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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责任编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18 22:21:50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111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图书责任编辑管理办法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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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图书责任编辑管理办法

    一、图书出版质量管理的措施

    图书出版质量管理的措施

    一部优秀的图书,不仅要做到编校质量上乘,版式设计和印刷精美,而且要确保图书内容质量的高品位,力争做到新颖、有特色,即形式与内容的完美统一。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图书出版质量管理的措施,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图书责任编辑管理办法

    为保证图书质量,图书出版管理部门一直都在对各出版社的图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质量监督和检查,同时各出版社也对所出图书随时进行自检,这些努力使出版物在诸如错别字、装帧、印刷质量上有了明显的改观。但上述措施对图书内容质量的提高只能起到外部作用,不可能带来明显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是图书内容质量的好坏,内容质量的好坏更是出版人常说的编、印、发三个环节综合合力的结果。

    由此可见,要提高图书内容质量,必须从影响图书内容质量的整个编辑流程着手,从加强团队建设和出版创新意识开始。

    1. 加强出版流程建设,认真执行出版行业制度和出版规范

    多年来,出版行业建立了完整的行业规范制度,从本质上说,这些制度为提高出版物的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作为一个出版工作者,工作中时刻关注行业规范制度是毋庸置疑的,同时如何正确执行这些规范制度,这也是出版者本身所必须要重点考虑的事情。因为在图书制作的过程中,质量控制本身是由一个完整的链条组成,也就是出版人常说的编、印、发环节。在这个链条中,编是前端,没有这一环节,也就不可能会有好的出版物存在。在编这个环节中,涉及市场调研、选题策划、三审制度、编辑加工、三校一读等环节,其重中之重在于选题策划和初审制度,也就是内容质量定性的阶段。经过几年的实践,电子工业出版社在这一阶段通常采用严格的内部选题论证体系和双初审制度。

    (1)内部选题论证体系。一名策划编辑所策划的选题首先要经过该领域的策划负责人通过才能到出版社内部的选题论证会上讨论,而在论证会上,参加的人员包括策划编辑、市场发行人员、技术编辑和主管领导,策划编辑要在选题论证会上详细介绍选题的特点、市场上同类书的情况、所策划的选题与同类图书的区别、市场前景等。随后,参会人员对策划编辑的选题进行充分讨论,提出选题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如何规避、改进。经过这样充分论证之后,策划编辑修改和吸收大家的意见,完善选题策划方案后,该选题才能顺利通过。一般选题通过率将严格控制在40%~50%。

    (2)双初审制度。对于初审制度来说,初审是检验稿件齐、清、定,以及是否符合策划意图的关键环节,是检验作者落实策划方案的最初环节。通常初审是由策划编辑或责任编辑来完成。在电子工业出版社数字创意出版分社,经过几年的探索,逐渐形成了双初审制度,并设立专门的初审负责人。我们将初审进行详细的分工,由策划编辑和专门的初审负责人共同完成。策划编辑更多的是从稿件与前期选题策划的吻合度,稿件的内容写作质量以及体例结构上来把握;初审负责人则从稿件的语言逻辑、出版规范等方面进行稿件的抽读。通过这两个环节的严格把关控制稿件的内容质量,逐渐提高数字创意出版分社所出版图书的整体内容质量,为图书后续环节的`顺利完成奠定坚实的基础。

    2. 做好企业文化建设,努力形成质量控制合力

    出版质量管理涉及环节多,在出版链条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产品的失败。如何避免和规避可能出现的问题,更多的是在于执行各个环节的人员。而这些人员又分别属于不同的部门,如何将不同的人员结合起来形成团队责任意识,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课题。为了能够形成这股合力,充分调动相关环节人员的主动性,在管理上主要应注重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要营造关注质量控制的团队文化,充分发挥各环节人员的聪明才智。如在电子工业出版社数字创意出版分社,我们建立了质量体系建设小组和每周生产进度协调会机制,人员配备采用跨部门和跨岗位的方式,以确保质量控制的全面性。这两种方式一方面营造了团队的质量责任意识,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不同岗位之间的团队合作意识。

