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n机构和主播的关系(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关系)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mcn机构和主播的关系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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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为什么网红都要加入mcn
网红都要加入mcn的原因如下:
MCN就是一种网红经济运作模式,通俗的说就是,内容创作从个体的产出模式到规模化正规化系列化的公司制的产出模式。所有有能力和资源能帮助内容生产者的公司都可以被称为MCN。随着短视频的火爆,尤其是今年MCN被越来越多人所知道。
如果想壮大,MCN的这条路也要走,如果手里面没有团队,没有优质节目,没有财力支撑你走MCN。自己产出内容的话你也可以走MCN,前提是你有一定的作者资源和原创作者签约,把他牢笼到你的团队里。
如果你是MCN机构的话,可以在平台获得个人作者所不具备的资源。比如说:流量扶持和过原创等操作可能会更加简单。在与平台的对接过程中,还会接触到头条、企鹅这些内部的工作人员。但作为个人作者可能就不具备这样的优势。
抖音MCN机构入驻方法
1、申请机构具有合法公司资质。
2、成立时间超过一年以上。
3、成立时间不足一年,但达人资源丰富且内容独特,可申请单独特批。
4、MCN机构旗下签约达人不少于5人,且有一定的粉丝量,在相应领域具备一定达人服务能力及运营能力。
我是从事网络直播带货行业的,缴税太高了,有什么办法可以节税吗?
21世纪是网红发展火爆的时代,网络直播带火了“李佳琦”、“薇娅”等网红大V的同时,MCN机构直播行业也火爆了起来。
什么是MCN机构? 简单来说,就是发掘和培育网红的地方。 MCN机构通过基于网红的流量连接品牌、平台,实现主播流量的变现,最终将费用结算给网红。 受疫情影响,目前直播行业、mcn机构发展势头火热,但在主播、mcn机构利润丰厚的背景下,存在诸多避税隐患。 许多MCN机构只收取费用,但没有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对网红主播来说,能拿到钱就行了。 税金的多少与他无关。 但其实这背后有很大的税务漏洞,必会影响组织和个人的长期发展。
因此,合法合规的税收筹划已成为这些MCN机构直播行业的迫切需求。
那么MCN机构应该用什么样的方法支付工资呢? 哪种方式对双方来说是比较好的节税方法呢?
一、签订劳动合同
在这种方式下,MCN机构和主播双方都是劳务关系,主播获得的收入是工资薪资收入。
MCN机构需要为主播支付社保,主播需要按3%-4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月收入超过8万的网络主播来说,她们8万以上的部分要按45%的税率纳税,税负率极高。
二、网红主播在税收洼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将收入转变为经营所得
在这个模式中,MCN机构和主播是合作关系或服务关系,主播获得的收入属于个人经营所得。 一般来说,个人经营所得应按5%—35%的五级累进制税率缴纳所得税,但通过核定征收,个税税率可大幅降低至0.5%-2.1%,加上企业增值税、附加税,综合税率仅0.5%-3.16%。
三、签约支付劳务费
在这种模式下,MCN机构和主播签约的是劳务合同,主播获得的收入是劳务费。 在这种情况下,MCN机构不需要为主播缴纳社会保障,但主播仍然需要自主申报纳税。 纳税先按20%-40%的劳务所得预付,到第二年与工资等综合所得合并,进行汇款清算。 税率为3%-45%等累进税率,多扣除。
四、利用灵活用工平台开展业务
网红和MCN机构在灵活用工平台上开展业务对于主播和MCN机构本身来说,都是对双方有益且税率较低的方式。 首先,MCN机构可以在金税宝灵活用工平台拿到专票进行抵扣;其次,主播不必担心税款缴纳流程的相关问题,只需要进行临时税务登记,后续灵活用工平台就会为主播们统一汇总代开,且还会开具完税证明。
总之,对MCN机构来说,通过正规渠道合理避税是经营过程中必须采取的。但MCN机构在选择合作平台时擦亮眼睛,一定要寻找可靠的、稳定的税收优惠园区,享受该地税收优惠政策。
我司与全国各地优质税收优惠园区都有合作,上海、山东、浙江、江苏、贵州、重庆、福建、江西等地都有可靠税收洼地,且总部经济招商模式(注册式招商),没有区域限制,全国各地企业都可使用。
此外,有限公司入驻税收洼地,就能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高比例返还。园区政府对企业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地方留存部分返还70%-90%!
