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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打捆上报(上市公司打捆上报流程)

    发布时间:2023-04-22 02:38:58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85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上市公司打捆上报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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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上市公司打捆上报(上市公司打捆上报流程)

    上市公司发债流程

    一、申报材料制作阶段
    1、发行人形成发债意愿并与发改部门预沟通。2、制作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3、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董事会决议,制定债券发行章程。4、出具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5、安排担保事宜。发行人做好企业债券发行的担保工作,。6、安排审计机构。发行人及其担保人提供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和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经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7、安排信用评级。发行人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8、安排律师认证工作。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和提供法律认证。9、组建营销团。企业债券由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由企业自主选择。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商承销企业债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10、其他。主承销商协助制作完成债券申报材料,并报送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
    二、发行报批阶段
    1、上报发行申报材料。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逐级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2、跟踪核准进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发债申请后,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直接予以核准。申请材料存在不足或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及时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出反馈意见。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重要问题应出具文件进行说明。3、修改方案及材料。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反馈意见,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出具文件进行说明。4、债券发行会签。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单位。5、会签结束拿到批文。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给省发展改革委后(中央企业除外),再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给企业或相关市发展改革委。
    三、债券正式发行阶段
    1、刊登发行公告。发行人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在债券发行首日3日前公告企业债券发行公告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和募集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市场宣传工作。承销团做好债券销售市场宣传工作,推广债券的发行和认购工作。3、债券销售工作。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各承销商面向社会公开零售企业债券的所有营业网点及每个营业网点的承销份额。4、承销团工作监控。发行人应当及时了解承销工作进度和发行销售情况。5、募集资金划付。承销团销售债券募集到的资金应划付到发行人专门的资金账户。6、验收资金。发行人根据债券的发行情况对募集资金相关情况进行查验。
    四、发行后期管理工作
    1、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债权登记托管。托管人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在企业债券发行结束后负责对企业债券进行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代理兑付,并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服务。2、制定偿债计划。发行人、担保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并认真执行,确保企业债券本息按期兑付。3、发行人应当在债券本金兑付首日60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兑付方案,并于兑付首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布兑付事项。4、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首日5个工作日前,发行人应当将兑付资金全额划入指定账户。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划入托管人指定的账户;无记名实物券企业债券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5、发行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兑付义务的,主承销商应当及时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6、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发行人、担保人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公开披露。7、主承销商应当在企业债券发行和兑付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债券发行、兑付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8、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担保人发生可能影响企业债券兑付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并公开披露。9、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委托原信用评级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于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企业债券跟踪评级结果之后十五日内,将跟踪评级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公告披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捆绑上市后的企业有什么好处

    将多家(10家或50家以上等)小公司捆绑在同一只股票上市。可以区别于主板和创业板等其它板块而另立板块。
    通过这一思路,创业板以上四大死结将迎刃而解。捆绑上市有以下几大好处:
    一、使大量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得于解决。
    可以说,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民就业的最重要的途径。这些中小企业,大部分可能就是只差几百万元、一两千万元的周转资金,就可以摆脱困境。按照目前的创业板公司发行的规模,如果按创业板每家是2000万股,发行价是20元计算,一家创业板的容量就可以捆绑40家融资额一千万元的公司(如果是500万元的融资额,每家创业板的规模可以捆绑80家公司上市。)而截止到2010年3月15日为止,共有58家创业板上市,可以解决2000至4000家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如果创业板到达到500家至1000家的规模计算,那真正扶持的中小企业更加可观。
    二、使上市企业的融资真正用到实处
    按照新发行思路,捆绑上市的每家公司融资额在500至1000万元左右,并严格控制发行费用。发起人的股份不得上市流通,因此上市公司必须在融资的额度上精打细算,使融资真正用到实处。
    三、股民投资风险大大降低
    通过增量发行或存量发行,加上是几十家公司捆绑在同一只股票,股票的盈利是所捆绑的众多公司的平均利润,从根本上杜绝了发起人炒高自己股票**的可能,也从根本上杜绝了一家公司利用一家内幕消息操纵股价的可能。由于众多小公司捆绑成一只较大规模的股票,使庄家控盘难度大大增加,减低恶炒的可能性,使股民投资的风险大大降低,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四、个别企业的退市对股价影响很小
    捆绑上市的上市公司退市仍可执行严格退市政策,由于是几十家捆绑上市,个别公司的退出对捆绑股票的影响很小,因此对市场的冲击也会很有限。
    五、促使企业更好经营,回报股民和社会
    捆绑上市的企业,可以通过一系列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如超过所捆绑股票的平均利润的,在以后的再融资分配中将给予重点倾斜等,促使上市公司更好经营,给股民更好的回报。

