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跨境电商是指(狭义的跨境电商是指b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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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跨境电商b2b合同中成交方式最多的是哪一种
跨境电商b2b合同中成交方式最多的是 线下交易,支付方式主要为信用卡和银行转账。
B2B,全称“Business to Business”,关注的重点是企业之间的贸易往来。B2B模式是当前电商模式中份额最大、也是最具操作性、最容易成功的模式。那跨境电商B2B又是什么呢?广义上来说,跨境电商B2B 指互联网化的企业对企业跨境贸易活动,也即“互联网+ 传统国际贸易”。狭义点说,跨境电商B2B 指基于电子商务信息平台或交易平台的企业对企业跨境贸易活动。我们平时谈论的跨境电商B2B,一般指的是狭义层面的意思。
二、谈谈跨境电商代运营,是坑还是趋势
趋势,是必然趋势;有成功的例子就一拥而上了
三、跨境电商是怎么清关的?
因此较之一般电商,跨境电商的关键区别在于跨境,其他如平台搭建、交易流程较于一般电商并无实际区别。从交易主体性质、进出口性质两个角度划分,跨境电商可以分为 跨境出口B2B 、 跨境出口B2C 、 跨境进口B2B 、 跨境进口B2C 等四个子领域,本文主要介绍的就是跨境进口B2C业务的清关流程。
从狭义业务上讲,对于国内消费者而言,跨境电商等同于跨境B2C电商,包含代购、海淘等各种方式,只要是能够直接购买到海外原装产品、通过线上手段购买到的各类途径,都可以算作是跨境电商。
从海关监管机制上看,跨境电商是一种特有的海关清关通道,区别于常规的个人快件清关通道、一般贸易清关通道等。
本文介绍的均是基于海关监管机制角度模式下的电子清关流程 ,包含保税备货、跨境直邮两种模式。
国内消费者购买海外商品主要有三种途径,代购、海淘、跨境电商,差异如下:
跨境电商最开始的形式就是代购和海淘 ,国内消费者要么是通过国外个人或者买手直接购买海外产品,要么是在支持全球物流配送的国外电商网站直接购买。这两种方式最大的问题在于:
因此为了规范跨境电商市场,引导其合理发展,2016年4月8日,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行了新税制,该类商品将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从而形成了‘跨境电商’的专有概念。
“四八新政”的核心管理规则包含:
“四八新政”从税制、品类、购买限额、备案机制等各个方面对跨境B2C电商进行了规范,从而区别野蛮生长的代购、海淘跨境模式,形成了“跨境电商”的新概念。
“四八新政”监管政策下的跨境电商包含 保税备货 、 跨境直邮 两种业务模式。
保税备货、跨境直邮均是在‘四八新政’监管规则下的合规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均需进行商品备案,经营品类受正面清单限制,所有订单均需平台进行主动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后才能进行境内配送,因此有效避免了代购、海通等灰色区域。但由于备货地的配置差异,保税备货、跨境直邮在物流时效、商品品类等方面形成了各自的优劣势。
对于大多数消费者而言,对直邮相对比较推崇,因为直邮模式可以提供完整的国外物流信息从而规避假货风险;对于平台而言,则是根据不同的运营策略,对两种模式各有侧重。
四八新政完善了跨境电商的相关税制,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再按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不再设立免税额。同时要求‘对于通过跨境电商入境的商品过往海关时需要三单合一,即支付单、订单、物流单三单要一致匹配’。
支付单由有支付资质的企业推送给海关,订单和物流单由跨境电商平台或提供保税仓仓储物流服务的第三方公司推送给海关,海关核对三单信息,核验放行后才可进行境内段配送。
‘三单合一’的监管要求在国家层面有效提升跨境电商监管力度、征缴海关税费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保障,但同时也提高了跨境电商行业的进入门槛,由于需要和第三方支付、物流、保税仓及电子口岸进行系统对接,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成为业务开展的基础。
在实际政策落地过程中,三单合一也存在着很多变通方式,如部分关区仅要求三单(订单、支付单、运单),而有些关区(如成都、郑州)则要求‘四单’,除了订单、支付单、运单外,还需要由代理清关公司报送‘清单’;同时订单、运单、支付单等均可由代理清关公司代为报送,但需要先向海关部门进行申请审核。
在电子清关业务执行过程中,各关键节点流程如下:
各业务单据报送均为 异步执行 ,可分别报送至清关服务平台,但是电商平台为了提高清关成功率,一般会优化该清关流程,如会在收到支付单报送成功信息回执后,再向海关推送订单信息。
在电子清关过程中,有两个比较特殊的角色,第三方代理清关公司、清关服务平台;
跨境电商对应的订单、支付单、物流单、清单报送海关系统后,根据相应的业务规则校验对应订单是否放行,只有查验放行的订单才可进行后续分拣、配送阶段。
三单合一监管规则下电子清关核心报送信息如下:
海关系统会按照以下规则对信息进行校验,确认是否放行;
对于税费,代理清关公司在海关设置有保证金账户,订单放行同时会对保证金进行扣减。
在三单合一匹配规则中, 电商企业代码、电商平台代码 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点,订单申报信息中包含电商企业代码、电商平台代码,但支付单申报信息中仅包含电商平台代码,即海关系统的关注点在于订单、支付单需要发生在同一个平台,但支付企业与电商企业是否签订协议并不重要。这就为在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这样的B2C平台上开店的电商公司提供了报关途径。
实际上,在业务开展筹备期进行海关备案时,企业也是需要申报电商平台是自建还是挂靠在第三方电商平台的,当然,挂靠的第三方电商平台本身首先需要完成海关备案,否则会导致后续订单清关失败。
题图来自Unsplash,基于CC0协议
四、最近对跨境电商有什么利好政策?
