,仍然存在推诿扯皮、效率不高等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通报的有关要求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根据***领导同志指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属于需要报***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厅说明理由,对其中***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事项,***办公厅将把有关办理情况向***领导同志报告。对***办公厅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各部门也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协调工作。请示***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上报***。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出面协调。如果召开协调会议,协办部门负责同志应出席并将协调情况及时向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经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
    法律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需求五层次理
    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公文处理办法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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