    质量体系建设小组建立的目的就是要逐步建立和规范内部质量体系,监控工作流程的有效运转。质量体系建设小组的成员由数字创意出版分社主管质量的领导牵头,吸纳策划岗位、编辑岗位、设计岗位的负责人员共同组成。小组根据出版过程中不同环节遇到的问题,逐渐形成质量规范体系,如建立编辑工作流程细则、编辑出版注意规范、外编和外方合作公司的资源评估淘汰机制、引进图书的工作流程规范、读者服务规范等。

    每周生产进度协调会机制是将出版环节中相关人员如策划编辑、责任编辑、设计人员、校对人员等一同组织起来,在每周的周一上午对上一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然后布置本周所要完成的图书项目。协调会机制主要是达到解决图书生产进度控制的目的,以及存在的问题,提高出版各环节的效率。

    二是通过统一协调,灵活采用“分”与“合”相结合的方式,既提高出版物质量,又营造跨部门的团队责任意识。这里所讲的“分”是指出版环节中不同岗位分属不同的部门,在部门内部,他们属于部门内的小团队;而“合”则是指在某一个出版物的出版过程中各个出版环节上人员“合力”的过程。例如,我们将出版一本与苹果公司合作的图书,因为苹果公司的渠道需求,出版时间紧,而此书由一名香港作者写作,我们在编辑过程中发现有些界面图是繁体文字,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能够按期出版,我们要求分属不同部门的策划编辑、技术编辑、排版人员和设计人员同时协作,采用策划编辑联系香港作者改图、排版人员换图、设计人员重新调整设计方案、技术编辑校稿同时进行的方式,保证了图书按时出版。当图书印刷出来的时候,首先拿到样书的技术编辑兴奋地跑去找策划编辑,几个人互相翻看,因为这本书是他们共同合作完成的,大家心里都有一种成就感。这次合作也营造了一种团队协作的责任意识。

    3. 以满足读者需求为中心,培养出版创新意识

    对图书来说,一般读者的需求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知识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对服务的需求。要满足这两方面的需求就必须要有出版质量创新意识,要有可持续性。

    在满足读者知识需求方面,要做到以人为本,始终以饱满的热情,以读者的利益和需求为中心,用敏锐的眼光来研究读者所需要的是怎样的“精神食粮”。同时,需要在满足读者基本需求的基础上,对内容、装帧设计等各方面有所创新,如此才能做到可持续发展,才能得到读者的认可。例如,我们出版的图书,有的图书能够重印十几个印次,而且随着版次的不断升级,读者对于好的出版物的期待程度也会提高。比如曾经出版的一本第二版的图书,这本书的第一版销售了近30000册,按计划第二版的图书准备在第一版基本销售结束时推出,但由于第二版的内容作者修订和增加得较多,在最后签订印数的时候,印张增加较多,这样与第一版相比定价就会提高较多。为了能够保持与第一版的定价相当,我们就在内文版式、开本大小等方面进行了适当调整,通过这些调整将定价降了下来,这样就导致在出版时间方面与计划相比有所拖延。而在此期间,有读者打电话过来咨询,期待这本书的出版,在发货时就出现了销售商积极要货的情况,甚至一家网上书店由原来的30册订货追加到300册。由此可见,通过不断的创新会为图书出版质量带来持续的发展。

    在满足读者服务需求方面,更需要出版者有创新意识。随着信息化的提高,读者服务的形式也需要提高。对于出版者来说,更多的是要与作者共同建立对读者的互动关系,通过电话、网站、QQ群、读者调查表、微博等多渠道的读者沟通形式,建立读者、出版者、作者的互动平台,收集读者反馈的信息,形成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一是为读者答疑解惑,二是通过此方式收集并建立读者信息库,为图书的再版或者该类选题的进一步论证提供基础资料。

    总之,出版质量管理最终的执行在于人。在出版质量管理的过程中,无论采取何种机制或者措施,都要体现以人为本,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协作、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使出版各环节的力量拧成一条绳,形成工作合力,促使出版质量得到更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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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学图书角的图书管理方案

