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拍规则描述(竞拍的规则)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竞拍规则描述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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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关于拍卖的规则
1、确定起拍价和底价,确定每次加价/减价的金额。起拍价低于底价。如果最高喊价还是低于底价,该拍卖流拍。
2、竞拍者须缴保证金,以保证竞拍成功后履约。竞拍失败即退还保证金,成功者的保证金不退,作为履约金的一部分。
3、竞拍者举牌次数不限。拍卖师喊三次敲槌定音。可以从起价开始,竞拍者加价叫,也可以从最高定价开始,减价叫拍。后者叫做荷兰式拍卖。
二、淘宝拍卖规则
淘宝拍卖规则具体如下:
根据《阿里拍卖平台管理规范》:
第四条【竞买人保证金】竞买人在报名参与标的物竞价时,系统自动锁定在竞买人支付宝账号中的一定金额:
(一)竞买人未竞价成功,竞买人的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时自动释放;
(二)竞价过程中,标的物被中止或撤回,竞买人的保证金会自动释放;
(三)竞买人竞价成功后,保证金会即刻打入法院支付宝账户。
《阿里拍卖平台管理规范》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清退】阿里拍卖合作机构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阿里拍卖有权将其清退:
(一)合作机构严重违规,包含但不限于《淘宝规则》中盗用他人账户、骗取他人财物、扰乱市场秩序、不正当谋利、拖欠淘宝贷款等严重违规行为;
(二)发布违禁信息违规行为扣分6分;
(三)经由他人投诉或平台主动发现拍品存在假冒商品情形。(假冒商品认定参照淘宝规则出售假冒商品规则判断)。
以上内容参考:淘宝阿里拍卖官网-阿里拍卖平台管理规范
三、法院拍卖规则一拍二拍
法律分析:法院拍卖规则一拍与二拍统称为拍卖,两者公告期同为一个月,竞拍周期皆为24小时。一拍的起拍价是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如果未作评估则按照市场价确定,一般不低于评估价与市场价的80%。如果一拍流拍(指没有人竞拍的拍卖标的物),则会进入第二阶段,二拍。二拍的价格通常会低于一拍,一般是在一拍的起拍价基础上降价10%-20%。此时如果再次流拍,则会进入第三阶段,也是我们前面所提到的,变卖。变卖的公告期同为一个月,价格是二拍的起拍价。不同于拍卖的在于变卖周期与竞价周期,变卖周期一般为60天,在这60天内可以随时报名出价,出价后则进入了24小时的竞价周期,竞价周期结束后,价高者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四、佳士得拍卖规则是什么?
下述规定,为本公司作为拍卖行与卖家订立合约,亦作为卖家之代理人与买家订立合约之条款。买家及卖家务须细阅各项规定以及目录开始部份之《编列目录方法之说明》。买家请特别留意第16条,其对本公司之法律责任作了限定。为方便参阅,本规定分为四部份:A介绍本规定所用词汇之一般意义,B部对卖家关系重大,C部则对买家适用,至於D部,则对卖家与买家同样重要。
(A)本规定所用词汇之意义
1.在下述规定中,某些常用词汇需加以解释。此等词汇如下:
一"买家"指本拍卖行所接受之出价最高之人。
一"拍卖品"指交予本公司以供拍卖出售之物品,尤指在任何目录内以任何编号描述之一项或多项物品。 一"成交价"指本拍卖行就某一拍卖品而接受之最高出价之价款。
一"买家支付之酬金"指买家按成交价之某一百分比而支付之费用;收费率如C部第15(a)条所列。
