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中心(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中心党总支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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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委(局)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
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提案议案、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承担委(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承担委(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
承担有关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
组织拟订全市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有关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
承担有关重大课题的调研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承担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审核工作;
承担协调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承担委(局)集中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四)计财装备处。
组织编制并实施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专项资金计划,监督管理各类专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承担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资金平衡和计划调节工作;
承担全市行政执法队伍装备和服装的计划配置、采购发放和结算工作;
承担委(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制定部门财务、会计、经费开支等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承担编制并组织实施部门年度财政预算职责;承担对直属单位财务的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五)规划科技处。
组织拟订全市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拟订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科技创新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推进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行业技术引进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组织拟订并实施城市管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开展城市管理体制、机制等重大课题的调研;
承担协调全市社区城市管理服务站的工作;
承担市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数字城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市政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标准;拟订有关市政(含城市河道)行业管理标准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参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方案设计、竣工验收等会审工作;
承担市政设施、城市河道设施设备大修、中修及改善方案的审核工作;
组织实施市政设施综合验收工作,协调并监督管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成后移交和接收工作;
指导和监督城区道路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市政管理(包括城市河道)方面的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工作;
承担市运河截污纳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市场管理处(挂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公用行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标准;
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公用行业管理制度;承担全市供水、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承担燃气设施建设的审批工作;
承担供水许可审批和水质监管职责;
受委托承担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核发取水许可证工作。
承担公共自行车的规划布点工作;
组织开展供水、节水、燃气方面的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工作;
承担市城市节约用水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景观管理处。
组织拟订并实施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标准和市区重点区域夜景照明监控方案;
参与城市景观相关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的会审工作;
牵头全市“亮化”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亮灯工程建设;
组织拟订并实施城市景观照明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组织推进景观照明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组织实施照明设施综合验收工作;
承担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管工作;
组织开展户外广告、城市照明方面的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工作;
承担市亮灯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环境卫生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卫生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标准;
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环卫行业管理制度;牵头全市“洁化”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考核工作;
组织拟订并实施年度环卫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组织实施环卫设施综合验收工作;
指导并监督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分类、处置和养护作业招投标工作;
承担垃圾处置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和组织开展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工作;
承担杭州市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市容秩序管理处。
牵头全市“序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市容秩序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标准;指导和组织开展人行道违法停车、非法涂写和张贴小广告的清除及执法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无照商贩行使行政处罚权;承担城市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的清洁、整治和空间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车站、码头、广场、特色街等重点区域的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工作;承担犬类饲养的许可审批工作;组织开展对违法养犬的执法和专项整治工作;承担市街面保序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综合协调处。
承担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实施部门间双向告知、联勤联动、定期分析等制度;组织开展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相关违法行为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工作;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以及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的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工作;
牵头组织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城市管理和执法保障工作;
组织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工作;指导重大违建案件的查处。
(十二)统筹指导处。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统筹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城市管理有关城乡统筹管理的制度、标准和办法;组织落实城乡城市管理一体化接轨工作;承担建制镇有关城市管理“四化”的考核评价工作;参与区、县(市)城市管理重大工程项目论证工作;指导和推进区、县(市)及中心镇数字城管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执法督察处。
组织开展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拟订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并组织实施;
承担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考核办法的拟订工作,指导并监督管理区、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风建设工作;
承担受理对城管执法人员违章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并对城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及违章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承担实施保洁保序的检查和考核工作。
(十四)城市抗灾防灾处。
组织拟订主城区防汛、防台、抗雪等应对自然灾害和城市管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组织协调主城区防汛、防台、抗雪等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工作;组织协调城市管理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承担主城区防汛防台抗雪物资设备的采购、储备、征集、调拨和配发等工作;承担灾情信息收集、上报和对社会发布工作;
承担市城区防汛防台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宣传教育处。
承担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采访接待工作;承担对外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承担社会舆情信息工作和城管月报的编辑发行工作;承担对涉及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新闻报道的跟踪和协调处理工作;
组织开展全市城市管理干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员业务培训。
机关党委。
负责委(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渣土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产生、运输、倾倒、处置建设工程渣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四条 本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建设、环保、土地、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第五条 工程渣土处置场地包括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临时处置场地和因施工需要回填工程渣土的建设工地。
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标准。
在学校、医院、幼儿园、居民区、商业中心等人口集中区域附近,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工程渣土临时处置场地。第六条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
支持和鼓励使用工程渣土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第七条 产生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处置工程渣土的义务。
工程渣土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第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渣土倾倒计划及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资料;
(三)工程预算书(无工程预算的以现场核定量为依据)。
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的,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第九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可自行运输工程渣土,也可委托专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运输工程渣土。第十条 凡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运输单位),应当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
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定载重吨位和密闭化运输的要求。
工程渣土准运证按一车一证核发,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不得运输工程渣土;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不予核发工程渣土准运证。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第十一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领取工程渣土准运证的运输单位以及车辆号牌,每半年登报公示一次。第十二条 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驶离建设工地前,应在建设工地围护内冲洗干净,保持车辆整洁后方可上路行驶。第十三条 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工程渣土准运证,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车辆应当适量装载、密闭化运输,不得沿路泄漏、遗撒。第十四条 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在处置工程渣土前,应当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法人证明文件、场地权属证明文件以及计算处置容量的图纸资料等有关材料。第十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登记的工程渣土处置场地予以登报公示。第十六条 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场地管理制度。
工程渣土处置场地不得混合处置工程渣土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在处置工程渣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入场的工程渣土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
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临时处置场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1米的遮挡围墙,出入口5米范围内的道路应当实施硬化,设置防止扬尘、防止污水外溢等设施。专用处置场地还应当具有完备的排水设施,保证施工现场道路通畅、场地平整,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
三、市容卫生管理所干什么的
市容卫生管理所是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包括城市垃圾、污水、噪声、空气等环境的监管和管理。
垃圾清运和处理:负责城市垃圾的清运和处理工作,包括垃圾分类、清理、运输、处理等环节。
城市公共设施管理:负责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包括公厕、公园、广场、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改造。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环保知识宣传、垃圾分类教育、环保公益活动等。
环境监测和治理:负责城市环境监测和治理工作,定期对城市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制定环境治理方案和措施。
总之,市容卫生管理所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城市环境的清洁、美观和安全,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四、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单位和个人可以按规定从事环境卫生服务经营活动。”二、删去第五十八条。三、删去第六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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