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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作坊产品销售范围

    发布时间:2023-04-21 16:46:41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69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小作坊产品销售范围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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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小作坊产品销售范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产品销售是否有区域限制?

    肯定是有的。
    以黔西南州为例,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或粘贴限域销售标志限域销售,对实施“限域销售动态管理目录”类的小作坊,未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或粘贴限域销售标志的,不再列入“限域销售动态管理目录”,并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处理。
    凡是限域销售的小作坊,所生产加工的食品有条件的必须通过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销售;无检验能力的可采取签订产品出厂检验委托协议的方式,委托有能力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产品出厂检验工作,产品不经检验合格不许出厂销售。
    扩展资料: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限域销售的相关要求规定:
    1、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引导食品小作坊进入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生产经营,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合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3、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依法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

    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销售范围

    法律分析:可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如下:
    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销售、不含散装熟食销售;
    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其他类食品销售;
    5、热食类食品制售;
    6、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销售、不含散装熟食销售;
    7、生食类食品制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9、自制饮品制售,含自酿酒制售、不含自酿酒制售、含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不含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
    10、其他类食品制售。
    法律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小作坊产品销售范围

    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销售范围

    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销售范围是可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但是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以上就是关于小作坊产品销售范围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13067763222)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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