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主体之间的关系(广告主体之间的关系有哪些)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广告主体之间的关系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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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广告信息.广告主题和广告创意这三者之间的关系
广告信息:一则广告要告诉受众什么
广告主题:一个具体的广告索要表达的主要意思
广告创意:承接广告策略,广告通过创意要受众记忆尤深
总的说来,就是:为传达广告信息(已经由策略部门决定),创意部门通过广告创意,编造一个小故事或者塑造一个怎样的情境,表现一种意思(广告主题)
二、广告法律关系特征
广告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从法律定义来看,我国《广告法》仅仅调整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政府广告及分类广告等其他类型的广告应当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来调整。但是,以公益广告的方式进行商业宣传,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广告?[1] 我们认为,以公益广告的形式进行商品宣传也应当由《广告法》调整。《广告法》中关于广告定义中的“媒介与形式”,依照《广告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应当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商品的标签以及附着于商品上的包装装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商品上”的表示,与广告还有所不同;该法第9条还规定了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如说明书、在经营场所雇佣他人进行的诱导,在经营场所对商品所作的文字标注、说明、解释,新闻媒体的有偿报道,等等,这些与《广告法》上所说的广告也有所不同。
在法律适用上,如果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可以直接依据《广告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如果广告中的演员对广告作不实表示,消费者可否依据《广告法》追究演员的民事责任?[2] 有人认为,《广告法》仅仅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不应当依照《广告法》追究演员的责任,我们认为,演员如果在广告的发布中有过错的,应当与广告发布者共同承担过错责任。如果广告的发布者发布广告的方式不当,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3]如果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仅仅制作了虚假广告,没有发布,依照《广告法》第37条的规定,广告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对其作出处罚。此外,根据《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社会团体与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广告法》并未对主体民事责任的大小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在处理这些案件时,还必须援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因此,《广告法》必须与其他法律配合适用。
从内容来看,我国《广告法》主要从广告准则、广告活动、广告审查等方面对广告活动进行管理,其规范的性质中大部分属于行政性的规范。《广告法》也主要表现为行政管理法。但是,在广告合同中,如果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承担合同无效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了上述规定,首先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广告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目前,由于广告行政管理机关并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市场主体寻求民事救济的成本又过高,结果是虚假广告普遍存在。
总之,在我国,广告法是指以《广告法》为特别法,以《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规范为普通法的一个法律体系。在法律适用时,必须考虑到各个法律之间的关系,必须全面地准确地适用法律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公正地处理广告法律纠纷。
二、《广告法》与广告法规
1995年2月1日《广告法》施行后,1987年12月1日施行的《广告管理条例》仍然有效。该条例的实施细则(1998年1月9日发布施行)也同时存在。此外,我国还颁布了大量的广告部门规章,规范特殊的广告行为(详见附录)。
此外,为了更好地规范广告业,国家工商局还发布了《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7年11月3日发布,1998年1月1日施行)等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关于利用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1998年11月19日)、《关于加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管理的通知》(1999年7月17日)、《关于加强美术展览活动广告管理的通知》(1998年7月2日)、《关于加强电视直销广告管理的通知》(1998年9月20日)等行政解释。这些规章和行政解释从广告市场主体的资格审查,到广告的设计、发布、代理、制作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它们从不同的方面具体规范中国的广告市场。但是,由于这些部门规章和行政解释一般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出版物上披露,所以,非专业人士一般很难知晓。加入WTO后,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我们必须完善广告规则的信息披露机制。最近上海已经免费向公众发放政府公报,相信不久的将来,国家的广告管理机关也会采取措施将这些广告规则向公众披露。
目前,在我国广告法中值得研究的问题有:第一,如何理解《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哪些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哪些商业广告为要约?第二,在法律适用上,《广告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法律之间是何种关系?第三,在何种情况下,《广告法》与知识产权法发生关系?第四,广告的审查机制有无改进的必要?第五,互连网广告有哪些特点?第六,我国广告如何科学地分类管理?第七,广告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第八,我国的广告代理制度应当如何完善?第九,我国广告的发布制度有哪些需要改进?第十,我国广告设计、制作中涉及到哪些法律规定?等等。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广告立法,减少虚假广告的存在。
三、简述企业广告于企业关系的联系
广告,对于企业,一般而言具有这么几项功效:(1)开拓市场,促进销售;(2)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3)指导和推动企业从事新产品开发;(4)推动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5)改善企业公关形象,提高企业的社会地位;(6)维护企业声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也可以概括为:广告是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
一、广告与企业产品销售的关系
现代工商业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大规模的产品生产与销售。由于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度发展,形成了市场商品品种繁多,同类产品品牌众多的局面,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广告成为工商企业促进商品销售的直接宣传手段。
广告促进企业产品销售的功效,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产品销售新市场的开拓;一是通过广告宣传,树立商品的品牌形象,巩固已有市场,提高市场占有份额。这两方面的作用,都可达到直接扩大产品销售的目的,也可达到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的目的。
广告可以帮助企业开拓新的产品销售市场。企业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和目标明确的广告宣传活动,可以在新的目标市场上,向广大消费者介绍本企业经营的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用途、品质特点以及购买地点和时间、价格等信息,从而在广大消费者中树立对本企业产品的品牌印象,刺激其消费欲望,并促成购买行为。这样,企业销售部门就可以在新的市场上打开产品销路。
大规模的广告活动,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有效手段,特别是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产品更新换代日益加快,品种、功能和花样不断翻新的情况下,企业更应该通过大规模的广告宣传争取消费者。使消费者对本企业的产品产生兴趣,这对企业开拓新的市场是十分有利的。
同时,企业通过计划性的广告宣传,在现有的产品销售市场上,树立和强化所经营的产品的品牌形象,巩固产品销售市场,提高市场占有份额。这对企业扩大销售也是十分重要的。通过有计划的广告宣传,实施产品的定位策略和市场策略,突出宣传产品的优点和不同于同类型产品的突出之处,可以加深产品品牌在消费者中的品牌印象,从而可以促使消费者发生对本企业产品的“指牌购买”,还可以争取原来购买和使用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的消费者改变消费偏好,转而购买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这样,就可以在现有市场上,提高本企业产品的销售量,提高市场占有率。在现实市场中,尤其是生产大众化产品的厂家,这样的广告宣传是十分重要的。
四、广告学中广告的主体、客体是什么?
广告的主体就是指广告内心或是广告信息的本身,广告的客体也就是广告的受众。
以上就是关于广告主体之间的关系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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