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限制政策(白酒最新限制政策)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白酒限制政策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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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类企业上市有限制吗?
有的。其实白酒上市是受政策限制,主要是粮食安全,象红星借大豪,老白干,等。如果有白酒借壳艾格拉斯,只要和质押方沟通好,上个月大股东4千万,这个月八千万股,还有几个大股东而是要被质押处理。只要大股东一换,名正言顺借壳。拭目以待。
国家对酒类行业的政策
法律分析:国家对酒的生产和消费等有关行为的约束禁止。它属于酒政的一部分内容。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禁酒政策的出台常与饮酒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及其有悖宗教戒律相关。就中国历史而论,禁酒政策亦可谓源远流长。2012年12月,****下发通知,印发《****加强自身作风建设十项规定》,《规定》明确指出,不安排宴请,不喝酒,不上高档菜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酒类产销管理,保证酒类产品质量,节约粮食,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产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酒类是指各种白酒、黄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配制酒、其他含酒精饮料和食用酒精。
第四条 国家有计划地调控酒类发展,鼓励低酒精度酒类产品的发展,限制高酒精度酒类产品的发展。
国家对酒类生产和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
白酒新规什么时候开始
法律分析:2022年6月1日,白酒新标准将实施。实施主要内容:1、调香类白酒以后不属于白酒,只能称之为调制酒。2、调香类白酒不可以用非谷类的食用酒精和食品添加剂。新国标前后勾兑酒的区别:所谓的勾兑酒,就是白酒专业术语上的液态法白酒和固态法白酒,一起来看一下新规前后勾兑酒的标准吧。目前勾兑酒所用的食用酒精和香精多是以淀粉、糖类(像红薯、豆粕、甘蔗渣等)为主原料调和而成的,倘若2022年6月1号之后某兰山等白酒还采用这类的原料作为食用酒精和香料勾调就不能称之为白酒,只得称为酒料,即配制酒。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 规范白酒企业生产行为。白酒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按白酒生产许可条件要求配齐配好生产设备设施,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要求。要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保持相应的记录和文件完整可查,实现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各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企业进行生产许可的延续、变更等必须在符合产业政策前提下进行。禁止超期提出复审、延期复审申请。严禁买卖、出租、出借白酒生产许可证,严禁租赁生产设备设施获取生产许可证。新的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修订工作已启动,将从原辅料进场、生产过程控制到产品出厂提出更严格的要求,企业应提前做好准备,应对更严格的生产许可审查。
第二条 严控白酒塑化剂污染。过去我市在塑化剂整治工作中成效明显,现在个别企业放松了管理,塑化剂指标超限量情况时有发生,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是继续排查整治,严格过程监管。结合白酒生产加工过程,切实排查原因,评估所有可能导致溶出塑化剂的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塑化剂污染。二是严把原料关。自产原酒企业,应加强原酒塑化剂的检测与控制;外购原酒企业,必须批批检验,确保塑化剂含量低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风险评估值。三是加强成品控制。企业一旦发现塑化剂高于风险评估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立即停产整顿,继续排查原因并认真整改,整改情况要向区县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 严禁无依据标注“年份酒”。白酒生产企业应加强基酒贮藏的管理,建立基酒入库、封罐、标记、出库及勾调组合等详细的记录档案,做到贮存年份可追溯、勾调比例可查证。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白酒企业一律禁止无依据标注“年份酒”;确需标注“年份酒”的必须有备案有效的年份酒企业标准,且具有相应的溯源证据。
白酒新规定2022执行标准
白酒新国标2022明确规定液态法白酒和固液法白酒不得使用非谷物食用酒精和食品添加剂,而且调香白酒被划入调制酒分类,从白酒品类中剔除,简单来说,像尖庄这样的纯粮固态发酵白酒才能继续称呼自己是白酒。2022年实施的白酒新国标中明确规定酿酒原料从2009年的粮食明确到必须以“粮谷”为原料,粮谷原料是指高粱、小麦、玉米、大米、青稞等粮食作物。而且白酒新国标明确规定“白酒”不允许添加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与呈色物质,使用非谷物食用酒精、香精或者其他食品添加剂的酒今后将不能再称为“白酒”,“调香白酒”将从“白酒”行列中被剔除,归类为“配制酒”。其实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在酿酒的原材料中,以前的白酒国标中酿酒原料是粮食,但是新国标规定是粮谷,这两者是有本质的不同的。拿尖庄酒举例,作为百年国民品牌,民酒中的名酒,尖庄的配料表为:水、高粱、大米、糯米、小麦、玉米。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严格落实白酒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从源头保障白酒质量安全
(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白酒生产许可有关规定和条件组织生产,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规定。在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前提下,进行生产许可的延续、变更、注销等。不准倒卖、出租、出借白酒生产许可证,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产许可证。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修订工作已启动,明确将控制塑化剂指标等新问题列入审查细则,从原辅料到生产过程全环节质量安全控制,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审查细则修订发布后,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证时,必须遵照执行。
(二)切实控制白酒中塑化剂污染。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白酒中塑化剂污染控制工作:一是继续排查整改。根据本企业生产实际,切实排查原因,特别是整改后产品仍检出塑化剂的,必须进一步查明来源,全面彻底整改,不留隐患。不得使用含有塑化剂的管道、容器、包装物等接触酒。二是严把原料关。自产原酒的企业,应加强原辅材料中塑化剂的检测和控制;外购原酒的企业,所采购原酒的塑化剂含量要低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风险评估值。三是严格生产过程监管。结合生产加工全过程,评估所有可能导致溶出塑化剂的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塑化剂对白酒的污染。四是加强成品控制。企业要确保出厂成品中塑化剂低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风险评估值。一旦发现成品中的塑化剂高于风险评估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立即停产整顿,继续排查原因,并向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报告。
(三)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白酒。企业要切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质量安全问题可追溯。加强对原辅料和成品在贮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购进的食用酒精必须符合《食用酒精》(GB 10343-2008)标准,严禁把甲醇当作食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
(四)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特别是不准违法违规使用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食品添加剂;采用固态法生产的,不准使用香料香精等食品添加剂勾兑生产白酒。
(五)加强白酒出厂检验。企业要严格白酒出厂检验,落实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白酒强制性标准和企业明示标准,进行产品出厂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要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企业不具备氰化物自检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企业一旦发现产品中出现甲醇或氰化物等安全指标不合格的,要立即停产、彻查原因、召回产品,并向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报告。
(六)严格规范白酒标签。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 10344-200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等标准规定,标注白酒标识。不准将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标注为固态法白酒。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液态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以固态法白酒(不低于30%)、食用酒精等勾调而成的白酒(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使用的液态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内容,不能仅标注为高粱、小麦等。不准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配料表等强制标示内容,不准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白酒,不准生产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
(七)建立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人。企业要建立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或者授权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全权负责白酒质量安全,并以书面文件形式授权其对白酒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承担白酒原辅料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和产品出厂签字放行责任,确保白酒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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