    上市公司打捆上报(上市公司打捆上报流程)

    什么叫捆绑上市?拜托各位大神

    与国外的捆绑上市不同,我国上市公司的“捆绑上市”是当时不合理的股票发行制度和各级政府不当干预的产物,从1996年有少数采取这种方式,1997-1998为高发期,到2000年基本消失。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拟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第八条明确规定发起人所投入的业务应相同,或者存在生产经营的上下游纵向联系或横向联系,这就从比较彻底地杜绝了乱捆绑的发生。 捆绑上市的数量有多少 从两个角度可以判断捆绑上市的状况。一是考察上市公司上市之初的经营范围,二是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改制历程。根据这两种方法,我们判断在1997、1998、1999三年上市的224家、106家、105家公司中,分别大约有80家、32家和18家存在捆绑的情况。统计发现,捆绑方式非常复杂,有的采用购买法,有的采取承担债务法,有的则采取股权交换法及其他方式。捆绑的资产也多种多样,有的以大股东控股的子公司入股,有的以在建工程入股,有的以连续亏损或濒临亏损甚至破产的企业入股,资产质量参差不齐,为上市公司以后发展埋下了隐患。 再融资中也有捆绑 值得注意的是,捆绑的情况并不局限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IPO)中,再融资也出现了这种情况。有不少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慷慨”配股,但参与配股的并非优质资产,有的还有“甩包袱”之嫌。如神马实业(600810)1998年12月以11.6元的高价配股,募股所得用来购买大股东的在建工程。该工程于1994年底开工,到1998年底已投资24.5亿元。配股时说好1998年底可投料试产,可一直到1999年6月底尚未产生效益,其经营业绩可想而知。 异曲同工,原湖北兴化(现国投电力,600886)1999年中期由绩优蜕变为亏损,主要原因也是5.5亿元的配股资产中,有3.38亿元系大股东用优质资产“80万吨催化裂化装置”配股。该资产在配股前承诺一年有2亿元多利润,配完股不久装置即陷入停产检修。百花村(600721)也存在类似的情况,1998年2月配股募资8800余万元,其中1500万元兼并了新疆百花村石河子购物中心、新疆百花村东风路超市、新疆百花美食***三家分公司。上述资产当年亏损总额占公司亏损总额的18%,之后继续保持亏损的“旺盛”势头,对该公司于2000年被PT可谓“功不可没”。 捆绑的结果不容乐观 总体上看,有部分被捆绑的资产经过“输血”改善了业绩,但多数仍然是******,成为上市公司的利润“漏斗”。为了清除这些不良资产,大量上市公司只好走回头路,在上市后逐步剥离、转让或置换。在1997、1998、1999三年中,沪深两市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资产剥离事项分别达到14、36、81起,股权转让事项分别为32、63、73起,资产置换事项分别为5、7、32起。通过堵塞这些出血点,优化了公司的整体质量。当然,其中也有的是大股东为了套取上市公司的利润。参考资料: http://www.gtjajs.com.cn/various/VariousArticle.asp?articleID=180629

    以上就是关于上市公司打捆上报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13067763222)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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