一"底价"指本公司与卖家协定之最低价格,拍卖品不能以低於该价之价格售出。
一"膺品"指拍卖品构成模仿,而模仿之原构想及其整体执行均具有欺诈意图,以就拍卖品之作者、来历、年代、时期、文化或来源进行欺骗,而对此等事项之正确描述并未在目录之描述上反映出来,而拍卖品在拍卖当日之价值,远低於按照目录之描述所应有之价值。按此定义,任何拍卖品均不会因为有任何损坏及/或任何形式之修整(包括重新上漆)而成为膺品。
一"保险值"指佳士得下时按其绝对决定权认为拍卖品所应购买之保险之价值(不论保险是否由本公司安排购买)。
(B)卖家
2.佳士得作为代理人本公司在公开拍卖会中,为卖家之代理人身份。拍卖品的成交合约,则为买家与卖家之间的合约。
3.佣金本公司向卖家收取佣金,佣金参照成交价计算。卖家如在一历年中的总买卖成交价达750,00万港元或以上,佣金比率则以整年的买卖成交总额为基准,而非按个别拍卖品计算。应付之佣金比率以本年度或上年度之买卖成交总额为基准,以较低之佣金比率为准,并按下述比例计算:
年买卖成交总额 佣金费率
750,000-1,999,99港元 成交价之8%
2,000,000-3,999,999港元 成交价之7%
4,000,000-7,499,999港元 成交价之5%
7,500,000-19,999,99港元 成交价之4%
20,000,000-39,999,999港元 成交价之2%
40,000,000港元或以上 双方同意
本公司按累进基准於每次拍卖後计算并收取佣金,按需要作出追溯调整,并於每年度终结时退还多收之佣金。
不论年买卖成交总额为何,每一拍卖品之最低佣金为750港元。
卖家之年买卖成交总额如不足750,000港元,佣金比率则按个别拍卖品之拍卖成交价计算如下:
拍卖品之成交价 佣金比率
20,001-749,999 港元成交价之10%
20,000港元或以下 成交价之15%
但每一拍卖品之最低佣金为750港元。
本公司除向买家收取成交价外,亦收取按成交价计算之酬金。本公司并有权保留此笔酬金。
4.开支
卖家须负责与下述各项有关之费用:
(a) 将拍卖品包装并运予本公司作拍卖;
(b) 任何适用之运送保险;
(c) 如拍卖品交回卖家则其包装与付运;
(d) 受保於佳士得之艺术精品保险单(下文另有解释);
(e) 任何适用之关税;
(f) 目录插图;
(g) 预先与卖家协定之对拍卖品作出之任何修整;
(h) 装框:
(i) 本公司相信为拟定目录说明需由外间专家作出之鉴定;
(j) 本公司相信为适当之任何外间专家意见:
(k) 拍卖品未能成功拍卖时,按保险值之5%收取费用,作为本公司一般开支之分担额;
(l) 拍卖品拍卖後之贮存(如适用);
(m) 本公司之行政费用,数目为因阁下而引致之一切费用之10%;
(n) 任何市场推广费用。
5A。由本公司安排保险事宜
(a) 除非与本公司另有协定,否则拍卖品将自动受保於佳士得之艺术精品保险单,保额为本公司当时认为适当者。然而保额并非本公司承诺拍卖品会成功拍卖之款额。
(b) 本公司将向卖家收取成交价之1%,或如拍卖品未能成功拍卖,则保险值之1%,作为保险费。如由本公司安排运送,本公司将向卖家收取额外款项,作为运送保险费,款额视乎每宗拍卖品之特定情况而定。如有需要,本公司亦会建议介绍承运人,但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有关此方面之法律责任。
(c) 拍卖品在拍卖後七天内保险仍然有效。如拍卖品未能成功拍卖,则逾期後风险全由卖家承担。
(d) 由蛀木虫或空气情况转变而对拍卖品造成之损坏,本公司概下承担法律责任。
5B.物主购买保险
如卖家特别指示本公司毋须为拍卖品购买保险,则风险全由卖家承担,直至买家付清款项为止。卖家须保障本公司、本公司之雇员与代理人、以及买家(如适用)免负因拍卖品而针对本公司、本公司之雇员与代理人、以及买家索偿之赔偿责任,而不论索偿因何引起。卖家亦须应本公司、本公司之雇员与代理人、以及买家所要求而偿还因此种索偿而引致之开支,纵使本公司、本公司之雇员与代理人、以及买家有疏忽之处,而未证明有任何法律责任而作出之付款,亦须偿还。卖家须将本条条款告知卖家之承保人。
