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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一首长制(双首长制与一长制)

    发布时间:2023-04-14 02:01:54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140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单一首长制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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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单一首长制(双首长制与一长制)

    一、国家机关包括哪些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

    1、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在实质或形式上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1992年中国改革开放转型后,对国家元首体制进行改革,实行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三权合一的新型现代国家元首制,以适应改革开放新需要。

    2、权力机关

    权力机关是代表统治阶级集中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议行合一(或议政合一)制度,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和统一领导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3、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从广义上讲,行政机关是一级政府机关的总称,即国家政权组织中执行国家法律,从事国家政务、机关内部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部门。

    4、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是对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国家公职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纠举的国家机关。属于国家机关中的监察机关。

    5、审判机关

    审判机关就是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在中国,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6、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有的附属于法院系统(大陆法系国家),有的独立设置(英美法系国家)。

    单一首长制(双首长制与一长制)

    扩展资料

    国家机关的体制就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行政机关结构中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制度化的表现形式。

    行政机关的体制是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整体效能的一个中心环节。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首长制和委员会制

    凡将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将该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

    首长制与委员会制各有其适用范围。一般来说,凡是执行性、技术性与速决性一类的事务,宜用首长制,行动快,效率高;凡立法性、协调性、倾向性一类的事务,宜用委员会制,利于集思广益,避免个人专断。

    二、层次制与职能制

    层次制又称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职能制是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

    故职能制又称分职制。通常,行政机关都是将层级制与职能制结合起来运用,以层级制为基础,在每一层次又设若干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又由分管各种事务的若干单位组成。这既便于合理分工、相互配合,又便于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三、集权制与分权制

    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很少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

    集权制与分权制各有利弊,不可一概行之,而应相互结合,合理运用,在保证政令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下级机关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机关

    二、在国家结构形式中,什么是单一制?什么是复合制?

    一、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如果说政体或者说政体组织形式是从横向角度表现国家政权体系,那么国家结构形式则是从纵向角度表现国家政权体系。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单一制是指国害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组成的国家结构形式。在单一制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一个最高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于中央授予,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联邦制是指国家由两个或者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国家结构形式。在联邦制下,除了有联邦的宪法外,各成员国还有自己的宪法,除设有联邦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外,各成员国还有自己的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

    尽管一个国家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取决于很多因素。主要却决定于历史的因素和民族的因素。即一个国家形成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的组成、分布状况、民族关系、民族经济的发展等要素。

    (二)我国是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规定表明,单一制是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则主要有两方面:

    1.历史原因,我国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建立的就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尽管也曾有过分裂割据的状况,但时间非常短,而国家统一的局面一直居于主导地位。长期的历史传统,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民族原因。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历史状况和民族关系,决定了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不适宜采取联邦制,而应该采取单一制。

    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3)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二)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性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制度,它体现了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实行这一制度不仅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保障少数民族人民的平等权利和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而且有利于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结合起来,采取适合本民族地区特点的方式和步骤走社会主义道路,从而促进少数民族的进步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根据宪法第3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则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和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宪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宪法和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不适合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自治机关可以变通或者停止执行。

    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4.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5.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根据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三、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特别行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有其自自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自治权包括(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2)立法权。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4)自行算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团市委。根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2.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4.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除属于殖民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色彩,以及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要作出修改者。

    (二)“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

    “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政策,依法保存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一国两制”主要意义表现在:(1)它有利于实现祖国统一,保持国家主权与领土土的完整。(2)它有利于用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持台、港、澳地区的稳定与繁荣,促进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它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范例,具有世界历史意义。(4)它丰富和发展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学说的重大发展。

    (三)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因此,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或者说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管辖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四)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

    1.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2.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特别行政区政府下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厅、处、署等。特别行政区政府依基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并对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等等。

    3.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其职权包括: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依法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审核、通过政府的财政预算;根据政府提案决定税收和公共开支;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政府工作提出质询;等等。

    4.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并由律师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和检察院,包括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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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晓阳:“一国两制”与单一制国家体制不矛盾

    人民网北京4月6日讯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下午举行记者招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徐泽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规定的解释情况,并答记者问。

    乔晓阳在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说,关于联邦制和单一制的问题,美国是联邦制,中国是单一制,单一制下面设立一个特别行政区,这正是“一国两制”的伟大之处,与单一制不矛盾。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有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就是一般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比如刚才讲到地方没有自己固有的权力,权力都是中央授予的。另外有关“一国”的体现都是在单一制下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还有一层就是“一国两制”下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有高度自治权,这个权力远远大于内地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它的统一就是在一个国家下面的两种制度。

