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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女性历史发展过程(中国女性历史发展过程图)

    发布时间:2023-03-06 23:07:00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1221        问大家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中国女性历史发展过程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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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中国女性历史发展过程(中国女性历史发展过程图)

    一、中国妇女的中国妇女地位变迁

    中国商朝的妇女地位较高。夏朝在开国时还是母系氏族社会,其居住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游牧性,二是从妻居。商代社会的婚姻是由多个父和多个母共娶,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

    《公羊传》上讲:“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这个习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周朝时期,已婚妇女地位卑下,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丈夫愿意维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维系,就要被丈夫扫地出门。《诗经》中的一些诗,如以叙事为主的《邶风·谷风》、《卫风·氓》,以抒情为主的,《邶风·日月》、《王风·中谷有蓷》,均为当时弃妇的悲戚之声。春秋战国时代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甚至在诸侯国君中,这种事都屡见不鲜。史载卫宣公和其继母私通,所生子长大后迎娶齐女,宣公见齐女貌美,竟劫夺来据为己有。《诗·邶风·新台》就是卫人讽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长子公子顽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继为国君。卫人又作《墙有茨》刺之。其贵为国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视,可见此风俗的普遍。从现存的关于先秦时代法律规定的残存记载中,也未见有对妇女再婚作出限制之处。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班昭《女诫》中说:“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以一个妇女的口吻对同性的自由作出严格限制,千百年来贻害深远。两汉时的统治者也开始旌表守节孀妇,汉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给颖川一带的“贞妇顺女”奖励布帛。东汉以后,这种举动变得非常频繁。

    不过,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实际生活中,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妇之夫宋弘,光武帝亲自替她作说客。东汉末年的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东卫中道、被掳入匈奴后与左贤王成亲,并生有子女,归汉后又嫁与董祀,先后改嫁两次。这样的身世并没有成为她一生的污点,相反她由于传奇的经历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人范晔收入了《后汉书·列女传》,这在一千多年之后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古诗《孔雀东南飞》叙述东汉建安年间的故事,刘兰芝不见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马上就有众多提亲者找上门来,可见妇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妇女的再嫁,都不是羞耻之事。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

    《三国志》记载吴主孙权就曾纳丧偶妇女徐夫人为妃。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为袁绍子袁熙之妻,袁绍被曹氏打败后,归于曹丕。西晋统一全国后,礼教纲常曾在短时间内又有所抬头,晋武帝多次颁布诏令,禁止士庶为婚、严明嫡庶之别。对于孀妇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形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大体来讲,在东晋、南朝的宋、齐两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国、北魏时期,由于玄学的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反映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

    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南方到了梁代以后,儒家礼教开始重新兴盛,统治者对于贞节烈妇的宣传也开始升级。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国和北魏初期的长期战乱时期,宣传妇女节义的论调始终不绝于耳。北周政府正式下达诏令,宣布“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这也是效仿历史上汉、晋这些汉族政权的措施的一种举动。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情况下,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

    据《新唐书·公主传》的记载计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皇室如此,民间更是家常便饭,大儒生房玄龄、韩愈的夫人或女儿都曾改嫁。可见当时,“女无再嫁之文”的古训一定程度上被人们遗忘,即使是主张道德文章的正统知识分子们也不以改嫁为非。《旧唐书·列女传》记载:“楚王灵龟妃上官氏,王死,服终,诸兄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这说明当时年轻又无子的孀妇改嫁,是社会的常例,“守节”说不定才是不正常的。与此相对应,男子,甚至是贵族男子娶再婚妇女,也不以为耻。众所周知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来属于乱伦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见惯。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会规范虽然没有大力提倡妇女守志,但妇女若自愿终身不再嫁,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唐律疏议》在“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在疏议中解释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不过,从条文来分析,其实女子守节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个社会风气并不特别注重贞节的时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儿改嫁。