6.卖家就拍卖品所作之承诺
本条列出本公司处理拍卖品之基准,此基准亦规限卖家与买家之间的关系。如此基准在任何方面有不确之处,本公司或买家可采取针对卖家之法律行动。本公司处理拍卖品以及买家购买拍卖品,均以卖家所作之下述承担为基准:
(a) 卖家为拍卖品之唯一物主,具备将所有权转让予买家之无限制权利,并与一切第三人权利或索偿(包括版权索偿)无涉;
(b) 卖家己遵守一切与拍卖品之进出口有关之法律或其他方面之规定,并已将过去任何第三人未能遵守此等规定之事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及
(c) 卖家己将其所知之有关拍卖品主任何重大修改以及第三人就拍卖品之所有权、状况或归属所表示主任何关注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如上述(a)、(b)及(c)有任何不确之处,卖家须应要求保证完全偿还本公司及/或买家一切因之而引起之索偿、费用或开支,而不论是因拍卖品还是因拍卖收益而引起。
7.拍卖安排
(a) 本公司对目录内拍卖品之描述与图示方式、鉴定意见书、拍卖地点与方式、让谁人进场竞投以及竞投价之接受、是否应寻求专家意见,以及将物品合并或分开拍卖等均有完全之决定权。
(b) 任何估价,不论口头或书面,均只属意见,而非拍卖品最终可卖得之价钱之保证。
(c) 未得本公司同意,卖家不可撤回拍卖品。但本公司保留随时因後述原因而撤回拍卖品主权利。此等原因为:(i)本公司对拍卖品之界定或真实性或上述第6(a)、(b)或(c)条所指陈述之准确性有怀疑;(ii)有任何违反业务规定之情况;或(ii)本公司相信将拍卖品纳入拍卖并不适当。
(d) 如本公司或卖家撤回拍卖品,本公司得收取卖家一笔相等於保险值10%之费用,另加一笔相等於如拍卖品按保险值成功拍卖本公司应得之佣金之款项,以及任何适用之增值税与保险费和其他开支。
8.拍卖守则
(a) 本公司将会参照底价将拍卖品拍卖。底价不得高於目录所印估价之下限,但如所同意之底价为港币以外之货币,并因协定底价之日与成功拍卖之日之汇率波动而致底价高於估价下限,则下在此限。在此情况下,除本公司另行同意外,底价须为相等於以紧接成功拍卖前一个工作天之收市汇率计算之港币款额。如竞投价不能达到底价,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下负有任何责任。但本公司有权将拍卖品以低於底价拍卖。如本公司如此将拍卖品拍卖,本公司将有责任向卖家支付成交价与底价之差额。
(b) 卖家不得参与竞投其拍卖品,亦不得聘请任何人代卖家参与竞投,唯本公司有权代卖家以不超过底价之价格参与竞投。
9.成功拍卖後
(a) 结算
成功拍卖後,本公司将要求买家全数付款,包括买家应付之酬金。在买家付款後,除非本公司收到通知谓拍卖品为膺品(如本业务规定第1条所界定者),否则,本公司会於成功拍卖日期後35天,将一笔相等於成交价减去卖家应支付之所有费用之款额汇予卖家。如遇买家延迟付款,则本公司将在买家付款後七天内汇款子卖家。如因任何理由而使本公司在买家付款前即己付款子卖家,则本公司即获得拍卖品之完整之拥有权与所有权。但在本公司因拍卖品为膺品而被迫向买家收回拍卖品下,卖家方须将己收取之拍卖收益退还予本公司。
除卖家另有书面指示外,本公司将以港币付款。如卖家於拍卖前指示本公司以港币以外之货币付款,支付予卖家之拍卖收益,将以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於拍卖日随後一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供之一个月期货汇率计算,并以本公司就此兑换率而发出之凭证为准。如卖家於拍卖日後指示本公司以港币以外之货币付款,支付予卖家之拍卖收益,将以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於付款日向本公司提供之外币牌价汇率计算,并以本公司就此兑换率而发出之凭证为准。本公司将向卖家收取所招致主任何外汇及银行费用。
