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景观设计加盟(舟山景观设计加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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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具体情况
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是新区城市。
一、城市空间扩展的需求与约束
1、区域整合发展的需求
当前,城市与区域的关系日益密切,城市空间的扩展不仅与城市自身的发展状况关系密切,而且与城市所依托的区域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从市级层面来看,舟山市作为长三角地区的港口城市,在长三角快速发展推动下,舟山市的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舟山大陆连岛工程、杭州湾大桥、东海大桥等大型工程的建设,不仅沟通了舟山陆路交通联系,实现了舟山的“半岛梦”,也拉近了舟山与长江三角洲地区,尤其是与宁波、上海之间的联系,对外交通条件大大改善,为普陀区发挥自我优势,发展旅游,融入长三角,带来了新的机遇。舟山市城市空间“北生产、南生活、东旅游、中绿心”发展战略对未来城市空间布局将产生较大影响,舟山市“以港兴市、以景优城,打造海上花园城市”的总体发展战略,将成为东港发展的指南。
从区级层面来看,普陀区的城市空间新格局的形成,鲁家峙岛和城北居住片区开发,使城市打破原规划确定的“沿海带状”发展城市格局;以浦西工业园区为核心的工业园区开发和沈家门“退二进三”及鲁家峙岛的旅游服务开发,使城市工业产业布局向西转移,同时,旅游服务基地布置由集中走向相对分散。东港片区作为普陀城区建设用地拓展的重要地段,其用地的完整性和可塑性强,具有打造普陀新的滨海城市中心的潜力。
从东港片区层面来看,随着普陀区东港围垦一期城市建设区的完善和围垦二期行政中心、商务中心的建成,为东港今后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2、 城市空间扩展的要求
空间是城市发展的载体,大多数城市的经济活动最终都将反映到城市的用地空间上。就目前处于开发中期阶段的东港新区而言,城市空间经历着稳步扩展的时期,并有向外延伸的需求和趋势。
⑴空间发展的总体需求
根据《东港片分区规划》,规划范围总用地11.7平方公里,其中东港城区用地6.8平方公里。
东港片区现状建设包括山坡和沿山地带七个村庄和东港城区围垦一期建成区,建设用地面积约2.0平方公里。东港新区建设一期建设用地范围为纬五路至纬九路之间区段,以及山坡地和塘头的部分区块,规划总面积为1.83平方公里 。二期工程已基本形成部分建成区,包括道路网络、生活居住、行政办公、商业、文化娱乐、体育、医疗、教育等设施;远期规划建设主要包括规划二期建设用地及三期建设用地,二期建设用地范围为纬九路至纬十二路之间区段,以及山坡地和塘头的其他区块,总面积为2.07平方公里;三期建设用地范围为纬十二路至纬十五路之间区段,总面积为1.25平方公里。
⑵ 居住用地的空间需求
依据《舟山市普陀区东港片分区规划》(2005-2020年),本规划片区规划总人口约12万人,其中,东港城区约10万人,山坡地带约0.8万人,塘头地区约为1.2万人。至2010年,现状总人口5.5万人,跟规划近期人口相一致。
居住用地成为东港城区居住功能的重要载体。远期,东港居住用地总面积为323.43万平方米,居住用地占东港城区城市建设用地的52.02%,其中,有商住综合用地25.39万平方米。
⑶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空间需求
规划公共设施按照城市和组团两级进行布置,概括为“一个城市中心、五个组团中心”的结构。一个中心指位于二期南部集行政办公、文化娱乐、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为一体的中心区。五个组团中心指位于五个居住组团内配套公共设施。公共设施主要布置在商务中心周边区块内,主要布置商业、游乐、旅游、宾馆服务等设施,围绕中心绿地形成综合性商务区。在北部莲花山附近形成次级的商业中心,布置商业、游乐等设施,服务东港北部城区。组团中心内布置一定面积的菜市场、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医院等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
东港新区商务中心位于中心区东部,滨海地带,是普陀区的行政中心和商业中心,其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行政办公、行政商业混合、商业金融、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用地,用地面积48.76公顷;二期中片的公共服务设施承担完善东港新区城市功能的作用,包括有中学、小学、医院、体育场、长途汽车站、垃圾中转站、公交车场、停车场和农贸市场等,用地面积为12.52公顷。
⑷ 山坡地带建设用地的空间需求
山坡地带虽然在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是城市的边缘地带。应统一分析,整体发展;充分尊重它的自然地形和环境特质,尽量创造与自然沟通的“显山露水”的城市环境景观;同时,规划设计旨在创造适合于居民生活、工作的宜人环境。现东港山坡地带内可以较好利用土地约为138.85万平方米,现状已利用土地约为44.1万平方米。
规划应充分考虑目前规划范围内发展的条件和制约,同时,最大可能地保留未来发展的多种可能,并运用规划手段,从路网结构、用地布局、资源、生态保护等方面保证未来发展的多种需要,规划确定山坡地带用地规模为217.34万平方米,其中规划居住用地共为76.42万平方米,占山坡地带建设总用地的55.81%。 规划一类居住用地为54.86万平方米,规划二类居住用地为21万平方米;规划城市公共设施用地为12.1万平方米。占山坡地带建设总用地的8.84%;规划绿地面积为20.11万平方米,占山坡地带城市建设总用地的14.69%。
3、自然地理环境的约束和突破口
舟山海岛的自然地形极大制约了城市建设用地的扩展,地块由西北向东南受自然条件限制,呈带状形态,存在基础设施使用效率较低的缺陷。用地的供给不仅受到地形条件的限制,还受到气象条件的限制,常年大风和风暴潮,对本地区利用岸线布置天然船舶停靠港口和码头将产生不利影响;岸线方向约为南偏西20度,最佳建筑朝向为南北向,因此,区内建筑最佳朝向临海不面海;增加滨海建筑景观组织和发展海景住区的技术难度;水色混浊、泥沙浓度大,与其它岛屿岸线相比,对开展海上游乐不具有优势,具有围垦发展南北朝向为主的居住组团的条件。