    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情屡见不鲜。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性。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从前。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情况都趋于绝迹了。 由于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的多年变乱,甚至连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规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适高怀德。社会名人中,大文学家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宋仁宗时颁布了类似唐宣宗当年的规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间改嫁之风终北宋年间,未见式微。周敦颐、程颐等所宣传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在北宋当时影响并不很大,程颐的侄子亡故,媳妇也未能守节。但是,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另一方面,其在社会生活中也开始显出巨大的影响。在这以后,绝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记载,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与之相对应的是,《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本来《列女传》这种体裁是刘向所创,范晔在《后汉书》中首次将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几部史书所赞扬的列女系各个领域优秀的妇女,如拯救父亲的缇萦,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辅佐丈夫的乐羊子妻等,相当于一部“各行业出色妇女传”。但《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当然有立志守节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与之同归于尽的。总之,修史者认为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

    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本来与赵明诚为夫妇,恩爱美满,生活幸福。金兵的铁蹄踏碎了她悠闲的生活,南渡以后不久,赵明诚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给周汝舟为妻,婚后发现丈夫人品低劣,有违法行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检举其夫,其夫被法办。宋朝法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清照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并与其夫离婚。但是,李清照后半生的这段经历却往往被欣赏她才华的文人所隐去,可能是认为她的行为不大光彩,有损于冰清玉洁的形象吧。

    元代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元代时,该习俗不但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条格·户令》中记载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亲,在汉族传统习俗中,本属于亲属间相奸,这是少数民族习俗对中原文化发挥影响的一个实例。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伦理上使汉族人难以接受,而且也产生了法律冲突。元代法律对于汉族男女婚姻继续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强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无所适从。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对于收嫂给予了逐渐严格的限制,如:嫂仅订婚不收继、叔已有妻不收继、叔嫂年龄相差悬殊不收继等。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象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因为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明清时代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

    《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在唐宋“徒三年”的“居丧嫁娶”,改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妇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宽松。但是明朝的法律为了集中精力维持其王朝的统治,着重惩罚那些谋反、谋大逆等侵犯政权利益的行为,而对于婚姻之类的私事,则能宽就宽,不过多干预。即所谓“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所以,处刑减轻未必就意味着在这个问题上,妇女可以享有更宽松的选择。

    《大明律》中还首次明确规定了:“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关于居夫丧改嫁的规定),追夺并离异。”关于禁止官员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时就有规定,但不久就废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复。其理由解释为“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即与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剥夺了有爵位的贵族之妇的再婚权。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群众的幸福,也没有给其维护者以任何照顾。

    《大清律》对于强迫守志孀妇改嫁的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自古以来,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顾孀妇的意愿,强行逼其改嫁,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清代的这一崭新规定,决不是为了尊重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只不过因为当时鄙夷妇女再嫁之风,在民间已经根深蒂固。立法者经过考虑,认为维护纲常名教,阻止妇女改嫁的意义已经可以和同为封建伦理最高规范之一的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控制权相抗衡了。这一立法上的改变,是很值得注意的。

    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在当时,国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规范,实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因此,妇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极其强大的宗族势力的阻碍。

    这是因为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业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内训》、《古今列女传》、《规范》等所谓女教读物铺天盖地,明清帝王都曾下过不少诸如此类的诏书、制文。从民间那密布的贞节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从死的妇女大量的涌现,我们都能感受到广大妇女的不幸和封建礼教的残忍。 民国时期是中国社会变革剧烈的时期,婚俗的变化也是这一时期社会变化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婚姻观念习俗的变化,婚姻法的变化也在所难免;但民国时期婚姻法对于一夫一妻制的规定有名而无实;“新旧并存,中西共用”是这一时期婚姻习俗演变的主要特点。

    来华传教士积极投身于近代中国的放足运动。他们利用大众传媒抨击缠足陋习,剖析缠足之害。依靠宣传攻势动摇传统观念和舆论导向,并在全社会发起反缠足运动,倡导放足新风;教会女校率先实施放足运动,教会女生适逢其会,充当了中国近代放足运动的先行者,女校的实践具有开拓性意义;天足会是规模最大、影响最深的反缠足组织,以民间社团的形式出现,在全国形成网络,成为清末在中国倡行放足运动的主要力量,正是他们的艰苦工作最终将放足运动推向整个社会。传教士在中国的这些活动,在主观上体现了基督教义的奉献精神和人文关怀,在客观上成为近代中国历史进步和社会演进的推动力。