(b) 买家不付款
如买家在拍卖日期後35天内未有支付应付之全部款项,本公司即有权代卖家就付款、贮存与保险而协定特别条款,并采取本公司认为需要的任何步骤以向买家收取其应付之款项。但本公司并无责任向卖家汇款,亦无责任代卖家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本公司将与卖家讨论采取适当行动以向买家追讨拍卖款额。
(c) 膺品
如在拍卖日期後五年内,买家使本公司相信拍卖品为膺品(如本业务规定第1条所界定者),则(如买家尚支付应付之全部款项,本公司有权取销交易,及/或(ii)如本公司届时己向卖家支付应付予卖家之全部或部份款项,则卖家须应要求将己付款项悉数退还本公司。在後一情况下,本公司将行使留置权,将在本公司控制下之属於卖家主任何物品留置作应退还款项之担保品。
(d) 未能成功拍卖之拍卖品
任何拍卖品如未能成功拍卖,或不包括在拍卖之内,或因任何理由而撤回拍卖,则在本公司发出通知予卖家要求卖家领回拍卖品之35天内,卖家必须领回拍卖品。任何此等拍卖品如在35天期过後仍未领回,则每天每件将徵收50港元贮存费,并收取额外费用以购买保险。卖家须在付清所有未付费用後,方可领回拍卖品。此等拍卖品如在发出领回通知後60天仍未领回,则可被移往第三人之货仓贮存,开支费用由卖家承担。任何此等拍卖品如在拍卖日期後或上述通知日期後90天内 (以较早之日期为准)未被领回,则本公司可视乎是否适合而将该拍卖品处置。处置包括将拍卖品移往第三人之货仓而开支费由卖家承担,以及将该拍卖品按本公司认为适当之条款(包括有关估计与底价之条款)公开拍卖。本公司其後会将拍卖收益扣除所有欠款後支付予卖家。任何拍卖品如在拍卖中收回或未能成功拍卖,则本公司获授权在拍卖後的两个月期内作为卖家之独家代理人,按卖家可收取之净款额(即扣除卖家应付之一切费用後之款额)不少於拍卖品如按底价成功拍卖时卖家可得之款额之价格,私下出售拍卖品,或按本公司与卖家另行同意之较低价格私下出售。在此情况下,卖家就该拍卖品而对本公司所负有之责任,与拍卖品成功拍卖时一样。
10.图片与图示
本公司对拍卖品之图片、录映又或将拍卖品复制影象具有非排他性之权利。此等影象之一切权利均属本公司所有,且本公司有权以任何本公司认为适合之方式使用之。
11.其他事项
(a) 税项卖家应付予佳士得之所有款项均不包括任何货物或服务税或其他增值税(不论由香港或别处所徵收)。如有任何此等税项适用,卖家须负责按有关法律规定之税率及时间缴付此等税款。
(b) 电气及机械部件拍卖品如含有任何电气或机械部件,卖家须负责确保此等部件处於安全操作状况。卖家须全部偿还本公司一切因卖家违反上述保证及担保而引起之索偿、费用或开支。
(c)买家
12.佳士得作为代理人
作为拍卖人,本公司以作为卖方代理人之身分行事。除另行协定外,在本公司之拍卖中成功拍卖之物品,即产生卖家通过本公司之代理与买家而达成之合约。 13.拍卖之前
(a) 鉴定物品
本公司郑重建议,准买家应於拍卖进行之前亲自鉴定其有兴趣竞投之物品。本公司通常会有鉴定意见书可供索阅。本公司除就膺品(如本业务规定第1条所界定者)作出之证明外,不对买家作任何保证。
(b) 目录说明
本公司之目录编列方法之说明,登载於目录之前。本公司於目录或鉴定意见书内对任何拍卖品之作者、来历、日期、年代、尺寸、介质、归属、真实性、出处、保存状况或估计售价之陈述,或另行对此等方面之口头或书面陈述,均仅属意见之陈述,下应依据为确实事实之陈述。目录图示亦仅作为指引而已,下应作为任何拍卖项目之依据,藉以决定其颜色或色调,或揭示其缺陷。拍卖价格之估计,不应依据为拍卖品会成功拍卖之价格或拍卖品作其他用途之价值之陈述。许多拍卖品基於其年代或性质,使其未能有完美之状况,目录内有些说明或鉴定意见书会提述拍卖品之损坏及/或修整资料。此等资料仅作为指引而己,如未有提述此等资料,亦不表示拍卖品并无缺陷或修整,而如己提述特定缺陷,亦不表示并无其他缺陷。