mcn公司如何防止签约网红起小号
随着行业发展的不断深化,网红MCN机构的矛盾纠纷也日益突出。那么,在当下,网红与Mcn通过以下3种途径防止网红起小号自立门户:1、明确约定法律关系。MCN机构与网红主播建立合作关系之初可以基于各自的目的及需求进行充分协商,并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2、谨慎选择合作方式。MCN机构与网红主播签署书面协议后,在双方实际合作过程中应当注意采取符合法律关系的合作方式。
3、清晰筹划账号权属。MCN机构主张账号归属权的背后实际的目的是防止网红主播离开MCN机构后直接带走流量并从事与MCN机构竞争的行为,为了达到这一实际目的,MCN机构与网红主播应当对竞业限制义务及其违约责任进行清晰的约定。
主播与mcn签约账号属于谁?
一、合同约定归主播
此类情况一般是主播在与mcn机构签约前即有一定的知名度,自带账号已经有较大粉丝量,在主播与MCN签署合约时约定了解约后账号归主播个人所有,出现争议司法实践中基本会支持账号归主播所有。
二、合同约定归MCN机构
虽然合同明确约定账号归机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账号人身属性较强大多数情况法官会考虑到账号的人身属性,而仍然会将账号所有权判给主播,需要注意,此类情况几乎都是账号注册、认证是以主播的的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进行的。少数情况法官会考虑合同约定及违约情况将账号归属权依据合同约定判给MCN机构。
如果账号人身属性较弱,法官则会更多的考虑到合同约定,双方投入等情况综合决定账号归属。
三、无约定
无约定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人身属性、双方投入等情况进行裁判。
综上,虽然合同约定的账号权利归属在纠纷发生时并不一定会得到法官的支持,但相对于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获得支持可能性还是要增加很多,所以双方签约前还是要好好设计合同条款。
网络主播需要对mcn机构履行的义务
最近,甜律师刚录制了自己的年度大课《创业股权36计》。目前,内容设计、课程录制等工作已经完成,合作方正在紧锣密鼓地剪辑课程,期待我们的辛勤付出与精心准备能够带给大家一场知识的“饕餮大餐”。在课程的一开始,我就提到当今的时代已经是乌卡时代,是不稳定、不确定、复杂和模糊的时代,唯一不变的恐怕就是变化。而从人的角度来看,人力资本时代已经来到,传统的雇佣关系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发展,未来将会是联盟合作的时代。
目前各种灵活用工形式已经越来越多,我们团队在近年合作了几家MCN机构,在法律服务合作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网络主播与机构的法律关系就属于灵活用工形式的一种,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亟待厘清与明晰。
本文将从【MCN机构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界定】、【MCN机构的合规建议】三个层面出发做一些分析与论证。
一、MCN机构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
MCN机构(Multi-Channel Network,指通过资本及团队运作保障主播持续输出优质内容以最终实现商业变现的机构),这些年,随着网络经济的持续走红,网络主播的经济收入水涨船高,各种纠纷也层出不穷,池子与笑果文化的3000万违约金纠纷刚落下帷幕,李子柒与微念公司的股权大战又上演了。
事实上,MCN机构与网络主播之间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
1、劳动关系:
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制。网络主播属于MCN机构的员工,接受MCN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指挥下,为MCN机构提供劳动服务并收取劳动报酬。MCN机构作为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网络主播对MCN机构具有从属性,依法享受工资、社保等法律规定的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2、劳务关系:
受《民法典》规制,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建立对等的劳务关系,网络主播依据MCN机构要求为其提供具体的劳务并按约获取劳务报酬。双方主体地位平等,除MCN机构需承担代收代缴的法定纳税义务外,双方可在劳务合同中自由约定各自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3、经纪合作关系:
也受《民法典》规制,网络主播自主负责持续的内容创作与产出,MCN机构为网络主播提供商业资源、账号运作、粉丝管理等方面的赋能服务。双方通常签署《演艺经纪协议》、《主播经纪合同》、《主播合作协议》等,这类合同主要是按照各自的约定履行权利与义务,通常会包含委托、行纪、居间等相关约定。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界定
不同的法律关系自然有不同的权利义务
三、MCN机构的合规建议
1、签署书面合同,明晰双方法律关系
实践中,双方出现法律纠纷常常就是因为MCN机构与主播之间没有明晰的权利义务规制,法律关系模糊。我们检索了大量的网络主播与MCN机构的争议纠纷,发现大部分法院是以合同纠纷立案审理,少部分以劳动争议纠纷立案审理。上文已经总结,不同的法律关系意味着不同的法律适用及权利义务规制,如果张冠李戴,势必会出现法律风险。
2、合理确定违约金额,避免后续法律纠纷
我们在给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也发现很多纠纷的缘起是网络主播擅自解约,MCN机构起诉天价违约金。这类纠纷经常会遇到网络主播抗辩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案件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也会依法调整,如果MCN机构无法举证损失的金额,那么依据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损失130%的法律规定,法官会进行大幅度的调减。
3、注意合同履行义务并留存相关证据
但是我们的MCN机构客户也会有这个顾虑,如果约定违约金过低,网络主播解约将更加肆无忌惮,但是约定过高又大概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如何在这中间寻求平衡呢?我们建议需要注意合同履行义务证据的留存。
一般来说,作为商业资源的赋能者,MCN机构对网络主播的各种培训、网络主播人设包装定位、提供推荐位、广告位等方面的财务支出要及时留存证据。
同时,在合同的鉴于条款中明确合同的签署目的,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中加入预期收益计算方式,这些方法都可以增加网络主播的违约成本,切实保护MCN机构的合法权益。
4、清晰筹划账号权属,控制相关法律风险
我们在日常法律服务中,还会遇到MCN机构客户的咨询,如果网络主播擅自解约,那么双方合作的账号是否可以由MCN机构收回,如何最大程度挽回损失?按照我们的法律检索,如果合作账号登记在网络主播名下,即使双方之前有过约定归属机构,法院也可能认为直播账号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型而判令归网络主播所有。所以,我们建议防患于未然,在双方合作之初,以机构名义或其他第三方名义申请合作账号,尽量不以网络主播个人名义申请账号。
同时,也建议大家要注意平台运行规则,如果平台规定不得转让账号,那么初始账号的登记就至关重要。另外,实际上账号的归属争议也包含了之前合作作品的权属问题以及网络主播离开后的竞业限制义务。这类问题,我们建议在双方的书面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一般劳务关系或经纪合作关系,只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双方都要受到合同的规制。
不过我们提醒机构一定要注意权利与义务对等,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将会存在出现法律调整的法律风险。
5、与头部主播股权合作,寻求共赢
最近我们也在帮一些MCN机构客户设计股权方案,受启发于网红一哥李佳琦与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合作的先例,对于一些MCN机构长期合作的头部主播我们也建议更深度的商业合作法律关系——股权合作。
毕竟前述的三种法律关系除了劳动关系,其他两种都是case by case的合同关系,无法长期捆绑。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只有设计好共同成长,互利互惠的商业合作模式才能实现双方长期共赢、互惠互利,股权合作就是一种非常不错的可供选择的合作方式。不过股权规划会更复杂,既要立足于当下的资金、人力与资源,又要动态考虑未来的发展,本文仅提供一个思路。
有机会我们将会专门撰写一篇小文聊聊网络主播与MCN机构的股权合作,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给我们留言哦。
目前,“网红经济”方兴未艾,仍有许多MCN机构与个人将参与其中,本文站在MCN机构的角度作了一定的分析与合规建议,我们认为,无论是MCN机构还是网络主播,只有在明晰的规则约束下,双方才能持续合作,长期共赢,期许本文带给大家一些帮助与启发。
以上就是关于mcn机构和主播的关系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13067763222)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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