    民国时期曾经一度兴起女权运动。但是这样的所谓女权运动带有盲目西化的色彩。妇女的经济地位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在创造社会财富机会上的不均等这个前提下,妇女很难真正的普遍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

    但是这一时期的思想运动造就了一大批有知识有理想的新女性也见证了无数追求独立生活的女性最终在大时代下的香消玉陨不过其最大的意义在于为妇女解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一个普遍的社会认识。 新中国建立之后妇女得到了空前的解放毛泽东同志率先地喊出:“男女都一样”“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口号,一时间中国大地上职业女性开始承担起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真正改变了女性的经济地位从而彻底改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

    但是,这样的解放来得太快太猛,以至于没有反应过来的反而是女性自己,随着经济地位的大幅改变,女性在对自我解放的认识上并没有得到很大发展。这主要在于这样的解放并非自主的抗争,而是带有外力的推动性,以至于重男轻女的问题仍然严重。

    解放过程中带有的越俎代庖和片面强调女性承担男性社会义务的情况,导致这一时期妇女在追求独立的过程中变得越来越空虚和迷茫,往往无法了解表现自己独立性的姿态到底应该是怎样。 随着计划生育的普遍开展与教育的发展,更多人真正的摆脱了男尊女卑的思想,两性更加趋近平等。

    据统计,2001年,中国妇女劳动力对中国GDP的贡献已超过40%,这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到2000年,中国的女专业技术人员已达1.1亿多人,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6%。

    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张义山2003年3月3日在出席联合国妇女地位委会第47届会议时发言时宣布,女性在中国互联网用户总人数中的比例已经从1997年的12.3%上升到2002年的40.7%。

    一项调查还显示,按照目前国际通用衡量女性地位的6项指标(对待男、女婴的态度;男女青年入学比例;男女就业比例;女性在高尚职业中的比例;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女性个人财产在社会总财富中的比例),虽然中国排名并不在前列,而且从统计数字看,中国目前各行业处于高层位置的仍以男性为多,但在以中国知识女性的社会地位而言,不仅远过日本、韩国,也比大洋彼岸的美国更为优越。

    这数据已充分表明,中国女性尤其是知识女性的社会地位变化之快,地位之高,在世界上更是名列前茅。同时表明,在今后社会发展中,中国的妇女们正在以其智慧的头脑赢得“半边天”制造“阴盛阳衰”。

    然而,在农村的女性地位仍然不容乐观,传统的“传宗接代”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在同等的家庭条件下,一般仍然选取男性接受教育,然而,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遥远的明天,这个问题就可以得到完善的解决。

    中国女性历史发展过程(中国女性历史发展过程图)

    二、关于妇女解放的历史

    妇女解放是妇女为争取自身解放、实现男女平等而进行的斗争。妇女解放是社会解放的天然尺度,同人口再生产也有着密切的关系。从历史上来看,多生多育使妇女负担沉重的家务,经济不能独立,无法参加社会活动,地位十分低下。妇女地位的逐步改善,能够推动从传统的人口再生产向现代人口再生产的转变。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计划生育,使妇女摆脱家务的束缚,有更多机会参加工作和学习,从而有利于妇女的彻底解放;妇女地位的全面提高,又成为促进计划生育的一个重要因素。

    妇女运动最初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十八世纪中叶,资产阶级“女权主义”提出了为妇女争自由、争平等的口号,对我国早期的妇女运动也颇有影响。资产阶级的女权运动在反封建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历史功绩,但它丝毫不触动压迫妇女的资本主义制度,因而不可能导致妇女问题的根本解决。

    马克思主义者把妇女解放运动看作无产阶级革命的组成部分;因为男女不平等、妇女受压迫的社会根源是私有制和阶级剥削。无产阶级如果不争得妇女的完全自由,自己也就不能得到完全自由。