(c) 买家之责任
有关物品之状况,以及目录说明所提述主事项,买家有责任弄清楚并确使自己感到满意。
14.拍卖之时
(a) 拒绝入场
拍卖於本公司之场地进行,或於本公司为拍卖而具有控制权之场地进行,本公司具有完全之决定权,可行使权利拒绝任何人进入拍卖场地或参与拍卖。
(b) 竞投之前作出登记
每一准买家在作出竞投之前,必须填妥及签署登记表格,并提供身分证明。准买家应注意,本公司通常会要求对买家作出信用核查。
(c) 竞投者为买家
除非登记时已书面协定,竞投者将为代第三人行事之代理人,而该第三人为本公司所接受者,否则竞投者将被视为买家而须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d) 委托竞投
如准买家使用印於目录说明之後之表格指示本公司代其竞投,本公司将尽适当努力代其竞投,但代为竞投指示须於拍卖前不少于24小时送抵本公司。所有拍卖品将以港币为结算单位。若以外币投标,本公司将按照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在拍卖日前一个工作天结束时提供的汇率为准,兑换为港币。外币投标将被兑换成最接近之港币投标递增额。买家的发票将以港币为单位。买家若因拍卖後兑换率变动,而蒙受任何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如本公司就某一拍卖品而收到多个委托竞投之相等竞投价,而在拍卖时此等竞投价乃拍卖品之最高竞投价,则该拍卖品会归其委托竞投最先送抵本公司主人。委托竞投之承担受拍卖时之其他承诺所限,而拍卖进行之情况可能使本公司无法代为竞投。由於此项承担乃本公司为准买家按所述条款提供之免费服务,如未能按委托作出竞投,本公司将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准买家如希望确保竞投成功,应亲自出席竞投。
(e) 电话竞投
如准买家於拍卖前下少於24小时与本公司作好安排,本公司将尽适当努力联络竞投者,使其能以电话参与竞投,但在任何情况下,如未能联络,本公司对卖家或任何准买家均不负任何责任。
(f) 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了方便买家或会於拍卖中使用货币兑换显示板显示把港币投标价兑换为数种外币投标价後的数额。此等数额只为约数,并不能代表任何时限之准确兑换率。然而竞投仍会以港元进行。货币兑换显示板并非时常可靠,不论是显示板所示之拍卖品编号或是港币竞投价之相等外汇,其准确程度均可能会出现非本公司所能控制之误差。买家因依赖货币兑换显示板(而非因以港币竞投)所导致而蒙受主任何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g) 录映影像
在有些拍卖中,会有影象投射,但其操作或会出现错误。下论影像是否与成功拍卖之拍卖品相配合,或是翻版影象之质素,本公司对买家均不负任何责任。
(h) 拍卖官之决定权
拍卖官具有绝对决定权,有权拒绝任何竞投、以其决定之方式推动出价、将任何拍卖品撤回或分批、将任何两件或多件拍卖品合并,以及如遇有误差或争议,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i) 成功竞投
在拍卖官之决定权下,下槌即显示对最高竞投价之接受,亦即为卖家与买家之成功拍卖合约之订立。
15.拍卖之後
(a) 买家支付之酬金
买家除支付成交价外,另须支付酬金予本公司,酬金费率为每件拍卖品之成交价首600,000港元之17.5%另加超过600,000港元之部份的10%。
(b) 税项
买家应付予佳士得之所有款项均不包括任何货物或服务税或其他增值税(不论由香港或别处所徵收)o如有任可此等税项适用,买家须负责按有关法律所规定之税率及时间缴付此等税款。
(c) 付款