    班级图书角图书管理方法

    为了使学生丰富知识,开拓视野,培养学生良好的读书习惯,提高阅读能力,最大化共享图书资源,学校要求各班在本班设立图书角,在本班建立合理的图书交流机制,并能有效的保护图书,规范图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图书来源

    图书来自班级每一个参加图书交流的同学。建议每人每月向班级图书角提供一本优秀图书(班主任应过目把关,杜绝不良读物进入校园),经图书管理员归纳、分类、编号、登记,收藏在妥善位置。(也可每期交流一次,但那样容易把图书损坏,且图书更新周期太长,没有新鲜感。)

    二、管理措施

    1、组织管理:班主任负总责,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管理作用。每班至少安排一名图书管理员,具体负责图书的管理与借阅工作。低年级情况特殊,学生年龄较小,管理能力有限,在组织管理上班主任起主导作用,学生可以自己保存图书,互相交换。

    2、收集登记:每月交流的图书都要按类别认真登记学生姓名、书名、价格、新旧程度、交来时间等;类别主要有小说、作文、社会、自然、杂志等。分好类后在图书上贴上口取纸,标明以上内容。

    3、借阅登记:每个同学都能借阅,但借阅时必须登记,遵守借阅制度,保护好图书。图书管理员应设计好借阅登记表,注明借阅时间、书名,并让借书人签字;归还时也要填时间,并让借书人再次签字。凡借阅的图书周日可以带回家中,假期内教室不要存书。

    4、借阅制度:班里应制定借阅制度,并组织每个同学学习,教育大家自觉交书,定期借阅,按时归还,爱护图书,不折页不圈点,不损坏不丢失。

    三、效果监督

    建立图书角只是首先保证学生有书读,而读书也不能盲目,需要有老师系统的指导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所以各班的任课老师,特别是语文老师要担当起责任,指导学生读什么书,怎么读书,记哪些内容,做哪些笔记,思考哪些问题,同时应考虑安排那些活动来激发学生更浓厚的读书兴趣,鼓励学生重复阅读、多角度阅读、多种方式阅读,养成从小热爱读书的良好习惯,真正把读书作为了解世界的手段,从读书中获得更多的知识。

    学校不定期举办多种形式的读书竞赛活动,以促进读书活动的进一步开展,激励同学们更加热爱读书,养成读好书、好读书良好习惯。

    三、2019年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第三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服务的方向,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六条 国家鼓励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加快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

    国家鼓励组建网络出版服务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网络文明,传播健康有益内容,抵制不良有害内容。

    第二章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第七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 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九条 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除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申报材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

    (三)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产品规划、技术条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版权保护措施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

    (五)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和主要从业经历及培训证明;

    (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七)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仅提交前款(一)、(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申请者发放《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申请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报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四条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应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提出申请。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批准的,换发《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 网络出版服务经批准后,申请者应持批准文件、《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审批手续,并应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过180日。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终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自终止网络出版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网络出版服务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同时,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上述所列情形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九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及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第二十一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前款所称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

    在网络上出版其他出版单位已在境内合法出版的作品且不改变原出版物内容的,须在网络出版物的相应页面显著标明原出版单位名称以及书号、刊号、网络出版物号或者网址信息。

    第二十四条 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 风俗 、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重大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内容,不得出版。

    第二十七条 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 网络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停止侵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网络出版物实行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网络出版物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保证出版物质量。

    网络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一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技术标准,配备应用必要的设备和系统,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内容合法,并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在网络上提供境外出版物,应当取得著作权合法授权。其中,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须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发现其出版的网络出版物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记录所出版作品的内容及其时间、网址或者域名,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规定,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二)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三)对网络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定期组织内容审读和质量检查,并将结果向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对网络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

    (五)配合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和机构建设,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管理。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时,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监督管理情况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年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施年度核验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年度核验内容包括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设立条件、登记项目、出版经营情况、出版质量、遵守法律规范、内部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交年度自检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政策法律执行情况,奖惩情况,网站出版、管理、运营绩效情况,网络出版物目录,对年度核验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编辑出版人员培训管理情况等;并填写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网络出版服务年度核验登记表》,与年度自检报告一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设立条件、登记项目、开展业务及执行法规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在收到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年度自检报告和《网络出版服务年度核验登记表》等年度核验材料的45日内完成全面审核查验工作。对符合年度核验要求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予以登记,并在其《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完成全面审核查验工作的15日内将年度核验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正在停业整顿的;

