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白酒小作坊条例(重庆白酒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3-04-22 13: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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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重庆市白酒小作坊条例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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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小作坊酿酒政策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小作坊生产白酒,一律采用固态法白酒生产工艺,并严格产品销售监管,按照规定的范围销售。小作坊酿酒必须按照监管要求使用固态法白酒生产工艺,并办理营业执照和小作坊备案证明,方能进行小作坊酿酒生产。
固态法白酒是指通过蒸煮、糖化、发酵、蒸馏等制作工艺制作的白酒,其口感比液态法白酒更佳,更适合中国人饮酒习惯。
办理小作坊酿酒营业执照到当地工商所,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填写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营者身份证原件、经营者证件照一张、场地租赁合同或场所产权证明;审核通过领取营业执照。
小作坊备案证明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白酒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拟生产的白酒品种、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审核通过发放备案证明。
小作坊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处罚吗
食品安全法不适用小作坊小摊贩,《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摊贩管理由地方人大立法解决。【拓展资料】
北京:北京市XX关于印发《北京市XX的通知
天津:天津市XX关于印发天津市XX2013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35 号)【2013年已列入天津市政府立法计划】
上海:上海市XX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XX的通知(沪府办〔2015〕4号)
关于公布《上海市XX的通告(2016年第1号)
DB31/ 2019-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XX(2014-1-1实施)
重庆:重庆市XX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05-01实施】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XX食品流通摊贩餐饮服务摊贩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者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食药监法[2015]21号)
重庆市XX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渝质监发〔2011〕125号)(2013年修正本)
河南: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质监字〔2012〕89号)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六十二号)
吉林: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公告第66号)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吉质监食[2012]144号)
内蒙古: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2015-10-01实施】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送审稿)
山西: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4号)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食安委〔2012〕2号)
山东: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规范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店食品店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食药监餐饮〔2015〕8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13号)
湖南: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01-01实施】
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广东: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食药监局食产〔2016〕29号)【2016-04-01实施】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送审稿)
浙江: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2017-05-01实施】
甘肃: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食安办发〔2015〕27号)【2015-10-01实施】
江苏: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07-01实施】
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酒类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管理,保护酒类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酒类商品,包括白酒、啤酒、黄酒、果酒、滋补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对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区、县(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市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酒类商品生产、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章 酒类商品的生产第六条 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以及相适应的生产场地、注册资本及生产设备;
(二)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工艺条件,计量、检测手段,以及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
(四)符合卫生、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申领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区、县(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七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及相应文件后,对申请者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办结。符合条件的,发给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区、县(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颁发酒类生产许可证。
国家对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申请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之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第九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出租、出售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第十条 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产品的质量进行严格管理,禁止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进入市场。第十一条 加工改制液态白酒,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酒精,理化、卫生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液态白酒质量标准。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向酒类生产单位或个人销售合成酒精、工业酒精、甲醇。第十二条 酒类商品的装载容器、包装及其标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三条 生产酒类商品,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合成酒精、工业酒精、甲醇和其他有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生产酒类产品;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五)伪造他人注册商品标识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及包装。第三章 酒类商品的销售第十四条 从事酒类商品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酒类商品销售许可证。
取得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其他企业生产的酒类商品,应当取得酒类商品销售许可证。
酒类商品的销售许可证分为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第十五条 从事酒类商品批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
(二)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卫生和消防要求;
(三)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进口酒批发的,应有识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的手段。第十六条 从事酒类商品批发的单位或个人,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应当向区、县(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及相应文件后,对申请后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办结。符合条件的,发给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进口酒、国家名酒、食用酒精的批发许可证,向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及相应文件后,对申请者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办结。
从事酒类商品批发的单位或个人,凭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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