成功拍卖後,买家须向本公司提供其姓名及永久地址。如遇要求,亦须提供付款银行之详情。然後於拍卖日期後七天内悉数支付所欠款项(包含成交价、买家支付之酬金,以及任何适用之增值税)。即使买家希望将拍卖品出口并需要(或可能需要)出口许可证,此一付款条件亦适用。买家如未向本公司支付所欠之全部款项,则不能取得拍卖品之所有权,即使本公司己将拍卖品交付予买家亦然。如支付予佳士得之款项为港币以外之货币,本公司将向买家收取所引致之任何外汇费用。这包括银行收费与兑换货币之佣金。以港币以外之货币付款子佳士得之汇率,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於付款日向佳士得报出之汇率,并以本公司就此兑换率而发出之凭证为准。
(d) 领取已购拍卖品
除非本公司另有特别相反协定,否则本公司将暂时保留己成功拍卖之拍卖项目,直至欠本公司或佳士得国际有限公司或其任何其他附属公司之款项己悉数支付为正。拍卖品在暂时保留期间,由成功拍卖日期起为期七天将受保於本公司之保险,如届时拍卖品己被领取,则受保至领取时为止。七天期满後或自领取时起(以较早者为准),拍卖品之风险全由买家承担。
(e)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在搬运及包装已购拍卖品时,当尽一切适当努力以小心处理。但本公司谨请买家注意,七天期满後或自领取时起,拍卖品之风险全由买家承担。
(f) 介绍装运公司及运输公司
本公司之货运部门可作为买家之代理人,代为安排付运。虽然在特别要求下本公司可介绍承运人,但本公司在此方面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g) 不付款或未有领取已购拍卖品之补救办法
如买家未有在七天内付款,本公司即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多项权利或补救办法:
一 在拍卖日期後超过七天仍未付款,则按不超过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基本利率加4%之年利率收取整笔欠款之利息。
一 将买家未付之款项,用以抵销本公司或佳士得国际有限公司或其任何其他附属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下买家之款项。
一 对任何属於买家所有而因任何目的而由本公司管有之物品行使留置权,并在给予买家有关其未付之欠款之14天通知後,安排将该物品出售并将收益用以清偿该未付之欠款。
一 如买家因多项不同之交易而欠下本公司或佳士得国际有限公司或其任何其他附属公司数笔款项,将所付之款项用以清偿就任何特定交易而欠下主任何款项,而不论买家是否指示用以清偿该笔款项。
一 在将来的任何拍卖中,拒绝买家作出或由他人代其作出之竞投,或在接受其任何竞投之前先收取买家一笔保证金。
一 如买家未有在三十五天内付款,本公司除上述者外,另有权:
代卖家针对买家进行法律程序,以追讨整笔欠款,连同此项以悉数赔偿为基准之法律程序之诉讼费,以及按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基本利率加4%之年利率收取之利息。
一 取消同一次或任何其他拍卖中买家竞投得之拍卖品或任何其他售予买家之拍卖品之交易。
一 安排将拍卖品公开或私下重售,如重售所得价格较低,就差额连同因买家未有付款而引致主任何费用一并向买家索偿。
(h) 未有领取己购拍卖品
如己购得之拍卖品未有在成功拍卖後七天内领取,则不论是否已付款,本公司将安排贮存事宜,费用由买家承担。而只在所引致之贮存、搬运、保险及任何其他费用,连同欠本公司之所有其他款项付清後,方可领取己购拍卖项目。
(i) 出口许可证
除本公司另有书面同意外,买家希望申请出口许可证之事实,并不影响买家在七天内付款之责任,亦不影响本公司对延迟付款收取利息主权利。如买家要求本公司代为申请出口许可证,本公司有权向其收回与此项申请有关之付出款项及零碎开支连同任何有关之增值税。如买家不管需要有出口许可证之事实而作出付款,本公司并无责任退还买家因此而引致之任何利息或其他开支.