普陀区土地资源紧缺,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下,东港城区围垦造地对于受自然条件制约很大的普陀城区而言,开发滩涂资源建设城市,将突破土地政策制约,缓解空间不足和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为城市发展提供发展空间。东港城区围垦后,沿海可形成沿堤深水岸线,具有依山亲水优势条件,为多元化发展滨海特色城市创造了条件。
因此,如何整合和优化城区资源,合理、有效地使用东港新区有限的空间资源,满足新区建设要求的同时积极利用和创造周边的宜建设用地,构成了确定空间布局战略的基本出发点。
二、城市空间发展模式
1、发展思路
⑴满足新功能
充分考虑东港片区发展的环境条件,挖掘和充分利用山体、滨海等核心空间资源及滨临海天佛国——普陀山的旅游资源,以发展旅游业和建设普陀区行政、商业、文体,医疗、教育、居住等综合服务中心为主导,把东港片区开发建设与普陀城区功能拓展相结合,构建具有国际水准、富有活力的滨海新城区。
⑵延承弹性化布局
遵循“有利于城市长远发展”的原则,采用“组团式”的空间模式,形成弹性的土地利用布局与有机的成长模式,适应东港分期围垦开发的建设特点,满足需求,顺应市场。注重东港区各期开发的连续性,使城市有机生长。
⑶遵循生态原则
规划因循自然、生态优先。东港片区西边临山,冲沟发育;东边滨海,与普陀山风景区隔山相望,景观视线良好。规划在整理水系、绿地布局和土地开发上贯彻以生态为本的指导思想和布局原则。
⑷塑造个性化城市景观
规划充分利用滨海资源,运用城市设计布局手法,创建多层次丰富的城市景观。通过中心区广场、中央公园布局、创造更多的临海面,增加城市土地空间较高景观价值的展开面,提升土地价值;通过规划布局“楔”形绿地,加强“海、城、山”的景观联系,形成景观廊道;规划将艺术品位较高的公共建筑沿滨海布局,以有利于展示城市建筑艺术,丰富海岸景观;在山城之间保留围垦前的山海自然界面,构筑公共绿色空间,保护生态,提供绿色开场空间,满足功能要求。
2、空间结构
“一心、两轴、三区、多组团”。“一心”指位于东港城区的公共设施中心;“两轴”指位于经一路和经二路两条城市发展轴;“三区”指规划区内三个规划建设区,包括东港城区、山坡地带规划建设区和塘头规划建设区;“多组团”指“三区”内多个功能组团,其中东港城区5个、山坡地带3个、塘头1个。
功能定位及空间发展模式
东港新区作为集行政、文化、体育中心、商业次中心和旅游服务基地为一体的,具有现代化、生态化及海岛特色的多功能的滨海新城区,采用“组团式”的空间结构模式,继续发挥中心城区和海滨新区的辐射作用,缓解老城区居住和交通矛盾,有效吸引外来居民;加快推进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序开展土地出让和区域建设;突出现代海滨城市景观元素,打造城市新区核心区域精品形象,创造宜居城市环境;重点规划和建设景观内湖核心商务区,做好山坡地带详细规划和原住民异地安置等前期工作,基本形成舟山市重要的旅游服务基地和商业核心区之一的城市功能。
3、道路系统
329国道从城区中部穿过,东至朱家尖岛,西至环岛公路;城区南部有二条道路与沈家门相接;北部有塘螺公路与本岛北部工业区相连。
随着东港城区的北拓,东港城区的中北部需要增加二个出口,一个为自塘头至北部围垦工业区的道路,并在塘头村北侧预留穿山隧道与环岛公路相连;另一个为海莲路与环岛公路的连接线。
建设朱家尖大桥复线,加强通过环岛公路与东港城区北部与舟山本岛北部围垦区及其他城市组团的交通联系。
在塘头,塘螺公路在规划片区内南部路段道路红线为18米,在中部、北部路段道路红线为12米、10米。
东港城区与“海天佛国”的普陀山及其它旅游景区之间的海上游船航线:在中心区边缘布置游船码头、在麒麟山南侧,布置渔港码头。
规划范围的西边界海莲路是重要的交通性干道,其他两条南北向主干道经二路与经三路分别具有生活性和景观性的功能;与纬十一路相接的环岛公路连接线是东港片区重要的对外交通道路;东西向的纬十路、纬十一路、纬十二路和纬十三路分别是重要的东西联系道路。
三、空间战略支撑
1、加快城市支柱产业发展
随着东港建设规模的扩大,区商务中心、文化中心、商业设施建设,与周边地区的统筹发展将成为普陀区具有活力的城区。本规划将利用海岸线优势及普陀山、朱家尖风景区相距最近的区位特点,通过发展多种形式交通联系,东港作为旅游服务地区,应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以房产、旅游、商业服务业为支柱产业。
旅游业为普陀区最有竞争力的优势产业。按照“确立大旅游观念,整合资源优势,完善旅游格局,优化旅游线路,提升普陀旅游品味”的思路。未来旅游人数、旅游品位将有较大提升。要求地区旅游交通设施、服务设施等相应设施数量、质量提高。
大量的人口聚集和迁入,老城区居住压力大,居住人口急剧向东港城区蔓延。高品质的居住小区建设是当前最热门的追求,房地产开发将成为新区最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同时,为将来形成一定氛围的商业服务业奠定了基础。
2、开发城市公共空间
城市公共空间是市民社会生活的场所,是城市实质环境的精华、多元文化的载体和独特魅力的源泉。公共空间建设的整体质量直接影响到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和大众的满意度,因此,城市决策者、建设者和使用者无不对其给予特别关注。
各类公共空间承载着诸如交通、交往、休憩、散步、观赏、健身、娱乐、餐饮、展示、教化、节庆等多种功能。东港新区建设大剧院、体育馆、公园、市民广场、青少年活动中心、内湖商业圈等城市公共空间,以及建设步行商业街、步行文化街、步行休闲街,并在步行街区中设置完善的服务设施;配置足量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将整个新区的公共空间紧密串联在一起,充分体现和发挥其开放性、融合性和交流性,提升东港新区的生活品质;并考虑街区、社区活动,适当开发或保留一片布局紧凑的小尺度、多功能的商住混合的步行社区,使人群和活动相对集中,并保持较大的密度,必定会积攒人气,充满活力。
3、塑造特色滨海魅力城市
东港城区依山面海,围垦后沿海可形成沿堤深水岸线,具有依山亲水优势条件,为多元化发展滨海特色城市创造了条件,在城市建设当中应注重形象与空间塑造,创造独具特色魅力的滨海城市,使其成为独具海岛风情及滨海魅力的城市名片。
东港片区的城市环境是城市中较为特殊的部分,是体现具有海洋气质的城市特色和展示城市风貌的场所。其环境开发建设应加强对于空间和景观的研究,以形成富有特色的环境和优美的城市形象。
东港新区在引入商业、文化、科技、体育健身活动等内容的同时,统筹整体城市风貌,创造特色鲜明、富有生机的城市景观;注重景观节点、滨海岸线、山体景观和标志性建筑的处理,形成独具特色的城市“标志性”景观;通过空间组织,形成引人入胜的公共活动场地,通过规划的绿化走廊、步行系统、公共活动走廊等多种路径向外辐射,与外围各景点、功能区形成整体,从整体上提高城市品质和内部的联系。
