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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盗版者是否应负法律责任(购买盗版者是否应负法律责任呢)

    发布时间:2023-04-22 02:23:48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112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购买盗版者是否应负法律责任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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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购买盗版者是否应负法律责任(购买盗版者是否应负法律责任呢)

    一、购买盗版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买盗版的危害,简单地说,就是帮助销赃。

    严重盗版行为是犯罪。刑法学上讲,犯罪行为所获得、产生的物

    品,就是赃物。因此,所有盗版书刊音像光盘等等都是赃物。别小看

    了你掏钱购买盗版的行为,你可能构成销赃罪!这可不是给你扣帽子,

    刑法第312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

    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法律之所以要处罚销赃,就是因为它帮助和鼓励了犯罪。若无人

    购买赃物,犯罪分子获得犯罪预期利益的途径就更加艰难,其行为就

    会被外在条件所阻滞,犯罪就会减少。购买赃物者多,犯罪分子就会

    受到鼓励、帮助、奖赏,因而犯罪就会增多。

    购买盗版行为所鼓励的犯罪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因为现代经

    济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经济,现代文明秩序是以保护知识产权为重

    心的秩序。一旦这种秩序被完全破坏,一旦人类用智慧去创造的热情

    和积极性被践踏或保护不当,国家和社会就没有了活力,人类进步就

    没有了活力。

    对个人或机构软件使用者

    购买或使用非法软件将不会得到软件制造商提供的技术支援、文档、保证书和软件的升级

    感染计算机软件病毒——损害硬盘和破坏资料和数据

    侵犯著作权,负法律责任

    高的盗版率使合法的软件产品减少,消费者缺乏可供选择的余地

    对经销商:

    营业额下降

    减少就业机会和利润

    对软件产业:

    减少盈利

    阻碍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

    降低在当地提供售后服务的普及率

    减少产品的多样性和创造性

    阻碍软件质量的提高

    对经济/国家:

    减少税收

    影响外国投资——减少就业机会和收入

    影响形象

    阻碍当地软件行业发展和增强实力

    二、购买盗版是违法吗?

    要具体分一下情况,如果购买盗版书自己阅读,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讲,这种情况并不侵权,也可以说是不违法。因为盗版书涉及的是著作权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广泛的权利,包括4种人身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12种财产权,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看一种行为是否侵权,就是要看这种行为是否落入著作权权利控制的范围,购买盗版书阅读并没有侵害上述著作权的任何一种权利,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出卖盗版书就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制作盗版书则侵害了权利人的复制权。有学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总结,分三种行为予以解释,即接触(access)、享用、使用;购买是接触行为、阅读是享用行为、复制发行等是使用行为,著作权法只规范对作品的使用行为,接触和享用并不受著作权的控制。其他法律也没有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因此购买盗版书阅读并不违法。

    购买盗版者是否应负法律责任(购买盗版者是否应负法律责任呢)

    扩展资料

    著作权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第五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第六条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第七条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

    第八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第九条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条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一条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四条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十五条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十六条  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七条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十八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第二十条  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第二十一条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二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二十五条  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所称图书脱销。

    第三十条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声明不得对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在该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

    第三十二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五条  外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著作权法

    三、买盗版的东西犯法吗

    是违法的,一般情况下购买量少且供自己使用的,属于情节特别轻微的,适用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如果,购买的数量较大,构成了收购,应当按照第五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个人购买盗版是否侵犯著作权

    个人购买盗版书籍是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购买行为是不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但在使用盗版软件的过程中,必定存在复制软件的行为,复制行为是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因此是侵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购买盗版者是否应负法律责任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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