    乔晓阳说,基本法也明确,香港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保持资本主义制度50年不变,法律制度不变,司法制度,除了有了终审法院带来的变化以外,其他基本都不变。通过基本法来保证香港实实在在的搞资本主义。这两个跟联邦制是不一样的,联邦制的权力实际上是各个州授予联邦,把其他权力保留下来,没有给联邦的权力,都是在各自的州里面。

    乔晓阳说,单一制是反过来的,地方没有权力,地方的权力是中央给的,这是一个根本的区别。如果说一定有“剩余权力”,这个权力也是在中央。基本法20条是这样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全国人大和中央政府给予的其他权力。也就是说在基本法已经授予的权力的情况下,如果特区有需要,但是你本身没有权,还要再由全国人大或中央政府授予。这和联邦制是不一样的。

    乔晓阳说,是否需要修改,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这是解释的第三条。至于说到是不是就是行政长官需要、人大需要,人民有这个需要怎么办?香港社会是多元的社会,香港民主需求是多样的,各个界别、各个方面都有不同的民主需求。

    乔晓阳说,在香港发展民主,必须要有利益兼顾、均衡参与的问题。即便是将来普选,请注意基本法的第45条,提名委员会也是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这也是体现均衡参与。人民有需要,行政长官有很多咨询机构,可以广泛的吸纳人民的需求,最后由他作为特别行政区的代表以及基本法规定向中央负责,他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这个报告里应当反映出人民的诉求。

    来源:人民网

    三、什么是首长负责制?