二、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20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风景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风景区是以佛教名山和海岛风光为主要特色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普陀山(含豁沙山)、洛迦山和朱家尖东部三部分组成,具体范围按照《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第四条 设立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在舟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建设和管理。
朱家尖景区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管理。第五条 舟山市人民政府授予管理委员会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二)负责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三)根据批准的《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各景区的详细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依法对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四)负责风景区旅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宗教行政事务、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各项管理工作;
(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风景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和接待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
(六)其他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能。第六条 风景区内寺庙房产的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宗教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寺庙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各景区的详细规划。景区详细规划应当包括景区性质、特点、范围、景点保护方案,绿化、游览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布局,重要建筑的方案设计等。景区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论证和评价,并征求普陀山佛教协会的意见。
景区详细规划经舟山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景区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军事设施保护的,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第八条 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和各景区详细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风景区总体规划和各景区详细规划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应当按原编制程序执行。第九条 风景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商业服务点的布局必须符合风景区规划,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第十条 风景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章 保护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风景区内的绿化、林木养护、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保护地形地貌和植被,严格控制外来物种的进入,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风景区环境容量控制规划,科学合理确定游览接待规模,按照控制规划接纳游览者。不得无限制超量接纳游览者。第十三条 控制风景区常住人口规模和民用住宅的建设,按照居民区规划做好风景区内常住人口的迁移。确需新建民用住宅的,应当在居住区内按照统一规划和设计标准的要求建造,并严格控制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容积率。
现有住宅不得扩建、翻建、改建,因危房维护、消防安全等原因确需翻建、改建的,应当征得管理委员会同意。第十四条 禁止修建破坏景观、危及安全、妨碍游览的建筑物和设施。对已有不符合风景区规划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依法限期拆除或搬迁。
禁止在风景区的核心区设置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堆场,已设置的有关仓库、堆场应当依法限期搬迁。第十五条 已批准开放的寺庙的改建、扩建,由普陀山佛教协会提出方案,经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批准。
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居住的寺院庵堂的改建、扩建,管理委员会在审查时,应当征求普陀山佛教协会的意见。第十六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和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活动。确需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保持其原有历史风貌,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依法报经批准。
三、舟山有哪些免费开放的海滩及旅游景点?
舟山哪些沙滩免费开放如下:
一、东极岛。
