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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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基础的广泛性、民意表达的直接性和决策民主的有序性,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民主政治建设,提高行政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开放式决策的启动、草案起草、审议、公布、实施及评估,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应当实施开放式决策,依法不得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
市政府实施开放式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以下简称开放式决策事项)包括:
(一)拟提交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报告等;
(二)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专项规划;
(三)地方性法规草案、重要的市政府规章草案;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公共政策;
(五)人民群众日常办事程序和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等的重大调整;
(六)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方案;
(七)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八)市长提出的其他重大行政事项。第四条 行政机关、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人民团体等的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和其他公民等个人代表,依照本规定参与市政府开放式决策。第五条 提出开放式决策事项建议和启动开放式决策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长、副市长提出的决策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交相关单位承办并负责起草决策事项草案,启动开放式决策程序。
(二)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组织征集并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市各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汇总。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杭州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汇总。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决策事项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经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交相关单位承办并负责起草决策事项草案,启动开放式决策程序。第六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掌握决策所需信息,负责起草决策事项草案。
对较为复杂或存在较大争议的决策事项的起草,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出两个以上比选方案。对重大、复杂的决策事项的起草,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第七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将决策事项草案提请市政府审议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征求意见和进行论证,未经征求意见和论证的决策事项草案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
(一)征求有关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等方式征求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人民团体、利益相关主体和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事项,应当通过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保证利益相关主体平等表达意见。
(四)对重大、复杂的决策事项草案,应当举行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或有关研究机构、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第八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向社会公示决策事项草案并征求意见的,其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承办单位的联系机构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决策事项草案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第九条 根据开放式决策事项的内容,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同时或单独采取以下方式公示决策事项草案:
(一)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二)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示。
(三)在有关公共场所或社区宣传栏公示。
(四)在特定地点设立专门公示牌公示。
(五)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公示。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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