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小作坊证新规(小作坊证条件)
发布时间:2023-04-22 11: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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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2022年小作坊证新规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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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2022年食品小作坊证办理条件
食品小作坊登记服务指南1.事项名称:食品小作坊登记
2.审批依据:《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3.受理机构: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适用范围: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从业人员不超过20人,或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
5.申请条件: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6.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4).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
(5).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6).拟生产的食品品种;
(7).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8).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7.办理基本流程:
(1).受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场所进行核查。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
8.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9.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10.结果送达:安徽省“互联网+质监”信息化平台短信通知
11.监督投诉渠道:12315
2022年小作坊证不给办了吗
2022年小作坊酿酒可以办证的。1、营业执照,您到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便可以办理营业执照;2、食品流通许可证您可以到当地的工商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3、税务登记证,您需要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其中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都是到当地的工商局办理的。这三个证件办理好之后,您的酿酒作坊便可以正式成立了
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
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市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并按《管理条例》规定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种类范围内按照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种类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的分类原则划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快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化建设,推进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登记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登记程序
第七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先取得营业执照。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
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已取得健康证明的,可一并提交复印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首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申请延续、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派二名监管人员按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要点》进行,并填写《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表》,申请人应予以配合。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第十条经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发证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公示的申请人和食品小作坊有异议的,可以向公示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对于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异议不成立或者无异议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一条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理。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的,应当颁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决定之日起计算。不予延续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作出不予延续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出示申请人的身份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延续申请书;
(二)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加工场所搬迁的;
(四)食品种类、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五)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准予变更的,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但是,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现场核查的,变更后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重新计算。不予变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生产加工场所搬迁跨越行政区域的,应注销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迁入地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提出变更申请的,应当出示申请人身份证,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三)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营业执照变更核准证明以及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等材料。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销申请书及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被注销的,登记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手续: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被依法撤销或吊销的;
(二)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的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申请换证的;
(三)食品小作坊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被登记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章 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负责人、食品种类、证书编号和有效期等信息。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式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禁止伪造、变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编号。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的,食品小作坊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证。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其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难以包装和标识的,应当在其储存位置及销售容器上标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
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由英文字母“GD”+九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数字为地级市行政区域代码,第三、四位数字为县(区)代码,后五位数字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流水号。
如:GD010312345。前两位数字“01”代表广州,第三、四位数字“03”代表广州市荔湾区,后五位数字“12345”代表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流水号。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从事现场制售即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市场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点击下载:附件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样式)
2.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
3.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延续申请书
4.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变更申请书
5.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注销申请书
6.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要点
7.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表
文字解读:《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图文解读:一图读懂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怎么管?这个文件告诉你!
2022年小作坊酿酒能办证吗
您好!是可以的。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小作坊生产白酒,一律采用固态法白酒生产工艺,并严格产品销售监管,按照规定的范围销售。小作坊酿酒必须按照监管要求使用固态法白酒生产工艺,并办理营业执照和小作坊备案证明,方能进行小作坊酿酒生产。办理小作坊酿酒营业执照到当地工商所,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填写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营者身份证原件、经营者证件照一张、场地租赁合同或场所产权证明;审核通过领取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只允许生产“固态法"工艺的白酒,禁止生产“液态法"工艺的白酒。小作坊备案证明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白酒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拟生产的白酒品种、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审核通过发放备案证明。2022年食品小作坊证办理条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设立条件,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具备基本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各种工具)和相关辅助设备。
四、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设备、工具材质必须无毒、无味,并定期消毒、清洗。生产加工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加工间入口处应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车间。车间地面应用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排水状况良好,墙壁一般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房顶应无灰尘,生产车间内不允许有厕所;生产所需煤炭锅炉、煤炭火炉应与操作间隔离,车间生产工艺布局合理,各工序之间应尽量避免交叉感染。
六、生产加工场所面积应能满足生产加工需要。生活区、生产加工区、营业区、原辅材料与成品库房应当有效分隔。生产加工场地应清洁卫生,有防蝇、防鼠、防虫和清洁设施。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离地离墙、码放整齐,保证库内安全卫生。
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应为合格产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防止细菌及细菌毒素、霉菌及霉菌毒素、化学农药、工业有害物质、混入过量的杂质而造成污染。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原辅材料应索证、索票并进行备案管理,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47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疾*,持有健康证明,并掌握一定的卫生知识,讲究个人卫生。
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制定产品生产管理质量控制措施,建立原材料购进与使用、产品生产与销售台账,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加工助剂的小作坊要建立购进与使用的单独台账,使原材料和产品质量实现溯源管理。
十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使用应做到专柜存放、专溥登记、专人添加,不得随地乱放,随意添加。
十二,盛装产品和原材料的包装物或容器,其材料应无毒无害,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备有专门的
清洗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确保食品卫生质量安全。
十三、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不得误导消费者。无标签标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的食品检验报告。标注的内容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和贮藏说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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