东极岛并不是一个正式的地理名称,也不是指单个的岛屿,而是习惯上对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极镇所辖的所有岛屿的总称,其地理上的正式名称应该是“中街山列岛”。
二、桃花岛。
桃花岛是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下辖的岛屿,位于东海之上,面积41.7平方公里,人口约为1.15万人,岛上有兔耳岭花果山桃园美景,世外仙境之称,金庸先生的名著《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中的“东邪”黄药师就住在这个岛上。
四、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风景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第三条 风景区是以佛教名山和海岛自然风光为主要特色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普陀山(含豁沙山,下同)、洛迦山和朱家尖东部三部分组成,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第四条 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在舟山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负责普陀山、洛迦山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普陀区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朱家尖东部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六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负责普陀山、洛迦山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生产、宗教事务、社会治安、环境卫生、文化市场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交通、通讯、电力、给排水和接待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行使舟山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管理职权。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行政管理活动应当接受舟山市人民政府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依法保障风景区内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风景区内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章 规划第八条 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九条 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宗教团体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军事设施的,应当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
风景区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第十条 总体规划应当突出风景区佛教名山、海岛自然风光的文化内涵和自然特性,并应当将风景区内人文、自然景观最集中、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划为核心景区。
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编制,按照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性质、特点、范围,确定景点保护方案和基础设施、游览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等。第十一条 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对风景区规划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
因修改和实施风景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三章 保护第十二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普陀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制度,加强对风景区海岸沙滩、岩石岛屿、地形地貌、水体、植被、野生动物等自然景观和宗教建筑、文物古迹、摩崖石刻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环境等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做好风景名胜资源调查登记和风景区绿化、林木养护、防火、病虫害防治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第十三条 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土地。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禁止从事下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
(一)危害文物安全,改变文物原状和周边环境;以刻划涂写等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古迹;
(二)擅自捕猎野生动物或者采集野生植物,损毁或者擅自迁移、修剪古树名木;
(三)开山、开矿、采石、采砂;
(四)在公墓区外新建、改建和翻修坟墓;
(五)在景物、围栏等设施上刻划涂污、钉挂和绑扎物件;
(六)生产、经营、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
(七)烧荒或者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
(八)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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