9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此前一个阶段的跨境电商发展给予了积极评价。会议指出,以跨境电商发展为突破口,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业态创新,对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增强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会议要求新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将跨境电商监管过渡期政策延长一年。
三年跨了3个万亿门槛
从狭义上讲,跨境电商基本等同于跨境零售。分属于不同关境的市场主体,借助互联网实现商品的交易,并采取快件、小包等方式,通过跨境物流将商品送达消费者手中,即B2C模式。
从广义上讲,跨境电商还等同于外贸电商。分属于不同关境的市场主体,通过电子商务的手段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这个过程可能是B2B,也可能是B2C。
无论是B2B、B2C,还是更早之前的C2C模式,中国人海淘的经历,都有着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探索。
在跨境电商平台出现前,空姐、留学生海外代购大行其道,但由于受到宣传推广渠道、代购合法性等原因的限制,海淘规模始终较小。
2010年到2013年,跨境电商平台开始起步发展。以C2C代购模式为主的洋码头,跨境电商购物经验分享社区小红书相继成立。
从2014年到2015年初的政策红利期,大量电商平台成立,天猫、亚马逊、网易等大型互联网企业纷纷进入跨境电商行业。
在大量跨境电商平台不断涌现,与国内消费市场日趋火爆的双重影响下,跨境电商的发展迎来了一轮井喷。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2015年及2016年的中国跨境电商总体交易规模分别为3.9万亿元、5.1万亿元和6.3万亿元,增速分别达到了34.5%、30.8%与23.5%,远超同期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
综合示范区,有经验也要能推广
近年来,在中国外贸增速持续放缓的大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发展方式,正逐渐成为新常态下稳外贸增长、促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在市场主体热情澎湃之际,有关部门也敏锐地意识到跨境电商对于我国消费市场的重要意义,并主动采取措施推动跨境电商的发展。
2015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对国内消费者需求大的部分国外日用消费品,于2015年6月底前开展降低进口关税试点,逐步扩大降税商品范围。
此外,为了推动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在先期开展全国跨境电商保税进口试点城市建设的基础上,2015年3月7日,国务院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016年1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宁波、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青岛、深圳、苏州12个城市新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用新模式为外贸发展提供新支撑。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国务院批准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两年多来,相关地区在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形成了一系列好经验、好做法,综合试验区进出口规模快速增长。
下一步,一要在全国复制推广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和线下产业园区“两平台”及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能物流、风险防控等监管和服务“六体系”等成熟做法,积极探索新经验,在制定跨境电商国际标准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要再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城市建设新的综合试验区,推动跨境电商在更大范围发展。
三要围绕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着力打造互联互通、智能化的新型外贸基础设施,鼓励建设覆盖重要国别、重点市场的海外仓,加强物流网络等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监管不缺位,更不能越位
如果说跨境电商的迅猛发展,是受到消费市场日趋扩大影响的话,针对跨境电商的监管,则同时随着这个领域的发展在不断调整。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2016年4月7日晚8时发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俗称“48”新政。
当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11个部门共同公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清单共包括1142个8位税号商品,生鲜、液态奶、成人奶粉出局,保健品和化妆品受到严格限制。
据统计,受通关单的限制,绝大多数食品、化妆品、保健品、母婴用品短期内将无法进口,占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总量95%以上的商品受此影响。
考虑到“48”新政对跨境电商领域的影响,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5月11日起,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给予一年的过渡期。而在2016年11月15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为稳妥推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过渡,过渡期限将延长至2017年底。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则决定,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18年底,并加快完善相关制度。
会议要求,要按照包容审慎有效的要求加大监管创新,促进各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动建立针对跨境电商的交易风险防范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大力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据有关统计预测,2017年的中国跨境电商规模将达到7.5万亿元人民币,2018年将达到8.8万亿元。在政策鼓励与引导、消费升级与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等利好因素的影响下,跨境电商大概率保持较快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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