    (二)违反出版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

    (三)未按要求执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实质性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

    (五)存在侵犯著作权等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最长不得超过180日。暂缓年度核验期间,须停止网络出版服务。

    暂缓核验期满,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第四十一条 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撤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通知当地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核验事项进行调整,相关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年度核验结果。

    第四十四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或培训后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 保障与奖励

    第四十五条 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的发展与繁荣。鼓励宣传科学真理、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等有助于形成先进网络文化的网络出版服务,推动健康文化、优秀文化产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

    第四十六条 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网络出版物的出版:

    (一)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二)对弘扬,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以及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有重要意义的;

    (三)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优秀文化内涵的;

    (五)对推进文化创新,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

    (六)对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

    (七)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内容健康的或者其他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

    (八)其他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第四十七条 对为发展、繁荣网络出版服务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 国家保护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著作权法律法规。

    第四十九条 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网络出版物出版的行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删除违法内容。

    警示通知书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统一格式,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给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本条所列的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从事本条第一款行为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相关服务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一)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事项、资本结构,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据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出版涉及重大选题出版物的;

    (三)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擅自中止网络出版服务超过180日的;

    (四)网络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省级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五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依据《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罚。

    第五十七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章规定,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

    (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

    (七)违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网络出版其他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九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负责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参照《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3月10日起施行。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2002年6月27日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四、山西省图书报刊音像出版管理暂行条例(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管理工作,维护图书、报刊、音像出版物的发行、销售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著译者、出版者、发行者和录音录像的表演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从事图书、报刊、音像的出版、印制、发行、销售、租赁等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图书、报刊和音像的出版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方针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的发展科学文化的方针。第四条 全省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管理工作,分别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地、市、县负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分级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第五条 对在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出版管理第六条 建立出版社和创办报刊,应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社、办报、办刊的宗旨和编辑方针;

    (二)有明确的出版范围;

    (三)有称职的领导人和编辑人员;

    (四)有确定的上级主管部门;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必需的资金及承印(制)单位。第七条 建立出版社和创办报刊,分别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一)建立图书出版社、报刊社或音像出版单位,须分别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受理部门接到申请,应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或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二)图书出版社为配合本社出版的图书而出版音像制品,须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会同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

    (三)创办报刊,须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四)独立经营的报刊出版单位,须持批准证件,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各出版社不得擅自在省内外建立分社机构或变相的分社机构。第八条 出版社变更名称、宗旨和出版范围,报刊变更名称、宗旨、刊期、定价、发行范围或停刊,均应由主办单位向原批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九条 出版社应定期编制选题计划和出版计划,分别报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定,并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或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对选题计划和出版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在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中,不得刊录以下内容:

    (一)泄露国家机密的;

    (二)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的;

    (三)宣扬凶杀、迷信、荒诞、色情、淫秽的;

    (四)诽谤他人的;

    (五)妨碍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

    (六)损害民族团结的;

    (七)诋毁国家现行政策的;

    (八)其他由国家明令禁止刊录的。第十一条 出版社不得擅自出版和加印国家限额出版的图书;不得转让、出售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

    音像出版社和配合图书出版音像制品的出版单位,不得向复录生产单位或其他非出版单位转让、出售版号。第十二条 凡出版的报刊上,均应载明注册登记号、标明主编(或总编辑或社长)姓名;在出版的图书版本记录页上应记载书名,著译者姓名,初版、再版时间,发行单位,印数,书号,定价,还应在每本书的适当位置标明责任编辑,主编或总编辑的姓名。

    各类音像出版物,必须注明出版单位、复录生产单位的名称、商标、编号、出版年份和作者、表演者姓名。第十三条 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

    非出版单位,编印、翻录内部使用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须向县级以上负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申请领取准印证或准录证,方可印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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