    民主集中制和首长负责制都属于领导制度。但两者之间更有着明显的区别和本质的不同。不同性质的组织适用于不同的领导制度,同一性质的组织不能同时使用两种领导制度;两种领导制度不是从属和包容关系,它们可以相互补充,但绝不能彼此混淆和取代。在现实领导工作中,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好贯彻实行两种领导制度中的问题,必须彻底清除对两种领导制度的不正确认识和理解,特别是对首长负责制的不正确认识和理解。一、两种领导制度相同之处从行政和领导工作的一般规律和规则分析,作为领导制度的相同之处有:1.领导和决策的目的和目标相同。两者在主观上都希望做出的决策是正确的,贯彻落实决策是高效率的。2.领导和决策运作运行的程序和基本环节相同。如,在决策前应进行调查研究;决策时要经会议讨论;决策后需贯彻落实等,两者都是一样的。3.领导和决策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致。如,调查研究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集思广益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等,两者都是认同的。4.领导者的素质要求一样。如,要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与自己意见不同的意见;要能够审时度势,因势利导,果断决策。这对于领导集体或领导者个人来说都是需要的。二、两种领导制度的不同之处1.授权的形式和方式不同。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其领导者的权力是由选民自下而上选举产生的。这是选民直接授权的表现形式。如,各级党代会和各级人代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常委会的权力都是如此产生的。实行首长负责制的机关或单位,除各级主要行政首长由选举产生外,其他干部则由上级领导自上而下提名委任。它是选民委托授权的一种形式。前者称作选举制;后者称作委任制或任命制(企业也称作聘任制)。2.行使权力的主体和决策的原则、方式不同。民主集中制领导制度行使权力的主体是领导班子集体,而非领导者个人;其实施领导和决策的原则、方式是少数服从多数。因此,也称其为委员会制(在法院系统称作合议制,以下均简称委员会制)。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制度行使权力的主体是行政首长个人,而非领导班子集体;其实施领导和决策的原则、方式是,行政首长个人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依据个人对问题的分析和判断做出抉择。所以,也称它为“首长制”、“一长制”、“独任制”。3.领导层成员的地位和责任不同。实行委员会制的组织,其领导成员在班子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决策时一人一票,权力相等,责任相同;决策后果由领导班子集体直接对选举人(党代会或人代会)负责。因此,又称其为集体领导制。实行首长负责制的机关,其领导成员在班子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正职、副职、委员间都是上下级关系,权力和责任也不相同。副职就其主管的部门和工作直接对正职负责,正职就本机关的全面工作直接对上级领导机关负责。对选民的负责是通过对上级领导负责实现的。所以,亦称此为个人负责制或责任制。4.行使权力的主要目的和目标不同。实行委员会制的组织实施领导和决策的主要目的和目标是,反映和维护广大选民的意愿和利益,维持组织和社会秩序的公平、正义与稳定。公平是其追求和遵循的首要准则。否则,就会失去广大选民的支持和拥护,就无法取得政权或维持政权,甚至还会丧失政权。因为他们的权力来自选民。实行首长负责制的机关或单位实施领导和决策的主要目的和目标是,迅速有效地把上级领导机关的决策或上级领导的意图变成实际的成果。效率和效益是其追求和遵循的首要准则。否则,他们随时都有可能丢掉头上的“乌纱帽”。因为他们的权力是由上级领导机关赋予的。5.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不同。委员会制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的理论,以及民主政治中关于主权在民的思想和民主选举、平等协商、多数决定的原则为其思想和理论基础的,或者说是这些思想理论在领导工作方面的具体运用和体现。而首长负责制则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少数杰出人物在推动历史前进中能够发挥特殊巨大作用的理论为基础的,或者说是这一理论在领导制度方面的具体运用和体现。上述分析表明:委员会制和首长负责制,在领导和决策的具体规则和要求方面泾渭分明,截然不同。前者,在本质上是以追求公平为主要目标的民主管理机制;后者,在本质上是以追求效率和效益为主要目标的个人负责机制。三、两种领导制度的特点和适用对象不同两种领导制度的特点不同决定了各自适用的对象不同。社会实践使人们认识到,虽然人们在智力、能力和利益等方面的差异与生俱来,但“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这就是说,人们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不能因利益和认识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在此情况下,委员会制就成为各方面一致认可的解决上述问题的最好方式,也可以说委员会制是适宜于解决此类问题的组织和机构。因此,在各现代政党和现代国家中,承担解决社会和国家宏观重大问题的机构一般都实行委员会制。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民主政党和民主国家。我们的党和人大以及法院等权力机关采取委员会制的原因就在于此,我们说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的原因也在于此。古今中外的社会实践还告诉我们:在对重大问题做出抉择后,迅速有效地把它落到实处至关重要。否则,再好的决策都等于零。但在贯彻落实决策方面,实行委员会制常常因领导成员权责不清造成领导和决策效率不高,而实行首长负责制往往效果很好。因此,各现代国家的行政管理和企业管理大都采取首长负责制和经理负责制领导方式。我们国家的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类的公司、企业,在1982年后相继实行首长负责制或经理负责制原因正在于此,我们说首长负责制、经理负责制是一种效率机制、责任机制的原因也在于此。上述分析说明:每个组织机构实行何种领导制度,并非取决于任何人的主观意愿,而是由该组织在社会中的地位、职能、性质决定的。担负对社会宏观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管理的机关适宜而且应当实行委员会制;而决策的执行机关和社会微观层面的管理适宜而且应当实行首长负责制或经理负责制。前者着重解决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与秩序问题,后者主要解决的是社会的生机与活力问题。两者缺一不可,相得益彰。四、正确认识和把握两种领导制度之间的关系两种领导制度虽然具有本质区别,并且各自适用不同的对象,但它们可以相互学习借鉴,彼此取长补短。首先,委员会制可以而且应当学习借鉴首长负责制责权清晰的优点。实行委员会制的领导班子,要尽可能地对每个领导成员的责任和权限予以明确的划分,尽力防止和克服因权责不清而导致效率不高问题的发生。我们党和国家把现行的委员会制称作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实际上就包含了对首长负责制的学习和借鉴。但必须把这种学习借鉴把握在一定的限度之内。这个限度就是:委员会制在做出决策时,决不能用“一把手”选择判断的方式取代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在执行决策时,任何领导者个人都不能随意改变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果超越了这个限度,就在实际上把学习和借鉴变成了混淆和取代,就会产生用集体领导之名行个人专断之实问题,就会使委员会制领导制度名不副实或名存实亡。其次,首长负责制也可以而且应当学习委员会制集思广益的优点。首长在实施领导和决策时,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要善于倾听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与自己意见不同的意见,尽量防止和克服因偏听偏信或主观臆断造成决策的错误或失误。我们党和国家反复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具有民主作风,要坚持按民主程序办事等,都是对委员会制的学习和借鉴。当然,这种学习借鉴同样也要把握在一定的限度之内。这个限度就是:在首长实施领导和决策时,要求他经过民主程序,如决策调研、决策咨询、决策论证、会议讨论、社会听证等等,都是可以而必要的。但决不能因此而妨碍甚至取消首长个人对问题的最终裁决权。如果超越这个限度,就在实质上把学习和借鉴变成了混淆和取代,就从根本上否定和取消了首长负责制领导制度。

    四、一元化领导是指完整制。什么是一元化领导,什么是完整制以及与首长制的区别?双重领导体制又是怎么回事?

    一元化领导即同一层次各个不同性质的组织和领导机关,均接受同级党组织统一领导的一体化领导体制。这种领导体制表现为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

    完整制又称集约制或一元统属制。指同一层次各行政组织或同一行政组织各机构只受同一上级组织或首长的统一指挥和控制的组织体制。它是行政组织的一种类型。

    首长制又称一长制或独任制,是指行政组织的法定最高决策权由行政首长一人执掌的行政组织体制。

    双重领导体制

    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以上就是关于单一首长制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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