    我国妇女解放运动发端于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但是资产阶级领导的旧民主主义革命,不可能使妇女得到真正的解放。中国的妇女解放运动,只有在无产阶级领导下,才能取得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妇女解放运动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铲除了男女不平等,妇女受压迫的经济根源。在我国的宪法以及有关选举、劳动、教育和婚姻家庭等一系列法律、法令中,都贯彻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并且特别注意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建国三十多年以来,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和家庭生活中,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但是由于历史上造成的种种原因,男女两性的实际地位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从法律上的平等到事实上的平等还需要经历一个很长的过程。实现妇女的彻底解放仍然是我国人民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女性走向平等的历史

    纵观中国历史,戊戌维新运动拉开了妇女运动的序幕,开创了中国妇女运动的新时代。维新派将形体解放与思想解放视为争取女权的基础,并强调妇女解放与国家强盛密切相关,即“女学最盛者,其国最强……女学衰,母教失,愚民多,智民少,如是国家所存者幸矣”。

    原因:

    一、封建道德遭到质疑,民主觉醒。

    二、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女性回归社会提供物质基础。

    三、整个社会需要重新审视女性自身的价值。

    女权运动

    随着欧洲封建社会文化对人类精神的束缚逐渐松动,西方的女权运动开始萌芽。女权运动者的初衷是:自然、法律和造物者对人都是公平的,无论是男还是女。妇女在生活、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上具有和男子相同的权利。英国是女权运动的发祥地。素有女性天堂之称,他们崇尚“女性优先”的绅士风度,尊卑有序。还有女性掌权听政则是国运隆昌的信条。

    1914年1月11日,伦敦爆发了著名的女权运动者冲击白金汉宫,向英王乔治五世请愿的行动,这个事件标志着女权运动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

    人类社会进入19世纪后,随着西方近代工业文明的发展,封建社会文化对人类精神的束缚逐渐松动。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妇女要求在家庭中具有同男子相等地位的呼声越来越高,女权运动开始萌芽。

    女权运动者的初衷是:自然、法律和造物者对人都是公平的,无论是男还是女。妇女在生活、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上具有和男子相同的权利。

    世界女权运动起源欧美国家。女权运动的发展紧紧跟随着人类工业革命的进步,每一次产业革命都带来女权运动的飞跃式发展。19世纪末,第一次工业革命带来了女权运动的萌芽,1869年美国妇女选举权协会成立。20世纪初,第二次工业革命时女权运动在欧美国家广泛展开。

    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女权运动牢牢建立在相应的社会物质文明的基础上,同时它也带动了社会文化,特别是人权运动的发展。

    70年代后,新女权运动从美国波及到欧洲以及加拿大、日本等国。联合国曾宣布1975年为国际妇女年.

    四、女性主义研究的演变过程是什么

    一、开端:五四运动前后,受到启蒙意识的影响,中国女性主义运动者高扬男女平等的旗帜,对封建父权家长制对女性的压迫进行了深刻的揭露、反思与反抗,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广泛传播了男女平权的思想

    二发展、从1930年代中期到1980年代前期,由于中国社会纷繁不断的社会革命的发生,女性主义运动被完全淹没在国家革命的宏大主题之中人们将女性解放的希望寄托在社会运动社会革命的成功的基础上女人和男人一样被动员去参与这个革命的历程之中由此,女性的性别意识完全被忽视,中国女性主义运动进入到一个去性别化的阶段

    三、进一步发展:1980年代之后,受到西方女性主义第二次浪潮的影响以及国内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社会性别理论在我国女性主义文学中得到广泛的体现中国女性主义运动者开始对男女平等旗帜下的现实中的男女不平等进行反思,进而开始注意女性与男性之间性别差异的社会层面的意涵

    四、反思:时至1990年代中后期,由于中国社会的转型快速展开,作为与国家相对的社会的发展空间不断扩大,社会成员的个体意识开始张扬,女性主义运动者开始回头反思1980年代才开始的社会性别理论,反思这种理论带来的整体性的女性性别身份带给一个个作为个体的女性的压迫这一期间出现了迄今仍然广为瞩目的女性身体写作它高度强调女性作为主体的独特的生理心理体验,将女性个体的私人的欲望、需求、经验推向到公众面前,引发了人们对于女性主体意识的讨论与反思,从而进一步推动了中国女性主义运动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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