16.本公司之法律责任
本公司有责任在第17条所列之情况下退还款项予买家。除此之外,不论卖家或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雇员或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之作者、来历、日期、年代、归属、真实性或出处之陈述,或任何其他说明之误差,或任何拍卖品主任何毛病或缺陷,均不负有任何责任。卖家、本公司、本公司之雇员或代理人,均无就任何拍卖品作出任何保证。任何种类主任何担保,均不包含在本条之内。
17,膺品之退款
如经本公司拍卖之拍卖品证实为膺品,则交易将取消,己付之款项则退还予买家。但如:(a)在拍卖日发出之目录说明或拍卖场通告符合当时学者或专家普遍接纳之意见,或清楚表明意见有抵触之处,或(b)证明拍卖品为膺品之方法,只是一种在目录出版前仍未普遍获接纳使用之科学程序,或是一种在拍卖日仍属昂贵得不合理或并下实际或很可能会对拍卖品造成损坏之程序,则本公司无论如何并无责任退还任何款项。此外,买家只在满足下述条件下方可获得退款:
(i)买家必须在拍卖日起五年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说明买家认为有关拍卖品乃膺品:
(ii)买家随後必须在14天内将拍卖品送还本公司,而其状况与拍卖当日相同;及
(iii)送还拍卖品後,买家须尽快出示证据,足以使本公司确信拍卖品乃膺品,买家并可将拍卖品之良好所有权转让予本公司,而与任何第三人之索偿无涉。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均毋须向买家支付多於买家就有关拍卖品而支付之款项,而买家亦不能索取利息。本担保之利益不能转让,完全属於拍卖品成功拍卖时获本公司发给正本发票之买家所有,该名买家并须自拍卖後一直保持拍卖品拥有人之身分,而且并无将拍卖品之任何利益让予任何第三人。本公司有权依据任何科学程序或其他程序以确定拍卖品并非膺品,不论该程序在拍卖当日是否己使用或已在使用。本条件不适用於硬币、奖牌、珠宝及画。 (D)买家与卖家均适用之条件
18.版权
与拍卖品有关之一切影象、图示与书面材料之版权,於任何时候均属并保持属本公司之财产。未得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买家或任何人均不得使用。 19.通知
根据本业务规定发出之通知,均须以书面发出。如采用邮递发出,则在付邮後第二个工作天即当作己由收件人收妥;如收件人在海外,则为付邮後第五个工作天。
20.可分割性
如本业务规定有任何部份遭任何法院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则该部份可不予理会,而本业务规定之其他部份在法律许可之最大范围内须继续有效及可强制执行。
21.法律及管辖权
本业务规定受香港法律规限,本业务规定之解释与效力均适用香港法律。为本公司之利益而言,卖家与买家须服从香港法院之排他性管辖权。
CHRISTIE'S HONGKONGLIMITED
佳士得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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